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陸配偶在臺工作權受限之非正當性研究

2014-07-08 03:30張劍蕓

摘 要:隨著兩岸通婚不斷發展,赴臺的大陸配偶人數已相當可觀。由于臺灣當局人為設置障礙,大陸配偶在臺缺失“合法”身份和學歷,其工作權的行使處處受限。臺灣當局針對大陸配偶規定了不同于外籍配偶的“入籍”條件,與國際公約之人權平等不符;其制約對大陸配偶高校學歷的采認悖逆了世界發展的趨勢;其明文限制大陸配偶的工作權利更是人格歧視,大陸配偶工作權的保障亟待兩岸官方、民間團體及各界人士繼續努力,通過不斷加深兩岸交流和相互了解,以期逐步修正臺灣當局違背人權公約的歧視性規定。

關鍵詞:大陸配偶;工作權;學歷采認;非正當性

中圖分類號:D9225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6-1398(2014) 02-0129-08

自1987年臺灣當局開放臺灣民眾赴大陸探親以來,大陸與臺灣之間的經貿、文化交流、民間往來不斷加深,隨著兩岸人民交往的日趨頻繁,兩岸通婚的人數也不斷增加,迄今已有34萬多對兩岸居民登記結婚,組建家庭。[1]而根據2013年4月28日臺灣“內政部”公布的統計數據表明,因婚嫁因素赴臺灣居住的外來人口中大陸配偶(以下簡稱“陸配”)已達320709人,超過外來配偶總人數的2/3。[2]由此可見,絕大多數的兩岸通婚家庭均居住在臺灣地區。與臺灣同胞締結婚姻的陸配已成為臺灣社會的一個新社會群體,又因為陸配以女性居多,故又被譽為“新臺灣之子的母親”。然而,由于兩岸政治上的隔閡、意識形態方面的分歧,加之早期兩岸通婚的非理性動因引發的一系列不良影響被別有用心的人充分利用并大肆渲染,作為臺灣新移民的陸配一直以來都飽受爭議和歧視,他們往往在經濟、政治、文化上均處于弱勢,還要遭受意識形態化的政策排斥、歧視性的社會排斥,以及經濟和文化、觀念等全方位的排斥,被邊緣化的陸配雖住在臺灣,卻難以融入臺灣社會。[3]122-125陸配的經濟實力在維系兩岸婚姻中的作用不可小覷,然而,陸配在臺遭遇歧視最明顯的便是工作權利。

一 大陸配偶在臺工作權實現的障礙

工作權是一項綜合性權利,它以公民享有就業權為核心和基礎,同時又包括工作者自由選擇

--------------------------------------------------------------------------------

收稿日期:2014-01-08基金項目:福建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兩岸通婚之大陸配偶權益保障研究”(2012C008);華僑大學僑辦科研課題“涉臺婚姻之大陸配偶權益保障機制研究”(10QSK07)

作者簡介:張劍蕓(1978-),女,福建泉州人,講師,主要從事民商法、婚姻家庭繼承法研究。與接受工作的權利、享有職業培訓的權利、獲得最低工資標準的權利、享有安全和衛生工作條件的權利、工作時間合理限制的權利等等。[4]20毫無疑問,全世界均認可工作權屬于各國公民基本權利的范疇,因而首先必須具有一國公民資格才能享有受該國保障的工作權;其次,各類工作因其性質和類型的需要均要求受雇者具備相應的學歷和資質;最后,工作權的真正實現還有待于一國國內具體法律規范的規定和保障。然而,工作權實現的上述三個要素對陸配而言均遙不可及。

