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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帆遠航正當時
——紀念中國海事法院成立三十周年①

2014-02-03 08:17李國光
中國海商法研究 2014年3期
關鍵詞:海事審判司法

李國光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北京 100745)

2014年11月14日是中國海事法院成立三十周年紀念日。作為曾經分管海事審判工作的老法官,筆者始終關注著海事審判事業的發展。在此,筆者著眼于中國海事審判與日俱增的國際影響力,對中國亞太地區海事司法中心的建設進行探討,以作海事審判三十周年之紀念。

在2010年之前,將中國建設成為亞太地區海事司法中心之一的偉大目標,是時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任建新于1997年初在第十七次全國法院工作會議上首次提出的。這一目標的提出有著其深刻的社會經濟發展背景。中國共產黨第十四屆五中全會明確提出兩個具有全局意義的根本性轉變,一是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二是經濟增長從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這兩個根本性轉變對中國經濟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產生根本影響。經營模式的轉變,產業政策的調整不可避免引發新的矛盾糾紛,對人民法院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促進經濟增長的司法保障職能提出了更高的需求。第十七次全國法院工作會議就是在此背景下召開的。此時,中國海事審判工作自1984年海事法院成立以來,已歷經十三年的發展建設。海事法院在克服建立之初的諸多困難后,受理的海事海商案件逐年增多,海事審判工作步入良性發展軌道。為落實中央十四屆五中全會精神提出的兩個轉變,進一步發揮海事司法保障職能,推動中國航運企業實現經營方式的改革,實現高效的海運資源配置,開拓國際市場,提高國際競爭力,最高人民法院根據航運業、對外貿易產業發展的需要,提出全面發展海事審判工作,樹立中國亞太地區海事司法中心的地位,為航運事業的發展營造良好司法環境的宏偉目標,指明了中國海事審判工作前進的方向。此后海事法院工作步入全新的發展階段。1999年六家首批設立的海事法院脫離港航企業的管理,納入司法管理體制,海事法律制度日漸完善,案件受理數量穩步上升,隊伍建設卓有成效,國際影響力進一步提升。在紀念海事法院成立三十周年之際,中國海事審判事業蓬勃發展,取得了輝煌的業績,將中國建設成為亞太地區海事司法中心的偉大目標已經取得了突破性進展,回顧以往奮斗經歷,筆者認為,中國亞太海事司法中心地位的確立和發展取決于以下幾方面因素。

一、將中國建成亞太地區海事司法中心是由中國海洋大國和海運大國的地位決定的

中國是一個海洋大國,擁有廣闊的海域和廣泛的海上利益。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中國擁有長達18 700公里的大陸海岸線和14 000公里的島嶼海岸線,實施管轄的海域面積約為300多萬平方公里,廣大遼闊的海域使得中國擁有極為豐富的海洋生物資源和海底礦產資源。中國海洋生物資源豐富,品種繁多,占世界海洋生物總數的25%以上;截至目前,在中國海域探測發現的具有商業開采價值的海上油氣田共計38個,石油儲量約9億噸,天然氣儲量2 500多億立方米;經過多年勘探,中國在太平洋國際海底成功圈定了面積高達7.5億平方公里的多金屬結合資源勘探礦區,并享有對這一海域的開發優先權。與此同時,中國又是世界重要的海運大國。目前,中國是海運需求第一大國。在經貿發展的帶動下,中國海運需求快速增長,2011年沿海運輸需求和港口外貿吞吐量均穩居世界第一位,世界海運需求增量三分之二源于中國。港口吞吐量穩居世界第一位,海運船隊規模躍居世界第三位。全球經濟發展的態勢表明世界經濟的中心正在向亞洲轉移,而中國作為目前世界第二大經濟體,既擁有著得天獨厚的海洋資源優勢,又掌握著海運產業的諸多資源,決定了中國在今后世界經濟發展中的優勢地位,并將繼續推動和影響世界經濟的發展方向。隨著海上運輸事業和海洋開發利用的進一步發展,以亞太地區為中心開展的各種類型的海上經濟活動也會更加興旺,所引起的傳統海事糾紛和新類型案件正在并將繼續不斷增多。這就必然需要一個良好的海事司法環境作為發展對外貿易、海運經濟和海洋經濟的重要保障。中國的海事審判工作恰逢其時,在面臨維護海洋權益、促進海洋經濟發展這一重大挑戰的時候,迎來了海事審判工作新的發展機遇,肩負起亞太地區海事司法中心的歷史重任。

