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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保護頂崗實習學生法律權益的思考

2014-01-12 08:59韋丹蓓伍玉鳳
商品與質量·消費研究 2014年9期
關鍵詞:頂崗實習權益保護

韋丹蓓 伍玉鳳

【摘 要】頂崗實習是高職教學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大學生在頂崗實習期間的勞動者權益被侵害卻成為一個備受關注的熱點問題,頂崗實習學生合法權益的保護亟需重視。本文從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以及相關法理視角分析,認為應從明確實習學生的法律地位,規范頂崗實習協議,完善問責和懲戒機制三個方面保障其權益。

【關鍵詞】頂崗實習;學生;權益;保護

文章編號:ISSN1006—656X(2014)09-0046-02

一、概念界定

(一)頂崗實習的概念

根據中國教育部《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第二條,學生頂崗實習,是指職業學校按照專業培養目標要求和教學計劃安排,組織在校學生到企(事)業等用人單位的實際工作崗位進行的實習。與傳統意義上的實習不同,頂崗實習是學生到企業的具體工作崗位上工作,一邊學習理論,一邊進行實踐。它是高職院學生在校內完成了一定的學業之后,將所學的知識和技能運用于真實的工作崗位上,以提高實際操作能力的一種實踐教育方式。

(二)頂崗實習學生的身份界定

隨著教育理念的變遷,頂崗實習已經成為大學生尤其是高職學生的必修課程。然而在實習過程中實習生的身份定位,仍存在較大爭議。雖然我國《憲法》早已確認公民享有受教育權和勞動權,并且這兩項權利不是相互排斥的,但實習生在實習過程中學生與勞動者的雙重身份卻經常發生沖突,這種沖突更為突出的體現在實習過程中發生傷害時的責任分擔上,因此,明確高職學生在頂崗實習期間的身份定位,是明確學生、學校、實習單位各自權責的關鍵。筆者認為,依據我國現行法律,頂崗實習學生在實習期間仍是在校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首先,根據《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規定》第十條“中等職業學校在校學生最后一年要到企業等用人單位頂崗實習,高等職業院校學生實習實訓時間不少于半年。建立企業接收職業院校學生實習的制度?!笨梢娐殬I學校學生是在學習期間到校外參加實習,實習過程中其個人檔案、學籍管理仍在高職院校,仍未脫離學校的教育和管理。其次,頂崗實習學生不是通常意義上的勞動者。其參加勞動的主要目的是將課堂中學到的知識通過實踐操作轉化為熟練技能,而不是作為一種謀生手段,通過勞動獲得報酬作為自己主要生活來源,并且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合同。雖然在實踐中高職院校、學生和用人單位之間會簽訂頂崗實習三方協議,但這一協議與通常意義上的勞動合同有很大區別。綜上所述,在現行法律體系下,頂崗實習學生的身份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

二、規范對頂崗實習學生法律權益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實踐中,由于校企間合作摻雜不純利益糾葛、相關立法粗陋疏失、監管機制缺位、學生自我保護意識薄弱,使得在頂崗實習過程中,大量學生被動成為企業廉價勞動力,其合法權益屢受侵害。盡管頂崗實習學生的身份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但不可否認,他們在實習過程中確實付出了勞動,與用人單位存在著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作為事實上的勞動者,其合法權益同樣面臨受損害的風險,存在獲得必要保障的正當訴求。然而,目前我國調整教育關系的法律僅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有針對職業教育的規定,且多為籠統性、原則性規定,缺少可操作性,而調整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頂崗實習未有涉及?!堵殬I教育法》是唯一一部涉及頂崗實習的法律,卻只泛泛規定了“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接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和教師實習;對上崗實習的,應當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敝劣谌绾谓蛹{,給予什么樣的勞動報酬方為適當,在接納過程中如果實習學生人身遭受損害時應如何處理等等諸多現實問題,卻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對職業院校學生頂崗實習的法律調整,主要交給了層次較低的部門規章、地方法規來完成,如2007年教育部和財政部出臺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廣東人大常委會2010年頒布的《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吨械嚷殬I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雖然規定了實習協議、實習報酬、工作時間、工作條件、傷害保險等,但仍然缺乏監管機制的保障,而且只適用于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的情況?!稄V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作為目前惟一一部專門規范高等院校學生實習的地方法規,只適用于廣東省,存在天然的限制。而且由于這些規章或地方性法規位階較低,缺少上位法的支撐,在適用中屢屢碰壁。

