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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調整的局限性分析

2013-09-22 06:54郭晶晶
投資與創業 2013年1期
關鍵詞:法律規范

郭晶晶

摘要:1997年9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首次旗幟鮮明地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號召,這標志著我國對民主與法制的認識與實踐不斷完善與成熟,從此,“依法治國”成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然而,在中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發展的過程中,法律調整的局限性日益凸現,本文將從法律的價值沖突、法律規范的局限、法律運行的困難以及法律的角色限制等幾個方面具體分析法律調整的局限性。

關鍵詞:價值沖突 法律規范 法律運行 角色限制

一、法律調整局限性的由來

人類設計和運用法律以期實現秩序、權利、公平、效率等社會目標。不過人類需要法所實現的這些目標有時是相互矛盾的,并且人們對目標的設置和側重又是變動不定的,因時而易。這就是法律調整的局限性的第一層次。法律調整第二層次的局限則源于法自身的形成與形式,這可認為是法律的規范缺陷。在眾多的社會規范中,法以特殊規范性、國家一致性、國家強制性等特征獨立于別的社會規范。法的這些特征使其以“法治”的形式占據社會規范的頂點。但是,構成“法治”的最基本原料與素材在其形成的過程中,難免會受到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從而與生俱來帶有種種缺陷和不足。法律調整的第三層次的局限性來源于法律運行的困難,設計、組織、實施法制這一“社會工程”是一件復雜繁重的工作。而這一領域正是法制化歷程最困難、最根本的地帶。法律調整局限性第四層次的局限即其角色限制。法律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工具,承載著人們對其的巨大期待。但是,即使在最理想的情況下,法律所扮演的角色也是特定的,因為每部法律都有其明確的任務和目標。

二、法律的價值沖突

“法的價值”指法律在發揮其社會作用的過程中能夠保護和助長哪些值得希冀、希求的或美好的東西。按照一般的價值觀念,人身安全、人格尊嚴、社會公共福利、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善良風俗的維持、環境的保護與改善等等,都是美好的和值得珍視的,都是有價值的,其中,人權、秩序、自由、正義和效率,在現代社會更是備受重視的基本價值,它們都需要法律來維系和促進,構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是法律服務的對象,因此可稱為法的“目的價值”。

法的價值作為值得希求和珍視的美好之物,最理想的狀態莫過于每種價值都能得到充分實現抑或相得益彰,然而這是不可能的,因為各種價值之間存在著千絲萬縷的復雜的關系。粗略的說,它們之間的關系可以有三種狀態。一是無涉狀態,即兩種價值之間不存在任何關聯,作為兩種獨立互異的價值而存在:二是耦合狀態,存在正相關關系,一種價值隨著另一種價值的變化發生同向改變:三是競合狀態,存在負相關關系,兩者交集在一個點上并相互競爭,此消彼長之間呈現反向的關聯。在某些特定的場合,法的價值會處于競合狀態,這是法的價值沖突就出現了。

在現代社會中,最引人注目的價值沖突就是正義(公平)與效率、權利與秩序之間的沖突。在公平與效率、權利與秩序之間,兩者并非總是負相關,但是在某些特定的事項上,兩者時常表現出巨大的張力?,F代法律把個人自由作為一種最基本并且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利。但是在現實社會中,個人自由是在人與人的對待關系中實現的,因而為了保障每個人的自由,法律必須將普遍正義作為法律的另一價值目標?,F代法制就需要在兩者之間尋求一個動態平衡。近年來,一句話幾乎成了口頭禪:遲到的正義不是正義。與“及時的正義”相比,它確不足取,但是當它與“高效的非正義”相比呢?在現代化工業文明高度發達的時代,大多數制度的設計和安排,價值取向和構造都以效率為出發點和目標,而恰恰效率中的公平很容易演變成效率即公平的強權邏輯,對今世危害巨大。

三、法律規范的局限

(一)法律創制過程中表現出的局限性

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指出,在一定的物質生產關系中“占統治地位的個人除了必須以國家的形式組織自己的力量外,他們還必須給予他們自己的由這些特定關系所決定的意志以國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現形式。這一論斷深刻揭示了法律的本質,即法律就是統治階級利益的體現。法律的創制以立法者認識社會中的各種利益關系為前提。秉承著唯物主義可知論的觀點,世界上沒有不可知的事物,但是卻存在著尚未被知道的事物。因而,人對整個世界的認識只是帶有局限性的正確把握。人對特定的具體事物也只是對其一定程度、一定層次的近似正確的反映。徐國棟教授曾提到法律不周延性?,F實生活中應受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形形色色,遺憾的是法律力不從心,它所調整的只是其中一部分。法律的不周延性讓我們明確地看到法律無所不包的觀點是不科學的。首先,立法者認識能力有限,不可能預見將來的所有事情。其次,立法要求的形成可能是間接、隱性的,也可能是分散甚至矛盾的。并且立法要求的形成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這無疑需要立法者擁有敏銳的感知力。接下來,采用何種規格和形式立法乃至法典的具體成文及邏輯關系,又是一道不得不面對的難題。而這又與立法者的立法技術以及法典必須借以傳播的文字載體的表現力息息相關。令我們遺憾的是,要迅速地提供技術將獨立的文字予以整合使其體現法意,實在是一件艱巨的任務。

