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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民跨邊境拐賣婦女犯罪活動研究

2014-12-20 02:54錢雪珉
法制與社會 2014年32期
關鍵詞:拐賣婦女邊民

摘 要 中國與越南山水相連,邊境地區經貿與人員往來頻繁,隨著近些年“越南新娘”受到熱捧,中越邊境周邊邊民利用自身所處地理優勢參與到跨境拐賣越南女性的犯罪集團中并在其中起到主要作用。針對邊民參與的中越跨境拐賣婦女犯罪活動現狀特點,研討犯罪管轄、共同犯罪與拐賣犯罪加重情節等問題,希望能為打擊和預防跨境拐賣婦女這一嚴重的犯罪活動提供些許幫助,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使邊境擁有一個較為良好的環境秩序。

關鍵詞 邊民 跨境犯罪 拐賣婦女

作者簡介:錢雪珉,重慶大學法學院2012級刑法學碩士。

中圖分類號:D9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4)11-281-04

憑借姣好的外貌,溫柔賢惠的性格特點以及低廉的結婚費用,“越南新娘”近些年越來越受到中國男性的青睞。不少中越邊境居民利用邊境地理優勢開展針對越南女性的交友介紹服務,有網站更是順勢推出一系列花樣繁多的“越南新娘相親團購”活動,越南新娘呈現市場化專業運作。但是隨著近些年通過對外嫁他國的越南女性婚后真實生活的了解以及自身知識面的增長,自愿外嫁的“越南新娘”數量逐漸減少。面對有增無減的“越南新娘”需求,中越跨邊境拐賣婦女的犯罪行為愈發猖獗,犯罪活動大有上升之勢。中越兩國不少邊民利用自身便利條件參與此類犯罪活動并從中扮演重要角色。

邊民是對居住在陸地邊境地區一定范圍內居民的統稱。 所謂陸地的邊境地區,其實際上就是指的一國的陸地與其相鄰國的陸地相交界而形成的邊境部分的一定區域。具體到本文研究的視角,跨境拐賣越南婦女的邊民具體即指居住在我國云南省、廣西省與越南相接壤的陸地邊境區域一帶的居民,包含我國邊境居民和居住在中越接壤邊境的其他國家邊民,如越南邊民。

跨國犯罪是指犯罪的要素跨越或超越國界的犯罪。 邊境線實為兩國國界,在跨境拐賣越南婦女、實施犯罪行為的邊民有中方邊民亦有越方邊民;被拐婦女多具有越南國籍,而受害對象多具有他國國籍;拐賣越南婦女之行為及結果,均有發生中越兩國領域。由此,邊民跨境拐賣婦女犯罪活動符合跨國犯罪的各項構成,其實質就是一種跨國犯罪。

由于我國和邊境國的邊民拐賣婦女、兒童現象越演越烈,我國專門在《中國反對拐賣婦女兒童計劃(2008-2012年)》中著重強調了要加強對邊境地區群眾對反拐意識的了解和做好應對跨國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策略的研究。因此,研究邊民跨境拐賣越南女性犯罪活動就被賦予了極為重要的意義。

一、中越邊民跨境拐賣婦女犯罪活動之現狀及特點

中越兩國山水相連、車船通達,國境線蜿蜒漫長,邊民長居邊境地區,熟知當地地理狀況以及風土人情,加之相鄰兩國對于邊境貿易的關注與重視,針對邊境居民的交流往來以及經濟貿易實施了一系列的優惠便民舉措,使得相鄰國邊民往來更加頻繁便捷,邊民的相關優勢日益突顯。結合中越兩國邊境的特殊情況,邊民跨境拐賣婦女犯罪活動呈現出獨有現狀及自身特點。

(一)跨境形式普遍,邊民重點參與

邊民拐賣越南婦女,普遍呈現出跨境拐賣單方向性,即將來源于越南的婦女跨邊境統一拐賣至中國境內。邊民利用自身優勢,在拐賣越南婦女犯罪活動中扮演重要角色,突顯邊民參與跨境拐賣婦女的特殊性。

第一,利用自身熟知的邊境地理情況,采取避開人群的繞路方式將越南婦女帶領進境,行動時間多選擇夜間,熟練、成功地避開邊檢站以及邊防檢查人員。

第二,利用自身對于相鄰兩國的語言優勢以及人文知識的了解,對成為拐賣目標的越南婦女進行溝通交流,抓住越南婦女心理特點,重點強調越南經濟落后,大肆宣傳外嫁中國的好處或者以找尋工作為名突出中國工作的待遇豐厚以欺騙越南籍婦女赴中,耗時短且成功率高。

