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向東 段小虎
(1.甘肅省圖書館 甘肅蘭州 730000)
(2.西安文理學院圖書館 陜西西安 710065)
導語:西部地區是我國少數民族聚居的主要地域,其人口占全國少數民族總人口數的近九成。千百年來,各民族創造了悠久的歷史和燦爛的文化,有著獨特優秀的文化遺產。其中蒙古族、藏族、維吾爾族等多個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字,搜集挖掘、整理加工、開發利用各少數民族文獻,加強少數民族文獻研究,展示少數民族文獻價值,對繁榮我國少數民族文化事業,增進民族團結和民族文化交流,鞏固邊疆安全和國家統一,發展民族地區經濟建設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但是,由于少數民族文獻內容繁雜,存世形式多樣,使得少數民族文獻的資源建設存在諸多問題。表現為一是各級各類圖書館對此類文獻的搜集利用大多重視不夠,存藏不完整,缺乏為相關研究提供資源支持的大型文獻利用平臺;二是文種繁雜難懂、受眾知識水平的限制和搜集的困難,導致文獻傳承上缺乏突破,制度設計不夠完善成熟。從這個意義上說,探尋如何將分散各處的文獻資源進行科學整合,為研究人員檢索利用提供方便,為少數民族文獻傳承提供平臺,為保護民族優秀文化遺產做出貢獻,是圖書館工作者和研究者的共同責任。
基于這一思路,筆者于2010年申報了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西部少數民族文獻資源建設研究》并獲準立項,現發表一組階段性研究成果,論文的安排遵循從面到點,從宏觀到微觀的思路,期望能為我國的少數民族文獻資源建設提供一定的借鑒。
五篇論文中,《我國西部少數民族文獻保護的制度設計研究》屬于對西部少數民族文獻保護中制度設計目標、原則、內容等的探討,側重于頂層制度安排分析;《西部地區圖書館館藏發展政策分析》以少數民族文獻為視角,探討地域文化傳承與館藏發展政策的相互作用;《敦煌民族文獻舉要》和《西部少數民族地區知識信息傳播影響因素研究》以個案手法和實證分析研究了少數民族古籍文獻和當前少數民族地區的信息傳播影響因素;《基于異構網絡的西部少數民族文獻聯合數據庫建設》則探討了基于網絡傳播的少數民族文獻資源平臺建設的方法與手段。
希望業界方家批評指正。
郭向東
我國西部地區聚居著多個少數民族,各民族在千百年的發展歷程中,積累了大量反映民族政治、經濟、歷史、文化、宗教以及生產、生活方式等方面的文獻。這些民族文獻在維系民族生存與發展中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從歷史經驗看,西部少數民族文獻似乎從未擺脫過增長與消亡的悖論:一方面,西部各民族在長期的生產、生活實踐以及生存斗爭、文化交流中,不斷將自己的經驗、感悟、認識以文獻的形式記載下來,形成了規模浩繁的文獻積累;另一方面,戰亂、火災、水患、文化沖突、種族沖突、宗教沖突等,又以各種有形或無形的方式大量地毀滅著這些民族文獻。近20年來,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推動下,包括我國在內的世界各國政府日趨重視民族文獻保護工作并致力于將其納入到法制化軌道。然而,原始生產生活方式不可逆轉的瓦解與消亡,傳統農業社會向現代工業化社會的轉型,少數民族文化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惡化以及大眾文化、流行文化、西方文化的沖擊,又給少數民族文獻保護工作帶來了一系列新的挑戰。
從西部少數民族文獻保護工作面廣量大、時間緊迫的特點來看,應對新挑戰的根本方式,就是構建并完善符合西部現實的保護制度體系,其中制度設計——闡明制度設計思想、明確制度設計原則、規范制度內容體系,在制度建設中有著極為重要的基礎性意義。
在社會學視角下,制度是一種管理和控制社會的方式和規范體系,美國經濟學家舒爾茨將其簡略地概括為“管束人們行為的一套行為規則”。從現代公共治理理論的角度看,無論是政府主導治理(參與治理)、還是自主治理、合作治理,盡管他們的制度設計思想有所不同,但都需要解決制度設計中的三個基本問題:制度設計的主要目的、核心理念以及外在形式。
一般制度設計的目的就是通過一種書面(正式制度)或口頭(非正式制度)的規范體系,以實現對社會生活中某個或某些領域的有效控制,它可能是政治的、經濟的,也可能是文化的、倫理的。
