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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文官喪葬公文與喪禮制度建設

2014-04-16 23:05宋繼剛趙克生
古代文明 2014年2期
關鍵詞:禮制明代

宋繼剛 趙克生

提 要:明代文官死后,國家舉行官方祭奠、修墳、安葬活動,為官員構建死后的榮耀,彰顯國家褒獎臣下之意。此項舉措的落實,有賴于喪葬公文在各級政府間的傳遞與具體執行。喪葬公文既是政府行政文書,又是禮文化的承載體,研究其內容及運作,可以直觀感受明代由國家主導的喪葬禮制建設,以及國家如何在喪葬層面完成禮儀與行政的有機結合。

關鍵詞:明代;喪葬;公文;禮制

明代文官喪葬公文指明朝針對文官喪葬活動而發出的往來于各政府部門間的公文,主要涉及派遣專員祭奠死者和為死者修建墳墓事務。明朝喪葬制度規定,一定品級的官員死后,朝廷依據其生前功業、地位等為其遣官諭祭、造墳安葬,合稱為“賜祭葬”。賜祭葬與贈予官職、賜予謚號、立祠祭祀、皇帝輟朝示哀、恩蔭直系子孫等,共同構成朝廷對于官員及其家屬的褒獎和撫恤,統稱恤典。前人對于喪葬文書的研究多側重于分析祭文內容的文學特質以及公祭文文本政治文化的內涵分析。1本文將賜祭葬及相關喪葬公文置于恤典這一框架之中進行考察,探尋此類文書在國家文書行政活動與禮制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喪葬公文種類與行移過程

(一)喪葬公文的種類

喪葬公文大體分為請祭葬疏、題覆疏、祭葬札付、祭葬勘合、謝恩疏,亦有單獨的請祭、請葬疏和題覆諭祭、題覆造葬疏。

請祭葬疏是官員死后,由其親屬或同僚在向朝廷報告官員死訊之時攜帶的為死者申請賜予遣官諭祭和造墳安葬事項的奏疏,屬于上行公文。文中一般列舉死者履歷,凸顯其功業和德行,并舉出祭葬規制法條出處和見行事例,以此為死者申請死后榮耀。若死者家屬本身即是具有一定品級的官員,可以本人書寫并上呈朝廷;若家屬為平民,則需通過本地官長或死者的同僚代為書寫轉達。萬歷十六年(1588年),原任南京兵部尚書陰武卿去世,而其子陰鎔僅是一介官生,雖然身在京畿之地,卻無權上疏,所以請其父生前好友繼任南京兵部尚書的吳文華代為題請。吳文華出于“交承之誼”,慨然應允陰鎔要求,代為題請,并專門差遣千戶王都攜帶文書前往京師。疏稱:

南京兵部尚書臣吳等謹題為恤典事,武庫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據原任南京兵部尚書今病故陰武卿男官生陰镕通狀告稱,有父陰武卿……伊男匍匐奔喪,間關扶櫬,勢不能叩關,陳情懇乞身后恤典。臣某有交承之誼,臣某托僚寀之末,知之最真,憫之實至……為此據實具題,伏乞敕下吏、禮、工三部,俯賜給與贈謚祭葬,庶幾恩造有終,勞臣知勸。緣系恤典事理,未敢擅便,為此具本,專差千戶王都赍捧,謹題請旨。1

題覆疏包括對于賜祭和賜葬兩項內容的審核處理意見,賜祭事項由禮部題覆,而賜葬事項由工部題覆,分別呈報皇帝。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閏三月,太子太保兵部尚書總督陜西三邊軍務王以旂于任上病故,按照慣例應由同僚為其上疏以求身后之典,檢現存文獻未見該疏,但從《尚書王以旂祭葬謚》中可知當時申請了祭葬贈謚蔭五項,吏部、禮部、兵部就此事提請皇帝審批:

題為比例懇乞天恩俯賜祭葬贈謚錄蔭以光泉壤事??吹迷翁犹1可袝偠疥兾魅呠妱胀跻詳缭谌尾」?,除贈官錄蔭,移咨吏、兵二部施行外,合就照例與祭九壇,行移翰林院撰祭文,轉行應天府買辦祭物香燭紙,就遣本府堂上官致祭,工部應付棺木,差官造墳安葬……2

此份題覆疏將祭葬兩項合并上呈,兩天后即得到明世宗的允準,“賜祭葬如例,贈少保,謚襄敏,蔭一子為國子生?!?

