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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羅爾斯“公平理論”探討高校學生工作的公平原則

2013-08-15 00:42
文教資料 2013年11期
關鍵詞:公平理論羅爾斯貧困生

姚 瑤

(復旦大學 上海視覺藝術學院,上海 200000)

輔導員的工作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公平。學生們心目中的公平,意味著老師在處理事情時要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不偏袒某個人,每個學生在學校生活中都享有平等的機會,在集體中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并通過他們各自的努力得到應得的利益。如果沒有公平,學生工作就是很難開展下去的。如果學生覺得自己受到不公平的對待,就會降低對輔導員及學校的信任感,使師生關系疏遠甚至惡化,從而導致輔導員和學生之間的合作難以為繼。有了公平,學生才會認為他們通過自身努力能夠得到自己應得的東西,滿足他們合理的期望,從而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但是如何在學生工作的具體事務中做到公平確是一門很值得研究的課題。

一、羅爾斯的“公平的正義”理論包含的兩個原則

美國著名倫理學家羅爾斯(John Rawls)1971年出版了《正義論》一書,書中提出了“公平的正義”理論,該理論包含兩個原則——第一是平等的自由原則;第二是機會均等和適度差別相結合的原則。第一個原則優先于后一個原則,而第二原則中的機會均等又優先于適度差別原則。這兩個原則的要義是要平等地分配各種基本權利和義務,同時盡量平等地分配社會合作所產生的利益和負擔;堅持各種職務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開放,只允許給受惠最少者以適當的補償利益。

二、“公平的正義”原則在學生工作事務中的運用

1.滿足基本權利的平等

在羅爾斯的理論中,正義所指的是社會正義,主要是針對社會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平等的自由”原則也主要針對“基本自由”,比如:有思想和言論的自由;有選舉和被選舉的自由;有人身自由和擁有財產的權利等。

大學生成年以后,就自然擁有了這些基本自由和權利。雖然當今的大學生在各方面看都欠缺一個真正的社會人的成熟度,但在大學校園這個小社會里他們也同樣享有平等的自由。

2.滿足機會的均等

在基本權利的平等得到滿足的情況下,學生對公平的訴求會轉向機會的均等原則,這也是學生工作中體現公平公正最重要的原則。學生的家庭出身、性格、能力,以及幸運與不幸都千差萬別,機會均等原則就是要在一些事務的處理上既滿足形式上的機會均等,又最大限度地消除以上這些差別來為所有人提供一個平等的出發點。這方面最顯而易見的例子就是通過“高考”選拔人才的機制。那么在高校學生工作中則常常表現在重要通知和重要活動的信息發布、獎學金評選、積極分子選拔等與學生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工作上面。學生們對于信息獲取、信息反饋的渠道暢通有效;對這些工作背后的政策制定的合理性和評選過程的公平、公正與公開等方面都十分敏感,所以他們會特別關注評獎評優的細則,會比較這些規則對他有利還是對其他同學更有利,所以學?;蚶蠋熢诎l布一些重要通知和信息時勢必要保證每個學生獲取信息渠道的暢通性;在制定評獎評優的細則時勢必要保證每個學生都有參與的機會;評選過程也必須高度透明,標準一致。

3.滿足適度的差別

“適度的差別原則”則更為體現出公平在分配上的復雜性,它允許分配上適度的不平等,但這種不平等的分配必須有利于最不利者。例如在涉及貧困生、身體有問題的同學及一些學習基礎或能力較差的同學等一些特殊學生的工作中,就應該適用這個適度差別原則。

三、學生工作的公平原則中存在的問題和思考

1.合理的規則是公平地開展學生工作的基礎

通過幾年的工作積累,我們發現學生工作中的公平其實是個很復雜的系統。例如從入黨積極分子推優這一工作來說,不同的學校在制定推優標準時一般都會列有若干指標:黨??荚嚦煽?、學績點、有否不及格科目、思想匯報篇數、擔任職務,等等。這些指標一般都是根據學校黨員發展的經驗而慢慢總結確定下來的,應該說有了這些量化的考核指標,使學校的推優工作在程序上更加客觀公正,使學生黨員發展工作的一系列規范制度得以順利實施,從而也更加體現了公平公正。

可有時候也會產生一些問題:這樣的量化指標,雖然提高了效率,看起來也很公平,但卻存在缺陷——如果它使得符合要求的學生自動失去了入黨的權利而無法從另外的角度進行補償并給予推薦入黨的機會,那么顯然,由于缺失補償機制,這樣過于追求效率的“程序正義”會重重打擊到未推優成功的學生進一步向黨組織靠攏的積極性。

所以,真正的公平應該有一個科學開放的系統:有嚴格的考量標準,對有缺陷但不斷努力要求進步的人給予合理的補償;對坐享其成、不思進取的人給予警告和懲罰,總的來說,科學合理的規則是體現公平的基礎。

2.規則的執行能力決定公平的效果

再舉一個學生工作中因為公平原則而產生困惑的問題——貧困生認定工作。

國家、學校對于貧困生是有很多資金補助的,老師在看到個別特別貧困的學生時也會在日常工作中給予更多照顧,比如在有收入較豐的實習崗位時,一般老師都會優先告訴家境困難的學生;平時也會更加關注這些學生,經常了解他們的情況,一旦他們在生活上學業上出現問題,則第一時間幫他們想辦法,聯系各種資源幫助他們。這充分體現了“公平的正義”里關于“適度的差別原則”。但近幾年在貧困認定工作中常常會發現,學生遞交的材料上顯示非常貧困,但實際上卻表現得非常不貧困。這種“不貧困的貧困生”的存在,本身就是對公平最大的諷刺,所以這兩年國家和學校都日益重視貧困認定過程中的民主評議工作,力求在這一環節實現對整個貧困認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原則。雖然有一些成效,但如果把貧困認定的公平與否完全建立在民主評議這一環節上,那么助貧工作將產生更多問題。如果學生戶籍所在地的相關部門對貧困證明把關不嚴,對于相關規定規則執行不到位的話,那么光靠學校老師核實這些材料其實難度是非常大的。

即使有科學合理的規則,如果在執行的過程中,沒有嚴格按照規則執行,那么公平也是很難體現的。

綜上所述,規則制定的合理性是公平地開展各項工作的基礎;而對規則的執行能力決定了體現公平的效果。

總而言之,公平并不是一個絕對的概念,而是比較出來的。公平不是完全的平等,而是尋求讓各方都覺得合理的方式方法。做高校的學生工作,不可避免會碰到各種各樣具有特殊情況的學生個體。如何在日常工作中滿足各類學生對公平的訴求,如何在處理具體事務中體現出公平,需要智慧和勇氣,也需要不斷深入研究。

[1]羅爾斯.正義論[M].何懷宏,何包鋼,廖申白,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

[2]陳譚,胡曉.羅爾斯原則與高等教育公平的制度邏輯[A].現代大學教育,2008(4).

[3]程樣國,劉長城,韓迎春.公平正義視域中的思想政治教育[A].學術論壇,2009(6).

[4]楊春梅.國外高等教育公平問題與改革趨勢[J].外國教育研究,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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