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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國的經濟邏輯

2015-01-20 03:44涂少彬
中國法治文化 2015年12期
關鍵詞:權威法官司法

文/涂少彬

法治中國的經濟邏輯

文/涂少彬

對于如何實現法治中國而言,經濟學的邏輯考察具有非?,F實的意義。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考慮這個問題,更有利于法治建設效率的提升和秩序的連續、穩固發展。

一、黨法二元均衡是法治權威的前提和基礎

要想在中國實現法治,法治必須具有權威。法治權威為什么那么重要?因為法治權威是非人格化的權威,它避免了人格化權威的自然屬性導致的不穩定性;且法治權威更具有法律層面的最高性、明確性、恒常性與可預測性,這些屬性能夠有效降低人們行為交換的成本進而降低整個社會交換的成本,促進社會更有序和高效的發展。

在中國既有的法治建設資源中,中國共產黨的政治權威這一資源是最重要的法治建設資源,黨法二元關系構造的均衡是法治權威的前提和牢固的基礎。

均衡是什么?簡言之,就是穩定的規范與關系狀態。具有自我維持力的穩定性是均衡的重要特征。在中國的高速公路上,靠右行駛既是一個規則,也是一種穩定的行車狀態。這種靠右行駛的規則與狀態就是均衡,它是穩定的,這種穩定狀態也是源于人們的自覺遵守。因為在繁忙的高速公路上,沒有理性的人才愿意冒巨大風險逆向行駛。進而言之,均衡就是在二元或多元關系中,任何一方都不愿意單方改變規則或行為的穩定關系狀態。在均衡狀態中,因為任何一方單獨改變規則或行為,都難以從中獲利。例如,在高速公路靠右行使的均衡中,靠左行駛也就是逆行,車禍風險巨大。反過來講,如果在二元或多元關系中,有一方單獨改變規則或行為,并能從中獲得利益,這種狀態就不是均衡狀態。

在當代法治發達的政治體中,法治權威至少是二元力量均衡構造的。如果秉持現實主義法政觀,遠的不說,當我們環顧東亞儒家文化圈時,就可以發現,日本、韓國與新加坡的法治成功,無不與外來政治權威的加持——日本與韓國由作為外在權威的美國加持,新加坡傳統上則是英國加持——有關。而像中國這樣一個大國,法治不必也不可能依賴外來權威。中國共產黨就是這樣一個既有的政治權威,黨對中國法治權威的加持無須添加額外的社會成本。

在現代憲法政治中,權威是國家與社會非常有價值的公共產品。在自然法學的敘事中,人類從戰爭狀態走向和平狀態,國家的權威便是第一個公共產品。按照自然法學的觀點,沒有權威,人們便會重歸相互為敵的戰爭狀態,為了應對這種狀態,每個人不得不耗費巨大成本來保護自己的人身、財產與自由,這造成了生存資源的巨大浪費。在美國的公民教育中,權威被視為現代憲法政治四大基石——權威、正義、隱私與責任——之首。權威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它能夠為社會提供安全與秩序,降低社會交換成本,提高社會發展效率。

從我國來講,一方面,法治需要黨的權威加持,沒有黨的權威,法治權威難以建立;另一方面,黨的權威也需要法治權威的保障。從我國的歷史經驗與教訓來看,黨不能脫法徒手而治,它必須借助法治來為社會提供恒常而成本低廉的權威產品,并在為社會提供安全、秩序與效率的同時,維護自身的權威。而黨的權威本身在法治權威面前也必須謙約,黨必須在憲法與法律的權威下活動,逾越憲法與法律,對憲法與法律的遵守采取隨機態度,這對黨來說是非常危險的。因為這會損害人們對法治的預期,對法治采取機會主義態度,進而損害法治的權威,最終將損害黨的執政根基。我們始終應該明白,黨的權威也寓于法治權威之中,黨法二元權威是共損共益的共生關系,損害法治權威等于損害黨的權威本身,黨法關系是一種二元均衡關系體。

黨法二元關系是政治性的,但它應以現代法治為載體來穩定與保障。在法律上,黨法二元權威如何在技術層面規范共處呢?簡單來講,黨的權威是政治權威,法治權威最終體現為法律權威,二者應兼容并存于憲法與法律程序之中,憲法與法律程序既將二者型塑為一體,又對二者進行程序技術上的區隔。

在我國,黨法關系是一個需要繼續深入研究的政治與法律的技術性議題。但總體而言,現代社會成熟的政黨對國家、社會的領導都是通過憲法與法律程序的領導:黨必須以法治之法作為治理國家與社會的基本載體、框架、平臺和渠道,而法治之法有了黨的權威加持與法律程序的區隔后,也擁有了其相對獨立的權威性。這樣,黨法二元的均衡關系通過憲法與法律程序穩固后,同時又能為法治權威提供穩定而牢固的前提與基礎。