(一)陸配“合法”身份的缺失

臺灣地區“憲法”筆者不承認臺灣所謂的“憲法”,但我國尚未和平統一之前,若僅依據大陸的法律探討陸配在臺權益,恐無任何意義,筆者擬采“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方法揭示臺當局對陸配歧視性規定的非正當性,故文中大量引用臺灣地區制定或者認可的各項“法律”、公約。第3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标懪涞搅伺_灣之后并非馬上就能成為臺灣“國民”,而是要經歷漫長的等待才有機會取得臺灣身份證。臺灣地區民進黨主政時期,陸配需要在臺住滿8年才能申請臺灣身份證。不僅如此,并非所有滿足條件者均能獲得臺灣居民的身份,因為當時申請身份證件還有配額限制,滿足申請條件的人必須排隊等配額。直至2009年1月5日,臺灣當局才取消陸配在臺定居配額制。[5]同年6月13日臺灣立法機構三讀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系條例》)修正案,陸配在臺定居的申請年限由8年縮短為6年,陸配通過“面談”進入臺灣后即可申請依親居留。同年8月13日臺灣有關部門核定陸配在臺定居年限的配套辦法及施行日期,取消了每年12000人的陸配依親居留配額限制。盡管臺灣當局的修法逐步修正了對陸配的極端歧視,但相比較外籍或無國籍配偶而言,他們一開始就沒有入臺配額、保證人及工作的限制,甚至無須“面談”,并且僅需4 年就可以“入籍”參見2011年12月21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第17條和臺灣地區“國籍法”第3條和第4條規定。,同宗同源、有著共同文化和傳統習俗的陸配仍深感不公。他們奔走相告,不斷上書陳情,主張人權平等。對此,臺灣“陸委會”于2013年4月再次將《兩岸人民關系條例》的修正案提交“立法院”審議,擬將陸配取得身份證的年限從原先的6年減至4年,與其他外籍配偶條件相同。然而,該“修法”提案卻因遭到“臺聯黨”等綠營集團的強烈反對而最終被擱置。時至今日,陸配取得臺灣身份證的時間仍然至少需要6年。兩岸雖分隔多年,但親緣、地緣、神緣、業緣和物緣——五緣相通卻是不爭的事實,針對同為炎黃子孫的陸配規定了比其他外籍配偶嚴苛得多的“入籍”條件,進而限制陸配在臺灣的生活和就業,這于情于理均講不通。

(二)陸配大陸學歷均遭否認

陸配在臺生活首先考慮的是居留身份的問題,接著就是生活問題,除非臺灣配偶方家境相當殷實,否則為了養家糊口,陸配就面臨擇業問題,而提及擇業,就必然涉及學歷。然而,關于陸配大陸學歷的認證之路可謂一波三折,相當坎坷。從1992年9月18日臺灣當局實施《兩岸人民關系條例》為臺灣地區采認大陸學歷提供“法律依據”,直至2010年8月19日下午,開放大陸學生赴臺求學的“陸生三法”“陸生三法”是指兩岸人民關系條例、大學法、??茖W校法,臺灣要開放大陸學生赴臺求學,就需要對上述三項法案進行修改。最終在臺灣立法機構三讀修正通過,歷時將近20年。法令出臺歷時之久令人咂舌,不僅如此,法令開放的學校為數甚少并且法令還不具溯及既往的效力,換言之,法令出臺之前已從臺灣地區認可的大陸高校畢業的學生其學歷同樣不被采認。這樣的法令,對于身在臺灣生活多年的陸配而言如同畫餅充饑,毫無現實意義。雖然直至今日臺灣地區已經承認將近200所大陸高校的學歷,但之前所謂的“一限二不”修正后的“陸生三法”明確規定“一限二不”:限制承認醫事學歷、大陸學生不得報考“安全機密”相關系所、非臺灣籍的學生不得參加公務員考試。及“不溯及既往”依舊不變。經過陸配、有識之士及相關非營利組織不斷聲請和爭取,臺灣地區教育相關部門于2013年7月發文宣布放寬規定,凡陸配于1992年9月至2010年9月在教育相關部門公告的已被認可學歷的大陸高校就讀者,必須再報考臺灣的“大陸地區高等??茖W校學歷甄試”,通過考試取得相當于臺灣??飘厴I的證明以后,可在臺就讀二技,就此,陸配貌似在臺灣繼續深造乃至就業有望。[6]實際上,該政策僅對已經取得身份證的陸配可行,而且陸配想讀這個“二技”,還必須符合嚴格的年齡、學歷條件并經過繁瑣的甄試程序。更何況臺灣的“二技”充其量就是二年制技術學校,在本科生遍地開花的臺灣讀“二技”于就業并沒有意義??上攵?,這個放寬政策對陸配而言也似水中之月。