祭葬札付是關于遣官諭祭和造墳安葬相關事宜的由上級發送至下級單位的公文,屬于下行公文,下級單位須嚴格依照文件內容執行。隆慶元年(1567年)四月,朝廷追賜王守仁恤典,下發祭葬札付,遣官諭祭,內稱:

類行浙江布政司,轉屬支給官錢,買辦祭物、香燭、紙,就遣本布政司堂上官致祭,仍將用過官錢開報戶部知數,毋得因而科擾不便,連送到司,合付前去,煩為類填施行等因到司。案呈到部,擬合就行浙江布政司,照依勘合內事理一體遵奉施行等因,備承移付,準此擬合就行。為此,除外札付本官,照札備承照會內事理,即便轉行該縣,支給官錢,買辦祭物、香燭、紙完備,擇日申請本司分守該道親詣致祭施行。畢日,將用過官錢,行過日期,明開動支何項銀數,備造青黃文冊三本申報,以憑轉繳施行,毋得違錯不便。須至札付者。4

王守仁是浙江布政司紹興府余姚縣人,此札付將負責諭祭的單位細化至縣一級,諭祭官員細化至浙江布政司寧紹臺道官員。

關于造墳安葬事項另有札付,由工部發出,現將萬歷輔臣王錫爵造墳札付節選如下:

工部為病故輔臣事,書填端字一千五百九十

一號勘合,仰直隸蘇州府比號相同,照依后開事件,作速完報施行,須至札付者,計開一件事……相應題請,恭候命下,本部照例給批定,限行兵應付本官前去直隸蘇州府比號相同,著落當該官吏將本官開壙夫匠五十名,每名出銀一兩,棺木一副,行屬派辦征給喪家,該府堂上官一員會同本部差官前去墳所,依式督理開壙合葬。畢日,備將給過銀兩數目造冊奏繳,仍具數報部查考等因,萬歷三十九年四月初四日,本部署部事右侍郎劉 等具題。初八日,奉圣旨:是,欽此。欽遵擬合就行,為此合札,依本部題奉欽依內事理,欽遵施行。

右札付直隸蘇州府準此

萬歷三十九年四月 日,對同都吏王勛

屯田司掌印官看訖6

王錫爵是南直隸蘇州府太倉縣人,致仕回鄉,萬歷三十八年(1610年)去世。7其喪葬事宜由中央政府委派蘇州府負責承辦,同時為使工程符合規制,工部要求委任專員與當地政府官員協同合作,竣工后將花銷造冊上報,以備考察。公文中列出負責對同即勘驗文件人員姓名,以防詐偽。工部屯田清吏司負責修建墳墓,1由其掌印官審核完畢,而后方可執行。

札付屬于下行公文,祭葬札付中的諭祭內容展現了禮部對于地方政府諭祭儀式的基本要求,造墳內容則反映了工部對于墳墓、棺槨諸項的限定,二者都屬于政策性和方向性文件。地方政府欲舉行合乎禮法規定的儀式還需遵照其他文件以確定細節,使名實相符,祭葬勘合即為重要的一項。

恤典是由國家賜予的榮譽,恩典內容以文書作為載體由京師達于四境,文書行移需要領取勘合?!胺残幸?,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有一應行移在外事務,儀部等四部各開事件移付,通具印信手本,赴禮科關填勘合,照會各布政司,并札付直隸府州,照依坐去勘合內事件,轉行所屬作急理辦?!?各部負責發放不同的勘合,出行乘車行船使用驛站需要兵部發給的勘合,祭葬勘合專門針對恤典而設,由禮部發出,就其內容而言,稱為諭祭勘合更合適。另有工部發出的造墳勘合,辦事人員關領勘合后,前往恤典負責部門,按勘合所列事項領取相應錢物。毛伯溫的諭祭勘合節錄如下:

禮部為比例陳情懇乞天恩賜錄微勞特賜恤典以光泉壤事,今填淮【準】字三千六百九十四號勘合,照會江西布政司比號施行一件,比例陳情懇乞天恩賜錄微勞特賜恤典以光泉壤事……類行江西布政司轉屬支給官銀買辦祭物香燭紙,就遣本布政司堂上官致祭,仍將用過官錢開報戶部知數,毋得因而科擾不便等因,連送到司,合付前去,煩為類填施行等因到司案呈到部,擬合就行為此,照會江西布政司照依勘合內事理,一體遵奉施行,計開:

