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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地理標志權和商標權沖突的表現、原因及對策

2014-04-18 10:33陳洪超CHENHongchao李鍵LIJian齊虹麗QIHongli
價值工程 2014年23期
關鍵詞:保護模式商標權商標法

陳洪超 CHEN Hong-chao;李鍵 LI Jian;齊虹麗 QI Hong-li

(昆明理工大學質量發展研究院,昆明650500)

0 引言

地理標志是與產地地理環境和人文歷史緊密關聯的具有獨特質量的特色商品。我國從1984年決定加入《巴黎公約》起,真正揭開了我國保護地理標志的序幕,雖然我國地理標志事業已經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是仍面臨諸多問題。例如制度設計不合理,質檢總局、工商總局和農業部各自為政,行業管理不協調,[1]產權不清晰,進而制約了地理標志保護和開發利用。下面筆者將著重探討地理標志權和商標權之間的沖突問題。

1 地理標志權和商標權間存在沖突的具體表現

1.1 在先注冊的普通商標權與在后地理標志權的沖突 由于歷史原因和客觀不可改變的因素,造成在先注冊的普通商標權與在后地理標志權的沖突在我國比較普遍,一企業主體先前依照我國《商標法》相關規定,依法登記注冊成為普通商標,享有了商標專有權,只是此商標上含有相關地域的特色產品名稱字樣。后來,隨著我國地理標志法律保護工作的逐步開展,相關地域的另外一些生產相同產品的企業也向當地質監部門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并最終得到國家質檢總局的批準,獲得了地理標志權。此時,兩個不同主體同時享有同一地理標志權,而且地理標志權和商標權都受到法律的保護,金華火腿案是這一權利沖突的典型代表。浙江火腿是浙江金華地區的傳統名特產品,原告浙江省食品公司于1982年獲得“金華火腿”商標,2002年8月金華市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并得到批準,形成了“金華火腿”商標和“金華火腿”地理標志產品兩種權利并存的狀況。浙江省食品公司于2003年將一家使用地理標志的企業告上法庭,控告該公司侵犯了“金華火腿”注冊商標專用權。最終,法院按照依法同等保護原則、尊重歷史和權利義務平衡原則、誠實信用三原則,認為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但是原告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該案以允許商標和地理標志并存而結束。

盡管上述案例在實踐中得到了具體的解決,但是并沒有從根本上消除此類沖突的根源。此外,法院雖然照顧了原被告雙方的利益,但卻忽視了權利并存的前提勢必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和混淆。

1.2 在先注冊的證明商標權與在后地理標志權的沖突 相關地域的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等相關主體先前依法申請證明商標,并在工商行政部門進行了注冊登記,獲得證明商標專用權。而后另外地域的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等又向當地質監部門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并最終獲得國家質檢總局的批準,獲得地理標志權。此時在先注冊的證明商標權與在后地理標志權就形成了沖突。

以紹興黃酒案為例,“紹興黃酒”證明商標注冊在先,紹興市黃酒行業協會是證明商標權利人,隨后紹興市政府也成功進行了紹興黃酒地理標志的申報工作。但杭州市蕭山區的三家企業也申報使用“紹興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并獲得相關部門的批準。此時對于產自紹興的黃酒這一地理標志來說,則擁有三個不同的權利主體,這明顯違背了“一物一權”基本原則。從此案可以看出,我國不但有商標和地理標志權利沖突,還存在著不同地理標志權之間的沖突,針對此種矛盾的現象,相關部門至今仍然沒有明確的處理意見。

2 地理標志權和商標權間存在沖突的原因

地理標志權和商標權間存在的沖突,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其中以下兩個因素不容忽視。

2.1 法律移植與歐盟、美國模式的影響 地理標志作為一種舶來品,起初是因為我國在1985年加入《巴黎公約》時承諾履行保護貨源標記或原產地名稱的義務,而把該制度逐漸移植到國內進行立法保護。最初我國對有關地理標志的爭議案件是以商標行政個案的方式進行保護,尤其是在經歷了三次有關知識產權的中美貿易摩擦爭端和《TRIPS協議》談判后,才逐步確立了我國以商標法為主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另外,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中國在美歐地理標志之爭中一直保持沉默,這更使其成為美國、歐盟重點拉攏的對象。[2]以專門立法保護模式著稱的歐盟國家法國,其農業部早在1995年就與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開展了一系列的合作與交流,也正是由于此歷史原因,造成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有著明顯的法國保護模式的烙印。

2.2 立法混亂和部門利益爭奪 如果作為上位法的《商標法》能夠為地理標志提供充分保護,或者我國如果有一部專門保護地理標志的法律,對地理標志的注冊、使用、保護等問題作出明確、詳細的規定,作為下位法的部門規章《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就沒有必要對上位法中已有的涉及地理標志保護的規定進行重復立法。[3]從實際情況來看,兩部門規章確實為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提供了更具可操作性的規定,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商標法》中有關地理標志規定的漏洞,同時國家質檢總局和農業部也各自發揮著自己的專業技術優勢,很大程度上促進了地理標志的發展。但是,《商標法》和兩部門規章在申請主體、申請程序、注冊使用、技術規范等多方面規定并不一致,三部門也出于各自部門利益,相互之間獨立操作運行,并沒有一個有效的協調機制。當前,我國地理標志保護工作面臨的最大困擾來自于管理體制上的沖突,即行政管理部門之間權限的沖突和碰撞。[4]這也是目前我國地理標志權和商標權沖突的重要原因之一。