(三)陸配工作權受到明文制約

兩岸通婚開放后一段很長的時間內,依照《兩岸人民關系條例》和《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之規定,陸配必須先取得居留權才能在臺工作,而尚未取得居留權和身份證的陸配必須為低收入戶,或臺灣配偶年滿65歲、或屬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傷等特定對象,才許可申請工作。2008年12月11日之前《兩岸人民關系條例》規定陸配在臺須經過 8 年才能申請在臺定居:婚后最初的兩年是“團聚”;接下來的四年為“依親居留”,只有符合條件才能申請工作;之后兩年是“長期居留”。據不完全統計,符合上述第(1)情況的涉臺婚姻為 28%,符合第(2)種情況的為11%,而符合第(3)種情況的僅占8%。也就是說大部分陸配無法獲準參加工作??紤]到部分經濟環境較差的兩岸通婚家庭生活需求,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于2003年1月13日宣布,放寬尚未取得居留權的陸配申請工作許可條件,只要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低于新臺幣14607元的較低收入家庭,陸配可申請在臺工作。盡管如此,由于臺灣當局還限定了許可陸配工作的范圍、時間及向主管機關報告工作詳情等條件,故陸配的工作范圍局限于家庭幫傭、監護工、制造業及營造業等較為底層、純體力勞動及收入不高的工種,而且還必須謹言慎行。陸配這種窘境一直到2009年才得以根本性改善。2009年6月9日臺灣“立法院”通過《兩岸人民關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全面放寬陸配在團聚及依親居留階段的工作權,與臺灣地區民眾結婚的陸配,只要合法入臺,不必再取得“工作證”,就可自由在臺工作。[7]盡管如此,根據臺灣一項對有關陸配在臺生活狀況的調查結果顯示,受訪的陸配中無工作者的比率達720%,有工作者的比率僅249%;其中,有工作的陸配中,有固定工作的占152%,從事臨時性工作的有97%;而固定工作又以服務業占618%為最高。若按陸配的性別區分,男性有工作的比率為52%,女性僅24%。[8]由此可見,陸配在臺灣就業仍有許多困難要面對。他們往往會遭遇就業資訊與渠道不足的問題,尤其是居住在都市邊陲或農村的陸配。不僅如此,根據2011年12月修正的《兩岸人民關系條例》第 21 條規定,陸配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才能擔任公職;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才得擔任情報機關人員,或國防機關的工作人員??梢?,即便是取得臺灣身份證的陸配,其工作權仍低于其他“國民”。

二 臺灣限制大陸配偶工作權的原因及其非正當性

在祖國統一大業尚未完成之前,大陸和臺灣地區由于歷史原因所形成的特殊關系仍將存續,兩岸存在兩套憲政法統,相互之間不承認對方的合法性,在這樣尷尬和矛盾的環境下試圖探討某一地區制度存在的合法性顯然只能借助于超越國家之外的為全人類或者全世界普遍認同的價值理念,而就歧視問題而言,人權是必須提及的話題。人權是指人依其自然屬性和社會本質所享有和應當享有的權利。當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加入了兩大人權公約,即《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國大陸分別于1997年和1998年簽署了這兩大人權公約,而臺灣地區也于2009年5月14日簽署了這兩項公約并遞送聯合國存放以宣示臺灣人權保障與國際接軌,就此,至少可以證明兩岸均認同兩大公約的人權規范。