一諭祭文九道。

一祭物,每壇豬一口,羊一羫,饅頭五分,粉湯五分,果子五色(每色五斤),按酒五盤,鳳雞一只,煠骨一塊,煠魚一尾,酥餅酥 各四個,雞湯一分,魚湯一分,降真香一炷,燭一對(重一斤),焚祝紙一百張,酒二瓶。

右照會江西等處承宣右政使司準此

隆慶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對同都吏仇約3

勘合中明確指派相應地方官員處理諭祭事宜,并詳列所需物品以為定制。工部造墳勘合節錄如下:

工部為比例陳情懇乞天恩賜錄微勞特賜恤典以光泉壤事,書填準字二千四百七十二號勘合,照會江西布政司,仰比號相同,照依后開時間作速完報施行,計開……原任太子太保兵部尚書毛 病故,系在京一品文官,造墳工料該價銀三百兩,夫匠二百名,每名出銀一兩,通共該銀五百兩,棺木一副。

右照會江西等處承宣布政使司準此

隆慶五年十一月初十日

對同都吏龔鏜4

祭葬勘合將所需人力、物品、錢款詳列于上,以供辦事人員作為喪葬標準,按既有規定完成遣官諭祭和造墳安葬的任務。

謝恩疏是死者家屬在國家賜予祭葬等恤典內容之后,親自撰寫的表達感激的文書。王錫爵為感謝明神宗賜予其父母祭葬恩典謝恩疏內稱:

奏為蒙恩祭葬亡親事畢三陳謝悃事……乃皇情閔然,猶以荒原宿草,恐潛德之遂湮,獨子單孫痛遺思之罔極,特頒大賚,申以恤恩,加籩至于五壇,開壙仍煩專遣。即今新丘就窆,湛露方濡。計其傭工復土之資,當損中戶十家之產。而況皇皇華袞,奕奕重綸,褒其母,因及其父,哀死者兼慰生者,則洪慈至仁,乃在掩骼埋胔之外,而渥典殊數,不待夜臺幽壑之光。臣之前疏謂死者復生,生者不死,豈虛言哉?……至于節次所奉恩典,則臣已鐫勒金石,垂之子孫,使一門世世,永矢于捐埃,四海人人普勸于忠孝,而此外則不不敢漫為雕飾之祠,以瀆圣聽矣。臣不勝剌心銘感,雪泣悲戀之至。5

謝恩疏對于君主所賜恩典表達無限珍惜與感謝,為使得恩典長存,往往將御賜文書內容刻石立碑,也通過這種方式向君主表達臣下繼續盡忠之意。

(二)喪葬公文的行移

多份喪葬公文在不同的部門和人群之間往來傳遞,既有上呈的陳請,又有下派的命令,還有中央各部門之間的往來探討,通過郵遞驛傳體系,中央與地方之間就官員喪葬事宜完成信息的交流,共同構建官員身后的榮譽。

京官與外官亡故,負責請恤的部門和群體有所差別。在京亡故者由中央官員或京師官員負責題請,而亡于外地者由地方官員代為陳請。當然,若官員家屬本身即為擁有上疏皇帝權力的官員則可親自題請。萬歷《明會典》規定,地方官若不代為陳請,死者的子孫可以直接上疏中央,經審核后賜予相應恤典,對故意作難的撫按官及其屬員會進行懲處。1但對于子孫微弱、戶無余財的家庭而言,尋求高官相助代為請恤仍是最重要的途徑。萬歷三十一年(1603年),南京鴻臚寺卿張朝瑞于任內病故,其子張應太只是一介監生,且張朝瑞為官清廉,家無余財,家人無法赴京請恤,恤典一再拖延。直至萬歷三十五年(1607年),南京官員董應舉“攝其衙門,睹記思人,既深景仰”,答應張應太之請代為上疏,為張朝瑞求“一壇之祭”。2

