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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與現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之對比

2013-07-01 07:19玲,胡
環境影響評價 2013年3期
關鍵詞:環境空氣限值空氣質量

龔 玲,胡 勇

(重慶市環境監測中心,重慶401147)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首次發布于1982年,分別經過1996年和2000年的兩次修訂,每次的修訂完善都較好地適應了不同時期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及環境管理的需求,為引導大氣污染治理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急速發展,中國環境空氣污染特征發生了新的變化:以化石燃料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機動車保有量急劇增加;經濟發達地區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顯著增長;在可吸入顆粒物PM10和總懸浮顆粒物TSP污染尚未全面解決的情況下,臭氧和可入肺顆粒物PM2.5污染加劇,引發灰霾現象頻繁發生,能見度降低,嚴重影響了人們的居住環境。以上變化昭示著現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我國空氣質量管理的要求。同時,隨著工業園區的大規模興建,現行標準中分區分級要求不能很好的配合社會經濟發展和環境管理需求,部分區域和城市環境空氣質量評價體系的結果與人們的主觀感受不完全一致,部分污染物項目有待調整,限值有待修訂。因此,大氣環境形勢的變化和現行標準的局限性呼吁著新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應運而生。

1 修訂原則

仍然以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為宗旨,第三次修訂有四方面原則:一是以最新的環境空氣質量基準研究成果為科學基礎制定標準,以保護公眾健康為最主要目標,重視保護生態環境和社會物質財富;二是充分考慮我國由煤煙型轉變為煤煙和光化學煙霧污染等多種類型并存的復合型、壓縮型環境空氣污染特征和經濟技術發展水平;三是考慮國家環境空氣質量階段性管理目標,與現行環境空氣質量相關法律、法規、規劃、政策和標準相銜接;四是監測技術、設備和技術保障能夠實現大規模、長期連續監測[1]。

2 中外環境空氣質量類比

無論在發達國家或者發展中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是環境空氣質量管理工作的出發點和歸結點,旨在保護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安全,促進人與自然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較強的法律性、技術性和時效性。

WHO于2005年發布《AQG》全球升級版,修訂了顆粒物(PM10和PM2.5),O3,NO2和SO2的濃度限值。當前國際上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為SO2,CO,NO2,O3,PM10和Pb,但大部分發達國家都將PM2.5作為最新的控制項目,取消了傳統的TSP項目,亞洲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則保留了TSP項目,對于PM2.5則沒有增加的跡象。歐盟、日本和英國分別將有毒有害揮發性污染物也納入體系,歐盟和英國將主要來源于燃煤和機動車排放的As,Cd和 Ni等重金屬污染物進行了相應規定[2-5]。

中國的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項目有SO2,CO,NO2,O3,PM10,TSP,Pb,B(a)P,總氟化物,且按照三級功能區進行分級,分別就保護人們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提出了不同的濃度限值。這種方式違背了環境公平原則,使不同功能區的同類對象尤其是特殊敏感人群受到影響,不利于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有效實施和環境空氣質量的管理。而美國和歐盟制定空氣質量標準的首要目的是保護公共健康,尤其是對敏感人群的保護,其次才是保護自然生態及公共福利,這就避免了在分區模式下對同類對象的不公平標準。

3 中國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之變更

環境空氣質量新標準的發布標志著我們國家的環保工作將開始從污染物控制階段向環境質量管理和風險控制階段轉變,對整個環境管理的思想和理念將會帶來深刻的影響。與現行標準相比,新標準有3方面的突破:一是調整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分類方案,將現行標準中的三類區并入二類區;二是完善污染物項目和監測規范,包括在基本監控項目中增設PM2.5年均、日均濃度限值和臭氧8h濃度限值,收緊PM10和NO2濃度限值等;三是提高了數據統計有效性要求[6-9]。

3.1 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變更

工業園區作為工業發展的有效手段,能夠降低基礎設施成本,刺激經濟發展,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成為各地爭相推廣的工業建設模式。但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也應兼顧生態效益、社會效益的和諧統一。在工業園區日益繁多的今天,控制其帶來的環境污染、實現良性可持續發展成為環境保護的重點內容。