(一)身份證取得的差別性待遇與人權平等不符

身份證是現代國家對本國公民進行社會管理的集中體現,成為公民證明自己身份和參與社會活動的最適宜證件。[9]26臺灣當局對于申領“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的陸配要求必須先注銷大陸的身份證和戶籍,這在某種程度上意味著臺灣地區的身份證是“中華民國國籍”的證明。對此,筆者不敢茍同。然而,就兩岸的政治現狀而言,“國籍”問題是解不開的結。對于現今生活在臺灣的陸配而言,他們要生活、要工作、要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必須有為臺灣當局所認可的身份,中國國籍和大陸身份證對于身處臺灣當局統治之下的陸配來說沒有任何現實的法律意義,陸配們更沒有資格和條件去控訴這種人為的政治隔離給他們造成的種種不便和不公?!叭嗽谖蓍芟隆?,為了生計,陸配只能請求臺灣當局給予他們相應的身份以擺脫尷尬的處境,然而臺灣當局卻針對陸配規定了比外籍配偶高得多的身份證取得條件。臺灣地區限制陸配取得身份證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政治因素的考量,“臺聯黨”等綠營集團認為如果縮短陸配赴臺年限,未來有將近20萬陸配在臺擁有參政權,這將直接影響臺灣“大選”,放寬陸配赴臺規定等同助長“中國搶灘”。綠營集團不僅反對縮短陸配取得身份證年限,甚至還提議陸配在臺取得身份證后滿6年,才能有選舉罷免權,至于“大選”,應在其取得身份證滿10年后才能有投票權。專門針對陸配制定法令,使得陸配的地位遠遠不及外籍配偶,這種典型的“原籍歧視”僅僅源于個別利益集團狹隘的政治考量。

在筆者看來,臺灣的身份證充其量只能是作為永久居留臺灣地區的身份證明,而非國籍。但時局所限,為解決陸配的現實困境,我們姑且就其理解的所謂“國籍”來探討問題,那么世界上關于入籍的條件,雖因各國的性質、利益和內外政策不同,法律規定的具體內容各有差異,但總要遵循一個基本原則,即不違背國際法。歷史上美國曾經拒絕黑人和黃種人加入美國國籍,這是種族歧視的表現,這種歧視做法因違反國際法而遭到社會輿論的強烈譴責后得以糾正。臺灣當局一直自我標榜為“現代民主法治之國家”,卻堂而皇之地對同為外來配偶的陸配和外籍配偶規定了不同的入籍條件,公然違背國際法上公認的禁止歧視之人權公約。尤值一提的是,即便是經過長期等待取得身份證的陸配,也并非就取得了與原臺灣居民同等的身份和地位,比如女性陸配的“身份證”字號頭兩碼是“29”,2代表性別是女性,9則代表是大陸人,如此一來,陸配有別于原籍居民,不僅如此,其戶籍謄本與“身份證”登載的出生地又不一樣,“身份證”出生地體現的是陸配出生所在的大陸地級市名稱,而戶籍謄本上的出生地卻統一為“大陸其他省市”,身份證與戶籍謄本不符導致陸配常被懷疑假造身份,讓陸配大受委屈。[10]《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大公約的第2條均規定:“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并確保所有境內受其管轄之人,無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等,一律享受本公約所確認之權利?!庇纱丝梢?,人權平等,反對歧視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價值理念,臺灣當局敢冒天下之大不韙公然歧視陸配,置陸配之平等人權于不顧,于理不合、于法無據。