如果將西部少數民族文獻保護制度設計目的僅僅定位在文化范疇,顯然是一種狹隘的認識。從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的角度看,我國西部地區肩負著中國經濟可持續發展與民族團結、社會和諧發展的雙重使命。西部少數民族的文獻保護,不僅是尊重和肯定西部各民族文化價值、維護民族文化發展權利的文化問題,也是維護各民族團結和國家穩定的政治問題、是推動民族地區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經濟和社會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文化結構發生了由一元文化一統天下向“主導文化(主旋律)、精英文化(知識分子文化)和大眾文化(流行文化)多重分制局面”的轉變。隨著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這種新的文化格局又連同商品經濟一起被帶入了以自然經濟為基礎的西部民族地區。面對豐富多彩的大眾文化、科技文化與源遠流長的西部歷史文化、民族文化、宗教文化之間的矛盾沖突,西部少數民族文獻保護制度設計的主要目的,就是對各種相關的文化關系做出有效規范和調整,讓西部少數民族文獻成為傳播先進文化的有效載體、傳承中華民族優秀文化的有效手段、推動西部地區經濟發展的有效動力、維護民族團結的有效紐帶。正如中央民族大學教授張海洋的觀點:“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第一輪改革開放中沒能走上第一線的西部地區、少數民族、地方知識和傳統文化將成為今后中國改革開放和社會發展的重要資源和動力”。他認為,有了豐足經濟、文明政治、開放社會和多元文化的中國將更需要搭建不同文化和利益群體之間相互理解、交流和對話的平臺。這是國內民族團結、國民認同和社會穩定的要求,也是國際上適應全球化進程和現代世界體系的要求。
西部少數民族文獻保護制度設計的核心理念是:政治目標、經濟目標與文化目標相統一。在工業革命以前,人們基本上沒有文化多樣化和文化本土化的概念,也不可能產生以某種特別方式保護某種文化的意識。原因是盡管那時國家與國家之間、民族與民族之間的文化充滿了差異,但每一種文化形成和發展過程,都是通過自組織(self-organization/self-organizing)的方式完成的,“是沒有事先人為規劃和外力特定干涉的自然演化過程及其構型”。然而,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傳播方式網絡化、自然生態環境惡化以及西方文化、大眾文化、流行文化霸權的出現,西部少數民族文化的生存權和話語權受到了很大限制、民族文化生存空間受到了嚴重擠壓、少數民族文獻的影響力日漸式微……
歷史經驗表明,由民族文化沖突所引發的種族沖突、戰爭和國家分裂,給世界許多國家帶來了深重災難。特別是19世紀后期到20世紀初,西方強國伴隨著文化霸權而發動的侵略戰爭,為隨后世界各地的民族運動和國家獨立運動埋下了伏筆。中國發展歷史同樣表明,凡是國家政治穩定、經濟健康發展階段,也是各民族文化能夠互相尊重、相互包容、和平相處的時期;而戰爭——無論是宗教戰爭、土地戰爭還是經濟戰爭、政治戰爭(意識形態戰爭),一定也會伴隨文化沖突,有時候,戰爭甚至就是由文化沖突直接引起的。因此,明確政治目標、經濟目標與文化目標相統一的制度設計理念,就是要著眼于全球文化走向多極化的世界潮流,處理好主流文化與民族文化之間的關系;注重源遠流長的西部民族文化與豐富多彩的現實文化相融合,傳承西部民族文化開放與兼容的歷史個性;自覺保護民族文化多樣性、維護民族地區文化生態平衡。
依據制度調整的方式和范圍,制度可分為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宏觀制度與微觀制度、強制式制度與誘致式制度;依據制度的等級結構,制度又可分為國家基本制度(如憲法)、法律制度(各種專門法、部門法)、行政法規、道德規范、習慣或慣例等。其中道德規范、習慣或慣例等如果未經法律或行政法規確認,均屬于非正式制度范疇。西部少數民族文獻保護的制度設計,應該具體采用哪種制度形式呢?顯然,它應該是一個包含有各種制度形式的完整的制度體系。
首先,199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起旨在促進對世界范圍內正在逐漸老化、損毀、消亡的文獻遺產搶救的“世界記憶工程”和2003年第32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批準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4年8月全國人大批準中國加入該公約)等,構成了西部少數民族文獻保護重要的制度淵源,其內容將直接或間接地對西部少數民族文獻保護起到規范性作用。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的相關規定,構成了西部少數民族文獻保護重要的制度基礎。