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派出所所長的身份界定

2015-01-30 04:55操光明
中國檢察官 2015年6期
關鍵詞:胡某犯罪分子刑事案件

文◎操光明

派出所所長的身份界定

文◎操光明*

一、基本案情

謝某某在酒店請胡某、范某某、胡某某等多人喝酒。當晚酒席散后在酒店一客房內發生胡某酒后強奸喝醉酒的女性范某某的案件。范某某姐姐打電話向派出所報警,民警王某某等人出警進行現場處置、提取了物證“帶有精斑的床單”,并把胡某和范某某帶到派出所。民警王某某打電話向在家休息的所長畢某匯報發生強奸案件的情況并對胡某等人作了詢問筆錄。當晚胡某的朋友朱某某受托打電話給畢某請求幫忙,畢某說等明天處理。

次日上午,畢某叫副所長汪某某同車來到派出所處理此案。畢某對胡某說要把胡某送到縣公安局刑警隊去。胡某的朋友謝某某、胡某某等人請求所長畢某同意由雙方當事人談判私了此案,畢某表示同意并要收取10000元“費用”。畢某看了民警王某某所作的詢問筆錄并安排副所長汪某某對范某某進行詢問。然后畢某對范某某進行詢問,制作詢問筆錄中違背范某某不愿意與胡某發生性關系的真實意思表示、記錄了范某某不愿意報案的內容。經過談判并由畢某主持制作了由胡某賠償范某某50000元的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字。當天下午范某某收到胡某家人給付的50000元現金。謝某某以贊助費的名義把實際由胡某出資的10000元現金交給了畢某(案發后已退出)。畢某對胡某說:“交這個錢對你也是一個約束,如果今后那個女的要重新提及此案,我會將案件移交刑警隊的”,說完將胡某放走。2年半之后由于群眾舉報才使胡某強奸案件被立案查辦。但物證“帶有精斑的床單”在畢某任所長期間保管不善而丟失。法院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二、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畢某構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畢某是公安派出所的行政執法人員,在治安管理中徇私舞弊、對法定起點刑期為3年以上的胡某強奸案件應當移交司法機關(公安局刑警隊)追究刑事責任而不移交。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立案標準》)中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立案標準第2款第1項規定:“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第二種意見:畢某構成徇私枉法罪。畢某是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符合《立案標準》中徇私枉法案立案標準第2款第2項規定:“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的”。

第三種意見:畢某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畢某不論是“行政執法人員”還是“司法工作人員”、但其無疑屬于“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于其對被害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制作不愿意報案的詢問筆錄、主持調解制作調解協議書、在任職期間保管不善丟失重要物證,屬于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符合《立案標準》中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立案標準第2款第4項規定:“幫助、示意犯罪分子隱匿、毀滅、偽造證據的”。

三、評析意見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畢某構成徇私枉法罪。

(一)畢某明知他人“有罪”并“徇私”

1.畢某明知胡某是“有罪的人”。徇私枉法罪的罪狀之一就是“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高檢院《立案標準》對徇私枉法罪中“有罪的人”解釋規定為:“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認定徇私枉法罪必須首先認定前罪,即先認定徇私枉法行為人所包庇的人是“有罪的人”。從徇私枉法罪的構成來看,并不是前案嫌疑人被判決確定有罪,而是徇私枉法行為人在審查辦理前案的“當時”有證據材料足以證明前案嫌疑人有犯罪事實,該事實符合查處當時所處在的立案偵查或起訴或審判等不同訴訟階段的“法定條件”、即達到了階段性證明標準。因此,前案嫌疑人是否屬于“有罪的人”,主要是看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當時”的證據材料,根據“當時”所掌握的證據材料對照相關法律、足以證明其“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即可。

本案中民警王某某等人出警進行現場處置、提取了物證“帶有精斑的床單”;畢某接到民警王某某打電話匯報發生強奸案;被害人姐姐報案報稱是強奸案;畢某對胡某說要把胡某送到縣公安局刑警隊去;畢某看了民警所作的詢問筆錄、這些筆錄中記錄了胡某酒后違背范某某意志與喝醉酒的范某某發生性關系的事實;畢某對胡某說:“交這個錢對你也是一個約束,如果今后那個女的要重新提及此案,我會將案件移交刑警隊的”。這些證據材料在“當時”足以證明胡某“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作為派出所長的畢某對這些證據、事實所作出的判斷、結合其實施的行為,足以證明畢某在“當時”明知(應當知道)胡某“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是應當被立案偵查的對象。

2.畢某具有“徇私、徇情”情節。徇私枉法罪中的“徇私”包括“徇私”和“徇情”。其中徇私是指徇私利,包括金錢、財物或其他物質性或非物質性利益;其中徇情是指徇私情,包括親情、友情、鄉情、愛情或色情等。徇私枉法罪在主觀方面系直接故意,行為人的目的是放縱或冤枉他人,動機是徇私、徇情。并且“徇私、徇情”作為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該罪的構成要件之一,在辦案中必須查明其動機是出于徇私、徇情。

本案中畢某在當晚接到胡某的朋友朱某某受托打來電話請求幫忙、畢某說等明天處理;胡某的朋友謝某某、胡某某等人請求畢某同意由雙方當事人談判私了此案;畢某同意談判私了此案并要收取10000元“費用”;由謝某某把實際由胡某出資的10000元現金交給了畢某。這些事實、行為足以證明畢某具有“徇私、徇情”情節。

