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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營法律文化建設探析

2014-08-15 00:47
中國人民警察大學學報 2014年11期
關鍵詞:軍營軍人軍事

●蘇 靜

(武警學院基礎部,河北廊坊 065000)

(本欄責任編輯、校對 劉彥超)

一、軍營法律文化的含義

軍營法律文化,從字面上理解即“軍營中的法律文化”,是一個國家法律文化的組成部分,是法律文化在軍營這一特定領域和空間,以特定主體即軍人為載體的存在和呈現?;凇胺晌幕币辉~在我國的多種理解,對軍營法律文化內涵也可以有不同的闡釋,大體上可以分為廣狹兩義:狹義的軍營法律文化,即“觀念”和“精神”層面的,是指存在于軍營廣大官兵中的帶有普遍性的法律心理、情感和觀念的集合;廣義的軍營法律文化則源于廣義的法律文化觀,即在觀念的基礎上又將法律規范、制度、組織機構和法律設施等外化物納入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廣義的還是狹義的軍營法律文化,目前都尚未獲得充分的學術關注。

二、軍營法律文化與軍事法律文化的關系

在我國,軍事法律文化一詞同樣存在廣狹兩義。廣義的軍事法律文化觀認為,“軍事法律文化是人類在軍事法律實踐中創造的寶貴財富,是在國防和軍隊建設中,國家、軍隊、軍人及其他各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公民對權利與義務進行價值判斷、選擇及追求價值實現過程中,形成的行為模式、思維模式、情感模式的科學總結,包括法律規范、法律原則、法律意識、法律組織、法律設施以及法律教學和研究等”[1]。狹義的軍事法律文化則由學者從軍事法學研究領域劃分的角度提出,其將法律規范、制度、組織和設施等從廣義的軍事法律文化中剝離出去,從而還原了軍事法律文化的“觀念”屬性[2]。

無論將狹義的還是廣義的軍事法律文化與軍營法律文化概念加以比較,都不難看出二者的區別。

首先,從觀念層面上看,軍事法律文化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對軍事法所持有的帶有普遍性的觀念,其涉及的主體既包括軍事系統內部組成人員,即軍人,也包括官兵的家屬,軍事系統以外的立法、執法、司法和科研教學人員及普通民眾。而軍營法律文化從地域上看局限于“軍營”,涉及的主體是軍人。作為觀念,它特指的是軍營中的官兵對法律的認知、心理、情感和行為選擇傾向。

其次,從制度層面加以比較,軍事法律文化圍繞著軍事法律規范而產生,包含的是一國的軍事法律制度、組織、機構和設施?!败娛路梢巹t是中國特色軍事法律文化的主要表現形式,中國特色軍事法律文化依托于一整套結構嚴密、內部協調的軍事法規體系?!保?]因此,軍事法律文化的載體并不涉及法律體系中的其他部門。而對于軍營法律文化來說,“軍營”一詞限制了該文化生成和存在的空間,并不涉及法律規范所屬的部門。盡管我們并不否認,軍營中的法律實踐活動相對單一,涉及的法律規范以軍事法為主,但畢竟不能完全排除民事法律、刑事法律等其他法律部門的存在。因此,我們可以這樣說:軍營法律文化是一個國家法律文化的組成部分,其以地域和主體為標準區別于一國法律文化的其他組成部分;而軍事法律文化是由軍事法這個特定的法律部門承載并折射出的一國法律文化的一個方面。

盡管存在著上述的顯著區別,軍營法律文化與軍事法律文化的聯系又是緊密的。具體表現在:

第一,軍營法律文化是軍事法律文化的重要存在形式。在軍事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中,其主體以軍人和軍事組織為主。無論是觀念層面的還是制度層面的軍事法律文化,其生成和存在的主要空間是軍營,而空間的特定又是軍營法律文化區別于法律文化其他組成部分的惟一特性。因此,可以這樣說,軍營法律文化是軍事法律文化的重要存在形式。

第二,軍事法律文化是軍營法律文化的重要內容。如上文所述,軍營法律文化雖然涉及多個法律部門,但毋庸置疑的是其要以軍事法這個部門為主。因此,如果將不同的部門法視為法律文化的載體,那么軍事法律文化與民事、刑事等其他部門法律文化一樣,都是軍營法律文化的組成部分。而在這其中,軍事法律文化無疑具有最突出和顯耀的地位。

任何理論上的剖析與闡釋的意義,無外乎是對人們相應的實踐活動提供指導。上述對軍營法律文化及其與軍事法律文化關系的分析,可以幫助我們明確軍營法律文化建設工作的目標和思路。但是,僅有這些還是不夠的。軍營法律文化作為法律文化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必定具有其自身的特點,只有把握住這些特點并科學地分析對待,才能使軍營法律文化建設工作取得良好的成效。

