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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著作權法對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移植

2014-03-11 06:50
研究生法學 2014年3期
關鍵詞:延伸性使用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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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著作權法對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移植

呂凌銳*

《著作權法》修訂草案第二稿引進了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我國當前著作權集體管理立法存在不足,在網絡時代將延伸性管理上升為法律制度確有現實必要性,因此,有必要引進這一制度。同時,需要結合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現狀及發展趨勢,在承認集體管理組織客觀的高度壟斷性基礎之上,逐步消除集體管理組織的行政色彩以體現其自治性,并同時加強外部監督,通過修訂配套細則及完善監督機制的方法,避免其權力地位的濫用,以實現延伸性集體管理平衡各方利益的價值目標。

著作權法 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 法律移植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已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從體例結構到具體內容均對現行著作權規則做出了實質性調整,包括在修改草案中新增一項“以會員制為主、非會員制為輔”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參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三稿內容變化明顯”,http://www.sipo.gov.cn/mtjj/2012/201211/t20121102_766829. html,最后訪問時間:2013年10月30日?!鳈嗉w管理組織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以下簡稱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該制度引發了包括著作權及相關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產業界、法律界以及廣大使用者在內的社會各界的廣泛討論。其中既包含著贊成者對其可行性、功效性以及價值取向的積極肯定,也包含著反對者對制度屬于硬性移植、減損權利人利益以及強化集體管理組織行政壟斷地位的質疑之聲。因此,有必要對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進行域外立法例的分析,以尋找我國引入該制度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一、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概念界定

就概念而言,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依據其不同的行使權利來源,分為自愿性集體管理、延伸性集體管理和強制性集體管理三種。自愿性集體管理是我國現行的管理方式,組織機構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管理活動必須取得權利人的授權;強制性集體管理制度要求著作權利人的某些特定權利只能通過集體管理組織實現;而延伸性集體管理(extended collective licenses)即是指在某些特定的著作權與相關權利領域,在全國范圍內具有代表性的集體組織可以管理沒有經過著作權人授權的作品,這種“延伸”管理的權利源于法律的規定或者國家授權。從性質和對象范圍來看,延伸性集體管理折中規定其管理對象范圍,一方面將集體管理組織管理作品的范圍從會員授權的作品“延伸”至非會員的作品,管理組織訂立許可使用合同的效力延伸至非會員;另一方面,延伸性管理方式賦予非會員權利人拒絕接受管理以及會員自由退出管理組織的權利。*Daniel J. Gervais ed.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10, pp 37-41.

從域外立法例和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發展史看,有關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法律規定發端于北歐五國。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初期,丹麥、芬蘭、挪威、瑞典和冰島五國在修訂著作權法的過程中鑒于廣播電臺、電視臺長期大量使用文字、音樂作品產生高額成本的狀況,修訂著作權法委員會提出首先在特定作品(主要是音樂作品)的廣播權領域適用延伸性集體管理,并逐漸將該制度擴展到作品的其它權利類型。*See Henry Olsson, “The Extended Collective License as Applied in the Nordic Countries”, http://www.kopinor.no/en/copyright/extended-collective-lisence/documents/the-extended-collective-lisence-as-applied-in-the-nordic-countries,最后訪問時間:2014年5月18日。根據北歐各國關于延伸性集體管理的規定,該制度的特點主要有:第一,集體管理組織必須在相關作品所在的法域范圍內具有代表性,這種代表性既可以指管理組織涵蓋了絕大多數權利人,也可以指其會員具有實質代表性。第二,集體管理組織與使用者通過自由的談判達成某領域內特定作品的許可使用合同,該合同具有擴張性,效力延伸至本國及外國非會員。第三,非會員權利人享有與會員平等的權利,并且有權拒絕接受集體管理。第四,使用者依據許可合同取得授權后,即可合法地使用包括非會員作品在內的約定作品且不必承擔侵權的風險。折中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獲得了多個國家的認同,如俄羅斯借鑒了北歐國家的立法經驗,在2008年正式生效的《俄羅斯聯邦民法典》中引入了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在《俄羅斯聯邦民法典》中,集體管理組織行使權利的來源是國家授權,行使權利的對象限于法律規定的六種類型。*參見孟祥娟:“試析俄羅斯著作權延伸集體管理制度”,載《知識產權》2011年第5期,第95~96頁。該法典第1244條第3款明確規定:“取得國家委托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受托組織),除依照本法典第1242條第3款規定的程序與權利持有人簽訂合同管理他們的權利外,還有權行使未與之簽訂合同的權利持有人的權利并為他們收取報酬?!?《俄羅斯聯邦民法典》,黃道秀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437頁。