新標準中(見表1)將一般工業區和特定工業區合并,統一列入二類區,是為了在工業腳步不斷加快的條件下,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保證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目標,使經濟的發展不以人類生存環境質量的惡化為代價。

表1 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變更

3.2 監測分析方法變更

隨著監測技術的發展,監測能力的不斷提高,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得到了快速的發展,在監測方法的檢出限和測量范圍、吸收液及實驗用品的改進、采樣方法的更新、空白實驗的引入、干擾的影響和消除、標準曲線、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等方面都有所加強和提高,形成了較完善的采樣分析體系(見表2),使環境空氣污染物的監測分析更加準確可靠。

新標準中還新增了HJ 630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HJ/T193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范、HJ/T194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等指導日常監測工作,為更加準確高效的實施監測提供了基礎保障;同時,也為各城市和區域的監測工作提供了統一的平臺,有利于縱向和橫向的對比分析,確保了數據更加科學、精準。

表2 監測分析方法變更統計表

3.3 環境空氣污染物濃度限值的變更

我國環境保護工作起步晚,而且各城市發展的步伐參差不齊,較發達地區在儀器設備、技術水平、人員能力等方面要高于落后地區。為了實現我國環境空氣質量階段性管理目標,新標準將污染物分為基本項目和其他項目,便于統一控制重要污染物,因地制宜的控制其他污染物。

如表3所示,在基本監控項目中,增設了PM2.5年均、日均濃度限值和O38h濃度限值,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WHO等發達國家和組織對PM2.5和PM10的來源、環境效應、對人體健康影響等進行了系統的研究,認為有必要對兩者實施分類管理。PM2.5由直接排入空氣中的一次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通過化學轉化生成的二次顆粒物組成,能夠直接通過呼吸道進入并富集在支氣管和肺部,對人體健康的影響更為顯著。我國PM2.5污染問題日益嚴重,區域性灰霾天氣與人為排放的大氣顆粒物不斷增加,尤其是細顆粒物增加有關[10]。將PM2.5納入強制性污染物監測范圍,既是保護人體健康的需要,也是解決灰霾等環境管理需要,有利于提高環境空氣質量評價工作的科學水平,有利于消除或緩解公眾自我感觀與監測評價結果不完全一致的現象。較低臭氧濃度情況下8h暴露與健康效應更直接相關,目前主要發達國家對臭氧的評價也是8h平均濃度值。新標準在保留1h的同時增加了8h項目,符合國際發展趨勢,可以在環境空氣質量實時報過程中,更有效提示公眾和環境管理部門防護臭氧的健康影響。

表3 環境空氣污染物基本項目濃度限值變更對照表

與美國、歐盟、WHO等相比,我國在NO2日平均和1h、O31h濃度限值均執行最嚴格的標準。本次修訂中,綜合區域發展的前瞻性,并對照 WHO等的標準限值,對SO2、CO不予變更,對NO2和O3 1h平均濃度限值的一、二級均適當放松;但顆粒物(PM10)本身處于較寬松范圍,本次對其年平均濃度限值有所收緊。

目前,美國、歐盟、日本、韓國、WHO等國家和組織均取消了TSP的限值,增加了危害性更大的PM2.5標準。我國在本次修訂中,將其納入其他項目進行非強制性控制,便于各省區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靈活處理,濃度限值未改變。Pb和B(a)P在現行標準中未分級,修訂后也根據環境功能分區提出不同的濃度限值,均嚴于現行標準(見表4)。

表4 環境空氣污染物其他項目濃度限值變更對照表

總之,新標準綜合考慮了WHO關于大氣污染物環境風險防控的研究成果和我國當前實際環境形勢,從最有助于促進我國大氣環境保護的角度,參考WHO提出的環境空氣污染物濃度目標值制定各標準限值,是我國環境空氣質量標準與國際接軌的一次重要實踐。

