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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化教育”語境下博士招生制度的選擇——對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請—考核制”的思考與探索

2015-02-13 15:50趙紅軍陳謙明
研究生教育研究 2015年5期
關鍵詞:申請者精英博士

趙紅軍,陳 薇,陳謙明

(四川大學a.研究生院;b.校長辦公室,四川 成都 610065)

招生制度是高等教育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著名學者馬丁·特羅曾經認為,在當前世界高等教育從精英化向大眾化轉變的過程中,入學和選拔方式及途徑的變革是高等教育變革一個十分重要的方面。大學能否培養出高素質的創新人才,取決于學生潛質和特長的充分挖掘,從根源上說取決于如何更好地選拔人才、發現學生的才能并為之提供暢通的渠道。因此,近年來,招生制度的健全與改革日益受到國家和社會大眾的重視,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也明確提出要創新人才選拔機制,探索招考相對分離、學生考試多次選擇、學校依法自主招生、專業機構組織實施、政府宏觀管理、社會參與監督的運行機制,從根本上解決一考定終身的弊端[1]。

作為高等教育中最高學歷層次的博士研究生,其規模和培養模式的特性決定了博士研究生培養是典型的精英教育,而其質量與水平的高低對我國建設世界一流研究型大學、實現教育強國起著十分重要的關鍵作用。我國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自1981年正式實施以來,經過三十多年的發展與變革,為我國的博士研究生培養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但無論是從選拔模式和選拔途徑方面而言都過于單一,甚至與高考的模式本質上無異,既降低了真正有志于學術的優秀人才的申報積極性,同時也使得研究生培養單位難以招收到優秀生源。由于從高中進入大學的學生數量龐大,以考試——高考的方式進行學生選拔仍然是當前大學生生源選拔最為有效的途徑和方式。與精英階段的高等教育不同,大眾化階段的高校承擔了更多的功能與希冀,廣泛的生源、多元的選擇以及不同的就學期望。而博士研究生教育具有受眾少、導師一一對應、優質教育資源高度集中、小范圍授課與研討等特點,正是在這一意義上,博士研究生招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不完全以考試為選拔的唯一途徑,國外已發展成熟的“申請—考核制”為我們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一、“申請—考核制”從源頭上體現了研究生“精英化”的本質要求與內涵,更為研究生“精英化”的評價模式指明了導向

“精英化”教育的本質是充分尊重并培養學生的個性與專長,“申請—考核制”為學生個性化、多元化的展示提供了充分的舞臺。當前,高等教育教育發達國家,如英國、美國、德國、法國在研究生的招生過程中,大多實施的是“申請—考核制”,尤其是肇始于19世紀20年代的美國研究生教育體系經過百余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了相對完善的“申請—考核”招生制度。與此同時,2007年以來,從北京大學、復旦大學、上海交通大學率先開始,我國陸續有60余所高校和研究生招生單位開展了“申請—考核制”的試點,并取得了明顯的成效。

博士研究生教育是嚴格意義上的“精英教育”。在此,“精英”指的不是受教育者的身份與地位,而是其教育的覆蓋面更小,在教育的模式上更適應受教育者的個性化需求。能夠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學生大多是經歷了本科階段的較好知識積累和碩士階段的一定科研訓練的學生,一定程度上,已完全脫離了“教”的層面,更體現為在以往的學習階段的知識積累的基礎上,與導師合作或者在導師的帶領與指導下獨立開展學術研究或者進行項目研究,進而進行知識的創新。因此,能夠進入博士階段的學生應該是“精英”。與此同時,精英教育從本質上而言,不是貴族教育,而是真正應該讓學生都享受高質量的課堂教學、高水平的課程體系,真正讓每個學生都能公平、公正地享受優質的課堂條件、優質教育資源。[2]所以,對于博士研究生的招生而言,就是要如何招收到“精英”,并滿足“精英”的個性化教育的需求。

那么,在選拔“精英”之前,首先需要回應的是“什么是精英”的問題和“精英”的評價問題。單純的考試選拔模式反映的是“成績好即為優秀學生”的評價標準,然而,成績好不必然代表具有學術研究的潛質和能力,而“申請—考核制”則凸顯了多元化的評價標準。

國外博士研究生大多是直接從本科生中選拔,碩士階段只為過渡學位的過渡階段。因此,國外大學博士研究生的申請條件包含了對學生本科在校期間的學業成績要求。例如,哈佛大學要求所有申請者必須提供成績單,特別是,外國的申請者必須提供課程、研討會和考試記錄的成績單,內容包括年級、分數、分級表和學位授予情況。

目前,我國的學位制度是從學士到碩士再到博士,學生要想攻讀博士學位,必須具備碩士學歷或者同等學力。因此,目前我國博士研究生的招生形式包括:從碩士畢業生中考試選拔、碩士生直博或提前攻博、本碩博連讀或碩博連讀等。相對而言,我國的博士研究生需要攻讀的學制較長,在博士生的招生選拔中,由于經歷了碩士階段,更多地看重學生在碩士階段的學習背景,也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學生的本科教育情況。事實上,英國大學普遍認為,沒有高水平的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的發展將只能在低水平重復與徘徊。因此,博士生的選拔錄取,必須充分重視學生的本科學習經歷。特別是,哈佛大學要求學生提供本科階段的成績單,能夠較好地反映學生接受知識教育的情況以及學習能力、科研能力的情況,是對學生比較全面的綜合評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單一的考試形式對學生評價不夠全面的不足。