請祭葬疏到達中央政府后,禮部要移咨吏部調出吏部所存官員履歷,對照疏中所列內容,核準無誤后,擬定相應的諭祭規格,而造墳事宜要轉咨工部負責審核。

祭葬札付在下發之前要經過詳盡的討論,甚至關注到一些容易被忽略的細節。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禮部討論致仕工部尚書劉麟恤典,鑒于劉麟原籍江西,寓居浙江病故,為防止文書誤行原籍,所以強調所有的恤典內容經祠祭清吏司直接送至浙江。札付最后還關注到祭品事宜,但因職屬精膳清吏司,只需請該部門類行填寫即可,無需在此文書中詳列清單。3

祭葬勘合內容詳盡,且分為禮部諭祭勘合與工部造墳勘合,不但包括諭祭所需祭品、文書、負責官員,而且明列夫匠人數、棺木數量,甚至對于所需錢款也有具體數額的規定。值得注意的是,為了確保公文內容不被涂抹、篡改以致失實,在公文末尾列出對同人員的名字以作憑證。對同,即核對兩份同源文本是否有出入??焙现贫仁枪糯踔贫鹊睦^承與改造,符契一式兩份以供對照,勘合亦是如此,如負責人失于對同,導致文字不符,要受到懲罰。4

地方官在得到札付和勘合之后,開始著手祭葬事宜,而具體的效果需要通過死者家屬《謝恩疏》上呈朝廷,地方官上報的只有錢款、物料和人力的具體開銷賬冊。謝恩疏與請祭葬疏一樣,都要通過郵傳體系最終上呈到皇帝手中。

從請祭葬疏的上呈到祭葬札付、勘合的最終下發,官員喪葬公文在地方與中央、中央各部門乃至京官與皇帝之間行移,向不同群體傳遞信息,力求下情上達、上令下效,為官員構建身后的榮耀。

這里涉及到明代不同類型公文的名稱,明人陳懋仁言:“今制:上逮下者曰照會,曰札付,曰案驗,曰帖,曰故牒。下達上者曰咨呈,曰案呈,曰呈,曰牒呈,曰申。諸司相移者曰咨,曰牒,曰關。上下通用者曰揭帖?!?禮部、吏部、工部等部不存在隸屬關系,故公文用咨,而具體負責的各部清吏司在上報本部時要使用案呈,如禮部“祠祭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禮科抄出”,工部“屯田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該本部題準,禮部咨禮科抄出?!?禮部將吏部、工部轉遞的資料及處理審核意見匯總,再次擬定祭葬規格,上報皇帝批準,是為題覆疏。在獲得皇帝允準之后,轉入具體內容的探討,填寫發放祭葬札付。

二、喪葬公文與文官恤典運作

官員喪葬公文的傳遞與執行是國家公文行政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通過遍布全國的交通

網絡和數量眾多的行政文書,國家政令層層傳達至地方,地方的信息也通過文書行政體系上傳至中央,以完成上下之間信息的暢通。公文傳遞與執行過程中,傳達路程的長短、執政者的態度、文書的具體內容等,都會影響傳遞和審批核準的時間,而承辦部門的人力、財力狀況又會影響官員喪葬儀式的執行效果。日本學者小林隆道指出“文書的傳遞路徑,乍一看,似乎文書傳遞是系統而機械的。但是……當時的人事變動以及作為其背景的政治動向,實際上對文書傳遞有著阻礙或促進的作用。這對制度與運作的研究有很多啟發。連履行手續的文書也會由于個人的關系發或不發,這一事實促使我們在文書行政研究以及制度研究中更加重視檢討制度實際運作問題的必要性?!?

首先,文書往來產生的時耗可能影響遣官諭祭和造墳安葬的效率。時耗可分為常規時耗與非常規時耗。常規時耗指在文書往來傳遞暢順的情況下,因地理位置的差別、交通條件的限制所產生的時間消耗。以南直隸官員進京為例,走水路需要耗時四十日。2張居正父親張文明于萬歷六年(1578年)九月十三日在湖廣江陵家中病故,九月二十五日,張居正才得到訃聞,3

耗時約12天。一般公文從北京到陜西都司,耗時86天;至陜西行都司并甘州后衛,耗時174天;至四川都司,耗時172天;至四川松潘衛,耗時192天。4這幾個地方是明朝西北、西南地區的邊遠之地,交通不便,往返一次亦耗時1年??梢韵胍?,正常的文書傳遞耗時大致在數月左右,在距北京較近地區為官者,其死后的訃文和請恤疏能較快到達中央,而身處邊地亡歿者則仍需等待時日。