作為學校教育向社會實踐的延伸,頂崗實習制度的本意在于保障學生到企業中得到鍛煉的機會,接受專業對口,有針對性、高質量的技能實訓,并在此過程中獲得必要的勞動保護。然而,實踐中發生的多起案例如2006年5月黑龍江某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邵振彬測量實習傷害案、2010年6月天津某大學學生張某裝修實習傷害案已經表明,當實習學生離開學校,脫離學校監管,而接納單位又不注重對其崗前培訓和崗位管理時,無異將剛進入社會的學生丟進了三不管的真空地帶,而法律保障機制的缺失,使得實習學生面臨的合法權益受侵害的風險、安全生產風險甚至違法犯罪的風險得不到預防和有效救濟。

三、保護頂崗實習學生法律權益的思路

(一)明確頂崗實習學生的法律地位

如前所述,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下,實習學生不被視為勞動者,無法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其與實習單位之間的關系進行調整。但是,從根本法的角度看,《憲法》并未否定作為學生的公民所享有的勞動權利,并且《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所列舉的不適用勞動法的范圍中,并不包括在校實習生??v觀國外職業教育立法,大多已明確規定了實習學生的勞動者地位,并相應規定了其在實習期間報酬權、人身權、休息權等合法權益,如德國《聯邦職業教育法》規定企業必須與在本企業實習的人簽訂職業教育合同,《法國勞動法典》將學徒納入適用范圍,因此從立法的層面,承認實習期間學生與用人企業之間的勞動關系,明確頂崗實習關系中各方的權利義務,也應當是我國未來立法的趨勢。因此,我國可以參照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將高職頂崗實習學生也納入到《勞動法》的適用范圍,除了勞動報酬由于其在校生身份與普通勞動者有所區別外,在工作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保護、工傷保險等方面應當獲得與普通勞動者同樣的待遇。

(二)規范頂崗實習協議,確定頂崗實習關系中各方的權利義務

頂崗實習學生普遍缺乏社會經驗,又處于學校和企業的雙重管理中,在頂崗實習中處于弱勢地位,理論上應由高職院校統一安排學生到企業頂崗實習,并與實習單位簽訂實習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但在實踐中,由于種種原因,學校無法統一安排學生到企業實習,而由學生自行與企業接洽的情況屢有發生,因為學校不能和實習單位訂立實習協議,而學生為了得到實習機會不得不接受于己不利的條件,使得不訂立實習協議或訂立不平等協議的現象層出不窮。沒有實習協議就無法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更何況現行立法及保障制度的缺失,使違反實習協議的行為也很難受到相應的懲處,因此從立法層面將建立訂崗實習關系必須訂立頂崗實習協議確定下來,并明確規定各方基本的權利義務,確有必要。在此過程中,政府要擔當起必要的監管職責,對接收頂崗實習學生的企業進行嚴格的篩選,加強對職業學校的監管,避免以校企合作、頂崗實習為名,強迫學生勞動的亂象;學校應當加強自律,切實履行教書育人的職責,對學生負責,按專業特點選擇對口企業,而不能將學生“倒賣”給企業充當廉價勞動力,在學生頂崗實習期間,要全程負起責任,普及安全知識,及時發現問題,確保學生的工作環境安全。實習企業應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向實習生提供專業對口的崗位,合理的勞動報酬和必要的安全保障。學生要遵紀守法,服從合理的工作安排,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完善問責和懲戒機制

現行職業教育立法的倡導式規范難以切實保障實習學生的合法權益,必須在法治框架下建立和完善問責和懲戒機制,政府機關要承擔起管理社會事務的責任,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各司其職,負責學生實習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發現實習企業有違法違規使用實習學生行為的,要及時查處;學校不得違法違規安排學生實習,要最大限度地履行教育管理的職責、承擔安全保障的義務,如果在履職過程中有過錯,則應對學生在實習過程中所受到的傷害承擔民事責任;實習單位如果存在不提供安全生產條件,強迫學生超時勞,克扣拖欠學生報酬、補貼,違法安排學生從事高度危險或高強度工作等侵害學生合法權益行為的,應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數額較大的罰款,造成學生損失的,經予經濟補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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