(二)學歷采認障礙悖逆社會發展趨勢

從李登輝“戒急用忍”的政策,到陳水扁全面推行“去中國化”,應該說政治考量一直是臺灣采認大陸學歷政策前進的最大障礙;而擔心開放臺灣學生赴大陸讀書會進一步加劇臺灣地區大專院校生源不足從而嚴重沖擊臺灣地區教育產業,也成為反對采認大陸學歷的重要理由;再加上兩岸長期的隔閡導致臺灣民眾對大陸教育現狀了解不多。由此,從1992年臺灣當局開始考慮采認大陸學歷,一直到2011年正式宣布采認大陸學歷,臺灣此一“利國利民”的政策出臺可謂一波三折。盡管說針對大陸學歷采認問題,臺灣當局的政策已經有了歷史性地突破,但依舊條件多多、限制重重。臺灣當局一意孤行拖延大陸學歷采認并把大陸學歷采認工作視為政治附屬品,不僅剝奪了陸配通過學歷采認取得工作的機會,也傷害了諸多在大陸求學的臺灣學子的利益,這樣做既不利于臺灣地區高等教育的健康發展,也與世界經濟文化發展趨勢相左。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受教育之權。締約國公認教育應謀人格及人格尊嚴意識之充分發展,增強對人權與基本自由之尊重。締約國又公認教育應使人人均能參加自由社會積極貢獻,應促進各民族間及各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間之了解、容恕及友好關系,并應推進聯合國維持和平之工作?!痹谀壳敖洕蚧?、教育國際化的背景下,國際間的學歷采認問題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的關注點之一。臺灣地區高等教育對大陸開放或與大陸交流、合作屬于世界區域高等教育交流與合作或跨境教育的組成部分,不能獨立于高等教育全球化或跨境高等教育的發展大潮流。特別是近年來,當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甚至包括歐美發達國家均開始承認中國大陸的學歷的情況下,唯獨臺灣當局囿于狹隘的政治利益考量,對大陸學歷的采認設置諸多限制實屬不該。文化教育與經貿交流一樣,本無關政治,非意識形態問題,特別是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加深兩岸甚至全世界的文化、科技、教育的交流更是大勢所趨。在教育水準相當的情況下,充分尊重國民選擇教育的權利,既是對國民人格的尊重、自由的保障,也有利于促進兩岸之間的相互了解及友好關系,有利于兩岸經濟文化的進一步健康發展。

(三)工作權歧視性規定與國際公約相悖

面對已然緊張的就業局勢,民進黨“立委”聲稱,在臺灣失業率攀升的情況下,放寬對陸配工作的限制,會造成與本地勞工之間的緊張關系,而且陸配認同中國大陸,也影響臺灣安定,更何況還有大量“假結婚、真打工”的情形不得不防。于是,臺灣島內多數輿論均支持臺灣當局限制陸配工作的政策。殊不知,“假結婚、真打工”是兩岸通婚初期出現的非理性現象,隨著臺灣針對陸配的入境“面談”政策的實施以及近年來大陸經濟的飛速發展,“假結婚”的現象已近乎絕跡。更何況,陸配與大陸勞工兩者性質和意義完全不同,前者只是赴臺打工掙錢,家還在大陸;但配偶不一樣,她們不是為了工作才到臺灣,而是因為嫁給了臺灣人,在臺灣落地生根。因此,如果臺灣地區把陸配視為“內人”,嫁給臺灣人就成臺灣人,當然也就沒有所謂增加失業率、搶飯碗的問題;但如果臺灣地區把她們還當成“外人”,擔心會排擠臺灣島內民眾就業機會,那么讓她們嫁入臺灣卻剝奪其工作權,這就是侵犯人權!