從域外立法經驗來看,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主要是為了保護一國之內處于著作權保護弱勢地位的廣大著作權人,即試圖通過賦予集體管理組織以延伸性權力,來代表多數的著作權人行使其權利,從而更好地處理著作權許可以及侵犯著作權時的救濟等問題。*Daniel J. Gervais,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 in Canada: 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Report prepared for the Department of Canadian Heritage (2001), p. 12. Available at: http://works.bepress.com/daniel_gervais/28/, last visited on July 15th, 2014.

二、我國建立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我國在《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增加關于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規定,明顯參考了北歐諸國和俄羅斯在其民法典或著作權法中的有關經驗,這也反映了我國著作權保護實踐的需要,體現了著作權保護的制度智慧。從現實情況來看,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能夠較好地保護眾多著作權人的利益。在網絡信息時代背景下,新的作品傳播途徑衍生出許多碎片化的“小權利”,導致著作權人難以有效維護權益;使用者對作品的需求激增且使用方式多樣化,需要取得大量多重授權,大大降低了使用效率和收益。自愿授權性集體管理的上述局限性導致權利人、使用者在作品的創作、傳播、獲取、使用等一系列環節中的供求矛盾日益加深。確立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旨在緩解供求之間的緊張關系,是鼓勵信息產品創作、傳播與滿足產業發展需要之間平衡協調的中介。而在實踐中,在《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出臺之前,已經有部分業界人士和法律學者支持和呼吁該制度的實施。早在2009年,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與上?!笆啦笔聞諈f調局就簽訂過《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音樂著作權合作備忘錄》,約定由音著協向上?!笆啦钡慕M織者、參加者發放包括非會員音樂作品在內的“一攬子許可”,并代為解決在許可范圍內使用作品所引發的一切著作權糾紛。*參見“世博會音樂著作權合作備忘錄簽署 音著協給予一攬子許可”,http://www.legaldaily.com.cn/0801/2009-04/26/content_1082709.htm,最后訪問時間:2014年5月18日。全國政協委員張抗抗在政協會議第十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提交的《關于加強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建設的提案》,明確提出了關于建立“延伸集體管理”制度的建議。*參見張抗抗:“加強網絡著作權保護、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建設的提案”,http://www.zjjlb.net/news/8186 473-2.html,最后訪問時間:2014年4月26日。

而從理論和實踐來看,在我國著作權保護中增設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有著以下因素:

(一) 作品使用者“被迫”侵權的情況要求增設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

延伸性集體管理本質上是在網絡時代作品數量爆炸增長的情形下,為滿足作品使用者的需求而采用的模式,這有著深刻的時代背景。網絡時代作品數量爆炸且內容時刻變更,在傳統的自愿授權管理模式下,集體組織不可能將全部作品納入其管理范圍。自律的道德要求和守法的基本準則為網絡高效便捷獲取信息產品的現實環境所挑戰,兩相對比,擅自使用作品顯然具有更強大的利益驅動力和操作可能性,容易導致使用者往往出于效率和效益的需要而“被迫”侵犯著作權。*參見孟祥娟:“試析俄羅斯著作權延伸集體管理制度”,載《知識產權》2011年第5期,第93~96頁。如對于必須依靠大量使用作品維系自身運轉的產業(如卡拉OK行業)而言,在自愿授權管理模式下,經營者事實上逐一獲得權利人授權需要投入巨大的精力和高昂的成本,導致侵權行為頻發,但又無法完全禁止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參見梁志文:“著作權延伸性集體許可制度的移植與創新”,載《法學》2012年第8期,第122~125頁。此外,使用者需要使用作者不明或作者下落不明的作品以及外國權利人的作品時,由于無法獲得權利人許可而無法使用,或因許可成本過高而難以被合法使用,這同樣也會導致使用者“被迫”侵犯著作權行為的發生。因此,現行自愿授權管理模式在保護著作權方面陷入了困境,一方面保護著作權益會使海量使用者不能合法地獲取他們所需的全部信息,另一方面與使用者訂立發放一攬子協議,有可能存在侵權的潛在風險。*Brian R. Day,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Music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Age: The Online Clearinghouse." Texas Intelletual Property Law Journal 18 (2009): 195.由此可見,自愿授權管理模式面對網絡環境時既有悖于經濟效益原則,又不利于文化的長期傳播。于是,采取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成為一項可行措施。