第三,邊民往來邊境兩國手續相較便利,次數頻繁,跨境拐賣越南婦女數量龐大。根據越南公安部的統計數據,僅2004年至2009年,被拐騙到中國的越南婦女就多達2400名。

(二)犯罪集團分工明確,邊民主犯居多

從物色目標到拐騙婦女,再到跨境至中國后賣出,整個跨境犯罪過程跨越路程長,需要國境雙方犯罪分子密切配合并制定周密的計劃;非法跨境行動逃過邊防檢查難度大,過程中需要對被拐婦女實施嚴格的人身控制以提升統一行動的速度和效率,這些因素決定了跨境拐賣越南婦女犯罪多突顯出犯罪集團所顯著具有的一系列形式特點。從制定犯罪計劃到尋找買主賣出越南婦女獲取贓款的犯罪全程中,較為關鍵的多數環節都由犯罪集團內部的雙方邊民積極參與實施,例如,物色目標、拐騙、中轉、跨境和首次賣出。參與犯罪集團的兩國邊民利用自身往來兩國優勢在作案中逐漸積累起一定經驗,例如犯罪集團中的越南邊民在邊境向中國邊境邊民交付被拐婦女時自身并不過境,以便行動結束迅速逃脫,即使失敗只要不越過邊境就不必接受中國法律的制裁。大多數參與犯罪集團的邊民,在內部積極參與犯罪活動的行動策劃,組織內部的分工,甚至支配維系集團的存在,在行動中憑借經驗親自指揮,雖然并非其所有均親自實行,但對于整個犯罪仍然舉足輕重,這部分邊民可以被認定為主犯。

(三)部分被拐女性參與至犯罪活動中

部分被拐女性過邊境來到中國后,就近賣至中越邊境山區,成為當地邊民的“越南新娘”,在一段時間的生活過后,這些融入當地生活成為新邊民的被拐婦女往往自愿或者是被犯罪集團脅迫扮演起中越非法婚姻中介的角色,參與到拐賣越南婦女的犯罪活動中來,而她們成為非法婚姻中介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為了方便探親時返家(中國的家)。 這些成為中國邊民的被拐婦女,往來邊境兩國頻繁,對國境雙邊都有足夠的認識與了解,加之自身對故鄉女性的了解以及所經歷的被拐經驗,實施的非法婚姻中介行為,一旦勾結跨邊境拐賣的犯罪團伙,其造成的后果嚴峻程度將不堪設想。還有部分被拐越南婦女,被賣予他人為妻,在中介或者自身收取錢財后逃走,被稱之為“飛鴿新娘”。

二、關于跨邊境拐賣越南婦女的現有的法律規制

國際社會存在著相關的條約規定,來禁止以及規制此類型的犯罪行為。1949年,《禁止販賣人口及取締意圖營利使人賣淫的公約》由聯合國大會通過,《廢止奴隸制、奴隸販賣以及類似奴隸制的制度與習俗補充公約》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都規定有禁止販賣婦女的條文,成為各國國內關于拐賣婦女犯罪的相關立法的國際法淵源。在2003年,為打擊跨國販賣人口這種踐踏人權和尊嚴的犯罪行為,針對跨國販賣婦女、兒童的全球性公約生效——《<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預防禁止和懲治人口販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在國際上首次較為一致地對人口販賣犯罪的含義進行了確定。

我國法律法規中,均有對跨邊境拐賣婦女相關的規定?!缎谭ā返?40條針對拐賣婦女、兒童罪進行了定罪處罰的規定,241條則是針對了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了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9條亦有禁止拐賣婦女的相關規定。其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拐賣婦女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明確了拐賣婦女罪中“婦女”包含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婦女,規定了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拐賣外國婦女到我國境內被查獲的適用我國刑法定罪處罰的管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中對拐賣婦女犯罪的管轄、定性、一罪與數罪、刑罰的適用以及涉外跨國、跨境拐賣犯罪提出了解釋意見。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刑法》第115條對拐賣婦女罪進行了規定,該條第一款規定了對于拐賣婦女者,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規定為:有下列犯罪情節之一的,處 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1)有組織;(2)拐賣到國外;(3)危險累犯。

