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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我國環境侵權救濟社會化的思考

2014-08-15 00:49朱硯博
商丘師范學院學報 2014年1期
關鍵詞:責任保險油污保證金

朱硯博

(鄭州大學法學院,河南 鄭州 450001)

所謂的環境侵權救濟社會化是指,將環境侵權損害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視為社會損害,通過責任保險、基金填補等高度設計的損害填補制度,由社會上多數人承擔和消化此種損害,從而使損害填補不再是單純的侵權人自我負擔的措施[1]188。建立該制度的目的,首先是為了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利,使其得到及時、合理的賠償和補償;其次也可以減輕企業的經濟負擔,這是因為企業合法的經營行為(如符合排污標準進行排污)也會造成一定程度的環境侵權。從這兩點也可以看出,環境侵權救濟社會化制度的適用范圍主要是侵權主體不明或無力承擔的環境侵權事件以及企業合法經營行為造成的環境侵權事件。

近年來,我國重大環境污染事件頻發,對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權利造成了巨大損失。有鑒于此,筆者希望通過研究分析先進國家的經驗,提出自己的建議,以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環境侵權救濟制度。

一、我國環境侵權救濟社會化的現狀

目前,我國雖然存在一些環境侵權救濟社會化制度,但是總體上講還十分不完善?!吨腥A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直接對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薄肚謾嘭熑畏ā返诹鍡l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边@兩部法律對于環境侵權案件僅僅規定了個人的侵權責任,對于社會化的救濟并沒有涉及?,F階段,我國環境侵權救濟社會化制度主要集中在海洋污染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國家完善并實施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賠償責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由船東和貨主共同承擔風險的原則,建立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010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實施辦法》對于建立強制的船舶油污保險制度又進行了具體的規定。除此之外,在與公民生存和生活聯系更加緊密的大氣、水、土地、噪聲、固體廢物等方面的環境侵權救濟社會化制度仍然處于缺失狀態。就是在相對完善的船舶油污保險方面,同樣也存在著很多缺陷,如法律規定過于籠統,對于具體的保險標準、理賠金額、理賠程序、受益人的保障措施均未涉及,這就為該制度的有效實施留下了隱患,需要我們盡快采取措施予以彌補。

二、國外環境侵權救濟社會化的有關規定

(一)德國的強制保險和保證責任制度

德國作為大陸法系的代表國家,不僅在傳統侵權理論上處于領先地位,而且在環境損害賠償方面同樣起步較早,相關的法律制度也比較健全。在環境侵權救濟社會化問題上,德國法律的主要特點是建立了強制的保險和保證制度。在1991年1月1日起實施的《環境責任法》中規定,企業對于可能影響環境的設備必須在事前采取以下保障措施中的一種,包括與政府制定的保險公司簽訂環境責任保險合同、由聯邦或州承擔相應的擔?;虮WC責任、與從事經營活動的信用機構提供履行擔?;虮WC責任。對于在規定期間內沒有簽訂保險合同或者提供擔保的企業,主管部門可以強制停止其經營活動。

(二)日本的公共補償和保證金制度

在日本,因產業活動等人為原因造成環境污染所導致的與人、物或生活環境相關的損害,通常被稱為“公害”[2]。20世紀50年代到70年代,日本工業進入高速發展時代,同時也引起了四起重大的污染事件,給本地的居民造成了極大的損害。在此之后,日本政府頒布了一系列法律,包括《環境基本法》、《公害對策基本法》、《公害健康受害補償法》、《關于原子能損害賠償的法律》等。在《公害健康受害補償法》中規定,環境損害補償金由中央政府與污染者共同負擔,主要包括污染負荷量課稅金、汽車重量稅準備金、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預算[3]。其中污染負荷量課稅金是對排污企業征收的排污稅,汽車重量稅準備金是為了應對大氣污染而對車主征收的尾氣排放稅。這樣,在遇到難以判斷侵害主體的情況下,再加上政府提供的一部分資金,就可以將相對較大的環境責任風險分散到每個潛在的責任人身上;同時,受害者也通常能夠得到滿意的補償。不僅如此,在日本的《礦業法》中還建立了環境損害保證金制度。

