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初
中組部、人社部近日印發《公務員回避規定(試行)》,規定公務員要進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務回避。除血親關系和相關公務活動的回避外,規定還明確了公務員一般不得在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政府正職領導成員。
我國相關法律對回避制度早已作出規定,這次則更具有可操作性。要讓回避制度發揮其預期的防范作用,最為要緊的在于“執行”。唯有在執行環節不打折扣,回避制度才能形成一道天然的屏障,才有利于規范干部的用權、預防腐敗等。
一要在人事任用上把回避制度作為一條鐵律和準則。在工作中,回避制度必須加以嚴格執行,這既是對事業的保障,亦是對干部的一種保護與關懷。
二要動態發現,及時執行回避制度。干部在工作中需要回避的內容可能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有職務上的變動,有婚姻關系的建立等。公務員必須及時報告相關情況,然后由組織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調整,對沒有上報必須給予追究。
三要借助群眾的眼睛,接受社會的廣泛監督。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回避制度的執行,可以借助群眾的監督來推動。特別是要執行公務活動回避,避免官員與有利害關系的人或單位之間的違規行為發生?!?/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