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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把握法治和德治的關系

2014-08-15 00:43王立仁張小秋
關鍵詞:方略德治法治

王立仁 張小秋

(東北師范大學 馬克思主義學部,吉林 長春130024)

法治與德治相結合是國家治理的必然要求,人們常把法治與德治在國家治理中的作用比作“車之兩輪”,“鳥之雙翼”,研究者們也在兩者的重要性上作出了大量的論述,多數人認為法治與德治雖然在國家治理中發揮的作用不同,但是二者共同處于天枰的兩端,擁有同等重量。但事實上法治與德治從來都不是國家治理方略中的“雙生子”,它們發展的歷史軌跡不同,自身的特點屬性各異,發揮作用的形式也有區別,最重要的是在國家治理當中地位不同,如何現實把握德治與法治之間的關系,正視和區分二者在國家治理中的地位,如何實現德治與法治的有效聯動,整合力量,發揮二者最大優勢,是我們需要探討的重要議題。

一、法治:國家治理的根本性方略

馬克思主義哲學認為同一事物的內部矛盾有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之分,法治和德治同屬于國家治理方略的范疇,但是作為矛盾的兩個方面,法治是矛盾主要方面,是國家治理的最核心、最根本的手段。之所以這樣認定,既是源于法治自身的特點,也是參照了歷史上國家治理的經驗后得出的結論,更是取決于由當前的社會現實發展水平。

首先,法治是治理國家的根本性方略是由其自身的的特點規定的。法治具備權威性、強制性、公正性、確定性等主要特點,這些特點決定了其在國家治理中國不可替代的地位。其一,法治的權威性,這標志著其至高無上的地位,任何行為都要以法律為根本的依據,法律明確的規定了權力的行使和義務的履行,是社會成員必須遵從的,且神圣不可侵犯。其二,法律的強制性,這是法律權威性的重要保障,通過國家機器有效運轉來實現法律的剛性規約。其三,法律的公正性,這也是現代法治與封建社會法治最重要的區別之一。封建社會有“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一說,但歷史上從未有哪個朝代的法律懲罰過最高統治者,封建社會的法律更多的是體現最高統治者的個人意志,法治在封建制度下往往淪為“人治”,法淪為了維護統治者利益的工具。而現代社會則不同,任何人都要遵守法律,法律也適用于任何人。其四,法治的確定性,這是與德治相比較而言的,因為在社會中人們“各有自己的道德觀念,不同地區、不同階層的人有不同的道德觀念。根據個人處理人己關系的不同方式,可以將道德水平分出不同的層次來,比如大公無私者、利己不損人者、損人利己者,但是法律卻要求至少在一國范圍內的統一?!倍乙呀浶纬傻姆蓷l文都是經過嚴格的審定程序,具有穩定性,是人們行為的參照。法治的如上特點決定了法治無論是在保障條件上、社會基礎上、實現形式上還是表現方式上都具有著獨到的優勢,其自身的特點符合根本性治國方略的要求。

第二,法治是治理國家的根本性方略是從歷史實踐經驗中得出的。從古至今,法治始終治理國家的核心手段,“春秋戰國時期,法家思想應運而生,從李悝《法經》到商鞅變法,各諸侯國的為政者紛紛選擇了變法。韓非是先秦時期法家學派的代表人物?!俄n非子·八經》中提出“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明確主張“不務德而務法”。而后各個朝代都通過立法的形式維護階級的統治,保障社會的安定,歷史上沒有任何一個朝代不是以法治為國家治理的根本工具。之所以這樣,一方面是因為國家單純的依靠德治是無法實現有效統治的,正如王蒙所說“你無法設想每一個掌握權柄的人都是道德的模范,都是十足的道德家。人都會有作為人類難以避免的某些缺點:可能好大喜功,可能貪戀權力,可能貪圖物欲,可能嫉賢妒能……”這些人的弱點就成了危害統治健康的“病毒”。另一方面是歷史中的各個朝代都不具備只靠德治的社會基礎,必須倚靠法治。封建社會中人們處于蒙昧狀態,尚未開化,道德思維、道德信念、道德習慣都遠遠沒有達到一定的水平,必須要用法治的形式對不符合社會要求的行為形成威懾和懲戒。法治既是社會發展的訴求也擁有著實施的社會基礎,因此成為了根本性的統治手段。

