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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予監外執行制度運行中的難題破解

2015-01-30 04:55孟甜甜馬軍
中國檢察官 2015年6期
關鍵詞:收監監外執行罪犯

文◎孟甜甜馬軍

暫予監外執行制度運行中的難題破解

文◎孟甜甜*馬軍**

作為刑罰執行的變更方式,暫予監外執行制度彰顯著刑事司法的人道主義精神和刑罰制度的文明化進程。但是該制度運行中存在諸多問題,針對刑期計算及監管難題,可以通過加強檢察機關的監督,引進被害人參與監督機制,建立刑罰暫緩執行制度等方式改進。

暫予監外執行 檢察監督 被害人參與機制 刑罰暫緩制度

暫予監外執行制度本身體現著刑罰輕緩化和行刑社會化的趨勢,表明刑罰執行方式朝著人道化和謙抑性發展。但是,法律的生命無疑在于其良好的施行,該制度在運行中尚存在一些問題需要解決,重點及難點是刑期的計算及監管問題。

一、暫予監外執行的刑期計算問題

[案例一]罪犯張某,2013年1月22日因犯容留賣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后因病被保外就醫。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內,又于2013年3月16日因犯介紹賣淫罪被取保候審。對于罪犯前罪監外執行刑期的計算及兩罪如何并罰,法院判決認為,該罪犯前罪監外執行刑期應該從新罪被取保候審時中止,前罪未執行的刑期并入新罪合并處罰。該判決后被檢察院抗訴。

(一)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又犯新罪時刑期的計算

案例一中,張某在暫予監外執行期內再次犯罪,后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這面臨著張某在監外執行期間再犯新罪時,應當從何時開始終止監外執行刑期問題。一種意見認為,張某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內再犯新罪,其監外執行刑期應該從犯新罪被取保候審時終止,這種意見考慮到采取強制措施意味著一個新的訴訟程序的開始;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從犯新罪時立即終止暫予監外執行刑期計算,這主要是參照法律關于緩刑、假釋期間犯新罪的規定;還有一種意見認為不存在終止刑期計算的問題,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7條第3款的規定,暫予監外執行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的情形只有兩種,即“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而在本案中,罪犯張某并不存在以上兩種情形,犯新罪并不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應當終止計算監外執行刑期的情形。

根據1990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重新犯罪的實踐是否計入服刑期間問題的答復》的規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從其被準予監外執行之日起至犯新罪后新判決執行前這段時間,應視為所服前罪判決的刑期,應當在對其執行新判決前不終止前罪監外執行刑期的計算。但從法理上講,刑法之所以設計了暫予監外執行制度,正是出于其人道主義的目的,所以必須既保護罪犯人權又考慮其社會危害性。罪犯在監外執行期內再犯新罪,意味著其對監外執行期義務的違背,對“不具社會危害性”承諾的違背,應當參照緩刑、假釋的規定,自犯新罪時立即終止對前罪刑期的計算。

(二)暫予監外執行期間的限制

實踐中,罪犯保外就醫期間計入執行刑期(除采取非法手段騙取保外就醫、未經公安機關批準擅自外出的期間、脫逃的期間之外),但保外就醫期限的延長恣意化卻較為嚴重。已經被廢止的《保外就醫執行辦法》曾對批準保外就醫的時間進行了規定,而《暫予監外執行規定》出臺后,這些關于期間的規定都被廢止,且并無新的補充規定。這樣一來,關于保外就醫的期限以及對期間延長的限制就無從規定。盡管《暫予監外執行規定》附上了詳盡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但是并未對相應等級的病情適用何種就醫的期間進行規定,這無疑賦予批準機關極大的自由裁量權。在這種沒有嚴格規定的情況下,罪犯獲得有利于自己病情的證明輕而易舉,并通過久病不醫來拖延就醫期間的情形時常發生。[1]比如,實踐中往往會有一些懷孕的婦女被暫予監外執行,分娩后為逃避收監再次惡意懷孕,以獲取再次監外執行,一直到行刑期滿。這種情況下,孕婦再次惡意懷孕分娩的期間是否應當計入刑期,法律并無相關規定??偠灾?,對監外執行期限的規定過于模糊,極易引起刑期計算上的爭議。

