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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溫州民間金融發展歷程分析

2013-09-22 06:54孫海英
投資與創業 2013年1期
關鍵詞:新制度經濟學民間資本博弈

孫海英

摘要:本文以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溫州主要的三次金融改革為線索,運用新制度經濟學的相關理論,分析了民間金融產生與發展歷程背后的深層次原因,并對今后的金融改革提出相關的建議。

關鍵詞:溫州;民間資本;新制度經濟學;博弈

一、引言

溫州是我國改革開放的先行者,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溫州成為我國民營經濟最發達及市場機制最完善的地區之一。與此同時,產生于民營經濟的溫州民間金融異?;钴S,溫州民間金融制度包括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也伴隨著民營經濟的發展而不斷發展與變遷。在政府主導的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溫州先后經歷了三次探索性的金融改革,分別是:1980年,在全國統一固定利率的年代,溫州市蒼南縣金鄉信用社在全國率先實行浮動利率改革并且于1987年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溫州正式成為全國第一個進行利率改革的試點城市;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又批準溫州成為全國惟一的金融改革綜合試驗區;最近一次的改革就是2012年3月國務院批準建立溫州金融綜合改革實驗區進行全面金融改革,為全國金融改革提供經驗。而這些改革都在一定程度上與民間金融有直接的關系??梢哉f溫州金融改革一直走在全國金融改革的前列,是全國金融改革的領軍者。而溫州民間金融制度變遷的歷程也就是中國民間金融制度變遷的縮影。

在本文中,我們認為制度變遷源于制度的不均衡,而制度的不均衡源于制度供給與制度需求的相互作用,進而認為制度變遷是制度供給主體與需求主體在一定的環境條件下相互博弈的結果,隨著環境條件的變化,各博弈方的策略組合會發生變化,原有的制度均衡被打破,并趨向新的均衡,制度變遷隨之而發生。而改革開放以來溫州民間金融制度不斷變遷的原因就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民間金融組織、國有商業銀行、中小企業等主體從自身的利益出發在自身策略組合的限制下相互博弈的結果。本文將以這三次主要的金融改革為主線,探究溫州民間金融制度的變遷歷程,運用新制度經濟學的相關理論進行分析,從而找到其發展的經驗及不足的地方。為我國今后的金融制度改革提出相應的借鑒與建議。

二、理論基礎

(一)制度均衡、制度非均衡及制度變遷

按照諾斯的定義,制度均衡是指這樣一種狀態,現存的制度安排的任何改變都不能給任何個人或團體帶來額外的收入。制度的均衡包括制度安排的均衡和制度結構的均衡。前者是指一項制度的供給完全適應需求從而處于相對靜止的狀態,制度結構均衡是指不同制度安排之間的相互關系處于一種協調和相對靜止的狀態。

制度非均衡是指社會主體對現存制度的一種不滿意、意欲改變而又未改變的狀態。也就是說存在一種可供選擇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結構,社會主體從中得到的凈收益大于從現有制度安排和制度結構中得到的凈收益,因而存在一個新的盈利機會,就會產生潛在的制度供給和制度需求。

因而,影響制度供給和需求的因素也是決定制度均衡與不均衡的因素,這些因素包括:要素和產品相對價格的變化、市場規模的變化、技術的變化、偏好的變化、知識積累、制度選擇集合的變化、其他制度安排的變遷及隨機因素的擾動和沖擊等。這些因素的變化會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原有制度安排與結構下的收益總量和收益分配方式,因而相關博弈主體的利益也會相應地發生變化,進而在利益驅動下,相關博弈方的策略組合也相應發生變化,從而使得原來的制度均衡變成非均衡,并趨向新的均衡,從而形成制度變遷。制度變遷就是一個制度的替代、轉換和交換過程。也就是說制度變遷沿著這樣一條軌跡進行:

(二)強制性制度變遷和誘致性制度變遷

林毅夫提出的誘致性制度變遷和強制性制度變遷理論認為:誘致性制度變遷是現行制度安排的變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創造。它是由一個人或一群人,在響應制度不均衡引致的獲利機會時自發倡導、組織和實行的。強制性制度變遷指的是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且強制實行的。誘致性制度變遷必須由某種在原有制度安排下無法得到的獲利機會引起。一種制度安排如果從生產和交易費用考慮,比制度安排集合中的其他制度安排更有效,就有可能誘發制度變遷。強制性制度變遷由政府主導,而政府在不同時期、不同發展背景下其政策目標偏好不同。

