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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制定中應注意的事項

2014-05-04 16:54趙闊
建材發展導向 2014年2期
關鍵詞:施工合同土建工程問題

摘 要:土建工程合同是建筑項目的伊始,是承包人進行施工,發包人進行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的主要依據。它對涉及工程參與的各方自始至終都起到了直接或間接的作用。合同簽署的合理與否、成功與否,直接影響到工程本身的各個方面和環節,尤其是質量和成本。

關鍵詞: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問題

1 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性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使得當事人雙方的權益得到保障,尤其在土建工程中施工合同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它兼顧了政府、法律、經濟等多方的調節手段,是使當事人權益得到最大化的有利保證,因此它的地位也在不斷提高。然而,有些業主和承包商對前期所簽訂的土建工程施工合同重視不夠,有些合同管理人員,對合同的起草和簽訂時注意事項也不很明確。不規范,不嚴謹的合同給雙方帶來不少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損失。

2 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制定中的常見注意事項

建筑施工是一項艱巨、復雜的工程,它決定了施工合同制定的繁復性。目前我國建設市場發展的不完善性以及建設交易行為的不規范性等導致施工合同在制定的過程中出現一些常見問題,我們應加以重視。

2.1 施工合同的規范性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要注意施工合同各項條款的規范性。建設部與國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GF一1999—020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及合同附件組成。其中,通用條款不僅注明合同用語的確切含義,引導合同雙方如何簽訂“專用條款”,更重要的是當“專用條款”中某一條款未作特別約定時,“通用條款”中的對應條款自動成為合同雙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約定。所以,簽訂合同前仔細閱讀和準確理解“通用條款”十分重要。

2.2 工期,質量、造價等的相關約定

施工合同條款中最重要的三方面內容是“工期、質量、造價”。

2.2.1 沒有明確界定開工、竣工日期導致實踐中往往產生諸多爭議。

開工日期、竣工日期均有多種說法,在合同中應明確采取何種說法。此外,開工、竣工要辦理的相關手續,以及簽署的相關文件均應給予說明。特別要強調的是,上述方法對中間交工的工程同樣適用。

2.2.2 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對竣工進行驗收。因此,在合同中要明確相關負責人,以免產生權責不明的現象。與此相應的是要明確簽署的相關文件及出現狀況時的預案措施等。

2.2.3 工程造價的爭議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最常見的糾紛。在施工過程中,任何工程都難以避免對變更、現場簽證和材料差價發生的涉及,很難做到“一次性包死,不作調整”。因此,在合同中,對于相關價款調整的程序、范圍、計算依據和現場簽證、設計變更、材料價格的簽發、確認要做出明確規定。

2.3 關于審查發包人的資質等級等

為了確保合同將來得到及時、正確地履行,對發包人主體資格的審查是施工單位與代建人等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的一項重要準備工作。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要取得規定的資質等級;承包人承包的項目要具備法律效應。違反上述規定,將直接導致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無效性。所以,在訂立合同時,首先要對建設單位進行一系列審查。包括該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相應的經營資格、等級證書,建設單位簽約代表人的資格,以及工程項目等的合法性、合格性。此外,還要審查發包人的履約信用。

2.4 工程進度撥款和竣工結算程序的規定

工程進度款一般情況下按月付款,或按工程進度撥款。但對于一些相關的細節方面的處置往往缺少詳細的合同規定,如:如何申請撥款;需報何種文件;關于審核確認撥款數額;對于雙方對進度款額認識不一致時的處置等,往往引起爭議,一定程度上影響工程施工。因此,合同中對撥款和結算的程序約定的重視必不可少。

2.5 總包合同中涉及發包方、總包方、分包方的規定

發包方、總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責任和相互關系在法律中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發包方與總包方、總包方與分包方之間訂有總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但在實踐中仍有不規范現象存在,如:分包方不接受發包方監督;發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撥款造成總包方難以管理。因此,為了便于操作,避免糾紛,在總包合同中,應將各方責任和關系具體化。

2.6 監理工程師及雙方管理人員的職責和權限

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對發包方、承包方、監理方參與生產管理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等的職責和權限明確,讓雙方所知是一項必不可少的程序,否則實踐中將導致雙方不必要的糾紛,造成一定的損失。鑒于此,應明確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員名單、各自的職責、權限等。對于具有相關簽認權的人員應做出詳細規定,以避免他人隨意簽字,造成各方不必要的損失。

2.7 不可抗力

國內工程在施工周期中較常見的自然災害包括風、雨、雪、洪、震等。在自然災害《通用條款》達到什么程度并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雙方當事人應該在合同中對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所帶來的程序予以量化,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2.8 其他事項

通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為了避免或降低合同條款所帶來的風險,可以運用法律資源中的擔保制度。

總之,合同的訂立是一項工程開展中前期重要工作之一。在訂立合同之前,要結合項目特點和實際情況列出相應的合同條款,并針對事前設想的可能出現的問題,做出相應的解決預案。

此外,合同條款的措辭要準確、規范,各項條款均應適用于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發包人和承包人的義務、責任、權利要明確。要避免因準備不足或疏忽留下的紕漏,否則不僅將給合同的履行帶來困難,還會給施工單位帶來損失。

參考文獻

[1] GF-1999-020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S].

[2] 成虎.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與索賠[M].南京:東南大學出版社,2008.

作者簡介:趙闊(1986-),男,吉林長春人,助理工程師,畢業于遼寧工程技術大學,現從事建筑工程施工技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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