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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環境群體性事件的原因與解決途徑

2014-01-12 08:59嚴三
商品與質量·消費研究 2014年9期
關鍵詞:群體性事件法制經濟學

嚴三

【摘 要】隨著工業化步伐的不斷加快, 因環境污染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不斷增多,發展形勢嚴峻。引發環境群體性事件的原因有經濟學方面的,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涉及到各個市場主體的利益。因此要緩解或解決這一問題需要政府、企業,民眾的共同參與。

【關鍵詞】經濟學;法制;群體性事件

中國自1996年來以來,環境群體性事件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速,2012年中國環境重大事件增長120%。重特大環境事件高發頻發,2005年以來,環保部直接接報處置的事件共927起,重特大事件72起,其中2011年重大事件比上年同期增長120%,特別是重金屬和危險化學品突發環境事件呈高發態勢。

一、環境群體性事件的原因分析

(一)經濟學原因——產權界定不清

產權界定不清是很多糾紛的導火索,長期得不到解決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對農村土地所有權的界定如下:“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究竟誰是農村集體土地的產權主體?誰該擁有農村集體土地的收益?誰對農村集體土地負責?按照上述規定,農村集體土地的產權主體是農民集體,但農民集體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無法行使產權主體的職責。

(二)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

近幾年來, 我國環境法制建設的步伐在加快, 但是仍然存在許多不完善之處。首先, 一些重要的環境領域存在著立法空白, 如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土壤污染、環境糾紛處理和環境責任追究等方面還沒有相關的規定; 第二, 重行政手段、輕民事措施。法律中主要規定一些行政管理制度的措施, 對環境污染主要通過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來解決, 缺少讓公民通過民事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權益的規范。第三,環境法律配套機制滯后, 不少環境法律的條例、規章、標準、政策遲遲不能出臺, 影響了法律的貫徹執行?!?/p>

(三)各利益主體方面的原因

1、環境污染損害民眾的生存權益

發生在浙江省東陽市畫水鎮的“4.10”事件,即是因為當地的污染企業破壞了有著“歌山畫水”美譽的生活環境,民眾的基本生存環境得不到保障, 于是便有了“還我土地, 我要生存”等強烈呼吁。諸如此類糾紛還存在不少,已嚴重危害了民眾的生存權。

2、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 忽視環境保護

縱觀近年來全國各地發生的環境群體性事件, 我們可以發現一個共同的現象, 發生嚴重污染的企業往往都是當地的支柱產業、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財政來源和經濟增長的推動力。而經濟增長又是衡量政績的主要指標, 地方政府為了政績, 片面追求GDP 增長, 為招商引資不惜過度地付出環境代價。

3、企業缺乏社會責任感

眾多涉環境群體性事件爆發的背后, 大都有企業大肆追求利潤而放棄或忽視企業社會責任的影子。企業過度追求經濟利益, 放棄或者忽視其應該承擔的企業社會責任也是導致環境糾紛甚至涉環境群體性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

二、解決途徑

(一)清理產權界定規則

我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過程中,有些法律法規界定的產權不清,導致交易過程中利益分割模糊不清,糾紛不斷。如我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集體指代不明,導致集體土地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產生的收益分割無依據。

(二)完善環境法體系和司法救濟

首先,根據當前環境保護的現實制定相關的法律, 完善法規體系, 填補環境法規空白; 其次, 對現有的環境管理法律、法規進行系統清理和整合, 對其中存在著矛盾、重疊、過時部分及時進行修訂, 制定配套法規, 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 為民眾維權提供法律保障。改革我國環境和生態保護的行政管理體制, 首先應嘗試在地方環保部門采用垂直管理的模式, 在人、財、物上與地方政府分離, 爭取實現環境監察部門的垂直管理。其次, 要理順環境執法體制, 解決執法機構之間的職責劃分不清的問題, 在涉及大流域、跨省市和地區的生態保護、污染治理上, 要建立聯動機制和整體治理的思路, 明確各自的責任, 改變多頭管理, 責權不清, “九龍治水”的狀況。

賦予相關單位和個人環境公益訴訟權,為了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免受污染和破壞,與案件訴訟請求沒有法定利害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對污染、破壞環境與自然資源者,違法或者不履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提起的訴訟[11]。

(三)加強對污染企業的監管,提高環保意識

環保機構可以借鑒央行的大區行設置辦法, 建立跨省區的大區環保監管機構, 對各地的環保下屬機構從人權、財權上實行垂直管理。這樣, 既可以實現對跨省區環保問題的有效監管, 也能使地方環保機構切實地擺脫當地行政主管的干預。

企業一方面要加強自律, 將環保意識融入到平時的企業文化中, 樹立環保管理理念和可持續發展意識,塑造環保企業形象, 營造良性循環的生態品牌經濟。另一方面, 作為環境保護監管者的政府應當切實履行其監管責任, 完善相關制度建設, 嚴把環境評估審批關, 加大處罰力度, 平衡各方面的權利與義務, 通過利益調整機制使污染企業意識到違規的代價遠遠高于遵守規則的成本, 引導企業在生產建設中樹立環保意識, 增加相關投入, 對社會承擔更多的責任, 從根本上堵住涉環境群體性事件發生的源頭。

參考文獻:

[1] 徐乃龍.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處理[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0.

[2] 卞耀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釋義[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 高鴻業.西方經濟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

[4] 張玉林.政經一體化開發機制與中國農村的環境沖突[J].探索與爭鳴, 2006( 5) .

[5] 鐘其.環境受損與群體性事件研究---基于新世紀以來浙江省環境群體性事件的分析[ J].法治研究,2009, ( 11)1.

[6] 王燦發.中國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及兒爭議[J].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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