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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實施現狀及對策

2012-11-28 09:12鮑紅艷陳妍曙王孫龍
浙江水利水電學院學報 2012年4期
關鍵詞:工程質量水利監理

鮑紅艷,陳妍曙,王孫龍

(杭州市水利設施監管中心,浙江 杭州 310016)

近年來,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大批推進,一大批省、市、縣重點工程項目、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流域治理項目、塘壩山塘整治項目、灌區續建配套項目等等相繼開工建設.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作為工程建設的重要環節,檢測結果作為工程質量檢驗與評定的重要依據,在工程建設中占有重要地位,對工程質量的影響相當之大[1].

在當前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參與工程建設的施工方、監理方、設計方更熱衷于多做幾個項目,把趕工程進度放在了抓質量管理前面,部分工程的取樣檢測缺少必要的監管機制,而不少檢測單位也為了經濟效益采用不正當手段進行“業務競爭”,使得質量檢測這一手段慢慢失去了作為工程質量檢驗的技術支撐作用.因此,有必要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情況加強規范和管理.

1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現狀及存在問題

1.1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少,專業不齊全

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號《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下稱《檢測管理規定》)出臺,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4日水利部發布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建管〔2000〕2號)同時廢止.

《檢測管理規定》的出臺,對檢測機構資質進行了重新定位,明確水利行業檢測機構資質分為5類,每個類別分為甲、乙兩級,各檢測單位只能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承擔質量檢測業務.在水利檢測機構資質重新就位以后,現全國持有甲級資質證書的各專業類別數量如下:巖土工程類102個,混凝土工程類124個,金屬結構類35個,機械電氣類16個,量測類58個,其中巖土工程和混凝土工程專業數量較多,金屬結構、機械電氣、量測專業相對較少,有的省份甚至尚無一家單位有此資質.浙江省內持有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甲級資質的機構數量就只有2家,專業類別及數量如下:巖土工程類1個,混凝土工程類2個,金屬結構類1個,機械電氣類1個,量測類1個;省內持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乙級資質的單位暫時還沒有.

從以上數據就可以看出,浙江省水利檢測機構無論是從機構數量情況,還是從專業分布情況來看,都是遠遠不能滿足水利工程建設的需要.

1.2 其他行業檢測機構數量多,承接水利業務標準不配套

杭州轄區內的公路水運資質試驗室27家,資質按甲、乙、丙分為三個等級,由交通部和省交通廳工程質量監督局審批;建筑材料見證取樣類試驗室50余家,按檢測類別劃分檢測范圍,不分等級,由省住房建設廳審批.上述兩類檢測機構相對均勻的分布于各區、縣、市.因為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量數極少的原因,杭州很多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業務都是委托交通資質和建筑資質的檢測機構來承擔.但是跨行業的檢測機構往往不能按照水利行業標準和規范來評價所檢項目,容易造成檢測結果不能反映水利工程特性的情況,舉個最常見的例子:“砂”是工程建設領域都要使用的原材料之一,用量大,檢測頻率也較高,但是各行業的對其的檢測依據、標準、項目甚至專業名稱都有區別,見表1,如對砂含泥量的控制標準水利工程為不大于3%為合格,交通工程為不大于5%為合格,建筑工程則不需要檢測該指標.所以,跨行業檢測,經常會發生檢測機構出具了合格報告但實際不符水利用料標準的不合格料進場.