(二)法律自身屬性的局限性

a.滯后性。法律體現著統治階級的意志,是統治階級用以維護自身利益的工具。而統治階級的意志又由其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統治階級的意志必然隨之發生變化。當變更某些利益關系時,利益受損者必然會加以阻撓,這些都構成了法律發展的阻力。同時,法律作為為人們設定權利義務的行為規范,決不可朝令夕改,否則人們無法預測自身行為后果,從而無所適從,人人自危,法律的穩定性與權威性也不復存在。然而,社會生活千變萬化,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也非一成不變。這就意味著法律對現有社會關系的調整滯后于社會生活的變化,當社會出現新的情況和問題時可能出現無法可依的局面,這不僅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同時也不符合依法治國的精神。

b.僵化性。法律的僵化性是就法律的形式結構而言的,它由法律的普遍性引起。法律的普遍性意味著法律只能做出普遍性規定,結果難免犧牲個體正義,讓少數特殊情況的個體為之付出代價。法律規范調整對象是人和事,它們需要抽象概括為一般性規則才可能具備法律的穩定性功能。如蘇力所言“法律單是強調對象的一般性,而拒絕過分的因人而異?!钡菑牧硪环矫婵?,法律的普遍性也有其弊端。高度一般性的法律規則就像法律原則,法律調整也就越接近道德調整。由于法律缺乏具體性和確定性,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就難免產生大量自由裁量的情況,那么就會造成名為法治實為人治的尷尬局面。從柏拉圖的早期著作《政治家篇》中我們可以看到他對于法律的普遍性也不以為然。他認為,法律決不可能發布一種既約束所有人,同時又對每個人都真正最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完全準確地給社會每個成員作出何謂善德,何謂正當的規定。法律是來調整普遍的社會關系的,但是現實中發生的案件卻是極具個體差異性的,用抽象概括的法律規范去調整各種具體的,千差萬別的行為、事件、關系,這是不合理的。正是由于法律形式結構具有僵化性的特點,使得現實中千變萬化的事實關系和法律關系成為法律實務操作中的一大難題。

四、法律運行的困難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乃一難于自足的系統,其本身只是毫無生命力的文字,只有在運行過程中法律才能實現其價值并且在運行中不斷完善自己,但是在法律從法條走向現實的過程中,困難重重。在中國歷史上,缺乏民主法制傳統,但卻有長期封建專制和特權傳統。以“儒家文化”為核心的中華民族的文化傳統,歷史悠久,內容博大精深,為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提供了極為寶貴的經驗,但是我們也應冷靜的洞察其對民主法制發展的桎梏?!拔母铩笔陝觼y,使無政府主義遺毒社會,尤其在年輕一代中影響深遠。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市場經濟的發展帶來了利己主義、金錢至上、貪婪、腐敗之風的盛行。中國經濟、文化還相當落后,人口眾多,幅員遼闊,情況極為復雜。中國的政治經濟體制中存在著許多不利于民主法制發展的因素。比如,中國迄今缺乏足夠的,素質較高的行政官、法官、檢察官以及律師。

自實行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在立法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我們應注意區別書本上的法律和運行中的法律。法律條文的規定和事實上發生事情的不一致隨處可見。

2006年11月20日上午彭宇與徐壽蘭在水面門廣場相遇了,當時兩輛83路車前后進入該站。從前一輛車下車的彭宇看到手提保溫瓶去趕后一輛車的徐老太跌倒在他附近,看見她痛苦的樣子,善良使然,便上前去扶。見證這一情形的路人陳二春也上前幫助。他清楚地記得當時老人神智清醒并連連道謝,絲毫沒有肇事者與受害人之間的敵對與僵持??墒?,事情就在徐老太接到更換人造股骨頭的通知時急轉直下,她前后判若兩人,一口咬定彭宇就是肇事者,彭宇百口莫辯。一審判決,主審官雖竭盡所能,用長達九頁的判決書進行了事無巨細的冗長說理,但它的牽強讓人無法信服。鼓樓區法院在該案的判決中,令人詫異地用“社會清理”置換了“證據”這個法理概念,以“自行離開”、“借款給原告的可能性不大”等主觀臆斷生硬地替代了真正為人們所認可的社會情理?!胺墒墙涷?,而不是邏輯?!泵绹罡叻ㄔ悍ü偃缡钦f??墒窃谠摪傅囊粚徟袥Q中,我們既看不到經驗,也沒看出邏輯。最終以秘而不宣地調解收場的彭宇案影響還未消散,時隔五年,天津的許云鶴案徹底動搖了人們的法律信仰。法院判決竟是靠猜測,訴訟時效法院置若罔聞,事故責任分配不合理,這無一不是在挑戰人們對于法律的信任。

