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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代表建議不宜直接問責

2012-12-23 05:19臧必飛
人大研究 2012年7期
關鍵詞:問責辦理代表

□ 臧必飛

有些地方人大常委會規定“一府兩院”在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時,對延誤時限,答復問題不實,答復后不兌現等情形進行問責。筆者根據多年辦理工作實際,認為這極為不妥。

一是對超過法定時限要分析原因,不宜直接問責。法定時限不能一味強調,雖然代表法明確了時限,但僅是作為一種普遍的法律要求。在辦理工作中,不少辦理單位在辦理工作還沒有實際進展時,就按照法定時限,草草答復。不少答復僅是一個不著邊際的計劃。我們如一味地要求各個建議都按時答復,“一府兩院”當然可以做到,但必定存在研究不夠深入、計劃不夠周密的情況。因此,我們可以對一般的建議要求按照法定時限答復,對情況特殊的建議,經人大常委會同意后,可以按照實際情況進行答復,盡量減少代表對答復不滿意,要求重新答復的情況發生。因此,代表提建議的目的是解決問題,改進工作,而不是爭取答復的速度。

二是對答復內容不實要分清情況,也不宜直接問責。代表建議涉及的內容十分廣泛,建議質量也高低不齊,答復的對象往往是政府的部門,它們工作內容工作計劃不僅受本級政府的計劃影響,而且還受到上級政府及部門的左右。因此,代表建議內容不一定突出政府的工作中心,大多是一些修補性的建議和批評性意見,對涉及長遠的大事要事,政府工作要受五年計劃和財政預算的限制,對每一個領域每一項工作答復都隨著時間的推移發生誤差,由于代表的視角原因,往往認為答復不合事實,其實這不是政府的主觀原因,大多數是客觀情況造成的。

三是對答復不兌現要看問題性質,也不宜直接問責。在建議辦理工作中,有一小部分難以兌現,我們要認真分析原因,如果是辦理部門和單位主觀原因,可以予以批評,甚至處罰。但實際上代表建議答復不能兌現有的是條件發生變化,比如,國家政策調整,上級項目資金沒有到位,導致某些工程進展緩慢的,由于不確定性因素,造成有些問題反復發生。又如,城市管理、安全生產、交通安全,不是答復提高水平就一定不出問題。再如有些工作已經根據當時情況答復的,計劃改變了,以前的答復難以兌現的,如由于交通規劃變更等原因,先前答復修的道路和橋梁計劃變化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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