由此可見,無論是國際上還是中越兩國國內,立法上均嚴懲拐賣婦女犯罪活動,對于跨國跨邊境拐賣婦女這種更為惡劣的行為,法律法規中更是著重加強了懲罰和打擊的力度。

三、邊民跨邊境拐賣婦女犯罪的認定問題

(一)邊民在跨境拐賣婦女犯罪中的共犯問題

“越南新娘”的買賣已經形成一條完整的產業鏈,邊民跨境拐賣越南婦女普遍以共同犯罪形態呈現,其中以犯罪集團為主。犯罪集團是最危險的共同犯罪形式,歷來是我國刑法打擊的重點。 在跨境拐賣婦女犯罪活動中,大多邊民一般親自負責拐騙、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和跨境等跨境拐賣婦女犯罪活動中關鍵的主要的一類或者幾類行為,是較為積極的實行犯,對犯罪活動的進行起著重要的影響?!缎谭ā返?6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故犯罪集團中此類邊民可以認定為共同犯罪的主犯,按照其自身所參與的犯罪處罰。部分邊民作為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對犯罪集團進行組織和策劃指揮,控制支配犯罪集團內成員具體分工以及整體實施。究其實質而言,都是通過集團的內部組織結構來控制、支配集團成員的行為,進而對危險結果的發生或危險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進行支配的,這種支配性具體來說表現為集團成員一旦加入犯罪集團,就必須按照犯罪集團的整體意志去行動。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跨境拐賣婦女的犯罪活動而言,主要對其中涉及的拐賣婦女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等犯罪負責。相對于同樣作為主犯的一般共同犯罪中起著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僅要對自身參與的犯罪活動負責,還需要對其組織、指揮下犯罪集團所實施的犯罪負責。作為對犯罪集團組織策劃的首要分子,客觀上除開組織、策劃的行為,首要分子并不直接參與組織偷越國邊境、接送、販賣等跨境拐賣婦女的實行行為,但其主觀方面應當對集團成員施行的犯罪有個蓋然性的故意,包含對于集團計劃中犯罪的危害結果持有積極追求的直接故意和對于與計劃相關的可能由實行犯在實施犯罪中產生的其他危害結果持有聽之任之的間接故意。 但在個別情況下,組織犯對于實行犯的犯罪行為可能引起的危害結果是具有間接故意的,因為實行犯在實行犯罪的過程中,并不是機械的執行犯罪計劃,在犯罪實行時還會遇到各種隨機情狀,對此實行犯為犯罪計劃的實現會采取臨時措施,因此不排除組織犯對此持間接故意的心理態度。 因此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對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負責,但不包括比如跨境拐賣中單個實行犯實施的盜竊他人財物之類的集團成員完全超出集團的犯罪故意而獨自產生犯意實施的罪行行為,就無需首要分子對此負責。

(二)對拐賣婦女形式下“飛鴿”騙婚的定性

在與邊民拐賣越南婦女相關的犯罪活動中,有一種被稱為“飛鴿新娘”的現象越來越明顯?!帮w鴿新娘”現象是指女子借以結婚為由同男性交往,從中騙取他人財物后攜財逃走,或再次尋找其他男性以同種方式作案。在2010年江西省撫州市,一個月內新增的20名越南新娘集體失蹤,上演連環騙婚案。 而其中部分婦女,于被騙之前就早已有過生育。這些越南新娘中,部分是在被拐賣入境后主動與邊境地區的黑中介人員勾結合謀,通過介紹給各地男性青年實施騙婚行為,在中介獲取中介費以及自己取得結婚財物后攜財逃走。這種放飛鴿式的騙婚行為,實質是一種詐騙財物行為。對共同實施該類騙婚行為的越南婦女與邊境地區中介人,以詐騙罪來定罪處罰,是沒有問題的。

“飛鴿”騙婚中另一種情形則是邊民拐騙越南婦女入境后旋即通過介紹、相親等渠道,賣與邊境周邊貧困地區的男性,一般以農民居多。這些邊民在出賣前會對被拐婦女溝通,強調只是利用介紹其結婚騙取錢財,并約定一段時間后派人來將其接回另行安排,對被拐賣婦女實行“心理安撫”,使其同意與對方先完成婚禮,防止婚前逃跑,這些邊民在取得財物后隨即離開,被拐賣者在成婚后見情形不妙,多借機逃走。這種行為的定性處罰,涉及到跨境拐賣婦女和利用婚姻介紹實施的詐騙兩種犯罪的區分,也涉及到是否應當將“飛鴿新娘”,即被拐賣后又逃離的越南婦女本人作為行為人的共犯進行定罪處罰。

