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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推行權力清單制度的實踐和思考

2014-02-03 21:50翁勤儉
中國機構編制 2014年9期
關鍵詞:規章寧波市法律法規

● 翁勤儉

(作者系寧波市編辦副主任)

寧波市全面清理政府權力,嚴格審核權力清理程序,規范權力運行,以政府權力的“減法”換取市場和民間活力的“加法”

經過多年發展,浙江省寧波市體制機制的先發優勢逐漸消失,經濟轉型發展的難度系數在不斷增加,迫切需要以政府權力的“減法”換取市場和民間活力的“加法”。推行權力清單制度建設就是寧波市深化改革、創新體制機制的重要嘗試。

一、全面清理政府權力

推進權力清單制度的進程中,寧波市首先明確了清理范圍。包括政府工作部門,黨委工作部門,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部門(單位),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職能、以本單位名義作出行政決定并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事業單位。對受委托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其行使的行政權力列入委托部門的清單。同時,按照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獎勵、其他行政權力10個類別,對現有權力事項進行全面梳理,并提出取消、轉移、下放、整合、嚴管、加強等調整意見。(1)權力取消。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行政權力,原則上予以取消。(2)權力轉移。行規行約制定、行業技術標準規范制定等行業管理和協調事項,原則上轉移給行業組織承擔。(3)權力下放。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縣(市)區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經濟社會管理事項,一律下放。(4)權力整合。凡工作內容相同或相似,具有反復核準、審查、確認等情況的,原則上按照簡化環節、優化流程的要求進行整合。(5)權力嚴管。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但日常管理不經常行使的行政權力,應當采取特別管理措施,予以嚴格管理。(6)權力加強。重點加強保持宏觀經濟穩定、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等方面的權力。

二、嚴格審核程序

在權力清單制度的實施中,按照“三報三回”程序,對部門提出的權力清理意見進行審核。具體流程為:(1)一報一回。各部門按規定梳理并報送本部門職責和行政權力清理相關材料。市級審核部門對部門報送的材料進行梳理分析,征求縣(市)區政府對應部門意見,將有關意見整理匯總后反饋給部門。(2)二報二回。各部門對“一回”反饋意見研究后作出答復,并報送相關材料。市級審核部門對部門提出的權力事項調整意見再進行審核,并征求省級相應部門意見,將相關意見再整理匯總后反饋給部門。(3)三報三回。各部門對“二回”反饋意見進行研究,并報送初步權力清單。市級審核部門對部門提出的初步權力清單進行統一會審,提出部門權力清單審核稿,反饋部門確認。經審核確定的權力清單,以適當的方式征求社會意見后報市政府審定,并在行政服務網上向社會公布。

三、規范權力運行

按照公開透明、有利監督的原則,形成可執行、可考核、可問責的權力清單制度體系。一是編制權力運行流程圖。各部門按照規范運行和便民高效的原則,對每一項行政權力編制“運行流程圖”。二是公開信息。各部門按要求公開每項權力的授予依據、辦事流程、承辦單位、名稱編碼、監督電話等信息。三是編制分工明細表。涉及多個部門的事項,由牽頭部門負責編制“分工明細表”,明確牽頭及配合部門的工作分工和相關責任。

通過全面清理職權,基本摸清了政府行政權力的底數。市級50余家部門一報共梳理出權力事項10333項,11個縣(市)區一報累計梳理出權力事項達77800余項,并通過進一步的梳理審核,市本級及縣(市)區政府權力事項削減率均在50%以上。

同時,原有的2225項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等審批事項削減了49%,行政獎勵事項削減了84%,行政征收事項削減了54%,行政強制削減了11%,行政處罰削減了27%。各縣(市)區的行政審批事項削減率也都在45%以上,并取消、下放、轉移一定數量的行政權力事項。

四、改革特點及進一步深化改革的思考

寧波在推行權力清單制度中表現出一些鮮明的特點:一是堅持職權法定。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確定并行使行政權力,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原則上都要進行清理或取消。有的行政權力雖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但不符合改革要求、不適應形勢和發展趨勢,也盡可能取消。二是堅持簡政放權。加大向市場、社會和下級政府放權力度。做到能放則放,應放盡放,充分發揮就近管理的優勢。同時,更好地發揮市場和社會力量在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中的作用。三是堅持便民高效。按照一件事情由一個部門為主負責的原則,減少辦事環節,簡化辦事程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四是堅持權責一致。對依法行使的行政權力做到有權必有責,權責對等,落實違規用權的監督問責機制,防止行政權力異化。五是堅持公開透明。完整、準確地向社會公開機構職責和行政權力基本信息,更好地接受社會監督。

推行權力清單制度是一項全新的工作任務,沒有經驗可供借鑒,實踐中也遇到不少問題。一是清理依據與口徑難以把握。比如對照法律法規規章,如何處理條、款、項歸并問題。不同的法律法規規章,對權力名稱、事項等規定均有不同,把握難度較大。二是“紅頭文件”設定的權力事項與現實管理需要之間的矛盾難以解決。權力清單的清理是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但在實際中仍存在著大量的符合管理需要、針對性更強的以政府文件或部門文件為設定依據的權力事項,這些權力事項如何清理及何時清理,在決策選擇上存在困難。三是權力事項分類不夠科學合理。政府權力事項多,層次復雜,科學合理分類對于清理效果至關重要。對于將權力分為幾類更科學合理,目前尚缺乏標準和可參照的依據,仍有待實踐檢驗。

進一步深化改革,寧波市將繼續進行積極探索。一是探索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成立以市政府辦公廳、市監察局、市編辦、市法制辦、市審管辦等單位為成員的聯席會議制度,根據法律法規和機構職責調整情況,通過定期對公布的權力清單進行調整,確保權力清單科學有效、與時俱進。二是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制度。包括行政權力名稱、監督檢查對象、內容、方式、措施、程序、處理等要素,力求在內容完整、措施完善、程序規范、處理有據、監督有力等方面以制度形式加以固定,防止權力事項在實施中失控。三是建立責任清單。在建立權力清單的基礎上,進一步探索建立政府部門的責任清單,使政府履職更加明確,為構建現代政府職責體系提供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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