《世界人權宣言》第23條規定,“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并享受免于失業的保障。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薄督洕?、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進一步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并將采取適當步驟保障之。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完全實現此種權利而須采取之步驟,應包括技術與職業指導及訓練方案、政策與方法,以便在保障個人基本政治與經濟自由之條件下,造成經濟、社會及文化之穩步發展以及充分之生產性就業?!蓖s第7條又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應該說工作權不僅是社會經濟權利的核心,也是基本人權的核心。公約規定的工作權既涵蓋了工作的體面性、工作的可獲得性,還包括了工作的非歧視性。[11]138依據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的一般性意見,工作的體面性意味著工作所提供的收入能夠使工人養活自己和家庭,還包括尊重工人在從事就業時的身體和心理健康;工作的可獲得性要求確保存在實際的可能性使得公民能獲得平等的工作機會;工作的非歧視性指出禁止在取得和保持就業方面,以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身體和精神障礙、健康狀況、性取向,或公民、政治、社會或其他地位為理由,實行旨在或具有妨礙或破壞以公平為基礎的行使工作權效果的歧視。很顯然,陸配的生活與國際公約中要求的工作權相差甚遠。雖然臺灣當局通過不斷修法,已經全面放寬陸配在團聚及依親居留階段的工作權,只要陸配合法入臺,不必再取得“工作證”,就可“自由”在臺工作。但由于臺灣地區將陸配從事的工作范圍局限于家庭幫傭、監護工、制造業及營造業等較為底層、純體力勞動及收入不高的工種,故陸配的工作“自由”相當有限。再加上長期以來陸配大陸學歷不被采認,陸配身份廣遭歧視,陸配即使能流利地使用普通話,仍有可能因其大陸口音,在求職過程或在職場中受到不利的差別待遇。據臺灣政治大學陳小紅教授所提供的資料顯示,近年來赴臺的陸配中不少人都具有較高的學歷。2012年6月首屆海峽兩岸婚姻家庭論壇在廈門舉行,臺灣政治大學社會學系陳小紅教授做了題為《涉臺婚姻當事人的家庭與適應之道》的專家演講,其指出2005年以來,赴臺陸配中的男性有將近60%擁有??埔陨蠈W歷,其中絕大多數是大學本科學歷;陸配中的女性20%以上擁有??埔陨蠈W歷,其中一半以上是大學本科學歷。這些有著較高學歷的陸配由于遭受人為的刁難,只能從事又臟又累的工作,工作哪有體面可言?陸配們各種大陸學歷證書被束之高閣,工作的可獲得性又從何談起?如果說這些陸配因尚未取得身份證,有別于“民國國民”的待遇的話,那么臺灣法律明文規定即便取得身份證的陸配在設籍十年之內仍不準從事公職又作何解釋?如果說囿于兩岸特殊的政治格局,陸配設籍二十年內不準從事情報及國防公職是“陸配潛在間諜說”的必然結果的話,那么限制同樣具有“民國國籍”身份的陸配從事與國防、情報等政治、軍事工作毫無關系的教、科、文、衛公職就是典型的人格歧視!更何況,“陸配潛在間諜說”亦是毫無依據的推測。

三 大陸配偶實現平等工作權的思路

兩岸婚姻家庭作為連接兩岸同胞的血脈紐帶,是傳承中華民族根脈、傳播兩岸愛情親情、傳遞和平發展信念的重要力量。陸配們在臺的生活境遇直接影響兩岸婚姻家庭的幸福指數。

正如“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會長鐘錦明所言,“臺灣一直標榜所謂的人權、自由,但工作權是最基本的人權,臺當局卻剝奪大陸新娘的工作權,這是多么荒唐的事”。臺灣當局針對陸配規定了不同于外籍配偶的“入籍”條件,又否認陸配的大陸高校學歷,甚至明文限制陸配的工作權利,種種人格歧視的舉措與國際公約之人權平等不符,亦悖逆了世界發展的趨勢。陸配工作權的保障亟待兩岸官方、民間團體及各界人士繼續努力,通過兩岸不斷地加深交流和相互了解,以期逐步修正臺灣當局違背人權公約的歧視性規定。