就更具體且技術性的黨法二元關系而言,黨法關系既要通過法律程序控制,又要通過案例明確與充實。黨法關系程序性控制的基本原理是:一方面,法律程序是一個框,通過這個程序之框,可以逐步積累黨法關系法治化的實體法與案例,給黨以充分的法治領導權;另一方面,可以通過程序性設置,保證黨對法治的領導是集體性、法定性、法律程序透明性和可參與性的,防止個別領導人借黨對法治的領導而行個人意志對法治運行的不法介入。

總體上,黨的政治權威對法治權威的加持,節約了法治權威建設的政治成本;相應的,法治權威反過來又為黨的政治權威加分,強化了黨的合法性,節約了黨在法治領域合法性強化的成本。

二、法治的目標在于形成政府、社會和資本間的高效均衡

我國法治必須有一個經濟邏輯上的宏觀目標,沒有這種宏觀目標,法治在陷入具體技術細節與難題時,容易走偏,也容易失去求解的目標,而這反過來又可能威脅法治建設的宏觀大局。

按照經濟學的觀點,政府、社會與資本都有將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沖動。而由于三者各有優勢:政府手中有權力,社會手中有民意,資本手中有金錢支配力,因而,政府、社會與資本無論哪一方不受法治約束都非常危險。政府權力不受法治約束,就會窒息社會與資本活力,導致國家競爭力低下,民心流失,國家最后必然衰弱;社會不受法治約束,則會民粹肆虐,法無權威,社會動蕩不安,最終禍及全民;資本不受法治約束,則容易綁架政府與社會,寡頭橫行,遺禍民生。與此同時,政府、社會與資本哪一方也不能過于弱小,弱小會無法形成政府、社會與資本的三元均衡,進而造成前述的危險狀態。只有政府、社會與資本形成受法治制約的高效均衡,共同形成良性互動關系,才是國家、社會、市場之福,更是法治應該追求的宏觀目標。

法治如何在政府、社會與資本三者關系之間形成高效均衡呢?在現代社會,由于政府、社會與資本之間本來就各有優勢,即使在法律制度不成熟的條件下,這三者都可能形成相對脆弱的平衡關系。但由于這種平衡關系比較脆弱,如果一方力量不受規范制約,這種平衡就可能被隨時打破,進而無法形成均衡關系?;貞浺幌戮獾亩x:如果在二元或多元關系中,有一方單獨改變規則或行為,并能從中獲得利益,這種狀態就不是均衡狀態。在沒有法治或法治無權威的狀態下,政府、社會與資本任何一方如單方改變規則或行為,都可能從中獲益,進而使得三方關系陷入相互戕害的囚徒困境,損害三方共同體的整體利益。

在前述狀態下,如果加上法治的切入,就能使本來相對平衡的三方力量間切入法治的規制,這就給政府、社會與資本帶來了因違反法治而額外添加的成本。在三者關系本來相對平衡的情形下,誰違反法治,誰背負的高額違法成本將阻嚇其逾越法治界限而謹慎守法。最后,政府、社會與資本三者之間終將形成穩定的均衡:誰蔑視與踐踏法治,誰就將處于巨大利益受損之中,進而導致均衡破局,全體利益受損。

就中國當前的實際情況而言,政府傳統權力過大的實際仍未完全得到有效規制,而社會情緒中民粹暗流常常涌動,資本的治理也欠缺精細與科學規范??傊?,我國政府、社會與資本三者都有各自提升的巨大空間;同時,如果法治未能有效推行,脆弱平衡的打破仍然存在可能。深刻認識政府、社會與資本之間的高效率均衡的意義與功能,科學地推進法治改革,有效地在三者間切入法治,進而形成政府、社會與資本之間的有效均衡,是我國當前與未來的重要任務。

三、司法權威是應有國家購買的關鍵公共產品

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但如果司法沒有權威,司法作為社會正義最后一道防線的功能就會落空。人們基于法律對相互之間行為預期的司法保障就會落空。為了保護各自利益,人們不得不投入更多的無謂耗費,進而提高了社會發展成本,降低了社會發展效率。

司法權威建立在公正、廉潔、高效與專業之上,而司法權威的建設應當重視經濟學的邏輯。美國法學家波斯納認為,法官也是人,他們也會受到諸多世俗利益的激勵。從經濟學上來講,法官也會對自己的人生與職業有一個機會成本的考慮,即安心、熱心與全心做這樣的人生、這樣的職業,是我最好的選擇嗎?由于司法權威的極端重要性,我們對法官的人生與職業設計應該充分考慮法官這一職業階層的機會成本,即從總體上來看,絕大多數法官覺得,國家給我們這樣的薪水、安全、地位與尊嚴已經是我最好的人生與職業選擇了。形象地來說,為了構建司法權威,國家應該培養一個司法精英階層,進而收益其公共服務。