(二) 非會員權利處于“低?!睜顟B呼喚增設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

在現行著作權保護規則體系下,由于集體管理組織覆蓋面狹窄,僅僅保護的是經過履行相應程序進入管理組織的權利人,而數量甚多的著作權人被排除在集體管理組織之外,處于某種“低?!睜顟B。一旦使用者侵犯權利人的著作權,管理組織之外的單個權利人通常居弱勢地位,加之訴訟成本過高、收益偏低且舉證困難,部分非會員著作權人明知自己的權利被侵犯仍選擇放棄維權。尤其是作者的“小權利”(如復制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因涉及的作者和使用者眾多、角色可以互換,導致權利人無法掌控所有使用情況,權利主張難以實現。而在采取延伸管理方式下,集體組織不但可以“憑借其自然壟斷地位在與潛在使用者協商中為所有權利人爭取到最大利益”,而且能夠幫助非會員管理上述諸如復制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難以有效行使的權能,降低非會員的維權成本,改善權利人的不利地位。*參見李鵬飛:“走進中國的延伸性集體許可”,載《電子知識產權》2013年第9期,第35~37頁。

(三) 平衡與協調利益矛盾指向增設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

利益平衡是知識產權制度的核心。而延伸性集體管理作為與著作權利用關聯的制度,目的在于確定并保護著作權,維持與著作權有關的各種利益平衡:一方面,延伸性集體管理為了促進作品的傳播,不僅使更多的著作權利人獲得利益,而且方便使用者使用作品,從而提高作品利用效率,并在著作權人與使用者之間尋求一個恰當的平衡點;另一方面,延伸性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便于著作權人行使權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并且可以有效地將單個的著作權人的權利集中到一起,能夠促進著作權的商品化和市場化,更好地促進著作權人利益。*參見杜偉:“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若干問題探析——基于著作權法的立法考量”,載《知識產權》2013年第1期,第68~73頁。而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產生的根本原因是上述兩方面利益需求的驅動。它旨在把著作權人與使用者乃至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沖突納入法律調整的框架之內,化解大規模的供求矛盾,進而避免版權市場的混亂無序,同時減少濫訴和累訴的現象。依法取得延伸管理權限的集體管理組織即是實現上述功能的協調器——一方面為非會員的利益訂立有拘束力的許可使用合同,另一方面有條件地為使用者承擔被訴的風險,實現特定領域內所有著作權人、使用者以及公共利益動態的、具體的平衡。

由此可見,作品使用者“被迫”侵權、非會員權利處于“低?!睜顟B、平衡與協調著作權人與使用人的利益矛盾都要求著作權法增設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但是,這一制度畢竟主要源于域外經驗,我國如何在移植這一制度的同時更好地保護權利人利益,同時促進著作權的保護,需要關注延伸性集體管理組織的基本模式。

三、 對我國建立延伸性集體管理組織模式的思考

前述已經明確我國需要移植延伸性集體管理組織。從域外經驗來看,在著作權法中移植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首先需要考慮其基本模式,即競爭模式抑或壟斷模式;其次,這種延伸性集體管理組織是行政組織抑或自治組織,也需要進一步分析。筆者認為,需要結合我國實際情況來建立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組織,同時消除組織的行政性質,從而更好地體現社會自治性質。

(一) 對延伸性集體管理組織的模式分析

從域外經驗來看,延伸性集體管理組織分為競爭模式和壟斷模式,這是在平衡權利保護和市場需求的過程中產生的,各有側重,也各具特色。因此有必要對這兩種模式具體分析比較,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來觀察延伸性集體管理組織的具體建立模式。

1.競爭模式

競爭模式強調平等的市場經濟主體在追求最高利潤的過程中實現生產資料的最優配置,達到最高的生產效率。自由競爭、優勝劣汰的市場環境為交易主體提供了廣泛的選擇空間,刺激企業不斷迎合市場需求、發揮自身創造力。美國、英國、加拿大等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均采取自由競爭模式,依據公司法或者競爭法對于同一類型的著作權設立多家管理協會。如在美國,音樂作品公開演奏權就由美國作曲者出版協會、歐洲戲劇作者作曲者協會和美國音樂廣播公司三家共同管理。*參見吳漢東:《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2頁。自由競爭管理模式為權利人和使用者充分實現意思自治提供了可能,尤其是賦予使用者取得授權的多元選擇,各主體之間的利益分配更趨近市場走向,在形式上更契合著作權的私權性質。