(一)祖國大陸發揮“堅實后盾”的作用

祖國大陸是陸配們的“娘家”,對于陸配在臺遭遇的種種歧視性待遇,有著不可推卸的保護職責。應該說關于兩岸婚姻家庭的保護,祖國大陸早已引起相當的重視并且已經付諸行動。在民政部和國務院臺辦的共同指導下,首屆海峽兩岸婚姻家庭論壇于2012年6月17日在福建廈門舉行,論壇還舉行了海峽兩岸婚姻家庭服務中心、福建省海峽兩岸婚姻家庭服務中心揭牌儀式和海峽兩岸婚姻家庭服務網的開通儀式。緊接著,2012年8月28日,民政部和國務院臺辦的共同指導下的海峽兩岸婚姻家庭協會正式成立。這些機構的設立和網站的開通有助于通過組織參與兩岸交流活動、組織聯合兩岸民間團體、受理海峽兩岸婚姻家庭當事人的咨詢、呼吁和投訴,協調相關部門解決問題,維護兩岸婚姻當事人合法權益。應該說,在當前兩岸格局之下,以官方指導成立非營利性社團組織進而通過兩岸民間溝通交流的方式對涉臺婚姻家庭的當事人和家庭施以幫助,應該是比較合乎時宜的做法。筆者認為,隨著經濟文化的飛速發展,祖國大陸以其強勁的發展實力和廣闊的市場資源終將成為臺灣地區社會發展的堅實依托?!敖洕A決定上層建筑”,我們有十足的底氣敦促臺灣當局保障包括工作權在內的陸配合法權益,敦促臺灣當局修正符合人權精神的關系陸配權益的法令及相關規定,幫助陸配早日爭取到平等、尊重和自由的生存空間。

(二)臺灣當局應秉承平等大公理念修正歧視性“立法”

孫中山先生說:“平等大公,心同此理。自共和民國成立,將合全國以一致進行?!遍L期以來,臺灣當局對在臺陸配實施歧視性差別對待的方式,既不符合其自詡的“人權立國”價值觀,也不符合孫中山“天賦人權”、“平等大公”的思想,是對國際人權公約的公然違背,深深地傷害了兩岸人民的感情。兩岸通婚家庭已經成為臺灣社會的一塊基石,是保證兩岸社會尤其是臺灣社會和諧發展的一個要素。臺灣當局不能囿于狹隘的政治利益考慮,完全忽略陸配給臺灣帶來的積極效應,比如有效解決婚姻擠壓,進而緩解由于婚姻擠壓而造成的階層仇視、治安不穩、官民關系緊張等問題,以及為臺灣經濟發展提供充分的延續勞動力等。[12]30因此,臺灣當局應根除意識形態的困擾,加快步伐解決陸配的身份證取得和工作權落實等問題,以前瞻性的視野進行“修法”并制定周全的配套措施,給予陸配公平、公正待遇,真正維護兩岸通婚當事人及其家庭的合法權益。[13]71只要海峽兩岸交流不再中斷,兩岸通婚潮流就不會消退,海峽兩岸在“一個中國”的基礎上,彼此給與對方“國民待遇”應是不可阻止的趨勢。

(三)陸配充分利用臺灣社團力量抱團維權

態度決定一切,命運靠自己把握。在國家尚未統一,兩岸的官方溝通渠道尚未進入常態化運作之前,陸配在臺生存權益的保障最根本的還是要靠自己團結起來,抱團維權。從1999年1月臺灣“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正式登記以來,臺灣“中華新移民交流協會”和臺灣“中華生產黨”相繼成立,他們均旨在為涉臺婚姻當事人及其家庭謀福利。除了加入上述正式成立的非營利社團組織外,陸配及其家人還常通過互聯網及“兩岸公園論壇”、“大陸新娘配偶論壇”、“大陸配偶家庭論壇”等形成非正式的互助團體。陸配們在交流相關政策發展與修正進展的基礎上積極參加各項維權活動,通過上街游行、遞交陳情書等方式,利用現身說法所帶來的沖擊力與感召力,增強陸配相關權益的社會關注度和媒體能見度。[14]89-90應該說,陸配們抱團維權已經取得相當的成果,為了實現人權平等的終極目標,陸配應進一步熟悉臺灣地區相關立法和政策,掌握對臺灣行政組織與立法程序的專業知識,并加強與其他專業性非營利社團組織的交流和合作,吸取之前的經驗教訓有針對性地展開新的維權活動,以期盡快推動臺灣當局修正針對陸配的歧視性規定,實現包括工作權在內的各項基本人權的平等化。

