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實現船舶抵押權的非訴程序

2014-02-03 11:24許俊強陳永燦
中國海商法研究 2014年1期
關鍵詞:抵押權人訴訟法抵押權

許俊強,陳永燦

(1.廈門海事法院,福建 廈門 361009;2.廣東敬海(廈門)律師事務所,福建 廈門 361003)

2012年8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訴訟法〉的決定》,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簡稱《民事訴訟法》)自1991年實施以來的第二次重大修訂。本次修訂在公益訴訟、電子證據、小額訴訟、再審及執行程序等方面積極回應了社會發展的需要;在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中增加了確認調解協議和實現擔保物權兩種類型,實現了程序法與實體法的銜接。實現擔保物權的特別程序能否適用于船舶抵押權等船舶擔保物權的實現,成為航運界及海事審判實務關注的話題。

一、實現船舶抵押權的傳統模式

船舶抵押是以船舶為客體的特殊動產抵押?!吨腥A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簡稱《海商法》)第11條規定,船舶抵押權是指抵押權人對于抵押人提供的作為債務擔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依法拍賣,從賣得的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區別于其他擔保物權的最基本特征在于,抵押人無需轉移對擔保物的占有,因此,抵押作為一種理想的物的擔保制度,素有“擔保之王”的美稱,船舶抵押也因此成為航運融資的重要方式。由于航運業的高風險以及船舶融資數額巨大,確保實現船舶抵押權的程序保障,事關抵押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及航運市場的健康發展。

對于一般動產抵押權的實現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9條規定了折價、變賣兩種實現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簡稱《擔保法》)第53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簡稱《物權法》)第195條均規定,抵押權人可以通過與抵押人協議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抵押物三種方式實現抵押權。如果無法達成一致,《擔保法》規定抵押權人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請求實現抵押權,《物權法》規定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對于如何實現船舶抵押權,《海商法》沒有做出專門規定。通常認為,《海商法》第11條船舶抵押權的定義表明,船舶抵押權的實現限定于“依法拍賣”的方式。至于拍賣是否僅限于司法拍賣還是可以包括商業拍賣,盡管理論上存在兩種解釋的空間,但主流觀點認為,“依法拍賣”僅限于司法拍賣。這是因為,由于船舶區別于一般動產的特殊性,其上可能秘密依附著船舶優先權,且考慮到其他順序在先的抵押權的利益保護,只有通過司法拍賣的方式,才能確保各方權益得到充分保護。[1]在訴訟實踐中,船舶抵押權的實現通常是經過訴訟程序,取得生效判決以作為執行依據,再拍賣抵押船舶實現抵押權。[2]88

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訂之前,為申請海事法院拍賣抵押船舶以實現抵押權,船舶抵押權人需先行提起針對抵押人的實體訴訟,以確認船舶抵押權的合法、有效存在,并認定抵押人依法應承擔的擔保責任。同時,由于船舶抵押權作為擔保物權的從屬性,如果由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船舶作為擔保,抵押權人需在提起針對抵押人訴訟的同時(或者先行)提起針對債務人的訴訟,以確定抵押權擔保的主債及利息等債權范圍。此外,船舶服務于航運業所具有的高度流動性特點,在提起訴訟之前或者訴訟過程中,抵押權人通常需扣押船舶以作為司法拍賣的程序保障。因此,抵押權人通過司法拍賣的方式實現船舶抵押權的傳統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第一種模式是“扣船—起訴/仲裁—拍賣—債權登記—受償”。抵押權人向船舶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請扣押船舶,在規定的30天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或者協議的仲裁機構提起針對抵押人及債務人的訴訟或者仲裁申請,在獲得生效的勝訴裁決后,抵押權人向采取海事請求保全的海事法院申請拍賣船舶,之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法》(簡稱《海事訴訟法》)的債權登記程序登記債權,并與其他登記債權人在受償程序中根據法律規定獲得相應價款。