筆者認為,利用婚姻介紹實施的詐騙則是借以介紹結婚為名行詐騙之實,目的在于騙取他人財物,主觀上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侵犯的客體為公私財產所有權;拐賣婦女罪主觀上存在出賣的目的,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將被拐賣的越南婦女賣予他人進行騙婚索取錢財,行為人主觀上存在著出賣婦女謀取利益的目的,雖然詐騙罪的主觀構成要件也存在對他人財物的占有,但此處更突顯“出賣”的主觀意圖;對受害婦女先從境外拐騙,再過境接送、中轉,又販賣給他人,符合拐賣婦女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將婦女的人身等同于商品進行公開的交易,極大地侵害了婦女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當一個具體的人被貶抑為物(客)體(object)、僅是手段或可替代之數值時,人格尊嚴已受傷害。 因此,這種“放飛鴿”式的犯罪行為應當被定性為拐賣婦女罪。

同時,被拐賣者預先同意完成婚禮的意思表達,不能被看做是阻卻了違法性的承諾行為。雖然受害人對于個人的自由權、人格權和財產權法益可以做出有限的承諾,但在此種情形下,被害婦女由邊民從境外拐騙入境后,面對相對孤獨陌生的語言與生活環境且處于行為人的控制之下,并不能完全真實、自由地表達個人的意愿,只有暫時屈從,且婚后無人接回導致的出逃行為也印證了被拐賣婦女同行為人表達的意愿表達并不真實。因此,此處被拐婦女承諾是基于欺騙和脅迫所作出,被拐婦女違背真實意愿作出承諾表達,無法阻卻行為人的違法性,也無法表明被拐婦女同行為人事先達成了一致意思聯絡有共同騙取他人錢財的犯罪故意,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之間存在明顯的犯意聯絡,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故此種情形下很難認定被拐賣婦女與拐賣邊民構成共同犯罪。

四、邊民跨境拐賣婦女犯罪活動的管轄問題

人員眾多、組織嚴密、分工明確的犯罪集團的形式是邊民跨境拐賣婦女犯罪活動的重要特征,犯罪集團人數眾多,犯罪行為地、犯罪結果發生地橫跨邊境兩國甚至多國,犯罪涉及多法域,“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刑事司法系統可以超越國家主權的管轄范圍,在他國領土上自由地進行追溯犯罪的活動”, 所以需要明晰跨境拐賣婦女犯罪的管轄問題。在邊民跨邊境拐賣越南婦女犯罪活動中,尤其是中越雙邊邊民共同參加的跨境拐賣犯罪集團,行為人為中國邊民和越南邊民,其對受害人進行拐騙的實行行為大部分發生在越南境內,販賣接送的實行行為大部分發生在中國境內,屬地管轄和屬人管轄在不同法域之間管轄問題上就極可能產生矛盾和問題。

跨邊境拐賣婦女嚴重侵害全人類和平與安全及其他共同利益,是國際社會重點打擊的犯罪之一。我國已經簽署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加入了2000年11月聯合國大會通過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于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所以無論跨境拐賣婦女犯罪集團所犯罪行是否全部完整地發生在我國領域內,無論是我國邊民實施還是越南邊民實施犯罪行為,只要能在我國領域內發現跨境拐賣婦女犯罪集團成員,依據普遍管轄原則,就完全可以由我國對跨境拐賣越南婦女犯罪集團進行管轄。但是,相較于屬地管轄權、屬人管轄權和保護管轄權作為主權國家為維護自身生存發展及其公民合法權益而享有的天然權力,普遍管轄權更多強調國家同國際犯罪作斗爭的國際義務,依據權利優先原則,應當優先使用屬地管轄權、屬人管轄權,因為根據其他管轄依據主張管轄權的國家,無論從國內法還是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顯然其地位應比根據普遍原則主張管轄的國家要更高一些,只有在屬地管轄、屬人管轄和保護管轄無法使用時,才使用普遍管轄權。 我國2000年1月25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注與審理拐賣婦女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中第二條已經規定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拐賣外國婦女到我國境內被查獲的,應當根據刑法第六條的規定,適用我國刑法定罪處罰。我國刑法管轄我國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拐賣婦女主要包含拐騙、販賣、接送、中轉等犯罪行為,存在多個行為地,依據《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地被明確為拐出地、中轉地、拐入地以及拐賣活動的途經地。這樣一來,跨邊境拐賣越南婦女中,拐入地及主要的拐賣活動途經地都在中國境內,即犯罪的行為發生在中國領域內,就完全可以直接依據屬地管轄原則依據中國刑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罪行進行追訴,包括其中涉及的雙邊邊民。針對被告人數眾多、分階段合作實施犯罪的跨境拐賣婦女犯罪集團,被告人和受害者較多,涉及多個犯罪地,《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中規定了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機關管轄;對于實行集中管轄有困難的,也規定了可以由拐出地、中轉地、拐入地的司法機關對不同犯罪分子分別實施的拐出、中轉和拐入犯罪行為分別進行管轄,確保對拐出、中轉和拐入各個階段能夠及時有針對性的開展偵查活動,嚴懲跨境拐賣婦女犯罪集團。