(三)路徑依賴理論

在新制度經濟學研究中,道格拉斯?諾思提出了著名的制度變遷的“路徑依賴”理論。該理論認為,路徑依賴類似于物理學中的“慣性”,一旦進入某一路徑就可能對這種路徑產生依賴。制度變遷路徑依賴的原因是,制度變遷過程具有報酬遞增和自我強化的機制,使制度變遷一旦走上某一路徑,它的既定方向會在以后的發展中得到自我強化。沿著既定的路徑,制度的變遷可能進入良性循環的軌道,迅速優化:也可能順著原來錯誤路徑往下滑,甚至被“鎖定”在某種無效率的狀態下而導致停滯。一旦進入了鎖定狀態,要脫身而出就會變得十分困難。這即是諾思分析的制度變遷的路徑依賴的兩種極端形式。因此路徑依賴對制度變遷影響重大。

進一步分析,造成制度變遷路徑依賴的深層次的原因是什么?本文認為最根本的原因是利益機制。一種制度形成以后,會形成一個或多個既得利益集團,這些利益集團對現存路徑有著強烈的要求并且隨著其發展壯大其具有很大的政治話語權。他們力求鞏固現有體制,阻礙選擇新的路徑,即使新的體制較之現存體制更有效率。如果制度變遷中的路徑依賴一旦形成,它的既定方向就會在以后的發展中得到自我強化。長期形成并不斷自我強化的利益機制是溫州民間金融制度變遷的根本原因。

三、理論分析

此部分我們以前文提到的溫州三次大的金融改革事件為線索,分析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在我國金融改革不斷深化的大背景下,各博弈主體如何相互作用從而決定了溫州民間金融制度的變遷歷程。

(一)改革開放之初,浮動利率改革

1.歷史背景

1980年,在全國統一固定利率的年代,溫州市蒼南縣金鄉信用社在全國率先實行浮動利率改革。開啟了三十多年來溫州一直走在中國金融改革前列的序幕。

其歷史背景是:1980年,當改革開放的春風徐徐吹來,蒼南縣金鄉個體戶如雨后春筍,資金的需求量直線上升??尚庞蒙缫驗槔坏酱婵?,根本滿足不了群眾的資金需求。于是資金需求者轉向民間借貸,月息高達五六分。為了搶占民間借貸的市場,時任金鄉信用社主任的陳禮銓帶領信用社通過市場考察,在國家基準利率月息6厘基礎上,以信用社名義提高利率,設立信用社專項貸款利率,在小范圍內試驗,去的了很好的效果。到了1980年,金鄉的商品生產發展很快。隨后,經過多方面的努力,該項舉措得到了政府的肯定。

1981年10月,金鄉信用社正式貼出浮動利率公告。浮動利率成了一塊吸鐵石,信用社兩年放出的貸款高達410萬元,而之前26年全社才累計貸款40萬元。這一舉動突破了當時的計劃經濟體制限制和思維模式,是溫州人創新精神的充分體現。之后浮動利率改革不斷被推進。

2.理論分析

由此可見,改革開放之初,在長期的計劃經濟的影響下,作為強制性制度供給主體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各方面改革都處于理論與實踐的初步摸索之中。此時,處于經濟實踐當中的主體由于自身潛在利益的激勵,產生了誘致性的制度變遷,率先實行浮動利率制度。所幸的是該項政策得到了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肯定并推進其向前發展。符合當時溫州民營經濟迅速發展對資金的需求,進一步推進了民營經濟的快速發展。這為溫州民營經濟的興起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礎。這也說明政府提供的強制性的制度變遷建立在經濟主體誘致性制度變遷的基礎上往往能產生很好的效果,因為經濟參與主體置身現實經濟實踐活動之中,誘致性的制度變遷是他們對制度需求最直接的反映,其誘致性制度也往往既具有創造性又貼近現實實踐需要。

(二)兩社一會的產生、發展與終結

1.歷史背景

從1985年~2000年,這一階段是溫州民間金融活動形成與發展的主要時期。

最初溫州家庭企業開始起步,民間信用以各種形式的資金供求者的直接借貸為主要形式,以關系型借貸為主。之后,溫州個體工商業快速發展,在民間積累了巨額資金,除作為自有資金外,開始出現大量的暫時閑置資金。與此同時,個體家庭工業迅速擴展,專業市場不斷出現,資金需求規模急劇增加,而正規金融部門對民營經濟的信貸支持嚴重不足。因此資金需求方與資金供給方一拍即合,迅速推動農村民間信用發展,并隨著規模的擴大,陸續出現了間接融資等信用形式。