3 國外地理標志法律保護模式借鑒

目前國際上地理標志法律保護模式主要有以法國為代表的專門法保護模式、以美國為代表的商標法保護模式、以日本為代表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模式三種,其中前兩種法律保護模式最為重要。下面從法國、美國這兩個典型的國家為例,探討地理標志法律保護模式的選擇。

3.1 法國 1824年法國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保護地理標志的專門法。經過一個多世紀的發展,法國已經形成了一整套從注冊申請到注銷全流程的具有法國特色的AOC(受控原產地名稱)強保護制度。國家原產地名稱局(INAO)全面負責管理原產地名稱的注冊并代表生產商利益,特定地域的生產商享有對原產地名稱的專有使用權,對于可能貶損或者弱化原產地名稱聲譽的任何使用行為,都有權制止,原產地名稱不得視為通用名稱,可見,產品只要獲得原產地名稱注冊,即受到法國法律的嚴格保護。[5]在地理標志和商標進行沖突時,大多也通過司法確認和行政確認的手段,優先保護地理標志。另外法國也對本國的葡萄酒、烈性酒、奶酪等地理標志實行差別的特殊保護,《TRIPS協議》中對葡萄酒、烈性酒的額外保護就體現了這一點。同時法國對本國地理標志的國際保護也是不遺余力,積極倡導和推動締結地理標志雙邊、國際條約,極力主張給予地理標志高水平保護。

法國高水平保護地理標志為其帶來了巨大的經濟利益,也保護了當地傳統文化。但同時帶來一些問題,由于過于強調按照傳統工藝流程進行生產,產量較低,形成以生產為導向而不是以市場為導向的局面,削弱了市場競爭因素。另外法國模式對私人的創造性可能是一種障礙,“根據法國制度,發現者除使用權外,喪失了與該地理標志相關的所有其他權利?!盵6]美國、澳大利亞等地理標志新興國家大膽采用新技術、新工藝進行生產,已經對歐盟舊世界地理標志國家的產品市場占有率構成挑戰。另外,專門法強保護模式和制度實施成本很高,許多國家還主要采取原有的商標法保護模式,以節省法律成本。

3.2 美國 美國的歷史相比歐洲和亞洲一些國家比較短暫,因此沒有太多的歷史悠久的著名地理標志產品。美國采取的是證明商標的弱保護模式,這種模式不認為地理標志是一項獨立的知識產權,而是商標的一個子集。美國對于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并沒有什么特別標準,主要審查其使用實例和記錄中的證據,以判斷該地理名稱是否是作為證明商標使用的。當地理標志被注冊為證明商標后,適用于商標法,根據優先權原則來解決商標權利之間的沖突??梢?,在地理標志保護方面,美國與法國有著截然不同的保護模式。

美國采用地理標志商標法弱保護模式,是與其歷史文化背景緊密相連的,美國在地理標志方面沒有太大的利益,因此極力反對專門法保護模式。除此之外,美國的主張還有以下理由:第一,幾乎所有的國家都在運行商標制度,還有一些相對完善的國際商標注冊制度,如馬德里協定等。第二,地理標志是一種私權,產權主體分明,避免了專門法保護產權不明晰的弊端。第三,可以利用商標制度已有的執法體系,節省執法成本,有效避免因主管機關不同而引發的沖突和糾紛,有效緩解地理標志和商標的沖突。[7]2014年4月3日,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美國專利商標局共同舉辦的中美地理標志研討會在北京舉行。美國專利商標局發言人認為,中、美地理標志保護體系基本相同,是通過集體商標、證明商標進行注冊和保護。農業部、質檢總局的登記體系在美國沒有對應體系。

4 地理標志權和商標權相互協調的路徑選擇

結合國內和國際因素來看,商標法和專門法保護模式會在長期內共存,探討到底哪一種保護模式更好,并不能解決現實生活中的矛盾。筆者認為,當務之急是要找到兩種保護模式的平衡點,以便讓兩種制度能協調發展,促進地理標志保護水平的提高。

4.1 確立“時間在先,權利在先”原則 《商標法》中處理商標申請和商標注冊沖突的“時間在先,權利在先”原則,同樣可以靈活地用來解決地理標志權和商標權的沖突。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中,保護在先權是一個通用的基本原則,特別是在涉及到幾種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保護發生沖突時,更是如此。

確認在先權原則,可以解決大部分地理標志權和商標權的權利沖突。但是在特殊情況下,我們應該以更加靈活的方式來解決兩者的矛盾。例如,如果由于歷史的原因和客觀不可改變的因素,一市場主體誤將地理標志注冊為普通商標,且經過該市場主體的努力,該產品已經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那么就應該允許商標和地理標志共存,以顯示實質的正義,與此同時,應對此市場主體商標的使用和轉讓進行一定的限制,避免消費者產生混淆。而對于含有地名的商標,其商標的知名度主要不取決于該地名的地理因素而是由人為因素創造出來的,應當鼓勵該商標繼續為個人所有。[8]