第二種模式是“起訴/仲裁—扣船—拍賣—債權登記—受償”。該模式與上述第一種模式的不同之處在于,第一種模式采取的是訴前/仲裁前財產保全的方式,而本處采取的是起訴/仲裁后提起海事請求保全。

第三種模式是“拍賣—債權登記—確權訴訟—受償”。此種模式發生于抵押船舶被其他債權人扣押并申請拍賣的情況下,抵押權人根據《海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海事法院申請債權登記,提起確權訴訟,并參與船舶拍賣款項的分配。當然,如果船舶被拍賣前,抵押權人已獲得生效的勝訴裁決,則其可以不提起確權訴訟,而在債權登記后直接參與拍賣款項分配。

綜上,傳統模式下實現船舶抵押權,一般需要經過提起針對抵押權的實體訴訟或者仲裁,根據《海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申請扣押船舶、拍賣船舶、債權登記及確權訴訟等程序,方能最終實現船舶抵押權的受償。由于實體訴訟的兩審終審及債權登記等程序所需時間較長,因此,船舶抵押權人根據《海商法》及《海事訴訟法》的規定實現船舶抵押權,往往耗時費力,增加了船舶抵押權的實現成本。

二、實現船舶抵押權的新模式

根據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第196條及第197條規定,擔保物權人可以根據《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經法院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則直接裁定拍賣擔保物。擔保物權人依據法院作出的裁定可申請強制執行?!睹袷略V訟法》實現擔保物權程序的規定,明確擔保物權的實現適用非訴訟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及第180條規定,實現擔保物權程序實行一審終審,原則上實行獨任審理,并在立案后30天內審結。由此,根據《民事訴訟法》提起實現擔保物權,將大大簡化程序,減少實現擔保物權的時間成本。那么,實現擔保物權的特別程序,能否適用于船舶抵押權等船舶擔保物權?

就上述問題,持肯定意見者認為,海商法上的船舶抵押權、船舶優先權等屬于擔保物權范圍,可以適用實現擔保物權程序規定,[3]船舶抵押權人可以作為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申請人。[4]持反對意見者認為,實現擔保物權程序并不適用于包括船舶抵押權在內的船舶擔保物權的實現。[5]理由在于,船舶可能附有船舶優先權,根據《海商法》規定,實現船舶優先權必須經過海事法院扣押船舶產生,并通過拍賣船舶后的債權登記、確權訴訟等程序實現。債權登記、確權訴訟和債權分配,是實現包括船舶優先權在內的船舶擔保物權的必經程序,這決定了船舶擔保物權的實現不能適用實現擔保物權程序。持反對意見者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相關司法解釋時明確規定,船舶擔保物權不適用《民事訴訟法》實現擔保物權程序,而由海事法院根據《海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筆者認為,申請實現船舶抵押權等船舶擔保物權,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實現擔保物權程序。

一方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適用該程序的實體法律依據為“物權法等法律”,因此,包括《海商法》等在內的“法律”規定的擔保物權的實現,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另一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海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97條的法理精神,《民事訴訟法》與《海事訴訟法》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對于《海事訴訟法》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盡管《海事訴訟法》在“海事訴訟請求”一章中規定了船舶扣押與拍賣的相關事項,但這并不影響船舶擔保物權人根據《民事訴訟法》提起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這是因為,《海事訴訟法》規定的“船舶扣押與拍賣”是海事請求保全程序,是作為訴訟及非訴訟程序執行保障的輔助程序,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程序則是獨立的非訴程序?!逗J略V訟法》關于船舶扣押與拍賣的規定,不能成其為實現擔保物權程序的“特別規定”。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就財產保全能否適用于實現擔保物權程序時表示,在實現擔保物權程序中可以適用財產保全程序。這意味著,《海事訴訟法》關于船舶扣押與拍賣的保全程序是作為實現船舶擔保物權案件的輔助程序?!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扣押與拍賣船舶相關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第26條規定:“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第七節的規定,申請拍賣船舶實現擔保物權的,由船舶所在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轄,按照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以及本規定關于船舶拍賣受償程序的規定處理?!惫P者認為,這表明了兩點基本立場:一是船舶擔保物權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實現擔保物權程序,二是在實現擔保物權的船舶拍賣與受償的“執行階段”根據《海事訴訟法》處理。