1984年9月,蒼南人方培林開辦了新中國第一家由私人開辦的金融機構“方興錢莊”。被視為特定歷史條件下民間金融機構的積極探索。此后,全市先后公開掛牌經營的錢莊有4家。1986年11月1日,楊嘉興等人集資31萬元人民幣,創辦了中國最早的股份制合作信用社——溫州鹿城城市信用社。6天后,東風家具廠廠長蘇方中創辦了第一家私人獨資的城市信用社——東風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小步驟的自主創新改革,也在這一階段取得成效。1988年,經省人民銀行批準,溫州設立了16家農村金融服務社。1992年8月,溫州第一家農村合作基金社在蒼南成立。

這就是溫州“兩社一會”的最初探索,其對研究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溫州金融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20世紀八九十年代溫州曾存在過51家城市信用社,34家農村服務社,188家農村合作基金會。這些機構絕大多數是私人所有的民營金融機構,即使有少數是股份制的,在經營管理上,實質仍為私人所有,權利集中于少數人,內部缺少層級審批和相互約束的關系,這是私人民間金融發展初期不可避免的缺陷。但是它們充分體現了民間自發創辦金融的意愿及實踐操作中的不足,表達了金融自由化的原始沖動,也反應了中央、地方政府對區域性民間金融不同的政策意圖。1995年是溫州“兩社一會”發展的巔峰時期,這些金融機構占全市貸款份額的20%。

從1998年至2001年,有關部門將部分城市信用社更名改制,并入農村信用聯社:清理整頓191家農村合作基金會,改善農村金融環境,維護農村金融穩定。截止2001年,“兩社一會”已完全退出了歷史舞臺。但溫州民間金融依然存在,只是業態方式發生的改變而已。

2.理論分析

由民間金融的起源來看,民間金融產生于民營經濟,其與民營經濟有諸多相互匹配的優勢,也彌補了正規金融對民營經濟先天性支持不足的缺陷。同時,與正規金融機構相比存在著交易成本少的優勢,如信息收集與監督成本小,可有效避免因信息不對稱產生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那么,當今天政府試圖為實現民間金融的陽光化及合法化提供強制性的制度安排時,就應該認識到民間金融與民營經濟的這一歷史邏輯關系,并認識到其存在的優勢條件,將合法化,陽光化后的民間金融定位于服務民營中小企業,否則民間金融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這也為解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困境提供了有效的方式。

另外,由“兩社一會”的產生到其被政府清理整頓取締,可以看作是政府、國有商業銀行、民間金融機構相互博弈的結果。這一時期,政府始終處于強勢的地位;國有商業銀行屬于舊的均衡制度的既得利益集團:而民營金融機構由于剛剛發展起來,力量薄弱,缺乏政治話語權,始終處于被動的地位。最終,由于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不健全,在政府規避風險的政策目標偏好之下,“兩社一會”退出了歷史的舞臺。但民間金融依然存在,只是存在的業態發生了變化,從此被迫由地上走向了地下。但民間金融的活躍性及其數量的巨大性是不容忽視的,并且其對民營經濟的的重要作用也是不容否認的。這也為后面的金融改革埋下了伏筆,民間金融宜疏不宜堵。

(三)2002年溫州金融綜合改革

1.歷史背景

2002年,溫州被中國人民銀行列為全國唯一的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正式啟動新一輪金融體制改革,方案涉及6個方面的內容,包括:建立小額信貸營銷的“三包一掛鉤”制度,創新國有銀行經營機制;開展城市商業銀行增資擴股工作,引進民間資金:重組和改造農村信用社:繼續推進存貸款利率改革:成立中小企業投資擔保公司:進一步加大金融創新力度,推動商業銀行產品、服務創新。

中國人民銀行溫州中心支行貨幣信貸與調統科科長劉守謙(2003)接受記者采訪時分析了溫州成為試點區的原因,因為溫州的民間金融在國內來說是最具典型性的,所以央行把溫州作為全國首個金融綜合改革試點城市。由此可見,2002年溫州金融改革一定程度上也是為了解決溫州民間金融問題。