3.4 數據統計有效性規定變更

配合《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修訂,環保部也開展了《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日報技術規定》的制定工作。與原來相關規定相比,首先將環境空氣污染指數(API)改為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與國際通行名稱一致;其次增加了O3,CO和PM2.53項環境質量指數評價因子,以更好地表征環境空氣質量狀況,反映我國當前復合型大氣污染形勢;三是調整了指數分級分類表達方式,與對應級別空氣狀況對人體健康影響的描述更匹配;四是完善空氣質量指數發布方式,將日報周期從原來的前一日12:00到當日12:00修改為0:00到24:00,并規定實時發布SO2,NO2,CO,PM2.5,O3小時濃度和 O3的8h濃度(見表5)。

公眾對于優良天氣的感官感受與空氣污染指數(API)常有背離之感,原因有多方面:一是納入空氣污染指數的評價因子偏少,已經不適應公眾當前空氣質量評價要求;二是API發布周期與傳統意義上的自然日有區別;三是24h的周期評價結果與某一時刻的感官存在一定差異。

在新規定中,新增入臭氧8h平均、PM2.5年平均和24h平均的參評項目,使評價體系囊括更多的污染因子,評價結果更加準確。其他污染因子的指標也較原來的規定提出了更嚴格的有效性要求,采樣時間增加很多,提高了數據的代表性。因此,新的日報規定能在一定程度上縮小公眾感官感受與空氣質量狀況的差異,為公眾提供及時、準確的空氣質量信息和健康提示,更好的滿足公眾和社會的需要。

3.5 其他

《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首次使重金屬污染排放成為約束性指標,環保部等部門將掀起重金屬污染防治風暴。規劃列出了全國14個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重點省區和138個重點防治區域涉及5大重點防控行業的As,Pb,Hg,Cr,Cd等重金屬污染。在修訂的標準中附錄A部分,相應提出了環境空氣中Cd,Hg,As,CR6+的參考濃度限值,使各省級政府根據當地環境保護的需要,針對環境污染特點制定適合本區域發展要求的質量標準,有據可依。

表5 污染物濃度數據有效性規定變更

4 小結

通過以上一系列新標準和現行標準的對比,突出了新標準在功能分區、污染物濃度限值、接軌WHO標準、數據有效性規定等方面的優越性,尤其是PM2.5年平均值、24h平均值和臭氧8h平均值的引入,是我國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重大突破。

新標準對于提高環境空氣質量評價工作科學水平,緩解公眾感官和監測評價結果不一致,推動我國空氣質量標準與國際接軌,提升政府公信力及國際形象都有積極意義。此外,新的標準將促進控制局地污染向區域聯防聯控的轉變,從控制一次污染物向控制一次和二次污染物轉變,從單獨控制個別污染物向多個污染物協同控制轉變,從主要控制工業行業污染源到向控制社會經濟各領域和環節轉變。

[1]完善環境質量標準 使結果與民眾感受更接近——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負責人就《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公開征求意見答記者問[J].環境保護,2011,22:13-15.

[2]陳 魁,董海燕,郭勝華,等.我國環境空氣質量標準與國外標準的比較[J].環境與可持續發展,2011,1:47-50.

[3]李錦菊,沈亦欽.中美兩國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比較[J].環境監測管理與技術,2003,15(6):24-26.

[4]陳振民,馬慧敏,謝 薇.我國環境空氣質量標準與WHO最新大氣質量基準的比較[J].環境與健康雜志,2008,25(12):1 103.

[5]世界衛生組織.關于顆粒物、臭氧、二氧化氮和二氧化硫的空氣質量準則[S].日內瓦:世界衛生組織,2006.

[6]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1996[S].北京:中國標準出版社,1996.

[7]環境保護部.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S].北京: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12.

[8]環境保護部.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 633-2012[S].北京: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12.

[9]王宗爽,武 婷,車 飛,等.中外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比較[J].環境科學研究,2010,23(3):253-260.

[10]祝玉敏.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與PM2.5——訪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司長趙英民[J].世界環境,2012,1: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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