如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憲法第四條);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憲法第二十二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保護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遺產,發展和繁榮民族文化(憲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國家從財政、物資、技術等方面幫助各少數民族加速發展經濟建設和文化建設事業(憲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第三,國家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對保護少數民族文獻提出了明確要求。如2004年文化部、財政部聯合制訂的“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實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使我國珍貴、瀕危并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民族民間文化得到有效保護,初步建立起比較完備的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制度和保護體系,在全社會形成自覺保護民族民間文化的意識,基本實現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網絡化、法制化”。 2005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確立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方針:“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2006年文化部審議通過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提出了堅持真實性和整體性的保護原則。2011年6月1日,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和“非物質文化”概念對民族民間文化的保護類別、保護主體、保護方法和法律責任等做出了全面規范。
可以說,上述憲法、法律、法規與國際公約,已經為西部少數民族文獻保護工作搭建起了基本制度框架。當前西部少數民族文獻保護制度設計的重點,就是以地方法規、行業規范等形式,制定實施細則,以解決西部少數民族文獻保護組織協調不力、保護主體不明、保護理念落后、保護方法不當、保護經費不足等問題。
從現有國際公約、國內法規來看,除了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起的“世界記憶工程”使用了“文獻遺產”概念之外,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批準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我國政府頒布的《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實施方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均未出現“民族文獻”或“少數民族文獻”的表述。那么“民族文獻”與“民族民間文化”或“非物質文化遺產”之間到底是怎樣的關系呢?李致忠認為,非遺和典籍文獻之間的關系非常緊密,很多非物質文化遺產一方面要活態傳承,一方面也需要靠文獻記載傳承??梢?,文獻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同一事物兩種表述,前者是一種可以超越時間和空間限制的“客觀知識”,后者則表現為受具體時間和空間限制的“活態知識”。也就是說,非物質文化遺產要得到保護與傳承,就必須做好相關典籍文獻的收集、整理和保護工作:一方面,我國入選的七項“世界記憶項目”——“中國傳統音樂錄音檔案”(1997)、“清代內閣秘本檔案”(1999)、“納西東巴古籍文獻”(2003)、“清代科舉大金榜”(2005)、“樣式雷”建筑圖檔 (2007)、“本草綱目”(2011),都是以文獻方式存在的;另一方面,無論是“傳統口頭文學、傳統美術、傳統技藝、傳統禮儀、傳統體育還是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雜技、醫藥、歷法”等非物質文化遺產,最終都有必要通過文獻(紙質、電子或音像)這種方式加以保存或記載。因此,構建一種少數民族文獻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一體化保護的制度安排,應該是西部少數民族文獻保護制度設計的基本原則之一。
