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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綠大地事件來看投資者權益保護

2013-03-27 23:19祁寧
當代經濟 2013年24期
關鍵詞:證券市場證券大地

○祁寧

(中國建設銀行湖北省分行 湖北 武漢 430015)

一、綠大地事件概述

云南綠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6月,2001年3月以整體變更方式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于2007年12月21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成為國內綠化苗木行業首家上市公司,云南省首家民營上市企業。綠大地2009年10月發布三季報時還預計2009年度凈利潤同比增長20%~50%,到了2010年1月就改為同比下降30%以內,2010年2月發布的2009年度業績快報還顯示年度凈利潤有6212萬元。但隨著2010年3月17日綠大地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后,綠大地2009年度的凈利潤也于2010年4月28日被更改為-12796萬元,4月30日出臺的年報被改為-15123萬元。

二、從投資者權益保護的角度分析綠大地事件的影響力

1、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是證券市場賴以建立和發展的基石,是證券法律制度的核心內容,也是證券投資者權益的有力保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能有效地約束證券發行人和有關人員的行為,要求信息提供者必須如實地公開自己的真實情況,不得弄虛作假,欺騙公眾。通過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股東可以了解自己投資應得的報酬,債權人可以了解企業的償債能力,潛在投資者可以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盈利預測的信息,從而做出恰當的投資決策。上市公司規范化的信息披露可以防止少數人通過不正當的手段壟斷信息,牟取暴利,從而保護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的基本利益。

2007年至2009年,綠大地利用其控制公司,采用陰陽合同等方式虛增資產;以虛構銀行回款方式虛增收入;以虛增資產、虛假采購方式將資金流出,再通過其控制公司將資金轉回方式虛增銷售收入,影響公司利潤。上述行為涉嫌構成《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及《最高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第一條“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所述情形。虛假的信息自然造就大量中小投資者的錯誤決策導致利益受損。

2、投資者的風險意識

證券投資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人們對客觀存在的風險是可以控制的,但要有一定的基本前提:投資者必須具有理性的投資行為。從現實情況看,證券投資的風險損失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而投資者本身的錯誤決策和錯誤的投資行為也是其中的一個重要因素。投資者的非理性行為往往表現為,缺乏利用會計信息的智慧型的投資和風險識別和防范技巧,由于一味盲目地模仿他人、隨行就市的羊群式交易行為而誘發泡沫市場,以至于錯誤判斷證券質地和投資回報率。一個正確的投資理念和理性的投資行為,可以引導投資走向成功之路,而錯誤的投資決策和非理性的投資行為,則可以使客觀存在的投資風險變為既成事實。非理性行為會嚴重地妨礙證券合理價格的形成,降低證券市場的效率。

中國的投資結構極不合理,在A股中70%是由中小投資者持有,無論是從數量上,還是投資總額上,龐大的中小投資者構成了當前中國證券市場的基礎。而且從現行的經濟、金融政策及證券市場的運行狀況來看,個人投資者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仍會占有比機構投資者多的市場份額。

然而,以個人投資者為主的證券市場往往傾向于過度投機和短期行為,市場的穩定性較差。市場上大量的個人投資者,常常是自發形成的并表現為非理性的特征,從而導致了意見和行動的傳染。他們依靠“消息市”、“政策市”提供的各種小道消息和政策做出決策,缺乏對會計信息的分析能力和對投資風險的承受能力,表現出各種偏激和情緒化特征,其投資行為往往無依據可言,投資者的交易行為呈一時沖動。更甚者,一部分股民“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以賭博的心態進行投資,結果是顯而易見的。

3、監管部門的作為

綠大地欺詐上市圈走3.46億元卻僅被罰400萬,當這一判決公布之時,社會一片嘩然。從監管的角度來看,主要是我國目前監管部門的三大監管手段還有不足,監管力度不夠大。

(1)證券監管的法律手段存在問題。我國證券法制建設從20世紀80年代發展至今,證券法律體系日漸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公司法》為主,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體系,尤其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使得我國證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終形成。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證券市場是由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及其他市場參與者組成,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有效組織,圍繞上市、發型、交易等環節運行。在這一系列環節中,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應當是應有盡有,但我國目前除《證券法》之外,與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幾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國不具備統一完整的證券法律體系,導致我國在面臨一些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時無計可施;另一方面,我國現有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過于抽象,缺乏具體的操作措施,導致在監管中無法做到“有章可循”。再次,我國現行的證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責任的配制嚴重失衡,過分強調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忽視了民事責任,導致投資者的損失在事實上得不到補償。以2005年新修訂的《證券法》為例,該法規涉及法律責任的條款有48跳,其中有42條直接規定了行政責任,而涉及民事責任的條款只有4條。綠大地欺詐上市圈走3.46億元卻僅被罰400萬,等于所有的損失都由被欺騙的投資者自己承擔,懲罰力度太輕,無法令人信服。

(2)證券監管的行政手段存在問題。在我國經濟發展的歷程中,計劃經濟體制的發展模式曾長久占據主導地位,這種政府干預為主的思想在經濟發展中已根深蒂固,監管者法律意識淡薄,最終導致政府不敢也不想過多放手于證券市場。因此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中,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被弱化。