二、健全的海事審判體系,為亞太地區海事司法中心建設提供了組織保障

海事海商案件具有案情復雜,涉外因素多,技術性和專業性強的特點,而且在案件的管轄權爭議、調查取證和法律適用方面往往涉及國家間的司法協助和法律沖突的解決等事項。鑒于海事海商案件的上述特點,為有效行使中國的司法管轄權,及時審理海事海商案件,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中國海上運輸和對外貿易的發展,[1]3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在沿海港口城市創建海事法院,管轄第一審海事海商案件,改變了以往由普通人民法院受理海事海商等專門案件的狀況。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督指導下,在相關省、市、自治區黨委人大和政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截至1999年,中國在廣州、上海、青島、天津、大連、武漢、???、寧波、北海等十個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并根據海事審判工作發展的需要,自1992年起陸續在北至哈爾濱,南至三亞的全國范圍內設立了39個派出法庭,全面覆蓋18 000余公里海岸線、沿海沿江港口、通??珊剿蚝椭袊茌牶S?。海事法院的上訴審法院由各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擔任。上述高級人民法院負責受理因對海事法院的判決和裁定不服而提起的上訴案件,并負責監督海事法院的審判工作。為了加強對全國海事審判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設立了交通運輸審判庭,其后又組建了民四庭,負責受理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海事海商一審案件、各高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的海事海商上訴案件以及處理各類申請再審案件。由此,中國建立了“三級法院二審終審制”的海事審判機構體系,并以此成為全球范圍內設立海事審判機構最多、最齊全的國家。完備的組織架構體系,合理的審判資源配置,為及時化解糾紛,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提供了充分的司法救濟渠道,為中國、亞洲乃至全世界海洋經濟、海運航運的發展創造了優良的司法環境。1984年,全國一審海事案件年收案總數從海事法院成立之初的200多件發展至每年超15 000件,案件涉及亞洲、歐洲、非洲和南北美洲70多個國家和地區。與此同時,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圍也不斷擴大,案件類型不斷增多。從20世紀80年代最初的十幾種發展到現如今四大類63種海事海商糾紛。與世界其他國家相比,無論是在亞太地區還是在全球海事司法領域,中國海事法院每年受理的海事海商案件的數量及糾紛種類都是最多的,遠超美國、英國等傳統貨運國家。中國當之無愧已經成為亞太海事司法中心。

三、完善的海事海商法律制度,為亞太海事司法中心建設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亞太地區海事司法中心的建立不但需要設立完備的海事審判機構,更需要構建一套完善的海事海商法律體系。海事法院成立以來的三十年間,中國海事立法工作在海事法院司法實踐的有力推動下,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不但制定了以海商法為核心的海事海商實體法律,而且頒布實施了包括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在內的程序性法律規范。1992年11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簡稱《海商法》)的頒布實施,宣告中國沒有專門海商法律的歷史結束了,這是中國海事審判工作劃時代的里程碑?!逗I谭ā妨⒆阌谥袊鴩?,總結了航運及司法實務的經驗,參考了國際上的相關海運公約和國外海運立法成果,對海事海商領域特有的規則和制度加以全面規定?!逗I谭ā穼嵤?0多年的實踐充分證明,《海商法》是一部成功的、先進的法律。這部法律所規定的船舶物權,海難救助,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共同海損以及海上運輸合同、海上保險合同、船舶租用合同等規則和制度,為中國推進航運業、外貿業的發展,加快建設海運大國,奠定了牢固的法律基礎,也為中國的海事審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司法依據。隨著《海商法》的頒布實施,制定一部專門的海事訴訟程序法保證《海商法》各項法律制度的實施,就成為中國發展海事審判的當務之急,作為當時主管海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筆者負責主持了這部與世界接軌但極具中國特色的海事訴訟法律的起草工作,成為人生幸事之一。歷時4年形成13份草案文稿,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簡稱《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逗J略V訟特別程序法》的制定和實施是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三部中國訴訟法典實施以來,中國訴訟立法史上一件具有重大意義的事件,標志了中國訴訟法律制度和體系的完成,在程序上為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公正可靠的法律保障,[1]7同時與中國特色的海事司法一起為中國這樣一個正在崛起的海洋強國提供了強大的法律支撐?!逗J略V訟特別程序法》獲得了世界各國尤其是海運大國的關注和歡迎。2000年英國海事仲裁協會年鑒詳細披露了《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主要內容,國際海運協會也要求會員國的船長等高級船務人員認真研讀這部法律。

為了應對海事審判中日益復雜的新情況,彌補海事海商法律的不足,保證裁判尺度的統一,最高人民法院在海事法院成立三十年間起草了包括涉及《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船舶碰撞、責任限制、海上保險、人身傷亡、貨運代理、無單放貨在內的一系列司法解釋,進一步豐富和發展了中國海事審判法律體系。經過三十年的發展,中國海事法律的權威性和影響力與日俱增,日益完備的海事法律制度樹立了世界航運界對中國法律環境的信心,為中國亞太地區海事司法中心的建設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四、高素質的海事審判隊伍是推進亞太海事司法中心建設的力量源泉

