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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程序中上下級檢察機關職權關系的反思
——以上級院改變下級院檢委會的決定為視角

2015-01-30 04:55鞠佳佳于浩
中國檢察官 2015年6期
關鍵詞:檢察長職權委會

文◎鞠佳佳于浩

二審程序中上下級檢察機關職權關系的反思
——以上級院改變下級院檢委會的決定為視角

文◎鞠佳佳*于浩**

在只有被告人上訴的刑事二審程序中,上級檢察機關有權改變下級檢察機關的原起訴意見,但行使該職權應遵循何種程序,現有法律沒有規定。本著更好的行使檢察權的宗旨,上級檢察院改變下級檢察院檢委會的決定,應當經過上級檢察院檢委會討論決定,這也是嚴格規范執法的必然要求。

刑事二審程序 上下級 檢察機關 職權

檢察機關上下級之間是領導關系,因此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在只有被告人上訴的刑事二審程序中,上級檢察機關出席二審法庭,有權改變下級檢察機關的原起訴意見,對原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錯誤判決或者裁定提出糾正意見。但是上級檢察機關應按照什么程序行使該職權,現有法律在很多方面沒有作出具體規定,例如對下級院檢委會作出的決定,在二審程序中上級院的辦案人員、處室負責人或主管領導是否可以直接改變,還是要經過更為嚴格的程序?這關系到檢察機關行使職權的統一性和嚴肅性,關系到辦案質量和執法公信力,是一個值得深入思考的問題。

一、問題的提出

上下級檢察機關之間雖是領導關系,但是在具體職權運行過程中這種領導關系應如何體現,或者說上級院應如何行使領導職權,現有法律缺乏具體的規定,導致實踐中的混亂和尷尬。以一個案例來加以說明。

[基本案情]2013年1月25日晚,被告人張某某駕駛鏟車在某區某村干活,晚飯時飲酒。當晚22時許張某某工作完畢,駕駛輪式自行機械車由某村出來欲回住處,由西向東行駛行至某路口東側時,適有劉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由西向東行駛,張某某駕車與劉某身體相撞,后張某某離開現場。事故造成劉某死亡。經鑒定,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1.8mg/100ml。經認定,張某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張某某拒不供認駕車撞倒他人的事實。因案情較為復雜,公訴部門將該案提請檢委會討論,該區人民檢察院檢委會經研究認為,張某某交通肇事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決定對張某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訴。2013年 10月23日,該區人民檢察院對張某某以交通肇事罪向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張某某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上一級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實原審被告人張某某實施交通肇事罪的犯罪行為,在二審開庭中當庭發表意見,認為本案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實原審被告人張某某實施交通肇事罪的犯罪行為,建議二審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該案中,上一級檢察機關的審查意見只是按照一般的辦案程序,即承辦人制作審查報告、提出審查意見,由部門負責人和主管副檢察長審批同意,沒有經檢察長決定或提請上一級檢察院檢委會討論。后上一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473條第1項的規定,檢察人員出席第二審法庭的任務之一是支持抗訴或者聽取上訴意見,對原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錯誤判決或者裁定提出糾正意見。這就意味著在只有被告人上訴的二審程序中,二審檢察機關有權對原審判決提出糾正意見,而如果該原審判決采納了原下級檢察機關起訴意見,對原審判決提出糾正意見實際上也就是上級檢察機關改變了下級檢察機關的原起訴意見。因此無論是基于法理上上下級檢察機關的領導關系,還是基于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定,在二審程序中,上級檢察機關有權改變下級檢察機關的起訴意見,這一點沒有疑問。但如上述案例所反映的,對下級檢察機關最高決策機構——檢委會作出的決定,上級檢察機關的承辦人、處室負責人或主管領導是否有權直接改變,或者說上級檢察機關行使上述職權是否應遵循一定的程序?