上述可知,根據實現擔保物權程序申請實現船舶抵押權等船舶擔保物權的新模式包括兩個主要組成部分:一是“申請—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向海事法院提出申請拍賣船舶以實現船舶擔保物權,海事法院經審查后認為符合要求的,作出拍賣船舶的裁定。二是“拍賣—受償”。在海事法院裁定拍賣船舶后,則進入對拍賣裁定的執行階段。根據《海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執行階段拍賣船舶應按照該法就拍賣船舶的規定進行。這其中包括對船舶拍賣裁定的公告,以及由其他債權人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債權登記及提起確權訴訟。在完成債權確認后,根據《海事訴訟法》規定對拍賣價款在各債權人之間依法受償。由此可知,新模式下實現船舶擔保物權是《民事訴訟法》與《海事訴訟法》相互結合的程序組合,即根據《民事訴訟法》提出申請拍賣船舶,而依據《海事訴訟法》執行拍賣船舶的裁定。

盡管按照該模式實現船舶抵押權,在執行階段仍然會受到《海事訴訟法》拍賣船舶相關規定的約束,需要開放由船舶優先權人等債權人提出債權登記,并等待債權確認程序后方能最終實現船舶抵押權的受償,但這并不影響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提出申請實現船舶抵押權,并獲得拍賣船舶的裁定。因此,前述反對意見者認為,因船舶優先權的存在導致船舶抵押權實現程序受制于《海事訴訟法》的規定,而認為實現船舶擔保物權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觀點,混淆了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與執行的不同階段。

從前文分析可知,新模式下船舶抵押權的實現,雖然在執行階段仍受到《海事訴訟法》就拍賣船舶程序中其他債權人的債權登記和確權訴訟的影響,可能無法迅速獲得拍賣價款的受償,但是在“申請—裁定—拍賣—受償”程序中,由于避免了傳統模式上需要先行提起針對抵押人及債權人的實體訴訟,以及申請扣押船舶及確權訴訟等程序要求,加之依據《民事訴訟法》提出的拍賣船舶申請適用特別程序在30天內審結,從而大大減少了實現抵押權的時間成本。如在拍賣船舶階段,沒有其他債權人申請登記債權,則船舶抵押權人在拍賣船舶后即可就拍賣價款受償。

三、實現船舶抵押權案件的受理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受理,目前尚未有統一規范。雖然實現擔保物權程序屬于非訴特別程序,但《民事訴訟法》第119條關于“起訴”條件的規定,具有一定借鑒意義。受理實現船舶抵押權案件涉及的問題包括當事人是否適格、管轄問題、訴求與初步證據要求等,此處結合浙江、廣東和江蘇等地就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相關問題的調研和指導意見,進行初步分析。

(一)適格的申請人

對于申請人的范圍,《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的表述是“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對此存在的爭議是,適格的申請人是否限于《物權法》規定的“抵押權人”、“出質人”、“財產被留置的債務人”,還是可以擴大適用于包括“質權人”和“留置權人”等主體。[6]22無論如何,抵押權人作為適格的申請人沒有異議,有疑問的是,抵押權人是否限于登記的抵押人,以及最高額抵押權人是否屬于適格的申請人。