表1 “砂”在不同行業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項目及依據比對

1.3 檢測機構收費標準不一,存在無序競爭

首先,檢測機構的價格標準不一致,杭州市交通工程質量檢測市場依據浙江省物價局發布的《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和工程材料試驗收費標準》實行收費檢測,而省內水利行業和建筑、市政行業并沒有相關收費標準出臺,檢測機構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或參照其他行業或參照外省同行標準自行定價,導致各檢測機構收費差別較大.其次,個別檢測機構壓價攬活,報價無序,檢測機構取得檢測數據需要大量的成本投入,而檢測費用的不到位極易造成試件未經試驗即出具的虛假檢測報告,從而經常出現原材料、中間產品檢測試驗合格,工程實體抽檢不合格的怪現象.再次,各行的檢測機構收費“單位”不一致,也會導致試驗報告質量良莠不齊,如原材料水泥;有的檢測機構實行總價收費,水泥樣品送進之后,試驗室就按相關行業規范,對需要檢測的指標逐項試驗,將試驗結果與行業合格標準進行逐項比對,出具的檢測報告相對規范;有的檢測機構則按分項收費,將水泥常規試驗按指標分成10個細項,由委托方自行選擇需要檢測的項目,僅出具委托項目的試驗結果,則容易發生應該檢測的指標,由于委托人想省錢而未委托,形成的報告因檢測項目缺項而不規范的情況.水泥檢測收費單價比對詳見表2.

表2 “水泥”檢測收費單位、單價比對

1.4 對檢測機構的行業監管滯后

《檢測管理規定》出臺后,水利檢測機構的資質正在有序就位,檢測機構的數量也正逐年增加,但是市、縣水行政主管對檢測單位的監督檢查,明顯力不從心,《檢測管理規定》賦予給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權限沒有配套的實施細則,較難操作,無法實施有效監管.

(1)從政策層面上講,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法律法規不完善,致使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監管沒有充足依據.水利工程質量控制管理過程中主要由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質量檢測單位,監督管理單位這六方參與.國家對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監督管理單位質量安全行為的管理都建立了相對完善的法律法規,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按法規對其進行質量行為監管.但是,對質量檢測單位的執法監管依據卻勢單力薄,甚至作為水利建設工程最高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共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都沒有對工程質量檢測管理提出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

(2)沒有建立配套監管體系,沒有具體的監管手段,對轄區內檢測機構、檢測員的檢測行為及檢測設備的運行情況監管不夠到位,不能及時發現問題,更不能及時處理問題.

(3)檢測機構與水行政主管部門沒有建立信息溝通與交流平臺,關于《檢測管理規定》第十八條“檢測單位應當將存在工程安全問題、可能形成質量隱患或者影響工程正常運行的檢測結果以及檢測過程中發現的參建各方違反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及時報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要求無法實施,水行政部門即無法利用檢測成果對工程質量進行有效監督.[2]

2 水利工程檢測實施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2.1 質量檢測委托實施情況不到位

根據《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凡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均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產品不得用于工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在施工過程中一般分為施工單位自檢、監理平行抽檢和工程實體檢測,需要檢測的項目和數量《浙江省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實施辦法》中均做了詳細規定.而我們在建工程質量檢測的實際執行情況并不盡如人意.

通過調研了解,杭州市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2010年受理的中小型水利建設項目數量為(287)個,主要類別為水庫除險加固、農民安全飲用水、堤防建設、河道治理、千庫保安、水閘泵站及水力發電等項目.杭州市站、淳安、蕭山受監的項目數量分別為18個、1個、13個,100%落實了施工自檢、監理抽檢和工程實體檢測;富陽、余杭、臨安受監的項目數量為66個、53個、15個,施工自檢和監理抽檢全部落實,工程實體檢測分別落實了34個(占總量的51%)、50 個(占總量的 94.3%)、6 個(占總量的40%);桐廬、建德受監的項目數量為17個、104個,施工自檢、監理抽檢、工程實體檢測未全部落實.

據調查,未能落實檢測的主要原因有(1)小型水利工程建設單位絕大多數為鄉鎮(街道),甚至是行政村,項目法人往往不具備有關的工程建設管理方面的專業知識,對工程質量檢測的重要性認識不足;(2)項目投資較小,工程前期就沒有充足考慮質量檢測經費;(3)水利工程建設往往低處偏遠,工程量不大,檢測機構數量又較少,檢測機構在業務量飽和的情況下也不愿意去承接水利業務,參建各方委托及送檢均存在實際困難.