非常規時耗指由于人為因素而導致了文移往來,耗時長久。既有諸事叢脞,難以盡理的客觀原因,又有政見不同,派系攻擊導致的文書淹滯。萬歷朝,孫鑨居家去世,“嗛公者方在事,久之始得恤典?!背绲澇?,楊嗣昌與盧象升有隙,盧象升戰死于河南,“順德知府于潁上狀,嗣昌故靳之,八十日而后殮。明年,象升妻王請恤。又明年,其弟象晉、象觀又請,不許?!?

其次,文書的內容及執政者的態度影響了祭

葬的規格。請恤疏、題覆疏、祭葬札付和祭葬勘合是祭葬正式開始前決定其最終結果的重要文書。請恤疏和題覆疏都有撰寫者對于死者恤典規格的預設和期待,但是陳請者為使受益人獲得高規格的恤典,往往會夸大某些事實,只言功業而不提過失,有時會導致事與愿違。嘉靖三年(1524年),大同兵變,巡撫張文錦遇害。明世宗命侍郎李昆赦免亂卒之罪,而后李昆為張文錦請恤典,不報。久之,張文錦的父親張政大言其子守安慶功,禮部為之請,終不許。張文錦妻子李氏再次上疏哀請,觸怒明世宗,命執赍疏者治之。6嘉靖二十七年(1548年)三月,總兵周尚文戰死,其子陳敘功伐乞恤典,詞近夸??瞥忌蚴鴱蜑槭枵垉炐?。明世宗怒,不但不予批準,而且懲處沈束以為訓誡。7嘉靖朝被罷官的府丞朱隆禧因向明世宗進獻方術而得寵,死后其妻子鄭氏請恤,時任禮部尚書吳山以其原為“考察之退”,又因“訪道目為妖人”,接到請恤后堅持不與。1對于恤典的預期規格源于恤典條文與既有的恤典特例,而諸多特例在一定程度上沖擊了條文的權威性。鑒于特例的規格高于條文所限定

的規格,為使死者獲得最大的榮譽,在遣官諭祭

方面通常會提及加祭事宜以供參考。禮部題覆致仕工部尚書蔣瑤祭葬贈謚疏中列出《明會典》并見行事例,“兩京文職二品病故者,祭二壇,有加東宮三少者,加祭二壇”,題覆掌太常寺工部尚書徐可成祭葬疏時特別列出與徐可成出身、經歷和待遇相似的郭英文獲得加祭一壇的恩寵。奉圣旨:“郭文英雖系工藝,久竭覲【勤】勞,每承面諭,準他乞,還加祭一壇,欽此?!?

祭葬札付和祭葬勘合基本上確定了即將施行的遣官諭祭規格。請恤疏和題覆疏重點在于審核與討論,給出處理建議;而祭葬札付已經是明確的下行文書了,各部門已經做出了最終決議,重在下級單位的執行。祭葬勘合不僅僅是一份憑證,還是一份遣官諭祭的詳案,札付與勘合內容的結合使得接下來的遣官諭祭合乎禮法與人情。

最后,承辦部門人力、物力、財力情況會影響祭葬規格的執行效果。官員的喪葬儀式多由地方政府承辦具體事宜,中央政府只是發放喪葬公文用以限定喪葬禮儀的規格,以保證名副其實,不可僭越。通常情況下,喪葬儀式的所有開銷要由地方政府先行撥款墊付,事畢造冊登記,再到中央報銷開支,所以,當地政府的財政狀況會影響喪葬儀式的執行效果。萬歷六年(1578年),致仕內閣首輔吏部尚書高拱去世,應得造墳安葬錢款遲遲難以到位,首輔張居正專門寫信給河南巡撫周鑒,希望從速撥付?!肮氏嘀行裆形丛?,聞恩恤葬價,有司未能時給,此仁人之所隱也,不揣溷冒,敢徼惠于下,執事惟公哀憐之,冗不及悉,統惟鑒存?!?雖然高拱恤典的延滯與執行不力有政爭的成分,但對于動輒數千兩的喪葬開銷,河南地方政府難以迅速籌措以致延誤也在情理之中。這是因為,祭葬開銷本不在預定的政府財政支出計劃之中,屬于臨時性支出,而工程中人力的調撥、物料的采買也需時日。

