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阮仕喜 周文峰
處置醉酒警情的原則和方法
文 阮仕喜 周文峰
處置醉酒警情時必須堅持原則:處警民警到達現場,對警情周圍環境以及處置對象要有一個敏銳直觀的觀察,迅速做出準確判斷,視情而動;及時報告上級指揮部門和領導,作出相應的應對、增援、救援或多警聯動。
醉酒警情的處置具有高危險性,耗時費力、責任較大,是人性化和法度間兩難把握的警情,也是讓基層一線處警民警產生畏難情緒和頭痛的警情。那么,醉酒警情該如何處置?其處置原則和法律依據是什么?近年來,陜西省石泉縣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在實踐中總結出醉酒警情的構成特征,充分評估了醉酒警情給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民警在處置過程中要預見可能發生的侵害及后果,及時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進行果斷處置、避免危害。
所謂的醉酒,是指人飲酒過量導致大腦中樞神經系統高度興奮或者處于麻痹的一種狀態。綜合反映出多種形態:主要表現為不能對自我行為進行控制或者不能完全控制,或多動狂妄、暴力或低沉郁悶、語言表達不準確或不完全準確;或嚎天哭地、夸夸其談,一泄心中的積怨或不滿,達到自我快感,極有可能對他人的人身安全和本人造成或輕或重的傷害。在一定條件下,醉酒的人對社會公共安全也構成威脅。
由此可見,醉酒警情的特點非常鮮明:醉酒人員往往對自己的情緒行為失控,易于滋事,危害社會公共安全,擾亂社會治安秩序;具有很強的攻擊性,粗魯無禮,打人毀物,甚至襲擊處警人員;意識模糊,無視法律,即使民警在場,也不服管理,阻礙或妨害執行公務。
而此類警情發生,公安民警無論是接到指令,還是群眾報警求助,或是公共場所偶遇,都必須履行警察的職責,排除對社會公共安全的威脅,維護正常的社會治安秩序。這就要求處警民警對此類警情的處置要有充分的預見性,做到及時果斷、穩妥處置。
無論是何時何地,醉酒警情的發生都有一定的物質載體或一個群體的聚集,這就構成了醉酒后有可能出現的狀況或連鎖警情的發生,對公共設施、特定場所、危爆物品、正常生活的人群、道路交通都將造成危害和威脅。此類警情如得不到果斷有效的處置,就會發生不可預見或難以預見的危害后果。
因此,在處置醉酒警情時必須堅持原則:處警民警到達現場,對警情周圍環境以及處置對象要有一個敏銳直觀的觀察,迅速做出準確判斷,視情而
動;及時報告上級指揮部門和領導,作出相應的應對、增援、救援或多警聯動。只有這樣,才能有效消除可預見發生的危害和威脅,排除不可預見或難以預見的隱患,做到依法、果斷、穩妥、有效處置。
不僅如此,醉酒警情往往是以個體或群體的形式出現,復雜多變。在處警中,醉酒人纏警、鬧警、罵警,甚至襲警,更有甚者,是不明真相的群眾圍觀,助風長勢擴大警情。還有不法人員借機制造事端,把簡單警情復雜化,甚至引發社會矛盾或群體性事件。由此種種,這就造成了處警民警的畏難情緒。要作為,又該如何作為?這是無法回避的責任。處警民警必須靈活運用所掌握的法律法規,既要做到自我保護,又要做到有效處置,二者不可偏廢。
處置醉酒警情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處警民警熟練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在實戰中靈活運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等法律規章規定了對醉酒者的約束、處罰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钡诙倨呤邨l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七條規定:“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p>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可以對其采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p>
以上法律法規明文規定了對醉酒人的行為規范以及觸犯刑法的處罰,同時也明確了處警民警的權力、職責和處置醉酒警情的法律依據,對醉酒人行為的約束,以及在哪種情況下使用什么樣的警械,采取怎么樣行之有效的約束性手段。綜上所述,在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處置醉酒警情有法必依,做到文明、理性、平和、嚴格、公正,盡力處置好每一起醉酒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