但是從另一方面來說,完全不具備壟斷因素的集體管理組織亦不可能得到長遠的發展。有論者認為,就同一種類權利來說,一個國家只應成立一個管理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著作權和鄰接權的集體管理的基本原則”,轉引自國家版權局編:《著作權的管理和行使文論集》,上海譯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34頁。其原因是自由競爭模式削弱了集體管理組織高度的代表性和權威性,權利人可能需要向共存的多家組織重復授權,使用者亦可能需要取得多次授權,造成社會整體管理效率降低、內容交叉混亂。而且,即使在實踐中采取競爭模式的美國,管理同一類型作品的組織也通常限制在兩到三家,可見這種所謂競爭模式的選擇堅信競爭不是可有可無,而是一定要有;但這種競爭很大程度上源自崇尚經濟自由的傳統觀念,而非競爭本身的優越性。因此,主張延伸性集體管理組織壟斷市場的模式呼之欲出。

2.壟斷模式

壟斷模式是相對競爭模式存在的另一種延伸性集體管理模式。就壟斷的性質來看,其可以產生規模效益、增加社會整體利益,而集體管理制度的存續恰恰需要管理組織保持相當程度的壟斷,并集中作品資源發揮規模效應,而且就某類作品建立唯一的管理組織,能夠降低授權使用者侵權風險、節約重復交叉授權的成本,有利于權利保護與市場需求的利益平衡。但是,這不意味著壟斷模式完全沒有缺點。在壟斷模式下,延伸性集體管理組織在會員數量、會員授權作品所占市場份額等方面占有絕對的優勢,如果組織濫用優勢地位為自身牟利或者主觀上帶有利益傾斜的偏好,那么壟斷帶來的整體利益就難以惠及各方主體,甚至可能出現危害當事人權益的現象,例如單方制定收費標準及分配比例、限制會員退出組織、強制發放一攬子許可等等,成為阻礙作品創作和傳播的因素。因此,壟斷模式與競爭模式二者各有所長,并無絕對的優劣之分,競爭能夠消除壟斷引起的某些負面效果,但是也會帶來新的問題;同時,發展到某種程度的競爭自身就可能導致壟斷。因此,無論做出何種模式選擇,都存在各自的弊端。有美國學者指出,知識產權與反托拉斯法的關系不是一個簡單的主題。各種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法律規則的精確經濟效果既難以從理論上予以估價,也難以從經驗上給以判定。*參見[美]Jay Dratler, Jr.:《知識產權許可》(下),王春燕等譯,淸華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495頁。也就是說,構建這樣一個集體管理組織,不僅需要綜合考慮壟斷與競爭兩種模式,而且需要考慮一國的實際情況,經過綜合比較,尋找最優的組織模式,同時將利益平衡原則貫穿于適用該種模式的全過程。

3.我國集體管理組織的壟斷模式選擇

在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各個集管組織之間的管理權限必須劃分清晰,業務范圍不得交叉、重合,即由一家組織負責管理同一種權利。由此可見,我國集體管理組織事實上采壟斷模式。但是,學界對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采取壟斷模式持有復雜的態度,并在一定程度上質疑壟斷模式能否適用于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參見盧海君、洪毓吟:“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質疑”,載《知識產權》2013年第2期,第50~51頁。有觀點認為,延伸管理的落實必須有賴于“對同一類作品允許一定數量的組織同時管理,保持市場的相對競爭性”,建構“適度競爭型模式”。*參見胡志海等:“我國應當確立適度競爭型著作權集體管理模式”,載《科技與法律》2013年第1期,第83頁。筆者認為,在當下現有集體管理組織內部運作機制尚未成熟的情況下,壟斷模式的延伸性集體管理組織仍有必要。