三、軍營特殊性與軍營法律文化建設

如前所述,軍營法律文化是以地域和主體為標準區別于一國法律文化的其他組成部分的。那么,我們不妨從這一視角出發,去探尋軍營法律文化建設與其他領域法律文化建設的不同之處,并希望能對軍營法律文化建設工作的具體措施和機制的構想與設計提供些許有益的幫助。

(一)軍營中的年輕人所占比例較大

軍營是一個以青年人為主體的特殊領域,在這樣的群體環境中進行法律文化建設,必須把握好青年人的思維和心理特點。青年人處于心理成長和思維發展的重要時期。他們對包括法律現象在內的各種社會現象感覺非常敏銳,對于社會上重要法律事件往往給予高度的關注。隨著其自我意識的發展,青年人的思維獨立性不斷增強,對于事物的本質及事物間的內部聯系逐漸有了自己的分析、判斷、推理和綜合。他們開始用批判的眼光來看待周圍事物,喜歡質疑和爭論。但是,由于其社會閱歷尚淺,思維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其對各種紛繁復雜的社會現象和多元的價值理念缺乏辨別能力,往往瑕瑜不分,糟粕不捐。加之青年人往往又是“急躁的理想主義者”,現實生活中的一些不良現象、社會陰暗面容易使其產生負面的消極的心理和情緒,觀點容易出現波動和改變。

針對青年人思維和心理的上述特點,軍營法律文化建設工作中要注意:

首先,充分尊重青年軍人個體在法律觀念、意識形成過程中的作用,為其盡可能創造法律實踐的機會,從而獲取豐富的法律心理感受和體驗。在此基礎上,充分發揮其思維的主動性,為其提供對法律現象進行分析、評價、討論和交流的平臺。

其次,積極介入法律文化的自覺即理性思維作用的過程。但要切忌進行刻板乏味的說教,注重引領和指導。對于社會上存在的不良法律現象作出符合客觀實際的解釋,幫助青年軍人分析各種觀點的合理性,讓其在自主選擇的基礎上形成正確的法律心理和積極的情感。

再次,要做到耐心和細心,密切關注青年軍人的思維動向,及時發現并疏導他們的負面情緒,糾正他們的一些消極片面的看法,幫助其正確處理理想與現實的矛盾。

(二)軍營生活以訓練、執勤為主

根據我國兵役法,軍人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近年來,大學生入伍人數越來越多,軍人的文化水平進一步提高。但是,除了專門的教學和科研單位以外,軍營中的青年軍人系統學習過法律課程的人并不多,其所掌握的法律知識十分有限。也正是基于這一點,目前的軍營法律文化建設中往往注重通過各種形式普及法律知識。我們并不否認對法律規范的認知是法律文化形成的基礎。但是,軍營不同于專門的法學教育場所,軍人的日常生活以訓練和執勤為主,能夠用于學習的時間不多。軍人也并非職業法律人,無需掌握大量的專業法律知識。況且,對法律規范的認知僅僅是法律文化形成的最初環節。

因此,將軍營法律文化建設工作的重點放在法律知識的普及上的做法和思路是值得反思的。法國學者達維德說過,“確定的法律條文是會變動的,而法律教育之所以可能……是因為法律是由變動不居的條文以外的其他東西所構成”。這句話或許可以給我們帶來一些啟示。相對于在有限的時間里讓廣大官兵掌握一些法律規范而言,能夠以更加豐富多彩的文化形式,揭示法律的真諦,讓廣大官兵真正體會到法律所包含的自由、公平、正義等價值顯得更有意義。畢竟,法律文化建設的目標之一——讓法律成為官兵的信仰中的“法律”指的并非具體的條文和規范,而是法律的精神。

總之,知識和文化并非一物,法律知識的普及并不等于法律文化的建設,甚至不能成為其主要內容。如果認識不到這一點,軍營法律文化建設就只能浮于表面,難以取得真正的效果。

(三)軍營中的人員流動性較強

“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兵”,這是對軍營中軍人流動、更替現象最為形象的描述。在我國現行的兵役制度下,義務兵實行二年制,也就意味著作為軍營中主體的那部分人幾乎每兩年就要徹底更新一次。而法律文化作為一種帶有普遍性的“集體意識”,需要在代際傳遞中得以延續,主體的頻繁更替無疑會對軍營法律文化的發展產生影響。如果在軍營法律文化建設的過程中忽視了這一點,很可能會導致效率低下甚至成果流失。