2.理論分析

此次溫州金融改革是政府為解決民間借貸問題所做的一次嘗試。但由于民間金融問題在當時還沒有形成共識,不僅面臨國有商業銀行的阻力,并且政府內部也存在重重的阻力,所以改革步履維艱,即還存在所謂路徑依賴問題。

而此時必須要注意到的一個重要的外界條件的變化是,我國于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根據我國政府人世的承諾,在加入WTO五年后,即經歷完入世過渡期后,外資銀行享有國民待遇,獲準在中國金融市場上全面經營人民幣業務。地域限制和客戶限制都將取消。這一外在的沖擊使政府及民間金融組織的博弈策略空間都發生了變化。政府及國有商業銀行必須面臨來自外資銀行的競爭及沖擊,如何增加自身的競爭優勢,爭奪市場份額成為必須要考慮的問題,而數量龐大的民間資本對進入一直處于壟斷狀態金的融領域以獲取壟斷利潤具有了更加強烈的需求,即呼吁給予其“國民待遇”。因此,產生了此次金融改革,雖然就政策層面上沒有取得實質性的進展,但其客觀上給予了民間資本信心,激發了民間資本的活力,對溫州經濟發展有重要的促進作用。

另外,若探究本次金融改革沒有實質進展的深層次原因,可歸因于制度結構的非均衡。由上文可知制度均衡包括制度安排均衡和制度結構。制度結構均衡是指不同制度安排之間的相互關系處于一種協調和相對靜止的狀態。而此時各種制度之間具有極大的不協調性,只是進行金融改革必然會面臨巨大的阻力。因此,進行金融改革要考慮整個制度結構的均衡性,及各種制度安排之間的協調性,要有全方位改革的勇氣和魄力,單方面,單層次的改革必然會受到其他方面的牽制和制約。

(四)2012年溫州金融綜合改革

1.歷史背景

2012年3月,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批準實施《浙江省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總體方案》。要求通過體制機制創新,構建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匹配的多元化金融體系,使金融服務明顯改進,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能力明顯增強,金融環境明顯優化,同時引導民間融資規范發展,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為全國金融改革提供經驗。

此次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的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的十二項主要任務中,(一)規范發展民間融資和(三)發展專業資產管理機構是關于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二)加快發展新型金融組織、(五)深化地方金融機構改革及(六)創新發展面向小微企業和“三農”的金融產品與服務,探索建立多層次金融服務體系是關于金融機構建設方面的;(十)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十一)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防止出現監管真空,防范系統性風險和區域性風險及(十二)建立金融綜合改革風險防范機制是關于監管方面的。此外還有關于設立個人境外直接投資試點,培育發展地方資本市場等內容。

2.理論分析

(1)首先,此次金融改革源于2011年發生的溫州中小企業因資金鏈斷裂產生的企業主“跑路潮”和“跳樓潮”。這一現象引起了社會的恐慌和動蕩不安。從而引起了政府的重視。由此可見,中央政府的政策目標始終偏好于社會穩定及風險規避。而此之前的金融改革,我們可以看到由于既得利益集團的阻撓所造成的改革滯后,制度供給不足,也就是上文所說的路徑依賴問題。而此次中小企業倒閉潮危機為打破路徑依賴提供了一個外在的動力,這正符合諾斯的路徑依賴理論。

(2)改革開放以來,民營中小企業為經濟的發展做出了重大的貢獻。而民營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始終沒有得到有效的解決,而資金是一個企業的生命線,在中小企業的地位日益重要的情況下,中小企業對金融的需求無疑會引起政府的重視,導致其增加制度供給。

(3)而民間資本在這一時期對進入正規金融領域產生了更加強烈的需求。這源于隨著市場競爭機制的不斷完善,許多競爭性領域只能獲得行業平均利潤,而銀行業具有“特許經營權價值”,加之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導致整體經濟下滑,民間資本缺乏有利投資渠道的情況下,這種需求會更加強烈。另外,近年來,我國正在逐步放寬民間資本進入壟斷行業的政策,我國的市場經濟改革正逐步創造一個有利于民營經濟發展的制度環境,這種有利的政策環境就更加激發了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的制度需求,使其變得越來越強烈。同時,政府也注意到由于長期對民間金融實行金融抑制導致的民間金融異化的問題如高利貸越來越嚴重,有可能引起嚴重的社會危機。