三、喪葬公文與明朝喪禮建設

文官喪葬公文雖屬于公文行政體系,因其內容的特殊性,使得它在國家喪禮建設中也扮

演了重要的角色,成為禮從思想轉化為實踐的重要載體和媒介,使禮具象化,以可見的實物和儀式展現禮的意涵,即等級和規范。

(一)禮的具象化

禮的具象化需要載體,就喪禮而言,通過三類載體作為媒介,以完成從思想轉化為實踐的過程。第一類載體是喪禮條文及相關法規,第二類是執行法規條文的喪葬公文,第三類是可以直觀感受的喪葬儀式和墳墓,這些都需要行政系統執行人員的積極配合才能落實。直至漢代,禮與樂、政、刑仍各自發揮作用,“禮節民心,樂和民聲,政以行之,刑以防之”。4梁滿倉認為這些論述多偏重禮的熏陶作用,而不是從制度上對人的行為舉止進行規范。吉兇軍賓嘉五禮在魏晉南北朝時期完成了制度化的演變,從最初側重于個人及群體的道德層面向道德教化與行為規范發展,同時還擔當起治國與修身的雙重任務。5明代國家對于喪禮制度的建設秉承教化與規范雙重目的,通過喪禮條文、法規、喪葬公文、喪葬儀式和墳墓等予以落實。

首先,思想家撰寫的禮書和執政者編纂的政書及相關典章制度是對于禮學思想和禮制高度概括性的條文總結,設定了符合儒家思想的喪葬原則和行為準則。由國家公開刊刻施行的《明集禮》、《明會典》、《恤典條例》等使禮變得具體,具備了可操作性。其次,喪葬公文是禮制思想、禮儀條文與國家行政的有機結合,喪葬公文中對于上述條文及典章制度的援引及擬定的喪葬規格使禮從思想、條文變成行動規范。最后,國家行政體系通過對喪葬公文內容的貫徹執行,無論是官方主持的隆殺不等的祭奠儀式,還是規格有別的墳墓,都以一種可見的、具象化的方式向更多的人傳達禮制中等級與規范的精神。禮從理念、思想濃縮為文字,轉換為法條,再依托于公文,最終變成了實物和具體的儀式,這個過程可以使更多的人直觀地感受禮的存在,而不僅僅將其設定為古圣先賢的理想。

喪葬公文雖然屬于行政公文體系,但不同于其他諸如征糧完稅的行政公文,在擬定和執行過程中更多突出其禮儀教化和等級規范的一面。隆慶時,巡撫江西右副都御史劉光濟與巡按江西監察御史顧廷對聯名上疏為多位已故文臣請祭葬之典,個人的功業、德行與可預期的教化功效均被列入奏疏?!耙陨现T臣委皆行誼卓越,心術純正,克裨世教,見重鄉評,堪列上等,均應再為陳乞者也?!?毛棟為其父已故太子太保兵部尚書毛伯溫題請祭葬之典,特意強調“恩被朽骨,以勵臣節,以為人臣趨事服功之勸”。2工部嚴格依照喪葬等級的規定,為毛伯溫擬定適合身份的祭葬內容。

今該前因通查案呈到部,看得原任太子太保兵部尚書毛伯溫病故,系在京一品文官造墳,工料合給全價。及照本官抱經濟之弘才,抒安攘之遠略。按方總憲,朝野共服風裁;筑堡款夷,南北茂著勛績。似應差官造墳安葬。查得本部屯田清吏司主事耿 在任,堪以差委。3

按照規定給予全價的造墳料價銀和工價銀,鑒于死者的身份和地位,特別指派工部屯田清吏司主事耿某前往督辦。嘉靖初年文官造墳料價規定,“一品,料價銀三百兩,夫匠二百名,每名銀一兩”。4于是,工部將擬定的內容落實在下發的造墳勘合之中:“原任太子太保兵部尚書毛(伯溫)病故,在京一品文官,造墳工料,該價銀三百兩,夫匠二百名,每名出銀一兩,通共該銀五百兩,棺木一副?!?