法律運行中另一棘手問題即法律運行模式的選擇。傳統的法律運行模式是由政府或者國家立法,并實行從上而下對一般大眾的單純管理、執法和適用法律的模式,即單向運行模式?,F代法治是以民主制度為基礎,是對由國家占主導的傳統法律制度和理念的否定。這就要求采用從一般大眾到政府以及從政府到一般大眾的不斷立法、規范、監督、反饋和修正的“良性雙向運行”模式。只有在這種模式中,人民大眾的主動性和積極作用才能發揮出來:法律的民主性和人民性才能得到充分的發揮和強化:法律及其整個法制的合法性才能真正深入人心;社會主義法治也才能奠定在堅實的基礎上。

這種雙向模式聽起來不錯,但如何使其在我國得以實踐又是一大難題。它不可僅僅憑借理論的論述而建立,還要在我國經濟和政治體制改革不斷發展的大環境下。隨著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的完善和更新積極推進和建立。這一模式的推行必將任重道遠。

五、法律的角色限制

在人類制度文明史上,法律總是扮演著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制度設計追求的是和諧,還是效率,不同文化和民族可以有不同的取向。但在目標追尋的路徑中,法即便不是主道,也一定是輔道。

法治是希臘羅馬傳統,經由啟蒙運動資產階級革命數千年努力而形成的,它是西方制度文明最顯赫的旗幟。民主政治、商品經濟為其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和堅強的支撐,而道德意識、宗教傳統的變革演變,則構成了其展開的背景。因此法治只是其文化傳統的一部分。政治、道德、宗教對其法治的發展和運行,形成了有力的配合和支持。正是這些支持,幫助法律克服了許多困難和缺陷??梢?,克服法律角色局限的當務之急是澄清政治權力與法治的關系,強化政治對法治的支持:發揮道德對法的彌補功能,為法治提供有力的道德基礎:利用宗教教義和傳統中有利于法治建設的因素,將其與法治化進程實行整合,使法的效能最大化。

本文以點帶面,從習俗對法律的整合方面具體闡述法律的角色限制。

《秋菊打官司》即講述了一個傳統習俗與法律發生碰撞沖突的典型案例。故事很簡單:秋菊的男人和村長吵架,罵了一句“斷子絕孫”。因村長只有四個女兒,沒有兒子,村長大怒,踢了秋菊男人“要命的地方”。秋菊要村長認錯,村長不肯,她就層層上告,去討“說法”。后來秋菊難產,村長領人冒著大風雪,走幾十里山路把她抬到縣醫院,救了秋菊母子性命。但是,正當秋菊滿懷感激,等著村長來吃兒子滿月酒的時候,上級查出秋菊男人被村長打的傷處,派一部警車把村長帶走并處十五天行政拘留。秋菊因此十分難堪,她討的是“說法”,政府卻把人抓走了。

正如蘇力教授所言,“現代的”法律只是正義的一種,沒有資格自稱“大寫的真理”,代表著語境的、普世的權利界定和權利保護。如果我們對此不保持清醒的懷疑態度,那“大寫的真理”就“可能變得暴虐,讓其他語境化的定義、思想和做法都臣服于它”。伯爾曼也曾指出,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20世紀法律都越來越不能被看做是一個連貫一致的整體、一個體系和一個法令大全了,而越來越被視為一盤大雜燴,一大堆只是由共同的“技術”連接起來的支離破碎的特殊判決和彼此沖突的規則。其實,任何法律制度的構建和司法實踐的根本目的并不是為了確立一種不可動搖的權威思想,而是為了解決糾紛,從而達到社會關系之和諧,最終實現公平和正義的價值追求。倘若我們一味追求與國際接軌,過分壓制民間傳統習俗的成長,忽略那些由傳統規范長期有效調整的社會關系,那么法律的運作無疑會與中國的社會背景脫節。結果正如電影中所演的那樣,法律的干預破壞了社區中人們傳統上形成的默契和預期,尷尬和荒唐的結局讓人啼笑皆非。

六、小結

通過以上分析,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局限性顯而易見,我們應正視這些局限,在推行法治的進程中逐步克服這些缺陷,從而實現法治效益最大化,建設繁榮和諧的大同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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