第三,法治是治理國家的根本性方略是當前社會發展現實決定的。即便人類的發展已經進入了現代社會,當前人們在道德思維仍待提升,道德信念仍需堅定,道德習慣亟待養成,“現實社會尚沒有以道德手段為根本方式維護社會穩定的各種基礎。這是因為道德是建立在人們對權利與義務共識的基礎上,當人們缺乏共識時,道德的那種依靠社會輿論、人們的信念和習慣、傳統和教育等來調整人與人之間、個人與社會之間關系的方式;以榜樣垂范來感化人,借以對國家社會實現治理的方式,其威懾力就遠不同于法治功用的威懾力”,尤其是當前我國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都步入了關鍵時期,風險與挑戰并存,而外部環境錯綜復雜,在這個關節點上“統籌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使我國社會在深刻變革中既生機勃勃又井然有序,實現經濟發展、社會清明、文化昌盛、社會公正、生態良好,實現我國和平發展的戰略目標,從根本上說必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笨梢?,法治是當前我國社會發展現實的必然選擇,能夠為國家強盛、社會和諧、人民安樂保駕護航,因而是國家治理最重要的方略。

二、德治:國家治理的輔助性方略

雖然同法治相比,德治處于矛盾的次要方面,但是其作用不可小覷,在國家治理中的影響是深遠且不可替代的,是國家有效治理的必要條件,也是法治有效實施的前提基礎。之所以這樣認定,同樣是源于德治自身的特點,也是參照了歷史上國家治理的經驗后得出的結論,更是取決于由當前的社會發展實際。

首先,德治是治理國家必要的輔助方略是由其自身的的特點規定的。從德治與法治的起源上看,德治要先于法治,在階級國家產生之前,人們就已經開始通過道德手段維護集體生活秩序,階級國家產生之后,德治更被統治階級所吸納,成為治理國家的重要手段。這與德治的特點是分不開的,其一,德治的廣泛性,在人們生活的各個領域無不存在著相應的道德觀念,這些道德觀念潛移默化的影響人們的行為,調節人際之間的關系,影響人們的價值和選擇,尤其涉及一些法律無法硬性規定的領域,道德則起到了重要的補漏作用。其二,德治的層次性,法律只將人們的行為分為違法與守法兩種,而道德卻將人們的行為分為不同層次,這客觀上激勵了人們向更高水平的道德發展。其三德治的親和性,德治的深刻歷史根源決定了道德觀念在人們心中是根深蒂固的,生活中已經習慣了用道德觀念衡量自身的行為。其四,德治的內在性,道德主要通過引發人們的內心情感共鳴,提升人們的自主自律意識發揮作用的,對人們產生的影響是深遠久長的?;谏鲜鎏攸c,國家的有效治理離不開德治作用的發揮。

其次,德治是治理國家必要的輔助方略是從歷史實踐經驗中得出的。歷史上,絕大多數朝代將德治始終作為治國理政的重要手段,但秦朝是一個特殊的例子,在其短暫的統治當中,將法治推行至極限,用嚴刑厲法控制人們的行為,甚至造成了“國人莫敢言,道路以目”(《國語。周語上》)的場景。道德教化的缺位,法治實施過程中的偏執,這些不僅造成了社會運轉中潤滑元素的匱乏,更導致了人們幸福感、安全感的下降,最終加速了這個大一統的封建王朝的快速消亡。與之相比,能夠意識到德治的重要作用,將德治與法治相結合,以德治輔助法治是我國古代多數朝代的選擇?!拔覈鴱拇呵飸饑鴷r期孔子提出‘寬猛相濟’、荀子提出‘隆禮而重法’,到漢代董仲舒強調‘陽為德,陰為刑’,從唐代提出‘制禮以崇德。立刑以明威,’到宋元明清時期一直延續德法合治,都體現了德治與法治相結合的治國之道,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钡轮卧趪抑卫磉^程中與法治形成了剛柔并濟的合力,是社會穩定和發展重要的調和力量。

第三,德治是治理國家必要的輔助方略是當前社會發展現實決定的。德治在當前社會的存在和發展是有著深刻的現實依據的,一方面,社會的發展需要德治的力量,德治是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手段,通過德治才能夠內在的規范人們的行為,從思想認識的根源上提升社會成員整體的道德素質,為法治的建設和開展奠定基礎。另一方面,德治能夠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德治是柔性的治理手段,符合當前社會的實際情況和人們的現實需要,當前人們的思想面臨多元文化的沖擊,紛繁復雜的價值觀念消解著原來人們內心中的道德定律,人們需要法治來幫助人們清楚的確認自身行為的對與錯,哪些事情可以做,那些事情不能做。人們也需要德治的引導,幫助人們提升道德覺悟,重塑道德良心,激發道德情感,磨練道德意志。此外,長期以來,黨和國家在強調法治的同時也重視德治的功效,把德治確立為重要的治國方略,正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國家和社會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發揮作用。必須堅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培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既重視發揮法律的規范作用,又重視發揮道德的教化作用?!?/p>