有觀點認為,未經登記的抵押權缺乏公示效力,因此對抵押權的存在可能有實體爭議,應當通過訴訟方式確定,不宜適用特別程序。在最高額抵押設立之時,未必先有債權的存在,僅憑抵押合同無法判斷債權是否存在。[7]筆者認為,根據《海商法》及《物權法》相關規定,登記不是船舶抵押權的生效要件,未經登記的船舶抵押權僅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但不影響其具有“擔保物權”的屬性。對于抵押人可能提出的船舶抵押權不存在或者無效的異議,屬于實現船舶抵押權程序審查的內容,而不是受理案件時應當考慮的事項。同理,在最高額抵押的場合下,對主債是否存在及金額多寡可能提出的異議也是對抵押權及實現條件是否“有爭議”的審查內容,無關主體資質。浙江省安吉縣人民法院在平安銀行杭州分行訴中科邁高公司擔保物權糾紛案[(2013)湖安特字第1號]中認可了最高額抵押權人的申請人資質。

在適格的申請人問題上,值得討論的是,抵押人能否提起申請實現船舶抵押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關于擔保物權實現之訴受理有關問題的調研報告》中指出,抵押人不是適格申請人。理由在于,抵押與質押、留置不同,抵押人沒有失去對抵押物的占有,即使抵押權人怠于行使抵押權,抵押人可以選擇轉讓抵押物,由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以消滅抵押權。因此,《物權法》沒有給抵押人設立類似于出質人的請求權,抵押人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缺乏法律依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關于做好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施行后立案審判工作的討論紀要》中持同樣立場?!墩憬「呒壢嗣穹ㄔ宏P于審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意見》則明確規定,抵押人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

筆者認為,抵押人在特定條件下可以作為申請人申請拍賣船舶以主動實現抵押權。這是因為,在抵押權人怠于實現抵押權時,雖然抵押人可以通過轉讓船舶進行自力救濟,但根據《海商法》第17條規定,轉讓抵押船舶必須經得抵押權人的同意,因此,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如果抵押權人怠于行使抵押權,又不允許抵押人轉讓抵押物,可能會影響抵押物的變現價值?;诖朔N考慮,應當允許抵押人在抵押權人怠于行使抵押權時,得申請法院拍賣船舶。

(二)適格的被申請人

船舶抵押權人提起實現擔保物權申請,抵押人是適格的被申請人。反之,在抵押人因抵押權人怠于行使抵押權時提起的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中,抵押權人是相應的被申請人。需要明確的問題是,抵押船舶的利害關系人是否可以作為被申請人,如抵押人與債務人不一致時的債務人、抵押船舶的受讓人等?持肯定觀點者認為,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會使得擔保物的潛在利害沖突明朗化。為避免不同利害關系人之間的權利沖突,應當盡可能將利害關系人作為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中的被申請人,甚至包括其他抵押權人等具有優先債權的主體。[6]23持不同意見者認為,對于非抵押法律關系的利害關系人,法院可以通過詢問或者聽證程序征詢意見,無需將其列為被申請人。[8]79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擔保物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明確表示,在主債務人未以自己財產提供擔保的情況下,主債務人不是擔保物權法律關系中的直接義務人或者直接權利人,故不列為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被申請人。

筆者認為,判斷是否應當列為被申請人,應當以是否具有實體法依據為標準。如果提供抵押船舶的不是債務人①根據《海商法》第11條的表述,有觀點認為,船舶抵押僅允許抵押人為自己的債務提供抵押,而不允許為他人債務提供抵押,因為該條表述的是“抵押人不履行債務時”,而不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要求實現抵押權。但這種規定被認為是完全沒有必要的。,[9]則應當允許將債務人列為被申請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8條規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行使擔保物權時,債務人和擔保人應當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备鶕摋l規定的法理精神,在第三人提供船舶作為抵押的情形下,可以將債務人列為被申請人。抵押權作為擔保主債實現的擔保物權,依附于主債并隨著主債的消滅而消滅,因此其實現條件的成就應考慮主債的履行要素,將債務人列為被申請人,有助于查明申請人提出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條件是否成就。