作為法官的司法精英階層必須有錢,但又非巨富,因為他們并非以錢多來名盈于世。具體標準也很簡單,一個法官至少能輕松地養活四口人。同時,法官的人身與人格尊嚴不受侵犯。除此之外,法官享有其他法定優越的職業保障條件自不必說,還可以根據現實問題的反饋而及時作出制度反應。但有一點必須始終抓住,須臾不得離開,即構建法官作為司法精英的這一目標。

國家花大成本優待法官,一方面是優崇,另一方面是購買。優崇其財富、安全、地位與尊嚴,購買其公正、廉潔、高效與專業,購買其聲音、形象與行為的退隱,禁止炫耀、張揚和言語及行為的不檢點等引發社會的爭議、嫉妒和仇恨,禁止輕浮地將自己的專業場域擴張至法庭外。這種符合經濟學邏輯的制度設置,會把一些與我們對司法職業和功能要求不符合的人員,如貪腐、偏頗、不專業、怠惰、好張揚、好出風頭者等剔除出去,留下我們需要的穩健與優質的法律人才。

簡言之,要建立起司法權威,我們必須建構起一個具有高階專業能力、高尚倫理操守、高桿社會名望的司法精英階層,讓這個階層專守法律與司法的正義與權威,成為供給社會公平正義、廉潔高效的強大秩序穩定器。

只要國家開出的條件足夠好,我們完全可以放心地從法官那里購買到專業、權威、廉潔和高效。我們不必有多余的擔心,高價絕對可以購買到優質產品,即使仍然可能有法官違法,但只要我們設置高的職業門檻、有效的淘汰機制和極其嚴格的職業倫理,并強化黨、法律與社會等對法官的監督,就可以將法官違法與違反倫理的行為控制到最低。

要培養一個司法精英階層,我們一定要解放思想,破除幾個長期存在的迷思:

第一,認為精英與司法產品購買是落后的東西,不高尚。今天的中國是要融入世界主流和一流中去,要建設富裕、文明、強大和長治久安的中國,對司法階層的精英定位更直觀而容易把握,便于制度建設和司法階層自我意象的形塑,進而約束和提升自己。要承認,精英階層常常有著良好的品質和聲望,是社會穩定產品的階層供給者。另外就是購買,司法權威的購買聽起來好像在道德上不高級,但國家通過購買司法權威進而實現法治權威,是完全符合經濟學邏輯的,這也是國家治理思維與治理水平現代化的表現。

第二,關于追求完全與實質平等的迷思。我們要認識到,人與人之間的法律平等雖然是理想中的次優,但卻是現實中的最優,它是我們能夠做到的非常寶貴的平等。我們要破除追求人與人之間的完全與實質平等,認為只要有不平等就是不公正的烏托邦迷思。實際上,只要有人類組織,就有不平等,人與人之間完全且實質平等的社會是烏托邦,在人類目前的理性能力與制度構建能力內,這是不可能實現的愿望。而且,給法官以專業精英的地位也符合羅爾斯的正義邏輯:優崇法官,使其階層地位近乎貴族,這種不平等是必要的,因為它產出的司法權威有利于所有其他人。

第三,擔心法官失去規范,或擔心法官醉心政治。我們過去的觀念是從否定的一面來構建法官倫理,即“你必須這樣做,否則懲罰你”。這種制度設計當然是必要的。但是,如果從肯定的一面,即將法官規范自身行為的動力交給法官自己,讓法官審視自己的優崇地位,權衡自己的人生和職業機會成本,這會更有效。地位優崇近乎貴族,讓法官不再羈絆于外來誘惑,氣定神閑地謀忠于法律與公正、效率與權威,從經濟學上來看,這個設計不會有結構性的差錯。又或有人擔心有法官會醉心政治,擅自利用法律肆行激進之政治理念。同樣,司法精英設置機制一樣可以遏制法官好事的沖動,將自己的司法行為嚴格羈束在法律規范之內。

第四,我們的社會榜樣應該是法官,而非一般的好人。當今的中國已大不同于改革開放甚至是20世紀90年代前的中國。國家治理現代化一定要有新理念、新思路,一定要解放思想,有所突破。在過去的物質、知識與信息等資源多重匱乏的年代,我們強調好人好事的物質和行為無私饋贈是高尚道德,并樹立少數幾個道德標桿承擔這個榜樣示范。在當今社會物質、知識與信息等資源日益豐富的情形下,我們更需要的是良好和潤滑的社會交換與合作,每一個人都守法、優雅、冷靜、自持、專業和合作,才更有利于社會的高效發展,而非簡單地進行物質與行為的無私饋贈。作為一個司法精英階層,法官系統更能承擔這個職能,而且,他們也不需要額外做什么,只需要做好自己,其高權威、高專業、高聲望、高倫理標桿就足以為整個社會提供良好的學習榜樣。

(本文作者單位:中南民族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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