對于民族文獻,目前我國采取的是以“搶救性保護”為主的策略,即通過搶救方式達到保護目的。這種策略最大的問題是忽視了“預防性保護”的重要性。大量事實表明,“預防性保護”不足往往會對文獻造成更為嚴重的毀滅性損害。如2002年夏天歐洲發生的洪水給波蘭、捷克和德國的檔案館和圖書館帶來了巨大損失;2003年的伊拉克戰爭在短短的3天時間里,就使伊拉克國家圖書館和檔案館成千上萬份珍貴文獻化為烏有;2004年9月2日,德國魏瑪的安娜·阿瑪利亞公爵夫人圖書館因閣樓供電故障發生大火,燒毀珍本古籍逾5萬冊,還有6.2萬冊古籍遭到不同程度的損壞;2005年11月15日,北京民族文化宮圖書館熱力管道突然破裂,導致2萬多冊圖書文獻受損,其中清代珍貴藏文大藏經被水浸濕290多包、線裝古籍600多冊,許多古籍上的朱砂出現洇化現象 ,無法辨認……這些慘痛的例子表明,“預防性保護”—— 保護需求評估、制定災難預案與“搶救性保護”相比具有更加重要的地位。美國檔案與文獻保護專業排名前三位的德州大學、密歇根大學和匹茲堡大學都非常重視文獻保護理念、保護需求評估、災難預案、保護管理等方面的教學內容。他們所建立的“預防性保護”優先的理念值得國內專業教育認真學習、借鑒。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明確提出,為確保各締約國領土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有效的保護、弘揚和展示,各締約國應該“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獻機構并創造條件促進對它的利用”。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也明確提出了“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要求。反映出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或民族文獻的保護和開發利用上,國際上已經形成了收集保護與開發利用相結合的基本共識。從某種意義上看,西部少數民族文獻的收集保護是開發利用的基礎,而開發利用又可以推動少數民族文獻的收集保護工作。
近些年來,韓國在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相結合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功:在漢城城南的古代民俗村,游客可以看到李朝時期先民們的衣食住行、建筑景觀和祭祀活動等古代民俗。民俗村表演的宗廟祭祀典禮是韓國第55號非物質文化遺產;祭祀時所演奏的音樂是韓國第1號非物質文化遺產;江陵端午祭和祭日演出的假面戲被韓國列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后,每年吸引了國內外上百萬人次參與和觀光,不僅產生出巨大的經濟效益,而且也為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典籍文獻保護提供了強大動力。
國內相關的例子也有很多,如中央電視臺影視部和蘭州電影制片廠聯合出品的三集電視劇《走進香巴拉》,就是保護與利用相結合的范例。該劇由藏族作家尕藏才旦創作,藏族演員用藏語演出,在世界100多個國家發行;又如《阿詩瑪》是從彝族文字文獻中發掘翻譯出來的,在被改編成電影后受到廣泛好評,被譯為多國文字流傳于整個世界范圍。
廣義的制度建設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一是制度設計或安排,二是制度運行條件的改善。在很多情況下,制度失敗的主要原因不在制度本身,而是作為制度運行條件的基礎秩序出了問題。因此,西部少數民族文獻保護的制度設計,既要考慮制度的合理性、內容的完整性、操作的可行性、結構的邏輯性,也要考慮制度與社會政治、社會經濟、社會文化、社會背景之間的關系。特別是西部少數民族文獻保護作為社會文化范疇中的一項具體制度安排或制度體系,其能否有效運行并實現制度的價值目標,往往決定于這項制度與其他相關制度——行政制度、財政制度、人事制度之間的關系,因為制度中的許多條款,通常需要其他相關制度加以落實。
組織保障的核心就是要依賴現有的行政體系,構建一種統一領導、責任明確、協調有力的組織保障體系。目前國家已經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或“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作成立了以各級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統籌領導,各級、各類文化機構具體負責,其它社會組織、法人、公民積極參與的全民體制。西部少數民族文獻保護應該在這一體制框架內,建立面向專項任務的組織領導機構,以協調各級政府主管部門之間、文化主管部門與文化機構、研究機構、商業開發機構、民間個人團體之間的關系,以提高保護工作的效率、推動保護與利用協調發展。