至于抵押船舶的受讓人、實際占有人、其他抵押權人等利害關系方,則不應作為被申請人。因為這些主體與債務人或者抵押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并不影響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之間的“抵押法律關系”成就與否的判斷。這些主體與抵押人或債務人之間的實體糾紛,應通過各自法律關系的訴求途徑進行。如果認為申請人提出的實現船舶抵押權將影響其合法權益,則可以在聽證程序或者執行過程中提出異議,或者在拍賣船舶后參與債權分配。

(三)管轄法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由“擔保財產所在地或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那么,就船舶抵押權的實現,首先遇到的問題是,應當向海事法院還是基層法院提出?海事法院在設置上與中級人民法院同級,因此,其嚴格意義上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的“基層法院”。筆者認為,根據海事糾紛由海事法院專門管轄的基本原則①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船舶抵押合同為從合同時債權人同時起訴主債務人和抵押人地方人民法院應否受理請示的復函》([2002]民四他字第37號)。,應當由海事法院受理實現船舶擔保物權案件?!墩憬「呒壢嗣穹ㄔ宏P于審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意見》第1條明確規定,基層法院不管轄依法應當由海事法院管轄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因此,申請實現船舶抵押權應當由船舶所在地或者船舶抵押權登記地海事法院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船舶抵押權向船籍港的船舶登記機關登記,而船籍港為船舶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其主營業所所在地。[2]88

實現擔保物權管轄方面的討論還包括,是否允許當事人協議管轄,以及是否允許被申請人提出管轄異議。較為一致的觀點認為,《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的規定屬于非訴程序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及管轄權異議制度不能適用。理由在于,協議管轄適用于“合同及財產權益糾紛”的實體程序;而管轄權異議制度在《民事訴訟法》修訂后被調整至“第一審普通程序”一章,表明其不適用于實現擔保物權的非訴程序。[10]

(四)申請及初步證據

申請實現船舶抵押權,應當向海事法院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實現擔保物權申請書、主合同及船舶抵押合同(登記抵押權應提供登記證明)、能夠證明擔保物權實現條件成就的初步證據。證明擔保物權實現條件成就的初步證據包括債務履行期間屆滿未受清償,或者合同約定的實現船舶抵押權的情形。符合上述條件,海事法院應當受理實現船舶抵押權申請,至于主合同及抵押合同的效力問題、債務履行的糾紛等,應當在審查環節考慮,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準予拍賣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四、實現船舶抵押權案件的審查

(一)審查標準及程序

實現擔保物權的條件是否成就,是法院裁定拍賣船舶的審查依據。審查范圍主要包括債務是否確實發生、債務數額有無異議、擔保物權是否生效、債務人的債務到期有無履行等。[11]248對于審查標準,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只要被申請人提出異議,即說明擔保物權存在爭議,不宜適用實現擔保物權程序,應直接裁定駁回申請;另一種觀點認為,應對被申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不能僅因被申請人提出異議而駁回,否則有違新《民事訴訟法設》立該程序的目的。[4]

筆者認為,如果一旦被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便駁回申請,則實現擔保物權程序的命運無異于《民事訴訟法》修訂前的支付令制度。正是為了避免支付令制度成為“空中樓閣”,新《民事訴訟法》對支付令審查特別規定了“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實現擔保物權程序不能重蹈支付令制度覆轍,應就被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是否成立作審查,甚至采取“非訴程序訴訟化”的做法,[2]87以確保準確審查擔保物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明確規定,除非案件明顯存在民事權益爭議,否則,不能簡單根據被申請人提出的異議駁回申請。對于審查程序,法院可以依據職權就特定事實詢問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包括其他登記的擔保物權人),并在必要時啟動聽證程序。

(二)異議類型及審查

對實現船舶抵押權可能提出的異議包括:主債法律關系及抵押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主債是否屆清償期限及擔保債權范圍的確定;訴訟時效;是否存在順位在先的船舶抵押權、船舶優先權或者船舶留置權等。

