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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爭議能否和解或調解

2015-01-29 19:00毛磊
中國社會保障 2015年7期
關鍵詞:工傷保險工傷王某

■文/毛磊

工傷賠償爭議能否和解
或調解

■文/毛磊

案例

王某于2010 年10 月26 日入職某裝飾公司,于2010年11月8日在工作中受傷,當日停止工作。公司未為王某繳納工傷保險費。2011年3月8日雙方簽訂《工傷賠償協議書》,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裝飾公司于2011年3月11日一次性支付給王某一次性工傷補償金、醫療補助費、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期間工資、伙食補助、醫療費、經濟補償等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7.5萬元;王某在領取上述各項費用后,雙方勞動關系立刻解除。裝飾公司于2011年3月11日向王某支付了上述款項。

王某此后申請工傷認定,裝飾公司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王某申請仲裁,要求確認與裝飾公司自2010年10 月26日至2011年3月1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及法院均對王某予以支持。

2013年2月26日,王某被認定為工傷,2013年4月8日被鑒定為傷殘9級。2013年5月27日王某以裝飾公司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及拖欠工資等為由向裝飾公司郵寄送達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

王某于2013年6月28日申請仲裁,要求仲裁委確認2011年3月12日至2013年5月26日期間其與裝飾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裝飾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仲裁裁決確認2011年3月12日至2013年5月26日期間王某與裝飾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要求裝飾公司向王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差額(扣除已支付的7.5萬元)。

評析

一、工傷待遇爭議中,用人單位可否與工傷職工調解或和解

筆者認為可以和解或調解。首先,我國鼓勵和支持爭議雙方通過和解、調解方式解決爭議,并未規定工傷待遇爭議不能和解或調解;其次,和解和調解方式可避免勞資矛盾激化,有利于社會和諧穩定;再次,對于工傷職工而言,和解和調解方式簡便快捷成本低,能盡快拿到相關賠償,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此方式能夠降低管理成本,減少訟累;最后,對于勞動人事仲裁機構而言,促進爭議雙方和解或調解,能夠節省仲裁資源。

值得注意的是,爭議各方當事人工傷待遇進行和解后,勞動者仍享有起訴權,仍可就相關爭議申請仲裁。

二、《工傷賠償協議》的效力如何?雙方勞動關系應于何時解除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或者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前,是否應限制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未明確規定。

《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或者尚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用人單位不得與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根據這一規定,裝飾公司與王某約定于2011 年3月11日解除勞動關系違反了強制性規定,該條款應屬于無效條款。此后,雙方均未對勞動關系進行處理,雙方勞動關系應于2013年5月27日王某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時解除。

三、雙方已按照《工傷賠償協議》履行的相關款項應如何處理

本案中,裝飾公司未為王某繳納工傷保險費,故應由該公司承擔向王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律責任。

雙方簽訂的《工傷賠償協議》屬于民事和解行為。裝飾公司按照約定已向王某支付7.5萬元,雙方約定該賠償數額包含一次性工傷補償金、醫療補助費、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期間工資、伙食補助、醫療費、經濟補償等各項費用。但該款項數額明顯低于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14號)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培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變更”。依此,可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計算出工傷保險待遇,扣除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的金額,由用人單位支付差額,這樣比較公平合理?!?/p>

作者單位: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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