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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田制”經營方式優勢及其風險分析

2013-04-02 13:01司順文張入化
長沙民政職業技術學院學報 2013年2期
關鍵詞:經營權農村土地土地

司順文 張入化

(華中師范大學社會學院,湖北 武漢430079)

20世紀80年代末以后,我國的農村土地經營方式由原來的人民公社體制下的農業集體經營轉變為現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這一轉變使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農業生產力都極大提高,農村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但從30多年來的情況看,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優勢逐漸遞減,產生的問題也越來越多,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降低,因為社會利益的多元化和交易的多元化,迫切需要土地用途多元化。我國入世以后,原來的農業生產經營方式也面臨著各種嚴峻的挑戰,土地資源的配置、產業化等問題再次引起人們的關注。在這樣的背景下,為了彌補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不足,改變農業生產的不利現狀,一種新型的土地制度——“股田制”應運而生?!肮商镏啤弊鳛橐环N農村土地經營制度創新,其在實踐中雖然很好地解決了土地分散與農業現代化、分戶經營與產業化、小生產與大市場以及利益分配等方面的矛盾,但這種新型的農村土地經營方式也面臨著諸多方面的困境。

一、“股田制”的概念及其法律依據

所謂“股田制”,即土地股份制,是指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農民意愿的前提下,穩定土地承包權,以土地承包合同為依據,以土地收益為基數,農民以土地使用權作股,經過公開競爭投包,出讓土地的實際使用權,成立土地股份公司,對土地實行統一經營、統一管理,農民作為“公司”股東,可參與也可不參與土地經營,按股份分紅,并與公司同擔風險,共同進退的農業企業股份合作制。

根據2002年8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自愿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這一法規明確規定民戶可以在自愿的基礎之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使“股田制”這種土地流轉形式的合法性得到了肯定[1]。

二、“股田制”的優勢分析

1、按照一定的合同關系與公司分紅

農民將土地經營承包權入股,使農民與公司之間形成了一種合同關系,并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律來獲得相應的報酬和承擔相應的市場風險,實現了土地制度按市場化流轉,改變了原來土地無序流轉的局面。而農民與公司簽訂了正式合同之后,按照合同規定成為公司股東,可以按股分紅[2]。

2、利用比較優勢,促進農村經濟發展

農民將土地的經營權讓渡給那些各方面具有實力的公司,這樣農民和公司或企業就形成了一種委托代理關系,農民為委托方,公司為代理方,在這種關系下,代理方在技術、資金、運作模式、管理經驗等方面比農民更具有比較優勢,代理方可以通過這些優勢在同樣的土地上生產出經濟效益更高、質量更好、社會更需要的農業產品,從而更加有效地推動農村經濟的發展。

3、拓寬農民的收入渠道,實現農民增收

“股田制”能合理地將土地的承包權與使用權合理分開,即承包權仍歸農民自己所有,土地使用權卻歸更適合經營的公司所有;入股的農民有權選擇參加公司經營領取工資,也能放棄這一權利,而選擇進城務工,從事第二、第三產業,爭得額外一份收入;他們還能憑借在公司的股份獲得應得的紅利。這讓農民對自己的土地有了明確的收益權和處置權,比起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無疑是一個很大的進步。

4、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實現土地規?;洜I,促進產業鏈條的形成

公司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及市場行情來調整產業結構,利用土地生產一些更加有價值、更加優質、銷路更好的農作物產品,從而擴大農作物的利潤空間,使農作物的產值得到提高,農業公司還會對種植作物進行再加工,將這些原料加工成半成品或成品再投人市場,延長生產鏈條,進一步提高農產品附加值[3]?!肮商镏啤笨梢詫崿F土地資源的全社會流動和優化配置,最大限度發揮土地的生產潛能,克服了我國現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主的土地制度無法形成規模經營的弊端,使我國傳統農業步入現代化農業的軌道。

三、“股田制”的風險分析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向“股田制”轉變,不僅是一種農村生產經營方式的轉變,同時也是一種農村土地制度的轉變,是為解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存在的問題和不足而進行的改革。但是對于這樣一種新生的土地經營方式而言,它在實踐中也存在很多的潛在風險,本文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闡述:

1、農民的生產增收空間被公司擠占,農村的經濟增長受到影響

根據企業會計理論,資本的本質屬性就是能夠帶來剩余價值的價值,即追求利潤的最大化,資本流向總是專注于第二、第三產業領域而很少顧及農業領域,因為一般情況下第二、第三產業的收益率要高于農業領域的收益率。如果資本要進入農業領域,就必須要有可觀的利潤空間,否則資本是不會進入的。同服務業、工業、商業相比,農業的產值低、利潤少、資金周轉慢,加上農業生產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等等,這些因素導致了資本很少甚至不愿意進入農業領域。按照資本追求利潤最大化的本性,進入種植業生產領域的農業公司都是從事種植業中利潤最大的部分。以往農民增加土地收人的一個重要渠道就是調整種植結構,從事經濟作物種植。其結果農業公司利用資本優勢,擠占農民的種植業經濟利潤空間最大的部分,迫使農民去經營種植業中較低效益的經濟作物和糧食生產,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農民的收人提高。隨著中國剩余資本的日益增多,會有更多的農業公司出現,如果這種“股田制”的土地經營方式不斷發展,個體農民調整種植結構增收的希望就會越來越小[4]。