1.主債及抵押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如果被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主債或抵押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提出異議,應當根據《海商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審查其提出的異議事項是否構成有效的表面抗辯形式①在涉外案件中,對于主債的效力、抵押合同的效力及抵押擔保范圍的成立、訴訟時效等問題,應根據適用的準據法判斷提出的異議理由是否構成表面有效的抗辯形式,對于外國法無法查明的,考慮到上述問題涉及的實體爭議,則不宜簡單適用法院地法,而應駁回申請。。如果被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理由符合法律規定的抗辯形式(如未經船舶共有人同意,抵押人私自設立抵押),并且存在合理懷疑此種抗辯的初步證據,則應當認為被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成立并駁回申請人的申請。反之,如果提出的異議事項形式上不構成實體法上的有效抗辯形式(如抵押合同未經登記不具有法律效力),則不應予以采納。

2.主債是否已屆清償期及擔保債權的范圍

對于主債是否屆清償期,可以結合主債或合同約定加以確定。如果主合同條款或者其他證據均無法判斷主債是否已屆清償期,則應當駁回申請人實現船舶抵押權的申請,告知其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實體糾紛。

對于船舶抵押權擔保的主債金額及擔保物權范圍提出的異議,一種意見認為,如果主債數額存在異議,則談不上實現擔保物權的問題。[11]249另一種意見認為,不能簡單因為債務人或者抵押人對主債金額提出異議而駁回申請,對主債金額可以通過聽證程序加以確認。[10]筆者認為,對主債及擔保債權的范圍提出的異議,應根據《擔保法》等法律確定。對于主債、利息和實現抵押權費用等具體金額提出的異議,法院應當根據主債履行情況加以確定,并可以借鑒臺灣地區的做法,對沒有爭議的部分作出準許拍賣的裁定。[7]

3.申請實現抵押權已罹訴訟時效

根據《物權法》第202條規定,抵押權人應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如果抵押權人超出上述法定期限行使抵押權,且抵押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則應駁回其實現船舶抵押權的申請。

4.在先順位船舶擔保物權

對于船舶優先權、船舶留置權或者在先船舶抵押權等在先順位船舶擔保物權人提出的異議,有觀點認為,雖然法律沒有禁止順位在后的抵押權人先行申請實現擔保物權,但由于順位的不確定導致抵押權人的受償份額無法確定,需要通過訴訟程序以確定各自所應承擔的份額,因此,應當駁回申請人實現船舶抵押權的申請。[8]81,[10]另一種觀點認為,在保障先順位擔保物權的前提下,可以允許后順位擔保物權人先行申請實現權利,在裁定拍賣船舶的主文中可以表述為:申請人對拍賣價款在超出順位在先的船舶擔保債權部分,在確定的抵押擔保債權范圍內優先受償②參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筆者認為,其他利害關系人與抵押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應影響到抵押權人就其與抵押人之間“抵押法律關系”的認定及實現,且對拍賣船舶裁定的執行仍將通過《海事訴訟法》的規定給予公告,并允許利害關系人參與債權登記和債權分配,因此,在先順位船舶擔保物權人提出的拍賣價款受償順序的異議,不能作為駁回申請的依據。

五、實現船舶抵押權的其他問題

(一)審查部門

就實現擔保物權程序的審查部門,有觀點認為可以由立案庭審查,有觀點認為應當交由相應的審判業務庭審查,還有觀點認為可以交由執行庭審查。但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指導意見看,傾向于根據主債的性質交由相應的業務審判庭審查。筆者認為,由哪個部門負責審查,可根據法院內設庭的分工予以確定。

(二)案號及案件受理費

對于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受理案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規定以“民擔”字為案號,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規定以“商特”字為案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則編以“民特”字案號。受理實現船舶擔保物權案件,可以編以“商特”字案號。

對于受理費,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建議按件收取1 000至5 000元,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則建議就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程序不收取費用,但對申請人就裁定申請強制執行的,則根據執行金額收取執行申請費。根據現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依據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費。