二、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監管問題

[案例二]罪犯田某,女,2013年4月9日因詐騙罪被判處十二年有期徒刑。判決發生效力后,因其處于哺乳期,遂被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在其哺乳期滿后,執行機關決定收監時發現該犯再次懷孕,且該犯已經離婚,前夫拒絕扶養三個子女,又無其他適合的監護人,于是就再次申請暫予監外執行,至今對田某未能收監執行。

(一)對罪犯的及時收監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257條規定:“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滿的?!彼痉▽嵺`中,對這些罪犯及時收監執行難度較大。這主要是因為沒有指定的就醫地點,罪犯保外后多回原籍或異地治療,執行機關難以掌握罪犯病情治愈情況,加上缺乏嚴格監管,有些罪犯甚至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病情尚未好轉的證明,以逃避被收監執行,還有些罪犯確因經濟困難,無錢醫治,造成久病不愈,或者為了逃避刑罰故意拖延治療。因而不少罪犯“一經保外即長期治療”的狀態屢見不鮮。還有一些女性罪犯通過非法途徑懷孕以獲取監外執行機會,或在監外執行期間內再次惡意懷孕,以逃避刑罰執行。案例二中罪犯田某在哺乳期滿后,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57條規定應當收監執行,但是在法院下達收監執行決定后,由于罪犯父母無能力撫養其子女,田某前夫又拒絕扶養,其子女不符合送養福利院的規定,導致遲遲不能收監。針對這類問題,筆者認為,應當綜合協調法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局、民政局、福利院、社區等機關,妥善安置罪犯子女,可以將罪犯子女臨時寄養福利院,確保及時收監,嚴格執法。至于后續費用問題,可以向罪犯家屬、扶養義務人追償。

(二)社區矯正流于形式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規定:“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碑斍?,承擔社區矯正任務的一般為基層司法局下屬的鄉鎮、街道司法所,矯正小組成員多為司法所工作人員以及社區工作人員,這些人與罪犯的日常接觸較少,很難對其進行深入了解和幫扶。同時,矯正小組為矯正人員制定的矯正方案缺乏針對性,常流于形式甚至是應付檢查。入矯人員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勞動和學習,但學習和勞動的時間是很少的,大多數時間處于無監管的狀態,矯正機構也難以確定其去向,無法完全把握罪犯的動態。對于絕大多數監外執行的罪犯而言,一般都是出現重大違法行為或重新實施犯罪后才會被矯正機構發現,甚至有的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再次犯罪的,矯正機構都未能及時知曉并上報執行機關進行收監。而暫予監外執行人員又大多身體患有重病或處于哺乳期,集中實施教育學習、勞動比較困難。

此外,大部分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對其病情鑒定成為問題的重災區。在對基層社區矯正機構檢察中發現,暫予監外執行的卷宗內普遍缺少長期病歷資料的存檔,僅有醫院的診斷證明或說明,無法依據病歷資料對診斷鑒定進行審查核實。而且時常會有把與保外就醫疾病相似的疾病納入保外就醫范圍的現象,這些現象的存在,對于缺乏醫療專業知識的檢察人員和矯正小組成員來說,難以發現其紕漏。

三、破解暫予監外執行難題的思路

(一)加強檢察監督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5、256條的規定,檢察機關對監外執行的監督已經逐漸由事后監督轉變為同步監督。但同時,檢察監督的具體職能歸屬也應當細化。實踐中提請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常把副本抄送檢察院公訴部門,而實際上對刑罰執行的監督職能歸屬于監所檢察部門,這還有待立法進一步細化其監督職權,將檢察監督貫穿暫予監外執行的整個過程。

檢察機關首先要對暫予監外執行的提請進行監督。需要在判決階段直接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由檢察機關承擔提請的責任,最后由法院決定。對監獄、看守所提請的,檢察機關要同步審查,如有不當應發出檢察建議,提請機關要及時糾正,以防出現暫予監外執行中的司法腐敗現象;其次,對暫予監外執行的審查過程要進行監督。例如,要對保外就醫的診斷證明以及鑒定意見進行監督,從醫療機構的選擇到診斷直至出具證明文件,檢察機關應全程監督,并簽署意見。檢察機關可與執行機關、有資質的醫院多方聯合,建立暫予監外執行第三方鑒定機制,對有重大分歧的病情提出鑒定意見,供審批機關參考,同時要經常會同法醫技術專家對保外就醫人員就醫情況進行檢查;再次,要對暫予監外執行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隨時了解罪犯監外執行的情況,尤其是社區矯正機構是否依法依規開展矯正工作,各項矯正措施的落實是否到位有效,一旦發現罪犯失去監外執行的條件,就應建議及時收監;最后,要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權利保障工作進行檢察監督,以防止執行人員濫用權力損害暫予監外執行人員權益。