二、爭議焦點

針對上述問題主要存在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在上訴案件的二審程序中,上一級檢察院要改變下級檢察院經過檢委會審議的決定,只要按照一般的辦案程序辦理即可,即承辦人制作審查報告、提出審查意見,再經部門負責人和主管副檢察長審批同意。當然上一級檢察院承辦部門如認為案情重大復雜,也可以提請本院檢委會討論決定。第二種意見認為,在上訴案件的二審程序中,上一級檢察院要改變下級檢察院經過檢委會審議的決定,一般應當提請本院檢委會討論決定,如檢察長認為不需提請檢委會的,應由檢察長作出決定,不能按照一般的審批程序辦理。不經上一級檢察院檢委會或檢察長決定,不能改變下級檢察院檢委會的決定。

上述兩種意見爭議的焦點在于,在二審程序中上級檢察機關有權改變下級檢察機關的原起訴意見,是否意味著上級檢察機關的任何辦案人員或部門都有權直接行使該職權;或者說上下級檢察機關是領導關系,是否就意味著上級院的辦案人員或部門對下級院的檢委會當然具有領導關系。

三、對刑事二審程序中上下級檢察機關職權關系的反思

筆者贊同上述第二種意見,也就是說在刑事二審程序中上級檢察機關要改變下級檢察機關檢委會作出的起訴決定,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上下級檢察機關具有領導關系,指的是檢察機關整體,并不意味著上級院的辦案人員、部門或主管領導對下級院的檢委會當然具有領導關系,在具體行使職權時需要具備一定的對應關系。具體分析如下:

第一,從檢察機關上下級的職權關系看,檢委會是人民檢察院在檢察長的主持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討論決定重大、疑難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的議事決策機構,具有較高的權威性。上下級檢察院之間是領導關系,上級檢察院基于職權可以改變下級檢察院的決定,這是就上下級檢察院的整體職權關系而言的,而在具體的職權關系上,上級院的部門和副檢察長與下級院的檢委會之間并不具有上下級的領導關系。因此,上級院業務部門和副檢察長不能直接改變下級院議事決策機構——檢委會的決定。

第二,從現有的規范性文件來看,以北京市為例,雖然現有法律、司法解釋對二審程序中上級院改變下級院檢委會決定的程序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規范性文件中對此有原則性的規定,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的規范性文件中則有較為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議事和工作規則》(2009年8月11日通過)第3條規定:“檢察委員會審議議題的范圍包括:……(六)經檢察長決定,審議有重大社會影響或者重大意見分歧的案件,以及根據法律及其他規定應當提請檢察委員會決定的案件;……”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議事和工作細則》(京檢發[2009]200號)對該項議題范圍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其第4條規定:“檢察委員會審議議題的范圍包括:……(七)經檢察長決定,審議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本院業務部門與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之間、本院業務部門之間等有重大意見分歧的案件,以及根據法律及其他規定應當提請檢察委員會決定的案件……”由此可以看出,如果上級院的承辦部門與下級院的檢委會之間在案件上有重大意見分歧,屬于上級院檢委會的議事范圍,應當由上級院檢察長決定是否提交本級檢委會研究,承辦部門和主管副檢察長無權直接改變下級院檢委會的決定。因此,在二審程序中上級檢察機關要改變下級檢察機關經檢委會決定的起訴意見,應由上級院檢察長決定是否提請本院檢委會研究;如果檢察長決定不提請的,應由檢察長作出決定。

第三,從執法規范化的角度分析,上級檢察院改變下級檢察院檢委會的決定,應當經過上級院檢委會討論決定,這也是嚴格規范執法的必然要求。檢察機關的執法活動是否嚴格規范,直接影響到是否能夠正確適用法律、維護司法工作,直接關系到檢察機關的整體權威和公信力,因此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應當遵照嚴格的程序進行,特別是對上級院擬發表量刑較大幅度改判、發回重審或者宣告無罪意見時,更要慎重處理,只有這樣才能避免隨意性,確保監督的準確性、嚴謹性和公正性,提升檢察機關的執法公信力。

另外,上下兩級檢察機關應加強溝通配合,在二審程序中上級檢察院擬發表量刑幅度較大改判、發回重審或者宣告無罪意見時,應充分聽取下一級檢察院的意見。畢竟下級檢察院在一審程序中對案件具有審查起訴和支持公訴的親歷性,在案件事實判斷和法律適用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視。加強上下級檢察機關之間的溝通配合,對于確保案件質量具有重要作用,且有利于維護檢察機關的整體權威。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101300]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副處長[1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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