三、我國環境侵權救濟社會化的完善

(一)完善強制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

強制環境責任保險是政府運用其強制力,要求可能造成污染的企業必須在事前與相關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協議,目的在于降低企業的經營風險。目前,我國只有在海洋船舶污染以及核電站方面存在強制環境責任保險,這就導致近些年發生的一些重大污染事件(如紫金礦業銅酸水泄露事故、多地發生的血鉛超標事件)的受害者不能及時得到滿意的賠償。政府作為調整資源配置的另一只手,應當更多地介入到環境問題之中,建立強制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

該制度的建立首先應當確定強制投保的主體。根據德國環境責任保險的經驗,所有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企業都應進行強制投保。其次,要確定賠償的范圍。環境侵權舉證機制與傳統侵權責任有所區別,所采用的方法是舉證責任倒置。再次,環境責任保險的賠償金額應有一定的限額。德國的環境責任保險限額為1.6億馬克,我國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確定適當的最高理賠金額。

(二)設立環境賠償保證金

環境賠償保證金的繳納完全采取自愿的原則,政府不能強制企業繳納。與環境責任保險相同的是,由于規模不同,企業對于環境的潛在危害也差別巨大,因此,在繳納保證金時也要對相關企業進行專業的評估,根據評估等級繳納保證金。對于環境賠償保證金的管理與使用,行業協會應成立專門的機構進行管理,要求該保證金??顚S?,并向繳納保證金的會員定期匯報使用狀況;同時,行業協會的會員也有監督權利,可以隨時申請查閱賬目。環境賠償保證金的賠償前提應當是企業在從事正常生產活動之時以及遇到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出現的環境侵權事件,對于企業故意造成污染利用保證金減輕責任的情況,行業協會可以在先行賠償受害者的損失后,保留對于侵權企業的追索權。

(三)建立政府環境基金

征收超標排污費一直以來都是我國環保部門用以處理環境污染問題的重要手段之一。從1979年至2008年,全國累計征收排污費(主要由超標排污費構成)已達1419億元,盡管排污費的征收總額連年增加,但30年的實踐證明,各地方政府環保和財政部門并未真正將征收的排污費足額投入到環境污染治理中去[4]95。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政府應將征收所得的排污費設立為政府環境基金,同時,地方和中央政府應在每年的預算中增加部分資金投入到該基金之中。政府環境基金的作用應是多方面的,可以用于環境治理,也可以用于植樹造林、環保宣傳教育等。如果在特定的環境侵權事件中所涉及的損害賠償數目過大,造成環境損害侵權主體已經無力支付,同時環境責任保險和行業協會的環境賠償保證金也無法滿足的時候,受害者可以向政府提出申請,從該基金中得到一定的補償。環境基金的使用應當由環保部設立專門的部門負責,各地環保局負責對申請補償基金的受害人進行審查,并接受來自政府其他部門的行政監督、法院的司法監督和公民的社會監督。

四、結語

隨著經濟的發展,環境侵權是我們國家在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會遇到的問題,而如果環境侵權的受害者不能夠得到及時、合理地賠償,整個社會的安定和團結就會受到影響。環境侵權救濟社會化為解決該問題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思路,它將巨額的環境損害賠償分散到了各個個體之上,有效地降低了單體的風險,相信對于解決我國的環境侵權問題會有所幫助。

[1]鄒雄.環境侵權法疑難問題研究[M].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10.

[2]王明遠.日本環境公害民事賠償法研究[J].北大法律評論,2001(4).

[3]人民網.從日本經驗看公害健康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與完善[OL].http://www.022net.com/2010/11 - 19/463560293263241-2.html.最后訪問日期:2013-09 -28.

[4]汪勁.環保法治三十年:我們成功了嗎[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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