法律文化的核心說到底是價值觀,軍營法律文化要在頻繁的新老更替中得以延續,關鍵是要讓新成員迅速認同和接受特定的價值觀。而要實現這一點,需要從價值觀形成的規律中尋求答案。社會學研究成果顯示,價值觀的形成發展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其中,“社會背景、身份背景、交往背景作為基本因素對價值觀的形成發展具有外在的影響作用”[4]。從軍營法律文化建設工作的角度來看,士兵服役期間的社會背景和身份背景都是已經確定的,無從選擇或者改變。那么,交往背景就成為了惟一的切入點,建設工作可以由此發力。

交往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一種本質要求。青年人處于特定的心理發展階段,更渴望獲得他人的理解,得到他人認可。在軍營這一相對封閉的特殊環境中,青年人之間的交往更加廣泛、深入和直接,更容易形成價值觀念的相互感染、認同和強化。在這里特別需要關注的是老兵與新兵的交往。新兵入伍之初,需要盡快轉換角色、調試心理、適應環境。為了降低成本,少走彎路,往往會主動接近老兵汲取各方面的經驗為己所用。因此,軍營中老兵的思想觀念對新兵的影響極大。在法律文化建設過程中必須充分重視這一點,在軍營法律文化的代際傳遞中強化老兵的作用,確保老兵能夠積極地以正確的價值取向、思維方式和行為習慣影響新兵。盡快完成老對新的感染,新對老的認同及在此基礎上新老之間的相互強化。只有這樣,才能在軍營頻繁的新老更替中把握好法律文化的發展方向,確保法律文化建設成果得以延續。

(四)軍營具有嚴格的紀律性,強調義務的履行

雖然從法理上分析,權利與義務應當是辯證統一的,沒有先后優劣之分,但是,從我國目前的法律文本中有關軍人權利義務的規定來看,卻有著明顯的軍人義務本位的特點?!秶婪ā返?6~58條是對軍人義務的基本規定。在此基礎上,《兵役法》和三大條令等軍事法律法規為現役軍人設定了嚴格的行為界限,對包括軍營日常生活作息在內的軍人所有行為進行全面的約束和規范,其系統嚴密和對違反者懲處的嚴厲性遠遠超出其他部門法。此外,基于軍人職業的特殊性,要保證軍令的暢通,確立軍事管理秩序,實現國家軍事利益,軍人在服役期間其作為普通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會受到較大限制。而這些無疑會使身處軍營中的官兵們對于法律有明顯不同于普通公民的心理感受。

軍營的上述特征對軍營法律文化建設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即必須要把握好“全面性”和“平衡性”。

首先,在軍營法律文化建設的目標定位上,不應當僅僅局限于讓廣大官兵自覺遵守法律,而是要在軍營中營造法治的氛圍,讓法律成為廣大官兵的信仰。從而,使其成為既具有充分的權利意識,又有履行義務和遵守規則高度自覺性的法律人?!鞍炎鹬毓俦鴻嘁媾c一切行動聽指揮統一起來,教育廣大官兵正確認識軍人的義務和權益……從根本上調動了廣大官兵參加軍隊建設的積極性、創造性和主動性,是新型軍事法律文化的重要標志性理念”[5]。

其次,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在要求官兵嚴守紀律和獻身國防的同時,也要讓廣大官兵充分了解作為軍人所享有的各項權利,明確目前兵役制度對于對軍人權利的限制已經給予了相應的補償,從而理解自由與秩序等價值在軍事法中的辯證統一關系。只有這樣,才能讓廣大官兵正確認識軍人的法律地位,對于法律中對軍人義務與紀律的強調形成正確的評價,從而避免因軍營和軍法的特殊而形成對法律片面甚至偏激的看法,產生錯誤的行為趨向和選擇。

四、結語

軍營法律文化的形成與發展有其獨特的“土壤”,因而擁有其自身特有的發展規律。軍營法律文化建設既要看到其一般法律文化的普遍性,又要充分考慮軍人和軍營的特殊性。只有準確把握其特點,自覺遵循其規律,才能更好地掌握軍營法律文化建設的主動權,不斷提高實效性。

[1]周?。娛路ㄕ摼V[M].北京:海潮出版社,2000.

[2]姬娜.軍事法律文化的學理界定及其研究向度[J].西安政治學院學報,2012,(2).

[3]張山新,傅達林,姬娜.中國特色軍事法律文化的豐富內涵與發展路徑[J].西安政治學院學報,2012,(12).

[4]劉梅.價值觀的形成規律與青年價值觀教育[J].當代青年研究,1999,(10).

[5]趙淑燕.中國軍事法律文化現代化之應然狀態研究[J].當代法學,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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