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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赴印投資“三重門”

2015-01-02 04:24薛義忠編輯李淑玲
中國外匯 2015年16期
關鍵詞:三重門印度法律

文/薛義忠 編輯/李淑玲

跨越赴印投資“三重門”

文/薛義忠 編輯/李淑玲

印度成為中國企業對外投資的新高地,中國企業在赴印投資時應對當地政治、經濟、法律等進行充分調查。只有準備充分,才能避免投資折戟沉沙。

近日,中國A企業經過一年多的籌劃,與印度當地相關政府部門以及合作伙伴不斷進行溝通和協調,投資計劃終于順利落地。A企業在印度恰蒂斯加爾邦設立的印中合資企業,行將進入施工建設階段。A企業的主要產品是鋼鐵裝備的核心配件——結晶器。該企業赴印度投資有兩大明顯優勢:首先,該項目產品具有稀缺性,由于結晶器對材料、設備、工藝都有極高的和特殊的要求,印度至今尚無此類企業,A企業赴印度投資,填補了印度的一項產業空白;其次,結晶器屬于使用周期短、用量大的易耗類產品,目前,印度的此類產品完全依賴進口,引進A企業的該項目后,可以大量減少進口,節約巨額外匯;另外,印度的鋼產量難以滿足自身需求,為提高鋼產量必須對國內鋼企進行技術改進,而A企業的產品恰是鋼企技術改進的必需品,這就為A企業赴印投資提供了更大的市場需求。A企業的成功為中國企業赴印度投資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和借鑒。

赴印投資“三重門”

盡管印度政府目前已放寬外資進入條件,不斷改善招商引資環境,但是中國企業赴印度投資仍然面臨著諸多棘手的問題,從A企業赴印度投資的經歷看,難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是政治法律及思維方式問題。印度對中國企業赴印投資存在矛盾心理:出于經濟利益的考慮,印度需要借助中國“一帶一路”的戰略機遇以彌補自身基礎建設和裝備制造業的不足,拉動本國經濟發展;同時又對中國“一帶一路”戰略心存疑慮。

作為普通法系國家,印度法律體系和思維與中國存在很大差異。例如,根據印度憲法,印度中央議會有權制定適用于全國的法律,印度各邦的立法機構有權制定適用于該邦的法律。對于中央和各邦都有權立法的方面,各邦立法的效力優先于中央議會對于全國的立法。此外,印度法律系統的復雜性還表現為印度中央議會很少撤銷法律,即關于同一方面的立法,舊的法律不會明示失效,只有當某些規則和新法律確定的規則出現沖突的時候,才會部分失效。如:《1956年公司法》仍然有效,只有與《2013年公司法》沖突的地方才算失效。尤其是勞動法,印度大概有50部左右的中央立法和30部左右的邦級立法,而且一些現今仍然生效的法律甚至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紀二十年代,如《1923婦女勞動報酬法》和《1926工會法》。復雜的法律體系,對于外國投資者是一個巨大的挑戰。

二是不同程度存在的“三難”問題。首先是審批難。在印度設立合資企業須獲得印度儲備銀行的批準并通過企業登記處登記, 此外,根據具體情況可能還需要獲得財政部的外國投資促進委員會的批準。盡管目前印度簡化了外資項目審批程序,對符合規定的外資項目實行“自動生效制”,但是聯邦制下的中央政府體系龐雜,運行低效,項目審批難度依舊。北京的一家鋼企,2014年初就向印度儲備銀行報送了No.FNC1資料,至今仍未獲得“自動生效”。其次是購地難。印度大部分土地屬于私有,由于相關法規多、監管程序雜,加之中央和地方政府多層監管框架的司法管轄權,使在印度購地變成一項曠日持久且面臨諸多社會、法律、環保障礙的難題,稍有不慎,就可能導致巨大損失。即便印度本土的鋼鐵企業,面對征地問題也是一籌莫展。而“無地”的投資項目,無形地喪失了申報的前提,購地是中國企業赴印投資的必經之路。再次是用工難。一方面,由于印度人口眾多,政府為了給本國民眾創造就業機會,實行了較為嚴格的外籍勞工準入制度;另一方面,印度的勞動法還規定了用工須與當地工會合作等,程序較為繁瑣。雇員超過百人的企業如需解雇工人,必須得到所在地聯邦政府的批準,增加了員工進出的難度。

三是企業融資難仍然沒有解決。由于國家“一帶一路”戰略的相關政策措施尚不完善,部分政策還未得到很好的落實,赴海外投資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依然突出。有些赴印投資的企業,由于得不到國內的金融支持,不僅在印發展受到限制,甚至面臨巨大的投資風險。

有的放矢破 “重圍”