(四)利用臺灣地區“違憲”審查制度保障人權平等

臺灣地區“憲法”第3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同時第18條還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由此可見,在臺灣,所有“國民”享有包括工作權在內的一切權利一律平等,如果說尚未取得臺灣身份證的陸配還算不上臺灣“國民”的話,那么已經取得臺灣身份證的陸配們,理所當然有權利利用“違憲”審查制度,申請大法官解釋一下取得臺灣身份證的陸配與其他“國民”有何不同,緣何權利不平等?很顯然,為了個別集團的政治利益而犧牲陸配平等人權,這與臺灣的“憲法”精神嚴重背離。拿起法律的武器,陸配將更有效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再受侵犯。

結 語

兩岸婚姻家庭作為連接兩岸同胞的血脈紐帶,是傳承中華民族根脈,傳播兩岸愛情親情、傳遞和平發展信念的重要力量。然而,臺灣當局人為設置障礙,導致陸配在臺缺失“合法”身份和學歷,工作權遭到歧視性待遇,這種做法嚴重傷害了兩岸人民的感情,成為兩岸通婚中極不和諧的音符。兩岸通婚勢不可擋,為順應時代潮流、維系血脈親情,我們呼吁臺灣當局當以大局為重,積極修正相關歧視性政策,還陸配一片公平、公正和自由的樂土,使其得以安居樂業,為共促和平發展之大業添磚加瓦。

參考文獻:

[1] 國臺辦:兩岸婚姻家庭論壇將舉辦 望臺灣維護陸配權益[EB/OL].(2013-05-29)[2013-8-25]. http:∥www.taiwan.cn/xwzx/bwkx/201305/t20130529_4258117.htm.

[2]“臺內政部門”:在臺大陸配偶人數達32萬[EB/OL].(2013-04-28)[2013-10-08]. http:∥www.taiwan.cn/xwzx/bwkx/201304/t20130428_4144069.htm.

[3]吳宏洛.社會排斥:涉臺婚姻的一個研究視角[J].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版,2008,(5).

[4]朱應平.論我國公民平等工作權的憲法保護[J].法學,2002,(8).

[5]配偶在臺定居今起不必等配額[EB/OL].(2009-01-05)[2013-9-25]. http:∥news.joy.cn/video/224913.htm.

[6]清華陸配讀二技?[EB/OL].(2013-09-26)[2013-11-09]. http:∥big5.special.taiwan.cn/gate/big5/apps.chinataiwan.org/static/lahy/article.php?articleid=7217.

[7]臺當局松綁大陸配偶工作權54萬大陸配偶受惠[EB/OL]. (2009-08-25)[2012-08-26]. http:∥www.taiwan.cn/xwzx/bwkx/200908/t20090825_982450.htm.

[8]臺灣學者鄭津津:應平等善待在臺大陸配偶[EB/OL].(2013-08-26)[2013-10-16]. http:∥www.china-woman.com/rp/main?fid=open&fun=show_news&from=view&nid=98013.

[9]劉國福.試論獲得公民身份證件權——從華僑短期回國在國內證明公民身份困境切入[J].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11,(1).

[10]陸配取得臺灣“身份證”開頭是29 仍面臨隱藏區分[EB/OL].(2013-03-13)[2013-05-11]. http:∥www.taiwan.cn/xwzx/bwkx/201303/t20130313_3899208.htm.

[11]楊 煉.論工作權的國際標準及在中國的實現[J].求索,2009,(3).

[12]莊渝霞.近二十年來兩岸通婚模式的演進及趨勢探析[J].南方人口,2007,(2).

[13]祖群英.兩岸通婚與兩岸社會[J].中共福建省委黨校學報,2011,(1).

[14]陳怡潔.大陸配偶在臺灣的社會困境與人權宣導分析[J].臺灣研究集刊,2010,(2).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