(3)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存在的問題。對于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無論是我國的法律規定還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均有體現,只不過這種經濟的監管手段過于偏重于懲罰措施的監督管理作用而忽視了經濟獎勵的監督管理作用。我國證券監管主要表現為懲罰經濟制裁,而對于三年保持較好的穩定發展成績的上市公司,卻忽視了用經濟獎勵手段鼓勵其守法守規行為。

4、地方政府的作為

地方政府作為當地證券市場監管部門,有權利有義務維護證券市場的公平公正,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但是如果地方政府不作為,甚至背道而馳,那將會成為證券市場上的一顆毒瘤。

據新華網12月7日報道,綠大地公司因造假被調查之后,原董事長何學葵被捕之前,綠大地曾以公司名義向云南省政府書面求援。其緊急報告中說,如果公司被定性為虛假或欺詐上市,“可能引起農戶和股民的大規模上訪、投訴等社會惡性事件”,“使將來云南企業上市融資難上加難”,“不利于鼓勵有條件的企業上市發展,進一步做大我省花卉產業”。云南省花卉產業辦公室也曾向綠大地公司風險處置及維穩工作領導小組打報告,請求協調有關部門在處理綠大地案件方面從輕從寬。

案發前后,有關地方領導多次赴京,與證監會高層會晤,為綠大地說情。整個調查過程非常困難,公安部門對何學葵的批捕方案也曾數次被地方駁回。不僅如此,當地法院判決畸輕,且一再以小兒科的方式隱瞞信息,如延遲向辯護團隊的律師提供判決書文本。就在判決日幾天前,云南省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收購了何學葵持有的3000萬股股份,增加了投資者的維權難度——顯然,這是一條以發展當地經濟、穩定等為名專產失信公司的運作鏈條,一旦出現意外,所有機構齊動,目標就是保住上市之殼。為了出政績,利用上市圈錢這一免費來源,有關方面可謂無所不用其極。

三、綠大地事件對投資者權益保護的啟示

1、為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創造良好的經濟法律環境

政府部門在制定證券市場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時,應具有前瞻性、穩定性、延續性和透明度。在法律制度中應充分體現鼓勵長期投資的理念,比如可以采用鼓勵長期股票投資的稅收制度來限制股票市場中的短期炒作行為,讓中小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前景樹立信心,從而減少中小投資者的盲目沖動性和過度的投資行為。同時,證券監管部門要規范和監督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最大程度地避免上市公司虛假會計信息可能對中小投資者造成的傷害,比如可以開設中小投資者維權熱線,制定“打擊會計信息欺詐有獎舉報實施細則”,并通過媒體對社會公告,鼓勵全社會對會計信息欺詐進行監督、舉報。對現行《證券法》較少涉及的民事賠償方面的規定須進一步完善,健全證券民事賠償機制,加大懲罰力度,是中小投資者利益得到有效的司法保障。這將改善我國的投資環境,增強中小投資者的信心,為入世后證券市場逐步開放作法制準備。

以四個方面作為我國證券民事賠償在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方面的改進措施。第一,股東代表訴訟機制亟需建立,以此來彌補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缺陷,達到保護中小股東權益、實現股東民事權利的目的。第二,建立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機制,一方面需要引入刑事制裁手段對嚴重違法者實施人身懲戒,剝奪其自由和財產;另一方面需要建立民事賠償機制,使受損害的投資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第三,建立共同訴訟制度。證券民事賠償面對的受害者人數眾多且地域分布分散、信息溝通困難、存在信息不對稱的狀況。共同訴訟有利于保護投資者權益,減少投資者因起訴帶來的訴訟成本和訴訟風險,從而形成投資者參與證券市場監督、依法打擊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共同意志。在證券民事訴訟案件中,單獨訴訟是事倍功半,而共同訴訟則可以達到事半功倍。第四,完善證券民事賠償法律。證券民事賠償法律主要針對證券民事賠償過程中涉及到的一切事務進行完整的規定。

2、為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創造優越的人文環境

證券監管部門或中介機構要擔負起積極引導投資者理性投資的任務,可以考慮設立維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民間組織。令人欣慰的是,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已在2011年底正式成立,目前已經開展工作。作為證監會內設機構,投保局負責證券期貨市場投資者保護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指導、監督檢查、考核評估。投資者保護局的職責包括八方面:擬定證券期貨投資者保護政策法規;負責對證券期貨監管政策制定和執行中對投資者保護的充分性和有效性進行評估;對證券期貨市場投資者教育與服務工作進行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檢查評估;協調推動建立完善投資者服務、教育和保護機制;研究投資者投訴受理制度,推動完善處理流程和運行機制,組織有關部門辦理投資者咨詢服務事宜;推動建立完善投資者受侵害權益依法救濟的制度;按規定監督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管理和運用;組織和參與監管機構間投資者保護的國內國際交流與合作。另外,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將納入投保局,投?;馂樨斦咳~預算撥款管理單位。投資者投訴的接待和處理原本由其負責。

與此同時,政府部門應盡可能減少政策風險對市場及中小投資者行為的震蕩,避免“政出多門、朝令夕改”的現象,使政策更接近投資者的心理認同,減少政策對證券市場和投資者行為的過度干預,使中小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向著更加理性的方向發展。

[1]李娟娟:談談證券市場如何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J].證券市場,2010(1).

[2]張燁:美國證券市場投資者保護立法的歷史演進及對我國的啟示[J].現代財經,2008,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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