(二)完善社區矯正制度

社區矯正制度在我國實施已有數年,2012年《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予以正式確立和普及。針對當前社區矯正中的疏漏,由國家權力機關出臺《社區矯正法》,從基本法的層面對暫予監外執行進行嚴格規定,已是刻不容緩。首先,不同矯正類別人員的矯正方案要有針對性,矯正機構必須深入走訪罪犯所在的社區,問詢其親屬及鄰居,掌握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基本情況,比如對保外就醫的罪犯要邀請其主治醫師參與到矯正小組;對處于哺乳期的婦女,要由其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參與監督,以防其哺乳期結束后惡意再次懷孕以逃避刑罰;其次,法律要對矯正方案的實施進行細致規定。比如社區矯正人員的考評加分細則、脫管漏管的責任追究機制、集中接受教育勞動的次數及時間,等等;再次,法律還需詳細規定入矯的暫予監外執行人員定期體檢制度。比如,哪種病情需要提供何等級別醫院的定期體檢報告,貧困罪犯的體檢及治療費用如何救濟,定期將暫予監外執行人員的疾病治療情況和哺乳期進展情況上報檢察機關進行監督等等;最后,要做好暫予監外執行批準后與入矯前的銜接,防止罪犯脫管。應規定入矯人員處于脫管、漏管狀態的期間以及延期報到的期間不計入矯正期,以促使其主動接受監管和平穩度過報到期。

(三)邀請被害人參與監督

實踐中,暫予監外執行的批準都是依靠紙上材料進行,并不采用訴訟的方式調查審理,而且只將批準或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僅憑一紙決定和案卷材料很難發現其中的問題。但是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存在的問題對身邊的人卻是難以掩飾的,特別是那些與罪犯同住一個地方的被害人更容易發現罪犯的真實情形。加上被害人都有使犯罪分子受到懲罰的決心,賦予被害人參與對罪犯的監督權利,這樣被害人會通過各種途徑了解罪犯的真實情況。[2]

此外,在暫予監外執行過程中邀請被害人參與監督,也是對被害人訴訟地位的尊重。以往的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害人僅在偵查、起訴階段參與其中,在執行階段卻忽視了被害人的意見。允許被害人參與暫予監外執行,這不僅提升被害人在執行階段的訴訟地位,也使其得到精神的撫慰,在滿足了被害人對訴訟中當事人地位要求的同時,也讓被害人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存在??梢?允許被害人參與監督罪犯的監外執行,有利于彌補檢察監督的不足,加強對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和變更的監督。

(四)建立刑罰中斷執行制度

我國暫予監外執行制度之所以在實踐中會出現種種問題,是因為該制度為罪犯帶來直接利益——將暫予監外執行的期間計入實際服刑期,這自然會使權力與利益相勾結,損害司法的權威。破解該難題,可以鑒國外立法經驗,調整暫予監外執行制度的設計。一方面要改革暫予監外執行刑期的計算方法,建立刑罰的中斷執行制度,使暫予監外執行期間不再計入服刑期內,以此來減少罪犯通過非法手段騙取監外執行,或者久病不醫等難以收監的情況,同時切斷了利益鏈條,也減少了該制度“腐敗助推器”的負面影響;另一方面又要拓寬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范圍。比如,除了法律規定的三類人員,還可以適當考慮那些“子孫年幼,又沒有其他親屬撫養孩子的老年罪犯”或者“祖父母、父母年齡在70歲以上,身患重病、殘疾,而沒有其他贍養親屬的罪犯”,使那些確實因病患或其他原因難以在監獄服刑的罪犯獲得基本的人權保障,重塑暫予監外執行制度人道主義的本來面目。[3]

注釋:

[1]參見蔡國芹、趙增田:《暫予監外執行制度的現實困境及其出路》,載《法治論叢》2011年第3期。

[2]參見楊正萬:《被害人暫予監外執行的參與》,載《貴州民族學院學報》2002年第4期。

[3]參見尚愛國:《暫予監外執行若干爭議問題研究》,載《人民檢察》2008年第7期。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法學碩士[610041]

**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檢察院[22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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