2.2 質量檢測過程綜合監管缺失

目前,水行政主管部門為了確保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對質量檢測都很重視,要求參建各方嚴格按規范實施檢測,可是由于監管手段的限制,目前重點只能對影響在建工程質量的檢測報告進行跟蹤監督,特別是對不合格的檢測報告進行督查整改,而對監理方、施工方、檢測機構的檢測行為的監督,沒有有效的科技手段.事實上,質量檢測過程中參與方實施的每一個步驟都會影響檢測結果的可靠性及有效性,而質量檢測的實施步驟也較為復雜,一般由檢測委托、取樣送檢、試驗操作、結果處理四個過程,完成前三個過程是建設方、監理方、施工方和檢測機構共同作用的結果,是這些單位的檢測相關工作規范性的綜合體現.那么,如果不對除檢測機構外的其他檢測活動相關單位進行檢測行為約束,檢測結果的真實性就很難控制.[3]

在調研中發現有的工程存在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對檢測樣品的取樣、養護、送樣的真實性監理不到位,而且對施工方提交的虛假報告,不能及時發現和處理;有的工程質量檢測送檢記錄不夠完整,中間產品的質量檢測與實體工程施工脫節,出現自檢、抽檢合格,但實體工程出現問題的情況.

3 加強工程質量檢測管理的對策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已經是水利工程建設領域中保證工程質量不可缺少的一個重要環節,針對存在的實際問題,借鑒其他地區行業的經驗,結合杭州市實際情況,下一步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工程質量檢測管理.

3.1 強化建設單位委托檢測、重視工程實體質量檢測

(1)在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的委托主體上由施工單位為主、監理單位為輔、建設單位為次的情況轉變為以建設單位為主、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跟蹤監督的新方式.由建設單位對工程的原材料、中間產品、工程實體委托檢測,由監理方對檢測樣品的真實性負責,由檢測單位對檢測結果負責,由質量監督站對檢測的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2)重視推行工程實體質量的監督檢測.參建各方都是以滿足合同要求為目的而進行的質量檢測,工程實體質量的監督檢測則是站在監管的立場上,對工程質量及有關產品的質量控制,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及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

3.2 完善體制,明確監管職責

(1)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工程質量檢測市場的管理,盡可能應地適宜的制定監管細則,對目前存在的檢測機構數量不足、地區分布不均、工程規模不大、檢測預算不足等問題,出臺過渡期的檢測實施措施.

(2)落實檢測管理的監管部門,明確監管職責,可以委托各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加強對參建各方的質量責任主體檢測行為的監管,具體負責對檢測機構日常檢測行為的監督巡查,誠信行為記錄和違規違法的查處.

(3)多樣化監管手段,根據發展情況,逐步實現網絡化實時監管,完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與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信息溝通與共享,最終目標是建立對檢測機構實行從來樣登記到領取報告的全程網絡化監管,能實施上傳業務承接情況、試驗過程監督、試驗費用統計、不合格報告反饋與統計等信息.能充分利用工程質量檢測成果,準確地對工程質量進行有效監督,保證對工程質量檢測的監督管理覆蓋建設工程檢測的全過程.

(4)建議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全省水利系統內嘗試建立一套與成本掛鉤的水利行業檢測的參考價格標準,對檢測機構的業務合同實行監督管理,杜絕競相壓價或隨意抬價行為,讓水利檢測市場開放、有序、公平,能更好地為水利工程質量控制服務.

[1]王巧麗.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現狀與發展對策[J].山西水利,2010(8):58-59.

[2]石中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的調研與對策[J].工程質量,2008(1):1-3.

[3]王秀峰,蔣國濤,高 博,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概況及發展對策[J].山西建筑,2011,37(6):186 -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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