當前,經費保障不足、農村文化人才隊伍建設嚴重滯后也是制約西部少數民族文獻保護和利用的關鍵問題。盡管自西部大開發以來,國家一直都高度重視西部文化建設問題。從2000年到2009年,中央財政在全國文化設施維修和全國“萬里邊疆文化長廊”補助專項經費(2001-2007)、縣級兩館建設項目(2002-2005)、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規劃(2007-2009)以及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2004-2009)、送書下鄉工程(2003-2005)中,西部地區共安排資金約29.2億元,占到全部資金總量50.4億元的58%。但與西部文化建設資金需求相比,投入總額還是非常有限,而專門用于西部少數民族文獻保護的資金更是微乎其微。為此,國家應該建立以西部少數民族文獻保護專項資金為主,以專項研究經費、民間支持資金、商業開發資金為輔的資金保障體系,為西部少數民族文獻保護工作提供經費支持,為培養西部文化人才、穩定西部文化隊伍提供經費支持。只有將制度保障與組織保障、經費保障、人才保障結合起來,才能構建合理的制度體系并確保制度有效運行。
按照國際《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系指采取措施,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命力,包括遺產各個方面的確認、立檔、研究、保存、保護、宣傳、弘揚、承傳和振興。同樣,西部少數民族文獻保護需要在借鑒國際、國內物質文化、非物質文化特別是“世界記憶工程”文獻遺產保護中的制度安排和成熟經驗,建立一套符合西部少數民族文獻保護實際的制度體系,重點是明確保護責任主體、建立分級和分類保護規則、制定保護的技術標準。
在西部地區,少數民族文獻收集和保護主體呈現的是一種比較分散和混亂的狀態,除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文化館、民委、政協、古籍辦、文管所等相關行政、文化機構之外,民間寺廟、土司、頭人、僧侶、巫師、歌手以及部分民族群眾都分散收藏了大量的民族文獻,這給少數民族文獻保護和利用帶來了很大困難,亟待以法規或制度的方式,規范少數民族文獻保護的責任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保護機構以及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應當根據各自業務范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理、研究、學術交流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展示”。這條規定,明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主體的兩項法定職責:(1)規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法定主體的基本任務;(2)各法定主體可以根據自己的“業務范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理、研究、學術交流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展示”。顯然,各法定主體要落實自己的法定職責,還需要在國家所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分級保護制度之中,進一步明確自己的保護責任。
首先,針對當前少數民族文獻存在的保護主體混亂、保護責任不明、保護技術條件差等問題,應制定專門法規,鼓勵和支持圖書館、檔案館和博物館等相關文化機構采用普查、征集、征購、購買、復印、拍攝和拓印等方式收集少數民族文獻并建立相應的管理機制,特別是要防止和避免珍貴文獻再次流失與損毀。
其次,強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成果的整合能力。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是典型的全民體制。除“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法定主體之外,國家還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和保護工作。保護主體多元化雖諸多優點,但如果沒有一個完善的制度體系,也容易導致保護責任不明、保護標準不一、保護力度不均以及資源過度分散等問題。因此,各法定主體除獨立收集、整理、研究本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之外,還要重視與其它保護主體、特別是相關學術研究機構合作,及時收集、整理學術研究機構的最新研究成果。每一種語言或文字,都承載著民族文化基因,是民族歷史文化的記錄。但長期以來,由于缺乏系統性保護,不少具有很高文化價值和研究價值的語言或文字或將重蹈瑪雅文、西夏文覆轍,成為“天書”或“死文字”。