首先,集體管理制度的價值是以整體利益最大化為前提,實現各方利益的均衡。管理組織的運營狀況應當以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整體利益為根本判斷標準,不必過分拘泥于壟斷模式的弊端。其次,集管組織的性質和模式定位植根于各國具體的社會經濟環境和法律制度狀況。實現集管組織性質和模式的轉型需要一個長期、漸進的發展過程,有賴于整個社會經濟條件和法治條件的成熟,突兀地增加數量很可能導致組織之間弱化并存,甚至造成整個版權市場秩序的混亂。相比西方集體管理組織兩百多年的歷史,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起步晚、經驗淺,借助官方力量有利于發揮行政的主動性優勢,同時采取壟斷性模式有利于集中管理、降低設立和運營成本,在短期內形成具備一定規模的集體管理組織。自1992年音著協成立至今二十余年間,我國已成立五家集體管理組織,初步建成了涵蓋音樂、音像、文字、攝影、電影領域的基本體系。各集體管理組織在成立后便積極加入本領域的國際組織,*如音著協于1994年加入國際作者協會聯合會(CISAC),2007年加入國際漫畫樂曲復制權協會理事會(BIEM)。并在其協助下與多國簽署了雙邊協議,一個符合中國國情并與國際接軌的集體管理組織體系正在不斷發展和完善。由此可見管理組織的壟斷地位并不天然地具有危害性。正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所述,對于面對使用者來說處于一種實際壟斷地位的集體管理所采用的報酬標準和其他許可條件,政府的監督和干預僅在不得不阻止濫用這種壟斷地位的情況下和范圍內,才是合理的。*參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著作權和鄰接權的集體管理的基本原則”,轉引自國家版權局編:《著作權的管理和行使文論集》,上海譯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34頁。相反,管理組織的成立條件要求其具有在法域內代表相關權利人的利益的能力。保證集體組織的高效管理,保證延伸管理制度在實踐中得以貫徹實施,核心問題并不是在短期內削弱集管組織的壟斷地位,而是杜絕其濫用壟斷地位損害私權利、利用自身優勢牟取不正當私利,損害經濟效益和社會整體利益的行為。因此,就必須要通過外部監管和內部監督的做法促進集體管理組織的自治自律,同時逐步消除其行政色彩,以符合各國通例。

(二) 構筑自治的延伸性集體管理組織

目前,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認為是經授權從事一定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相關的組織由相應政府部門和版權組織聯合發起,或由相關版權協會發起、政府職能部門籌辦批準。例如,首家集體管理組織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就是由國家版權局和音樂家協會共同發起創立的。隨后成立的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由音像協發起、國家版權局籌辦、民政部批準成立。由此可見,政府部門在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籌建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推動作用,集管組織自誕生之日起便天然地帶有半官方性色彩。但是,各國在延伸性集體管理的制度設計均表明,去除管理組織濃厚的行政化色彩是建立和發展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則和必由之路,并通過賦予管理組織自治地位防止公權力不當干預,同時改進對于管理組織的監督機制,確保壟斷在合理的限度內發揮積極作用,從而促進權利保護與利益平衡。對此,應當做到雙管齊下,一方面消除行政色彩,增強管理組織的自治性;另一方面理順政府、組織、著作權人、使用者等多方面的關系,完善組織內部和外部的監督機制。

1.消除行政色彩,增強管理組織的自治性

雖然我國集體管理組織在政府扶持下建立,但這不能成為行政權力介入組織運營管理的合理理由。消除行政色彩,增強管理組織的自治性成為理順集體管理組織制度的首要任務,這是由以下幾點決定的。首先,構建管理組織權威性的基礎,是在實踐中有效連接著作權利人和使用者,維護雙方合法權利,在此,半官方性質并不必然代表權威和公信,相反還會有權力尋租之虞。其次,“政府的干預及其程度的把握,應以較之于市場自發解決問題所產生的社會成本更低而帶來的收益更高為基本判斷標準”,*吳漢東:“利弊之間:知識產權制度的政策科學分析”,載《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第12頁。在不改變壟斷運營模式的前提條件下,政府主管部門的介入極有可能導致行政性壟斷。最后,半官方的管理組織與政府部門存在過多的利益關聯,使得對組織的外部行政監督虛置。而且,基于歷史原因形成的壟斷模式也必須建立在高效的運作效果基礎之上,能夠協調各方主體的利益,并在未來制定的配套法律法規應當明確管理組織的獨立性,劃定管理組織的自治范圍。與此同時,通過制定并修改協會章程,發揮組織內部機構的作用,在私權利領域進行自治和自我監督,以抵制公權力的不當介入。