三、法治與德治結合:國家治理的必然性選擇

習近平總書記曾強調:“要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把法治建設和道德建設緊密結合起來,把他律和自律緊密結合起來,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狈ㄖ蔚耐七M需要德治作為基礎,德治的開展需要法治提供保障,只有二者相結合,形成聯動的機制,才能發揮各自最大潛能,共同服務于社會主義國家建設。

首先,法治與德治是共生共融的關系。雖然從起源的時間上看,德治要早于法治,但是德治屬于柔性的教化手段,不足以維系階級社會的統治秩序,在這種情況下法治也就應運而生了,許多長久維系人類社會穩定的基本道德規范,成為了法律的重要內容,比如家庭生活當中的孝敬和贍養父母,社會生活當中的公平交易、誠實守信,日常工作當中應履行的基本義務等等,這些內容由原本在道德規定中的應該或需要怎樣做,變成了法律規范中的必須怎樣做,法律同時配備了相應的懲戒措施??梢?,道德是法律形成的基礎,法律是維護道德的保障,盡管二者的形式不同,但是目的一致,可謂是殊途同歸。法治與德治都是服務于國家的有效治理,都是為了保障社會穩定,引領社會文明,無論是法治文明還是道德文明都是我國進行社會主義建設的重要層面。無論是對人們進行道德教化還是法律規約其目的都是更好的協調社會關系,樹立民主、自由和公正的社會環境。法律和道德在本質上也不是相悖的,而是內在一致的,道德宣揚善行、法律懲戒惡性,其根本目的都是伸張社會的正義,帶給人們更多的正能量,因此,法治與德治是共生共融的關系。

第二,法治與德治是相濟互補的關系。隨著我國法律體系的日益完備,法律調整人們生活的領域也不斷的擴大,不斷修繕法律和確立的法律為人們的實際生活提供了參照和指導,但是法律的健全仍需要一定的過程,在某些領域,仍然存在著法律的空場,這就亟需道德的調節力量,道德所涉及的領域的全方位的,在很大程度上能夠彌補法律的疏漏,還有一些領域是法律無法進行調節,比如人與人之間的愛情、友情,很難用法律判斷其中發生的對與錯,只能用道德去衡量符不符合人們內心的價值標準。所以國家在大力倡導法治的同時,要極力推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宣揚。此外,在法治和德治運轉的過程中,法治強調的是外在的約束,是硬性的規約,通過制裁手段使人們心生畏懼,進而服從。道德強調的是內心的教化,是柔性的勸導,通過輿論導向達到潤物無聲,幫助人們獲得道德信念。因此,將法治與德治結合起來,在治國理政中實現二者的優勢互補,既通過法治的威嚴和強制來抵制不良的行為,又通過德治的教育和感化來培育人們的道德風尚,是取得國家治理最佳效果的必然選擇。

第三,法治與德治結合的三維路徑。要實現法治與德治的有機結合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其一,要在立法過程中考量法治與德治的關系,以法彰德,以德輔法,加強法治與德治的銜接,在法律的制定過程中充分吸收道德元素,把社會普遍認同的道德要求直接納入到法律體系,對于那些嚴重背離道德的行為在立法時予以關注,適當的納入法律范疇當中。其二,要在執法過程中注重執法隊伍的道德素質建設,執法工作人員不僅僅是硬性法律規范的實施者,他們更是公平、公正的化身,他們自身道德素質的提升不僅有利于公正的執法,同時能夠在執法的過程中起到示范和教育作用,因此加強執法人員的思想道德建設意義深遠。其三,要通過宣傳教育,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識,培養公民的道德自覺。宣傳教育是把價值觀念、道德理念深入人心的重要形式,只有通過深入廣泛的宣傳教育,才能夠使法律普及到人們的日常生活,引導人們形成法治思維,樹立法治信仰,遵紀守法,利用法律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只有通過宣傳教育,才能使道德觀念進一步深入人心,幫助人們形成道德習慣,樹立良好的道德風尚,最終實現法治和德治共同的引領人們的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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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蒙.以德治國想法好,但實現不了[N].新華每日電訊,201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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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輔導讀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6]《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EB/OL].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14-10/30/c_127159908.htm

[7]習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時強調: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N].人民日報,2013-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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