喪葬公文為死者的祭奠儀式和墳墓修建提供了制度和法律支持,由中央下發至地方的公文意味著國家力量介入官員的喪葬儀式,由官方出面主持具體的喪葬儀式,包括派遣本地官員定期祭奠和以官方力量修建墳墓。為順利完成祭葬儀式,需要動用國庫乃至地方府庫錢財,派遣工匠,征調力役,備辦物料,在理論上無需死者家屬出資。弘治年間,致仕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馬馴在家鄉福建去世,“訃聞,賜祭葬如例”。6福建布政司共花費本處官銀1150兩,依照死者品級修建墳墓?!岸紤楍R馴,以弘治五年故,其子綜奏請葬祭,詔許之,遣官,敕工部進士嚴泰造墳,本布政司動支官銀一千一百五十兩,委檢校董瑄、典史廖珪督工修造諭祭碑亭、坊牌、門樓、石人、石馬、石羊、石虎、石翁仲,禮儀如式?!?對于朝廷重臣,國家還有額外賜予的喪葬費,除去基本的喪葬開支,剩余部分可用作改善死者家屬的經濟狀況。萬歷時,禮部尚書兼翰林院學士余繼登去世,“賜祭幾壇,使使護喪,出少府金錢治葬如法,蓋上之篤念講臣,恩恤備渥如此?!?禮部左侍郎兼翰林院侍讀學士張一桂去世,“上念公故在講幄,軫悼之,遣官臨祭其家,出少府金錢營葬事?!?少府在后世專指皇帝私庫,顏師古曰:“大司農供軍國之用,少府以養天子也?!?0

恤典條文如果不能用于實踐,就永遠是抽象的條文,喪葬公文為思想的實踐提供了保障,同時也是國家權力在喪葬領域的一次體現。國家行政體系積極參與喪葬制度內容的落實,使得禮教與行政相結合,喪禮的落實有了支撐點,而政治制度的推行也具有了宣教的成分。

無論是喪葬法條,還是喪葬公文,其內容都反映了國家禮制建設的核心,即不同階層的人

們在等級分明的政治、社會結構中享受應得的權力,負擔應有的義務,上下有等,各安其位。落實到恤典之上,則以禮典之隆殺展現死者身份之高下、功勞之大小。明人徐學謨就曾指出:“為照恤典之設,所以酬功而示勸也。故典禮之隆殺,視人品之高下與勞勣之多寡,其上贈、謚、祭、葬,其次無謚,又其次,止其祭、葬,品式具備,莫可干越?!?

官員恤典區別于平民喪葬儀式的一大特征是國家力量的介入。喪葬禮儀的基本表現形式包括定期祭奠和修建墳墓,而死者家屬可憑一己之力承擔這兩項工程,甚至富裕者可以在官方不予追查的情況下,僭越禮制,修建高墳大冢。但是,這些卻不屬于恤典,沒有國家榮譽且逾越禮制規定的喪葬儀式,只能算作孝子賢孫尊父敬祖的極端表現。

(二)明朝喪禮建設的局限性

法條和公文一方面為禮從理論轉化為實踐提供了保障,但同樣因載體的限制使國家的喪葬禮儀制度建設存在局限性。主要表現在制度設計者照搬古圣先賢言論、前代制度而忽略古今差異,公文內容日漸繁冗、文風漸趨駢儷導致公文閱讀和處理的壅滯,而民眾普遍文化水平低下與被動應役當差使得制度的具體執行與原初設定存在差異。

稽古定制是明太祖為掃除元代制度和習俗所標榜的口號,“朕經營天下,事事按古有緒?!?“元氏胡人事不師古,設官不以任賢,惟其類是與,名不足以副實,行不足以服眾,豈可取法?”3為此頒布了《稽古定制》,而考察其中有關墳塋和碑碣石獸等制的詳細內容,大多照搬《大唐開元禮》和《政和五新禮》等唐宋禮書的內容。這些禮書的內容是否真的反映了唐宋時代的生活狀況尚且存疑,全文謄錄數百年前的制度條文并作為當下喪葬禮儀的基本制度,這種做法有待商榷。

