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2月4日發布有關通知稱,企業超標排放廢水、廢氣將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2014年9月1日,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環境保護部發布了《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就相關具體問題,環保部2月4日發文表示,各地應“按要求、按時限落實排污費征收標準調整”,“對不按規定落實政策的地區,將予以通報?!?/p>
對于執行《通知》的具體問題,環保部明確,企業廢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應按照《通知》所列五種重金屬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當量數排在前三位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分別計征排污費。其中外排污染物的濃度值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或污染物排放量超過規定排放總量指標的,對該種污染物按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企業廢氣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按污染當量數排在前三位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分別計征排污費。其中外排污染物的濃度值高于國家或地方規定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或污染物排放量超過規定排放總量指標的,對該種污染物按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環保部表示,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生產工藝裝備或者產品產生的污染物排放量要按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企業部分生產工藝裝備或者產品屬于規定的淘汰類的,可以區分污染物排放量的,該部分污染物排放量要按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不能區分的,整個企業污染物排放量要按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同時,超標、超排放總量、屬于淘汰類的生產工藝裝備或者產品產生的污染物排放量,按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應分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