(二)畢某具有“枉法”行為

2005年12月30日公安部印發《公安部關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隊辦理刑事案件工作機制的意見》中規定:“派出所負責辦理轄區內發生的因果關系明顯、案情簡單、無需專業偵查手段和跨縣、市進行偵查的下列刑事案件……。派出所不辦理發生在轄區內的下列刑事案件:(3)強奸案;(11)其他案情復雜、需要專業偵查手段偵辦的刑事案件。派出所對發生在轄區內、已查明屬于上述十一類刑事案件的,應按照《公安派出所執法執勤工作規范》進行現場先期處置后,立即移交有管轄權的其他部門辦理,并積極協助、配合做好偵查調查工作?!?007年5月17日公安部關于印發《公安派出所正規化建設規范》的通知第89條規定:“公安派出所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制作《呈請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007年10月25日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59條規定:“對于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p>

畢某既未按照上述規定向縣公安局報告胡某涉嫌強奸一案并將該案件移交其他部門(刑警隊)辦理,也沒有履行刑事案件立案或不立案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的報批程序,而是擅自同意雙方當事人私了并主持調解制作調解協議書。然后將犯罪嫌疑人胡某放掉。致使涉嫌強奸犯罪的胡某逍遙法外長達2年之久。畢某的行為明顯違反了上述規定、符合徇私枉法案《立案標準》中“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的規定。

對徇私枉法案《立案標準》規定的“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與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立案標準》第2款第4項規定的“幫助、示意犯罪分子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應如何區別呢?筆者認為徇私枉法案中的“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是行為人“對犯罪的事實和證據施加直接影響的行為”,行為人采用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手段,最終對案件事實直接產生影響,進而直接決定被查對象的罪與非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立案標準》將“幫助、示意犯罪分子隱匿、毀滅、偽造證據”規定為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客觀行為之一,要求的是行為人“提供便利”,只包含創造條件使犯罪分子實施逃避處罰行為,而不能容納行為人對案件事實和證據施加直接影響的內容。據此道理,“畢某對范某某進行詢問,制作詢問筆錄中違背范某某不愿意與胡某發生性關系的真實意思表示、記錄了范某某不愿意報案的內容”;“主持調解制作調解協議書”;“在任職期間保管不善丟失重要物證”,都屬于“對犯罪的事實和證據施加直接影響的行為”,并不符合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立案標準》中“幫助、示意犯罪分子隱匿、毀滅、偽造證據”的規定。因此畢某不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三)畢某在處理胡某強奸案件中屬于“司法工作人員”

《刑法》第94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是指具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薄缎淌略V訟法》第106條規定:“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002年3月11日公安部印發《公安派出所執法執勤工作規范》第58條規定:“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刑事案件現場處置時,應當做到:(一)劃定保護區域,布置現場警戒,保護現場;(二)抓捕、看管和監視犯罪嫌疑人;(三)救助傷員;(四)進行初步現場調查;(五)核實情況,保全證據,并迅速報告上級公安機關;(六)向偵查人員通報案件發現經過、現場保護和初步處置的情況?!?007年5月17日公安部關于印發《公安派出所正規化建設規范》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職責:(六)辦理轄區內發生的因果關系明顯、案情簡單、一般無需專業偵查手段和跨縣、市進行偵查的刑事案件,并協助偵查部門偵破其他案件?!钡?1條規定:“公安派出所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辦理刑事案件、治安案件?!?/p>

根據上述規定,公安派出所對轄區內發生的因果關系明顯、案情簡單的刑事案件具有完全的刑事偵查權。對強奸案等其他案情復雜、需要專業偵查手段偵辦的刑事案件具有部分的刑事偵查權(協助偵查)。畢某及其所在的派出所人員對胡某強奸案件進行了以抓捕、看管犯罪嫌疑人、進行初步調查、核實情況為主要內容的現場處置和調查詢問。盡管此時該刑事案件并未“立案”,但這種現場處置和調查詢問是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派出所執法執勤工作規范》等刑事法律規定進行的刑事司法,而不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等行政法律規定進行的行政執法。這樣的現場處置內容和調查詢問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6條關于“偵查”的規定,即“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是刑事案件偵查工作的組成部分。以沒有“立案”就沒有“偵查”為理由來否定畢某及其所在的派出所人員對胡某強奸案件現場處置和調查詢問中的“偵查職責”是形而上學、于法無據的。因此畢某是“具有偵查職責”的人。既然畢某在此時具有“偵查職責”那他無疑是《刑法》第94條規定的“司法工作人員”而不是“行政執法人員”、完全符合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體、不符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主體。

*安徽省黃山市祁門縣人民檢察院[245600]

猜你喜歡
胡某犯罪分子刑事案件
我國興奮劑刑事案件司法解釋之評價研究
與誰接頭?
關于流竄犯罪案件的分析及偵查措施的運用
論DNA技術在森林刑事案件中的應用
戀人一方因拒絕分手而自殺,另一方犯法嗎
公安機關刑事案件偵查中的假說、推理和證據
關于盜竊刑事案件認定的幾點思考
合肥求職女連喝四場酒身亡老板被批捕
對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思考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