2、“股田制”兩大制度性風險

經營風險和關閉風險是“股田制”自身所固有的兩大制度性風險。從經營上來看,“股田制”公司在經營上就存在著無法擺脫的系統風險,我國農業的弱質性決定了農業類企業的總體盈利能力不強,不具備高成長性,這個行業從總體上說景氣度不高,當前我國農副產品仍處于一種結構性過剩,農產品結構依然處于調整狀態,市場供大于求的格局沒有發生變化,農產品整體價位仍在低位運行[5]。當前我國不論是經營規模小的“股田制”公司,還是已上市的農業類公司都面臨著營業利潤出現負增長嚴峻形勢[6]。從理論上說,規模小的“股田制”公司的資質遠遠不如已上市的農業類股份公司,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也自然比不上已上市的農業類股份公司[7]。如果“股田制”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管理不善,資金、技術短缺,生產出來的產品與市場不對稱,也很難達到預期的良好收益,甚至會出現經營虧損,公司就無法給在公司上班的股東發工資。

另外,“股田制”公司是由農戶用土地入股(部分股東用資金入股)而成立的股份制公司,自設立之日起,就存在著倒閉的風險,所以“股田制”公司潛在就有破產或解散的可能性。股東用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來入股,這也是“股田制”公司的特殊性所在,這部分土地一旦入股后,其原有的耕地性質很有可能被改變,例如修建廠房、蓋成養雞場、改成魚塘,或者蓋上了豬圈、羊圈、牛欄等等,土地耕地性質一旦被改變則無法恢復原狀。如果公司出現經營虧損,資不抵債,或因為其他原因必須破產、解散或關閉的,以自己的全部承包土地入股的農民也就隨之破產,失去了原有承包土地的全部或部分經營權,失去了生活的基本保障,得不到相應的補償。目前中國的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健全,廣大農民還處于社會保障體系之外,窮困潦倒而得不到救助的農民會釀成令人頭痛的社會問題[8],皮曙初等的文章《7000農民揮淚告別“藍田模式”》[9]中已經告訴了人們這種沉痛教訓的例子。

3、“股田制”的折股方案和分配方式很難確定

土地入股是“股田制”的核心,土地的折股是“股田制”的精髓。由于“股田制”處于摸索和完善階段,“股田制”的折股方案和分配方式又沒有統一標準,各地都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方案。但是由于農戶和農村本身的局限性,因此,很難找到符合各方利益的折股方案和分配方式[10]。

4、有損法律的公平性

根據法律的公平性原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必須對等。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實踐中,為了確保土地保障功能不因入股而受到影響,多數公司在與農戶簽訂投資入股協議時約定了特別保底條款,即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以后,股農可以拿到固定的分紅,該固定股利與公司經營業績無關[11]。有些公司負責人也口頭承諾“根據最初簽訂的框架協議,我們公司要負責保底分紅的,不管今后的項目有沒有盈利”[12]。這種“保底分紅”的數額雖然不可能太高,但農民的最低物質生活的確得到了保障,例如河北隆堯縣試行股田制,華龍集團按每畝土地給農民500斤小麥[13],浙北德清縣鐘管鎮沈介墩村,328戶村民把承包田倒包給了村委,再由村委統一租給養殖戶經營,原來的農民承包戶“不稼不穡”每畝可得550元[14]。從本質上看,股農的這種收入是基于土地出租而獲得的租金,并不是基于股權獲得的收入(基于債的法律關系而獲得的一種收入),所以不能簡單地將這種收入視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股利”[15]。另外,從調查資料中可以看出,“股田制”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除了極少數的村干部以外,用土地經營權入股的普通農民成為董事會成員的卻寥寥無幾,原因是普通入股農戶的股份少而被現金資本強大的公司所排斥,股農參與公司管理經營權利被剝奪。股利少得可憐,又沒有實質上的經營管理權,雖然從表面上看農民和公司之間是投資入股關系,但實際上二者之間只能算作土地租賃關系,而卻要承擔投資入股方面的義務和風險,為了獲取少得可憐的“股利”,卻要承擔失去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風險,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對股農來說這是最大的不公平[16]。因此,“股田制”在法律的公平性上大打折扣。