五、對拐賣婦女罪加重情節的進一步思考

我國《刑法》第240條中對拐賣婦女罪的加重情節進行了列舉規定,其中第八項為“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首先,被拐賣婦女被賣往境外區域,處于一個相對陌生的環境,從語言交流不暢到生活習慣不通,在短時間內無法適應,使受害婦女心理上產生抑郁及焦躁的不良情緒,在壓力的折磨下部分被拐婦女容易實施自殺自殘的行為,后果極為嚴重;其次,境外范圍寬廣,對被拐婦女的搜尋以及解救工作消耗時間也會增多,在此期間,被拐賣婦女易受到再次的不法侵害,給受害者造成精神上和身體上更嚴重的傷害,故鑒于此,“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作為加重情節之一,是合情合理的。那么相較于此,外國婦女由邊民跨邊境拐賣至中國,同樣面臨著極為相似的情節,具有同樣嚴重的法益侵害性。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中強調了關于雙邊或多邊反拐賣犯罪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并且加強對于受害者的救援。這也體現出跨境拐賣賣出與跨境拐賣買入具有共同的社會危害性,都應當被禁止和嚴厲打擊。因此,筆者認為,基于平等保護與正義的原則,跨境拐賣婦女,將境外婦女拐賣至境內的,同理也應當成為拐賣婦女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之一。

由于我國240條原文采用的是“賣往境外”,其文義體現出此種拐賣加重情節的特定方向性,由境內至境外,單向而不可逆轉。就拐賣婦女、兒童罪而言,把“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解釋為“將婦女、兒童從境內賣往境外”和“將婦女、兒童從境外賣往境內”兩種行為的話,就超出了“文義射程”。 而擴張解釋是要求在原文文義或者預測可能具有的含義內所做出,故針對“賣往境外”這一加重情節,無法通過對“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進行擴張解釋來使其納入本法條所規定的加重情節之內,而使用超出預測可能性所作出的類推解釋因為不符合罪刑法定的最低要求而被禁止的觀點得到理論界大多數人的贊同,我國刑法中也不適用類推解釋。所以針對跨境拐賣婦女,將其由境外拐賣至境內的,應當通過立法的相關程序,將其作為拐賣婦女犯罪的一個加重情節補充列入《刑法》第240條。

中越邊境買來的“越南新娘”受到中國貧窮光棍的熱捧,巨大的利益驅使下國境邊民,跨邊境拐賣越南婦女犯罪活動有增無減,大量出現的被公安部禁止的涉外婚姻中介也成為其中的主力軍。除了拐賣婦女,還涉嫌組織偷越國邊境和婚姻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也極易滋生大量相關的社會問題。對于邊民跨境拐賣越南婦女的犯罪活動,除了完善相關法律條文,嚴格遵照法律嚴懲此類犯罪行為,還需要加強中越雙邊的司法實踐和經驗交流,建立起雙邊反對“越南新娘”打拐的合作協調組織機構,更為重要的是,對邊境兩國邊民進行經常性的法制宣傳,結合真實案例進行宣傳教育;通常情況下被拐婦女會在邊境地區中轉逗留數日,邊民更容易發現犯罪組織和受害婦女,采取鼓勵、獎勵邊民主動報案的舉措,能配合加快公安對跨境拐賣案件的偵破,穩定邊境地區的正常秩序,保障婦女的人身權益不受侵害。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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