4.2 盡快建立部際聯席協調機制 按照《商標法》相關規定,地理標志以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的形式申請注冊,而《地理標志保護規定》也有明確規定,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必須依照其規定注冊登記,接受監督管理。這就意味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地理標志和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兩種申請注冊程序完全獨立運行。此外,在我國《農業法》中亦明確規定:“國家鼓勵和扶持發展優質農產品生產;符合規定產地及生產規范要求的農產品,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p>

三個部門各司其職、各成體系,并且擁有三種不同的地理標志標識。造成同一產品向多個部門申請地理標志的狀況,出現管理權限的重疊和重復執法現象。應盡快建立地理標志工作部際聯席協調機制,按照便利申請、統一對外、加強保護的原則,整合業務流程、統一政策標準,加強三部門的協調配合,定期對我國地理標志的申請注冊情況進行通報,建立統一的地理標志資源數據庫,以便更好地促進地理標志事業的順利發展。

4.3 加強地理標志保護的地方立法 目前我國對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地方立法比較少,僅有《陜西省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蘇州市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杭州市西湖龍井茶基地保護條例》、《地理標志產品——敦煌葡萄》等幾個有關地理標志的地方性法規而已。由于目前我國《商標法》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等法律和行政規章的規定還不夠細致,地方立法則能夠補充其不足,特別是針對本省內著名地理標志和證明商標可以進行更有針對性、更高水平的保護。除此之外,我國相關司法機關在對有關地理標志的認定與保護方面也做出了一些有益的嘗試。例如,2014年1月22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印發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審理指南》。該《審理指南》將地理標志認定與保護作為五大問題之一進行了較為細致的規范。

4.4 不斷完善商標法保護模式,建立我國地理標志產品國際領域的維權機制 在《商標法》中應當專門為含有地名的地理標志注冊為商標作出例外規定,確認優先權和地理標志權,緩解兩種保護模式的權利沖突。相對于目前《商標法》對地理標志的規定過于粗糙的現狀,應對外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在我國的注冊,規定更加細致的操作規范,增強商標法保護模式的可操作性。

在多邊貿易談判停滯不前的狀況下,2011年3月《中歐地理標志雙邊合作協定》第一輪談判正式啟動,這是我國第一次參加地理標志保護雙邊談判。[9]我國應抓住雙邊談判機遇,讓更多的國內著名地理標志產品進入歐盟市場,為我國地理標志保護國際化提供重要支撐。我國政府應基于國情更加積極地、有針對性和相關國家進行雙邊自由貿易協定談判,針對不同國家對地理標志采取的不同保護模式采取相應的策略。例如,歐盟與中國正在進行有限的地理標志的合作,例如“10+10”計劃。但是雙邊簽訂地理標志保護協定仍然需要慎重考慮。[10]

鑒于當前國際貿易中地理標志商標保護模式稍居上風的現狀,我國一些著名的地理標志例如茅臺酒、安溪鐵觀音、煙臺蘋果、普洱茶等應加大國際商標保護力度。例如,2010年“鎮江香醋”集體商標在韓國遭搶注事件,充分證明了中國產品要走向世界,商標必先行的道理。國家工商總局對此事件給予高度重視,及時啟動了雙邊合作機制,請韓方給予關注并依法公正處理此案,最終才得以維護了“鎮江香醋”集體商標權利人的海外權益。通過此事件,對于我國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盡早建立海外搶注我國地理標志信息預警和我國地理標志產品國際領域的維權機制提出了新的要求,這就需要我國政府部門加大對地理標志國際注冊保護的支持力度。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也指出,要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我國有著大量優質的地理標志產品,只有進明晰地理標志權和商標權間的界限,加強兩者的協調,才能更好促進我國地理標志事業發展。

[1]黃賢濤,王文心,李士杰.加強原產地保護建設現代農業強國—關于加強和完善地理標志制度的思考[J].求實,2012(7).

[2]呂蘇榆.美歐地理標志之爭對東亞的影響[J].國際經貿探索,2012(1).

[3]馮壽波.論地理標志的國際法律保護[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12).

[4]張玉敏.私法的理論反思與制度重構[M].中國檢察出版社,2006,186.

[5]王笑冰.地理標志法律保護新論—以中歐比較為視角[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3:35.

[6]Tunisia L.Staten.GIs Protection Under theTRIPS Agreement:Uniformity Not Extension[J].Journal of the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Society,2005(3).

[7]魏麗麗.我國地理標志保護模式的立法選擇[J].合肥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3).

[8]李亮.論商標權與地理標志權沖突的危害、成因與對策[J].法律適用,2008(10).

[9]王笑冰.地理標志法律保護新論—以中歐比較為視角[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3,4.

[10]那力,魏德才.論FTA中的地理標志與中國的選擇[J].江淮論壇,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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