2.理順各方關系,完善監督機制

消除行政色彩是建設自治性延伸性集體管理組織的第一步。但同時,也需要在制度移植和改革過程中理順多方關系,完善監督機制,加強自我約束,從而促進制度的順利落實。

(1)理順內部監督,加強自我約束

從我國目前的實踐來看,集體管理組織的內部機構包括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會員大會作為權力機構通過行使法定職權監督組織的運作,可是我國沒有設立專門承擔監視職責的監事會或監事。因此,采取循序漸進的方式進行制度移植的過程中,可以在保持目前機構組成不變的情況下,加強會員大會的約束作用,同時允許一切利害關系人介入監督,比如賦予會員代位訴訟的權利。同時,在延伸性管理制度下,內部監督應當覆蓋管理組織職責的各個方面。在財產權利方面,重點監督使用費的收取和管理費的使用情況,人身權方面確保會員享有自由退出權、會員之間的平等權和對于重大事項申請舉行聽證的權利。另外,非會員與會員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鑒于集體管理組織具有行使非會員權利的可能性,因此各協會章程必須將會員的監督權有選擇地賦予個案中的非會員。如使用許可情況的查閱、咨詢權,相關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的審議、批準權。由于非會員不了解集體管理組織的管理信息,章程必須明確規定管理組織非會員的特殊權利,具體應該包括:非會員的知情權、確定使用費標準的平等協商權、使用費收取權、對于管理費提取數額異議權、參與糾紛解決權以及獲得救濟權。而除通過章程約束集管組織行為之外,保障著作權關系主體尤其是非會員權利還有賴于明確規定集管組織機構乃至個體的侵權責任、建立機構問責制度,有賴于建設信息資料完備且充分公開的作品數字化管理平臺。電子信息平臺應當定期公示延伸許可使用作品的交易、使用、收取轉付費用情況,為非會員主張權利提供方便渠道,為權利人、使用者和社會公眾行使權利實施監督提供快捷的途徑,確保組織運作公開、透明。

(2)確立合理的行政監督和司法監督

目前集體管理組織在成立后仍然與政府部門保持著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系。如前所述,只有在消除行政性壟斷的前提下,政府部門的監督才是有意義的。因此,行政機關與集體管理組織應當不存在任何利益關聯,同時監督的內容須控制在適當范圍內,例如審核集體管理組織的設立、變更情況,監管組織運作中的重大事項如管理費收取標準、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狀況等,否則會有不當干預之嫌。因此,完善行政監督的首要任務是確立適當的監督主體,完成國家版權局從組織的發起人到權力監督者的轉換,再進一步細化行政監督的內容和責任制度。根據目前已經公開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第五十九條之規定,集體管理組織使用費收取標準的最終裁定權屬于行政部門組織的專門委員會。缺乏司法機關對于使用費的裁判制度是權利人擔心作品“被定價”的重要原因之一,極有可能成為實施延伸性管理的重大阻礙。筆者認為,草案之規定確有公權力不當干預私權領域之嫌,也與《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確立的司法最終裁決義務相悖?;谀壳八痉C關審判壓力過大、司法資源緊張以及延伸性管理制度剛剛起步的現狀,暫由專門委員會進行最終裁決不過是一種權宜之計。就如同商標確權終審制度的發展進程一樣,賦予當事人司法救濟的權利,通過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方式對著作權使用費的行政確定標準進行司法審查,應當是延伸管理制度關于收費標準的發展趨勢。

結 語

在著作權領域,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來自域外立法的先進經驗,經過實踐證明,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能夠在信息時代既滿足保障著作權的權益,同時兼顧使用者與市場的需求,能夠很好平衡各方利益,體現知識產權制度的利益平衡核心。因此,《著作權法》修訂草案第二稿引進這一制度有其現實必要性,其目的是保護和平衡著作權人、傳播者、使用者各方利益,以法律手段驅動產業發展和文化傳播,以保障公共利益和社會的長足進步。觀察域外關于延伸性集體組織的競爭模式和壟斷模式,可以明確壟斷模式更能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但是,在我國集體管理組織同時具有半官方性的現實條件下,為體現延伸性管理組織的自治特色,更好地落實這一制度,就必須以細化的法律規則為支撐,消除其行政特色,逐步體現其自治性,同時通過完善對于集管組織的外部監督機制,規制其濫用行政壟斷地位的行為。要貫徹落實延伸性管理制度,將利益平衡的知識產權核心目標轉化為現實,切實推進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建設。同時,移植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能夠不斷在微觀層面擴大社會自治領域,進一步體現法治思維和法治要求,從而有利于推動法治中國的進程。*參見于浩:“當代中國語境下的法治思維”,載《北方法學》2014年第3期,第153~154頁。

*呂凌銳,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法學專業2013級碩士研究生(10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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