(4)地方政府為推動此次改革的進行也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這源于民間資本與地方政府制度利益追求的結合。隨著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入,各地方政府逐漸成為一個有自身效用函數的相對獨立的利益主體,變成了一個會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經濟人”。中央政府的“放權讓利”在實際中是將經濟的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分配給了各地方政府,這樣各轄區內國民經濟的真正的剩余索取權者和控制者便成了地方政府。如此一來,地方政府發展地方經濟的積極性就提高了,而尋求強大的金融支持便成了地方政府在追求本地區經濟的快速發展時的首要目標。當地方政府的金融需求在原有的金融體系里得不到滿足時,這就需要非國有的金融機構來滿足這種需求,幫助充分調動當地的金融資源。于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民間資本與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地方政府在這里便找到了利益結合點。

在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的制度需求推動下。地方政府就會自覺或不自覺地支持、鼓勵民間資本進入該領域,這樣一來,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的制度需求就變成了一種有效需求。逐漸壯大起來的民間資本與具有能夠同中央政府進行談判能力的地方政府聯合起來的力量就顯得更加強大了,這種博弈的力量會促使國家增加對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的制度供給。

所以,此次金融改革是在各方參與主體均具有強烈需求的情況下進行的,金融改革可以說是各方達成的共識,尤其從中央政府層面,前兩次改革均是由中央銀行推動的,而此次金改由國務院批準就可以看出。另外,隨著經濟及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入,人們對市場自由競爭機制的認識愈加深入,人們的思想觀念,意識形態的變化所導致的非正式制度的變遷也為正式的制度供給提供了良好的基礎。所以會有效地減少改革的阻力。而改革的關鍵之處在于如何協調各方的利益,如何充分調動各方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供適合現實需要的制度,做好風險防范,促進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

四、結論與政策建議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及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入,面臨的環境條件的變化,改革各參與主體的利益總額及利益分配情況不斷的發生變化,各利益主體在博弈中的策略空間也發生著變化,導致制度不斷偏離舊的均衡并向新的均衡趨近,即制度變遷??v觀溫州金融改革的歷程,無不圍繞著民間金融何去何從的問題。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改革的方向也愈加的明晰。而人們思想觀念,意識形體的變化,為強制性的金融制度變遷掃清了道路。所以我國的民間金融改革正當其時,應抓住改革的時機,不斷推進我國的金融改革深化。下面就此提出幾點建議:

(一)調整政府定位,轉變政府職能

作為經濟主體之一,政府為實現其效用最大化對金融制度變遷路徑存在著過多行政干預,限制了金融制度變遷進程的有效性,造成了我國金融體系與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的滯后制度供給局面,引起了金融制度供求的非均衡。由于政府主導型的金融制度變遷無法提供一個競爭規律主導的更有效率的制度環境,使得金融制度的供給無法適應金融制度需求。因此,這種強政府,弱市場的變遷模式有必要轉變。但這不是說要求政府退出金融制度的變遷,而是要求政府應轉變觀念,轉變職能,定位于規則的制定和規則執行的保護上,以此間接參與金融制度變遷,充分發揮市場主體在制度變遷過程中的能動性和創造性。

因此,要求開放金融市場,引入各種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多元化的金融制度承受主體,從而改變金融制度供給的國家壟斷格局,創造更大范圍的金融制度選擇集合,更高效的金融制度安排,實現金融制度變遷的均衡。在現階段,就表現為政府應該放開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

(二)轉變監管模式,加快建立和完善金融業法律法規體系

隨著金融制度的變遷,現有的部分法律法規已經無法很好地適應金融發展的需要,造成金融制度變遷得不到法律制度的保障。因此,我國應當加快建設法律法規體系的步伐,為未來我國金融制度變遷提供良好的法律制度環境,為構建高效金融監管體系提供法律依據。與此同時,金融監管模式也存在著問題,監管當局直接對金融機構發布行政命令,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設立標準,業務范圍等進行直接限定的模式也應該作出轉變,將行政命令式監管轉變為依法監管,構建科學、合理的金融監管指標檢測體系。

(三)構建我國信用道德基礎

為了使信用道德觀念更好地與法律等正式制度約束相容,為我國未來金融制度變遷提供良好的信用基礎環境,降低金融制度變遷的阻礙和成本,政府應加強社會信用制度建設,不斷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范信用中介機構、服務機構和管理機構運作,加強全社會企業和個人社會征信系統建設。同時,大力發展社會信用擔保服務體系,保證信貸資源的良性投放,以此更好地發揮道德觀念這一非正式約束對金融制度變遷的引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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