5、出資形式不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從中可以看出,作為股東出資的非貨幣財產必須符合以下兩大條件:一是可估價性。即用于出資的非貨幣財產不但應具有財產價值,而且這種財產價值必須能夠用貨幣來確定或評估;二是可轉讓性。即用于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可以依法在不同的法律主體之間進行財產或者財產性權利的轉移。當前農村中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以土地使用為客體的權利,其雖然具有財產屬性,但對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加以評估,目前法律上還不明確,仍處于空白,以至于有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無法辦理[17],如果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定價評估,那么“股田制”公司的注冊資本則無法確定,公司成立就成了問題。當然,有的地方政府通過行政手段對土地折算股份來促使“股田制”公司成立,這種做法缺乏法律依據,如果折算過低的話,農民的切身利益就會受到損害。即使對土地進行科學、合理的評估,但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性也存在問題?!锻恋毓芾矸ā泛汀掇r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流轉的規定都是很嚴格的[18]。另外,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這種土地流轉形式也被《物權法》所排斥[19]。所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包括在《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土地使用權”的范圍之內。

6、保底約定與公司利潤分配的相關法規相沖突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對公司利潤分配作出的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這條規定具有強制性特征,公司的決議必須無條件服從該條規定,如果違反該條規定的一切分配決議都無效,股東必須將違反本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給公司。即使是最初投資入股時有特別約定,該約定也因違反這一條規定而無效。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如果是“股田制”公司經營管理、經營收益好且盈利的情況下按保底條款約定進行分配,這應是理所當然的事,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問題,如果“股田制”公司經營出現虧損時還仍按保底條款約定進行分配的話,就違背了《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公司利潤分配規定的“無盈不分”原則,這時股農的保底收入則屬于非法所得,股農面臨著分配的股利隨時被追回的風險。

另外,農民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股田制”公司之后,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一旦公司破產清算,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這樣公司一旦進入破產程序,其財產(包括農民將土地作資本進人土地作價入股的股權)將被拍賣,從而導致法人或者非農民自然人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從此成為沒有保障的失地農民。這就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相沖突,因為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只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村民[20]。

四、總結

通過上文對“股田制”這種農村土地經營方式的優勢和劣勢的定性分析,“股田制”作為一種創新的農村土地經營方式,它是農村經濟走向市場化的必由之路,它很好地解決了農村土地分散與農業現代化、分戶經營與產業化、小生產與大市場、利益分配、土地拋荒等方面的矛盾和問題,但是由于現有制度、政策的不完善以及相關法律的不健全而成為“股田制”進一步發展的瓶頸。因此要積極推動“股田制”這種土地承包經營方式的健康發展,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首先,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制,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提供良好的外部條件。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是人們反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最重要原因。只有當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得到進一步完善、土地不再是農民唯一依靠的時候,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存在的經濟、法律和政策上的風險就會大為減少[21]。

其次,實施政策性農業保險。在允許的規則范圍內,用農業保險代替直接補貼對農業進行科學、合理、有效的保護,以減輕國內外市場環境對農業帶來的沖擊。同時,完善農業保險,也可減少自然災害對農業生產的影響,穩定農民收入,從而有效地促進農業乃至農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

再次,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相關法律法規。從法律上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出資方式,努力突破《公司法》對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22],規定公司股份流轉的范圍,允許農民享有贖回土地的權利。

注釋:

[1]楊佩珍.突破“股田制”農地經營模式的瓶頸[J].武漢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5,(1).

[2]甘元彥.中國土地制度研究及“股田制”改革分析[D].重慶:重慶大學管理學院,2008.27-34.

[3][4]高安峰,楊刻儉.資本主導下的“股田制”利弊分析[J].工作研究與建議,2008,(17).

[5][7][8]王天敏.股田制的制度性風險及防范[J].陜西農業科學,2003,(2).

[6]鄒唯.農業板塊上市公司業績綜合分析[EB/OL].http://www.gzs.com.cn/gzzq/info/info_content.jsp?from=gazx&docId=EDC4ABE2-9FD3-11D7-965B-00A0C92674A3}tableName=hyyj&nav=/287/298/300,2002.05-23.

[9]皮曙初,高友清,戴勁松.7000農民揮淚告別“藍田模式”[J].農村視野,2002,(16).

[10]郝達斌.“股田制”對“三農”的效應分析[D].太原:山西財經大學,2006.33-35.

[11]張詢書.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風險問題分析[J].鄉鎮經濟,2008,(1).

[12]何 鵬.成都試水土地流轉遭遇“雜音”[N].上海證券報,2007-09-27.

[13]見《中國統計》2002年第11期。

[14]沈錫權,傅不毅.浙江農村土地流轉問題的調查和思考[J].今日浙江,2002,(13).

[15]因為只有土地租金才可以作固定不變的約定,且租金收益與公司經營業績無需掛鉤,而股利卻是隨著公司經營業績不斷變化而變化的,公司的經營業績直接決定著股利分配,所以,保底分紅的性質應是土地租金而非股利。

[16]張詢書.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風險問題分析[J].鄉鎮經濟,2008,(1)

[17]打擦邊球,重慶首創“股田制公司”[N].新華每日電訊,2007-08-11(7).

[18]《土地管理法》第15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19]《物權法》第128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p>

[20]段雅萍,汪爭.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風險分析及其防范[J].江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28(1).

[21]張詢書.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風險問題分析[J].鄉鎮經濟,2008,(1).

[22]《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2~50人,這主要是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同時具有人合性和資合性的特征,同時人數的限制也適宜于公司決策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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