少數民族文獻是記錄有關少數民族在不同時期、不同學科、不同地域,以不同方式進行社會實踐的知識和經驗總結的所有載體,大致可以劃分為三個組成部分:少數民族文字撰寫的知識載體;漢文字撰寫的與少數民族有關的知識載體;國外文字撰寫的與少數民族有關的知識載體。這些不同的知識載體需要采取不同的保護制度。
西部少數民族珍貴的歷史文獻,無疑是保護的重點。在國務院已公布的四批《國家珍貴古籍名錄》中,有數量眾多的藏文、蒙古文、察合臺文、回鶻文、西夏文、于闐文、焉耆—龜茲文、彝文、東巴文、傣文、水文、古壯字等少數民族文字珍貴古籍入選,西部?。ㄗ灾螀^、直轄市)、市、縣政府及相關機構可借鑒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設計方面的相關經驗,將本行政區域內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獻遺產名錄納入到保護范疇并制定相應的分級、分類保護制度。重點是明確地方文獻遺產名錄中的哪些文獻需要由哪級政府或哪些機構負責保護,地市級和縣級政府也需要建立本級文獻遺產名錄并對入選文獻提供相應的保護經費。最終形成以地市、縣級文獻遺產名錄為基礎,以?。ㄗ灾螀^、直轄市)文獻遺產名錄為骨干,以國家級文獻遺產名錄為重點的并具有逐級申報、逐級篩選機制支持的的分級、分類保護制度。
就載體形式而言,西部少數民族文獻有傳統的紙質文獻、石質文獻(石刻文獻)、金質文獻(金文文獻)、木質文獻(木刻文獻)、絲質文獻(縑帛文獻)、皮質文獻(羊皮文獻)、貝葉文獻、陶書文獻等多種類型。隨著社會的發展,又先后出現了膠片、磁帶、光盤、數據庫等新型載體形式。每一種載體形式都面臨著以何種技術、何種方法、何種材料進行保護的問題。從當前我國、特別是我國西部少數民族文獻保護實踐來看存在幾個明顯不足:一是保護理念、保護教育落后;二是保護理論研究不足;三是沒有制定統一的國家標準。
根據文獻載體形式不同,西部少數民族文獻保護大致可以劃分為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紙質文獻紙張和字跡的保護,主要包括文獻紙張的耐久性及加固保護、文獻褪色字跡的恢復保護;二是文獻害蟲和霉菌的種類及防治;三是庫房建筑及建筑設計規范;四是聲像和數字化文獻的保護。也有作者認為,從載體性質來看,文獻經歷了原始的非紙質文獻、手工紙、機制紙、現代非紙質文獻等四個發展階段。其中古籍文獻多為紙質文獻,除易因蟲蛀霉爛而損壞之外,紙中纖維還會受光、熱、有害氣體的作用造成紙張發黃變脆,強度下降,最終導致粉化。主張重點強化兩種保護技術:一是原件保護技術,其對象主要是手稿、善本、孤本、珍本等珍貴文獻,保護方法包括脆弱紙張絲網加固技術、脫酸技術、紙張防蟲防霉、字跡保護、派拉綸真空涂膜法;二是再生保護技術,是指為了保護文獻所記載的知識和信息而采取的影印出版、古籍縮微化、古籍數字化等保護性活動。兩種不同的文獻保護方式由于各有側重點,因而保護的對象也有所不同。這些有益的探索為我國制定統一的技術標準奠定了良好基礎。當務之急,就是要盡快成立民族文獻保護技術標準制定專家小組,專家小組可以根據民族文獻的等級、類別和載體形式,在闡明保護標準重要意義、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分別按照強制性保護標準、指導性保護標準兩種基本形式、構建民族文獻保護的技術標準體系。
我國西部是一個多民族的聚居區,又是多種文化的結合部。每一種民族文化既有自己特定的文化生態位,又需要從外來文化中不斷汲取有利于民族文化發展養分,使西部少數民族文獻形成了多種鮮明特征,西部少數民族文獻保護的制度設計是非常復雜的工作,它既要考慮到歷史與現實的關系,政治、經濟與文化、自然的關系,大眾文化、流行文化與民族文化的關系,也要考慮到制度與制度運行環境,制度安排與制度效率之間的關系。
正如原文化部部長孫家正在“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成果展”展覽開幕式上所說的:“當歷史的塵埃落定,一切歸于沉寂之時,唯有文化以物質的和非物質的形態留存下來,它不僅是一個民族自己認定的歷史憑證,也是這個民族得以延續,并滿懷自信走向未來的根基與力量之源”。西部少數民族文獻保護不僅是一個單純的文化問題,同時也是一個涉及到民族團結、社會和諧、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政治問題、經濟問題,需要引起政府、特別是西部地方各級政府以及學術界、文化機構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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