(三)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處理

如果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法院是否應裁定駁回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對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登記手續和權利憑證齊備的案件,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直接作出準許拍賣的裁定。但對于事實和法律關系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則應駁回申請,告知另行提起訴訟。

六、結語

實現船舶抵押權等船舶擔保物權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的規定。由于《民事訴訟法》對適用實現擔保物權程序僅作原則性規定,因此,審判實踐中如何把握實現船舶擔保物權的相關程序問題,需要進一步討論和摸索。由于船舶擔保物權的特殊性,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參考小額訴訟案件的處理方式,就實現船舶擔保物權作出專門的規定。

[1]傅廷中.海商法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9-40.FU Ting-zhong.Maritime law[M].Beijing:Law Press,2007:39-40.(in Chinese)

[2]許俊強.海事訴訟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銜接問題[J].中國海商法研究,2013(1).XU Jun-qiang.Issues regarding connection of maritime proceedings with the amended 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J].Chinese Journal of Maritime Law,2013(1).(in Chinese)

[3]趙蕾.對新民訴法實現擔保物權案的解讀與預測[J].東方法學,2013(4):153-160.ZHAO Lei.Interpretation and prediction of the procedure of realization of security interest in the amended 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J].Oriental Law,2013(4):153-160.(in Chinese)

[4]高民智.關于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程序的理解與適用[N].人民法院報,2012-12-09(04).GAO Min-zhi.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the procedure of realization of security interest[N].People’s Court Daily,2012-12-09(04).(in Chinese)

[5]吳勇奇.實現擔保物權程序并不適用于船舶擔保物權的實現[N].人民法院報,2013-11-20(07).WU Yong-qi.The realization of security right on ship shall not be applicable to the procedure of realization of security interest[N].People’s Court Daily,2013-11-20(07).(in Chinese)

[6]王明華.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中的當事人范圍與實現條件[J].山東審判,2013(1).WANG Ming-hua.The party and the condition of the realization of security interest[J].Shandong Justice,2013(1).(in Chinese)

[7]譚閩.論我國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程序——以訴訟程序與非訟程序之關系為視角[J].延邊黨校學報,2013(5):83.TAN Min.On the procedure of realization of security interes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 perspective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ocedure of litigation and non-litigation[J].Journal of Yanbian Party School,2013(5):83.(in Chinese)

[8]翟寅生.新《民事訴訟法》視野下的船舶抵押權實現程序[J].中國海商法研究,2013(3).ZHAI Yin-sheng.On the realization of maritime mortgage in the context of the revised 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J].Chinese Journal of Maritime Law,2013(3).(in Chinese)

[9]司玉琢.海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3.SI Yu-zhuo.Maritime law[M].Beijing:Law Press,2003:43.(in Chinese)

[10]邢嘉棟.民訴法新增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的適用——江蘇南京鼓樓法院裁定國信擔保公司對朱松年實現擔保物權案[N].人民法院報,2013-03-21(06).XING Jia-dong.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ocedure of realization of security interest in the amended 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nalyzing on the case filed by Jiangsu Guoxin Credit Guaranty Co.,Ltd v.Zhu Song-nian for realization of security interest[N].2013-03-21(06).(in Chinese)

[11]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2012民事訴訟法修改決定條文釋解[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The Civil Law Department of Legislative Affairs Commi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Interpretation on the decision for modification of Civil Procedure Law[M].Beijing:China Legal Publishing House,2012.(in Chinese)

猜你喜歡
抵押權人訴訟法抵押權
一般抵押權可否隨部分債權轉移
登記機構將“通知抵押權人”列入審查內容嗎
抵押前順位作展期是否要后順位同意
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轉讓合同效力辨析
關于最高額抵押登記的兩個問題
民事訴訟法修改與民事證據制度的完善
也論我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
淺論民事證據中的虛假自認
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新規定
新訴訟法的實施帶給法務會計的影響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