海事審判迅猛發展的形勢,對建設一支政治覺悟高、精通法律、航運、外語,審判經驗豐富的高素質海事審判隊伍提出了迫切要求。在海事法院創建初期,海事審判隊伍與此要求有著很大差距,海事法院及其上訴審高級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運輸審判庭)從事海事審判工作的人員僅337名,不僅數量少,專業水平也亟需提高。上述審判人員中來自港航部門,從事過航運業務、熟悉航海專業技術知識的僅有37名,絕大部分海事審判干部(約80%)來自普通法院的民商事審判崗位或者普通法律院校,他們雖然具備一定的法學理論基礎和審判實踐經驗,但缺乏對海上運輸、航海專業技術和國際經濟貿易等方面專業知識的全面掌握,這種狀況無疑會在一定程度上制約海事審判的質量、效率,有礙司法水平的提高。為迅速扭轉這種被動狀況,最高人民法院和各有關高級人民法院除從法律院校選調一批具有專業知識的海事海商人才外,還加強了從辦案實踐中培養人才,特別是有計劃地選派部分中青年海事法官參加遠洋輪船的實習培訓,僅1999年至2000年就有2批共60余名海事法官登上海輪,師從船務人員,在航行的過程中學習掌握航海技術、港口貨運、外輪代理、提單流程、海上運輸中的人身及財產保險、倉儲保管等領域的專業知識和國際慣例。該重大舉措使海事法官在不懂海、不接觸海的狀態下審理海事案件的不正常狀況逐漸改變了,對于提高海事法官隊伍專業化水平具有重要意義。[1]6-7

在海事法院建設中,最高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及上訴審高級人民法院始終堅持對海事司法隊伍的建設,培養和構建了一支政治強、學歷高、業務強的海事審判隊伍。九名海事法官被最高人民法院評選為全國審判業務專家,成為高素質的海事審判人才。時至今日,海事法官理論功底、專業學歷、外語程度和年齡層次的整體水平在中國法官隊伍中名列前茅。他們對一大批涉外、涉港澳臺和國內海事海商案件的成功審理為中國涉外海事審判工作在國際上贏得了良好口碑,受到了中外當事人的高度贊揚,為中國海事法制的建設以及中國亞太地區海事司法中心的建設做出了卓越貢獻。

五、依法公正審判海事海商案件,樹立中國亞太地區海事司法中心的良好形象

公正是法院工作的生命,這在涉外海事審判中體現得尤為直接和具體。[2]作為亞太地區海事司法中心,中國海事法院對于涉外案件的審理,既堅持國家主權原則,依法行使海事司法管轄權,嚴格按照《海商法》和有關法律公正審判,樹立中國司法的權威,也充分尊重商事交往中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準確適用當事人選擇的外國法律,履行中國締結和參加的國際公約,向國際社會展現中國融入國際社會,遵守國際準則的開放心態。在管轄權的確認方面,對合同中約定由外國法院進行管轄的條款,不一概予以否認,而是根據對等原則和便利訴訟原則確認其效力。同時,對當事人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應予以充分尊重,依法確認有效的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的效力,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在準據法的確認方面,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應優先適用,在不違背中國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按照《海商法》所確立的沖突規范以及當事人的合同約定適用外國法或國際慣例。在司法協助執行方面,認真履行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各個國際公約規定的義務,依法對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的裁決予以承認并協助執行。在訴訟程序方面,保證外國當事人在中國法院參加訴訟時,依法享有與中國當事人同等的權利義務,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1]4

三十年來,全國海事法院公平公正地審理了大量海事海商案件,獲得中外當事人的廣泛肯定。例如,利比里亞易迅航運公司訴巴拿馬金光海外私人經營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損害賠償糾紛案,是兩艘外輪在中國黃海東部的公海海面發生碰撞引發的海事糾紛。天津海事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訴,并自動履行了判決。[1]4又如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審的巴拿馬“易發輪”案,該案案情復雜,涉及珠海打私辦等行政機關,一、二審均判定外方當事人對碰撞事故承擔賠償責任,引起外方當事人強烈不滿。此案經最高人民法院歷時三年的再審,審判委員會經討論認為,本案當事人提供的關于“易發”輪與“汕尾12138”船發生碰撞的證據都是間接證據,不能形成證據鏈。據此,原審判決易發公司承擔船舶碰撞損害的賠償責任不當,最終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本案的終審判決引起了國際海運界的很大關注。[1]6各海事法院正是在對一件件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的審理中,堅持公正執法,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穩步建立了外國當事人對中國司法的信心,彰顯了中國的司法權威,成就了中國海事審判公正高效的良好國際形象。

經過三十年的努力,中國海事司法取得令人矚目的成就,國際影響力與日俱增,在此事業發展的壯年時期,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歷史時期,廣大海事法官更應當保持奮發有為的心態,勇于接受挑戰,依法公正審理案件,積極培養海事審判人才;加大對外宣傳力度;積極參加國際交流,進一步提高中國海事審判的國際影響力,強化中國亞太地區海事司法中心的地位,繼而發展成為世界級的海事司法中心。假以時日,中國海事審判必將完美承擔維護國際海洋運輸秩序、維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捍衛中國海洋主權、促進中國及世界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責任!

參考文獻(References):

[1]李國光.海事司法公正的立法和制度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實施十周年回顧與展望[J].中國海商法年刊,2010(4).

LI Guo-guang.Security of legislation and system in maritime judicial impartiality—the review and prospect on ten years of enforcementofSpecialMaritimeProcedure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J].Annual of China Maritime Law,2010(4).(in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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