針對上述問題,在為A企業提供涉外法律服務的過程中,筆者特別注重針對難點,有的放矢地把工作做實、做細、做在前。

一是吃透印度相關法律、法規。在投資之前要了解所要投資的項目是否在印度鼓勵引進目錄中;分析企業自身優勢、劣勢;吃透印度吸引外資的相關法律、法規,做到心中有數。在項目風險評估和論證階段,筆者先后走訪了中國駐印大使館、部分駐印中資機構及中資企業、有過合作關系的印度本土律師事務所及當地客戶、本所律師參加的一些全球性民間企業家組織、當地政府及擬合資對象。深入了解印度的國情、資源稟賦、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當地的社會、經濟、宗教、文化等情況,然后進行梳理歸類,分析研究,形成了可供決策的各種預案及相關法律文書。A企業原計劃在中國購買設備并以該設備在印度投資。筆者經過研究發現,印度法律為防止外國投資人變相出售過時或二手設備,規定外國投資人以設備投資,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核評估。筆者及時建議當事人以貨幣投資代替設備投資,減少了不必要的流程審批。

二是慎重選擇投資地點與合資伙伴。投資地點和合作伙伴的選取是否得當直接關系到項目的成敗。首先,科學選址。在選址過程中,我們堅持兩條原則:一方面著眼于企業的長期發展,廠址選擇在電力豐富且能夠直達印方鋼企廠區、相關產業集群效應明顯的地區,以便面對面地為鋼企服務,有利于企業形象的提升和快速市場滲透;另一方面避開宗教矛盾突出的地域,規避該因素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干擾。在綜合調查研究的基礎上,A企業最終把廠址選在恰蒂斯加爾邦。目前,該地區是印度最大的鋼鐵基地之一,鋼產量占全國的15%,擁有享譽印度的比萊鋼鐵廠等一大批鋼企。同時,恰蒂斯加爾邦的公路、鐵路、水路運輸及航運均比較發達;當地用工、土地、能源、物流價格都比較低廉。其次,選擇合適的合伙人。好的合作伙伴,是促進企業長遠發展的關鍵,同時也有助于解決合資企業“三難”等問題。良好的合作伙伴可以幫助企業以最快的速度和較低的成本,實現企業與印度市場的有效對接。A企業合資伙伴印度S.S.ISPAT公司,在印度業界有廣泛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其經營實力強,客戶遍及印度,還與南亞、中亞、中東、西非等20多個國家有固定的經貿往來。S.S.ISPAT公司法定代表 SURESH AHUJA,專業理論素養較高,人格信譽和職業操守良好,有廣泛密切的人脈。在項目購地、核準等最難的環節,SURESH AHUJA充分利用自己的人脈、個人影響力,為合資企業解決了許多難題,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是按照本土化的要求設計合資企業架構。按照印度現行法律,A企業可在印設立獨資企業,也可設立合資控股企業??紤]到印度的政治、文化、宗教,A企業主動放棄控股權。合資協議約定:中方占總股本的49%,印方占51%;合資公司主要進口中方企業的初級產品進行生產加工。這樣,既滿足了印方的控股地位,也確保了中方企業的利益。同時,按照企業本土化的要求,合資企業除極少數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由中方暫時派遣外,其余人員全部在當地選聘,以解決當地就業、稅收等民生問題。此舉既受到印度地方政府和合資方的歡迎,又規避了可能出現的政治、文化、宗教風險。

面對赴印投資的法律差異,“三難”問題以及融資難等重重困境,企業應在綜合分析自身特點與當地情況后,有的放矢尋求破解之道。

四是多管齊下解決企業融資難的問題。鑒于目前中小企業因融資難而難以“走出去”的現狀,筆者結合相關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法規,為A企業量身設計了“走出去”的多渠道融資平臺,以確保項目的如期推進。首先,用好、用足“一帶一路”政策,在自貿區設立平臺并利用該平臺作為融資主體,綜合使用政策扶持、出口信用保險、內保外貸等多種跨境融資方式,降低企業資金成本。自貿區政府在支持企業“走出去”方面,擁有更多的低息扶持資金,A企業正在積極與自貿區政府、自貿區內的有關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聯系、溝通,爭取類似主權擔保的增信支持,從而在境外獲得低成本的資金。其次,幫助A企業在中國香港設立平臺,通過該平臺到印度投資,充分利用香港資金成本低、對外投資便捷等優勢,同時為日后海外上市奠定良好基礎。對于A企業這種產品出口型的企業,通過在中國香港設立貿易平臺,采購國內關聯公司出口的產品,在積累交易記錄從而獲得海外金融機構低成本資金的同時,順利實現經常項目項下的資金回流,可以減少國內融資額度從而大大降低境內融資成本。

作者單位:國浩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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