現存明代文官喪葬公文多為明中葉以后的資料,內容繁冗重復。嘉靖朝《題侍郎范嵩祭葬疏》1300余字,4《題致仕鄖陽右副都御史于湛祭葬疏》2200余字,每個負責審核的部門都會全文謄錄送至己處的文書。5明人認為,這是武宗時代荒嬉廢務、胥吏為患所致,“及武宗之時,不親政事,臣下遂因循自逸,不事刪削,惟聽吏胥全具文移,或一事而重言,或一本而數紙。雖臣等竟日有不能周讀一過者,乃以上勞君父,為治之體,豈當如是?”6

制度的執行效果不但要看始端的設計者、中段的承接者,還要關注末端的執行者,三者的素質和能力共同影響了最終的效果。國家對于官員喪葬禮儀具體執行的指揮命令僅到達縣一級官員,主要通過文書行政體系下發多份喪葬文書,使地方官員調動人力、物力、財力圓滿完成中央政府派給的任務,即使中央派出專員負責諭祭和造墳安葬,也需要地方官員的密切配合。國家的喪禮設計末端只到縣一級政府,不關注縣官如何應對具體錢款、物料、工匠、夫役的調撥和派發,國家能夠做出的最細致的規定便是在粗線條的禮儀規定之下,給出一份明確包括喪葬錢款數目、用工人數、祭品數目的清單。

國家借助文書行政體系完成對于喪禮的建設和喪葬儀式的執行,但是“文書行政的主體是官吏,文書在各個官署之間往來。一般百姓并不參與其中,文書最初就不是為了百姓閱讀理解而撰制的?!?所以,鑒于禮書、典制書籍、公文等閱讀群體知識水平的限制,國家的執政者們對禮儀制度的設計更多集中在原則方面,對于具體的條文不作更加詳細的設定和規劃,這些都造成了恤典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出現百姓不理解恤典的國家榮譽從何而來,在何處體現,且將修建墳墓看做同修建倉庫、堤壩一樣的派差應役,嘉靖朝首輔張璁妻子的墓穴即出現漏水。2當然,這些已經超出了國家賜予祭葬的范圍,也溢出了國家喪禮建設的范圍,因為國家的影響力只能覆蓋一個層面,即在原則性和總體方向上把握對于死者的褒獎,并給出較為明確的指令。至于恤典的影響是否可以像謝恩疏中所描寫的鄉里為榮、垂于萬世,則不在國家喪禮建設所能掌控的范圍之內。即便民眾可以讀懂喪葬公文所記錄的內容,明白了恤典所代表的國家榮譽,但是官府派遣差役、調撥工匠給民眾帶來的負擔和驚擾會立即沖淡這份感受,死者家屬感受到的國家榮譽與應差服役的工匠們必定不同。

小結

明代通過喪葬公文的往來傳遞,將喪禮的精神內涵用制度進行具象化展現,借助公文行政體系的運作,以一種多數人能夠理解的外在表現形式,直觀地呈現國家對于有功之人的哀悼和賞酬回報,通過定期的祭奠活動和聲勢浩大的造墳安葬,為死者構建死后的榮耀。粗線條、原則性是國家喪禮建設遵循的準則,為具體細節的施行預留了一定的空間,借助公文的權威性和強制性使得喪葬禮儀可以落實到具體的任務之上。公文套語和程式化表述使得國家對于喪葬禮儀制度的建設多集中在祭葬內容的審批過程中,對于最后的執行情況不直接掌控,也無法一一掌控。國家對于喪禮內容和執行部門的設置使得國家指令僅波及到縣一級官員,死者家屬、地方官員、民眾對于喪葬公文乃至整個恤典有不同的看法和感受,顯示了國家喪禮建設的局限性,即頂端設計與具體執行之間的差距。

[作者宋繼剛(1983年—),東北師范大學歷史文化學院博士研究生,吉林,長春,130024;趙克生(1967年—),肇慶學院西江歷史文化研究院教授,廣東,肇慶,526061、東北師范大學亞洲文明研究院兼職教授,吉林,長春,130024]

[收稿日期:2013年12月10日]

(責任編輯:趙軼峰)

1 [日]富谷至著,劉恒武、孔李波譯:《文書行政的漢帝國》,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346頁。日本學者富谷至論述的雖然是漢代文書行政體系,但筆者認為此論斷適用于整個古代文書行政體系。

2 張孚敬:《太師張文忠公集》卷8,《乞恩改葬》,《四庫全書存目叢書》集部第77冊,第18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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