在對學生本科階段的學習情況進行了全面了解的基礎上,“申請—考核制”也為選拔有特殊潛質、對某一學科領域具有特殊興趣和專長的學生提供了通道。哈佛大學文理學院要求申請者必須提供相關的學歷證明,要有突出的本科學習記錄,同時也會仔細考察申請者提供的教授推薦信和自我對研究目的的陳述。在這一基礎上,招生委員會還會認真評估申請者提供的研究報告、出版的著作和其它的原創作品。報考特殊專業的學生,還應該提供一些自己設計的圖紙、本人創作的曲子等。這樣既為學生全方位展示自己的才能提供了空間與平臺,同時也為學校更好地發掘學生的特長與潛質、發現真正的優質生源提供了條件。正因為此,發達國家的優秀博士生多來自于企業、研究機構,多為有實踐經驗的人士,他們不必像我國國內的博士申請者一般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備戰“考博”。多元化是時代的進步、是人類發展的方向,現代教育的核心和本質就是要充分發揮每個人的特長和潛質。正是在這一意義上,“申請—考核制”使真正有學術研究趣向、有學術研究背景、有學術研究潛質的申請者進入學術研究的領域更為便捷。

二、“申請—考核制”強調的是研究生“精英”能力的要求與體現,為研究生“精英化”的考核選拔模式指明了方向

不同的招生選拔制度往往體現了不同國別、不同環境下對教育理念的追求。在西方國家,“教育”一詞來源于拉丁語“educare”,即“啟蒙、啟發、引導”的意思。因此,在西方國家的教育傳統中,更注重于對學生想象力、創新力等能力的培養,而不是統一的、規范的、知識點的記憶。正如諾貝爾文學獎獲得者、愛爾蘭作家葉芝形象地說,“教育不是注滿一桶水,而是點燃一把火”,西方國家多注重調動被教育者對知識的興趣,促使學生自發學習、自發努力、自發奮斗,他們重視學生個性的發現與發揚。正是在這一背景下,“申請—考核制”便體現的是如何更加全面而綜合地考察學生進行學術研究的潛質與能力,申請者們是否有足夠的資質去從事即將開展的各種學術活動,而不是申請者是否已經擁有了足夠的知識基礎。

首先,“申請—考核制”并不像眾人想象的弱化了對語言能力的考察,相反地,而是更突出了對語言應用的重視。在國外一流大學中,對研究生、特別是博士研究生申請者的英語水平的要求極其嚴格。哈佛大學的研究生招生簡章明確指出,申請者的英語口語和書面表達能力是錄取的充分考慮條件。申請者的母語如果不是英語,或者申請者所獲得學士學位的學校并不是以英語為教學語言,就必須提交IBT考試成績或者認可的雅思、托??荚嚦煽?,且是兩年內的成績有效。特別是,托福和IBT考試中的英語口語成績將作為文理研究生院考察學生口語表達能力以及錄取學生的決定性條件。因此,哈佛大學強烈建議學生盡可能參加托??荚?。

語言也是開展科研和學術研究的必要的能力。當前,我國大眾對博士生招生的英語考試要求頗為詬病,認為對英語的學習耽誤了對科學研究的探索與思考,在考試的前提下,應弱化英語的比重。因此,造成的誤區是實施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請—考核制”,就不應再考慮博士申請者的英語水平。事實上,對英語水平的要求,一則體現的是公平的要求,同時,也體現的是科研能力的要求。在當前全球一體化的趨勢下,科研與學術更為迫切地需要交流和互通有無,更需要“借力打力”,也就是,“只有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才能看得更高、更遠”,閉門做學術只會突顯自我的局限性和狹隘性。正是在這一前提下,對于科研工作而言,在研究生、特別是博士研究生的科研過程中,語言,不僅僅是一種日常交流的工具,它更成為了解國內外學術動態、學科發展前沿的重要渠道,也成為自我學術成果走向世界、接受全球檢驗、為世界所了解和認可的必要條件。因此,實施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請—考核制”,并不意味著降低或消解對英語的要求,而是應該按照國際的標準,提高對英語能力的要求。

其次,“申請—考核制”并沒有消解考試,只是避免了對知識記憶的考試,突出了對能力的考察。哈佛大學即明確要求申請者必須提供GRE研究生入學考試成績,有的專業甚至要求通過GRE的專業考試測試。與我國國內研究生入學考試不同的是,GRE考試既不是某一所高校獨立命題的考試形式,也不是全國統一命題的考試形式,而是由專門負責全美GRE的民間機構——教育考試服務處(簡稱ETS)進行命題。GRE最早就是由若干所大學的研究生院相約實施,1937年,哥倫比亞等四所大學開始共同使用一套試題,作為是否可以錄取為這四所大學研究生院研究生的測試,這就是美國GRE(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考試的前身。[3]因此,通過高校聯合出題、社會第三方出題的方式,既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不同高校相同學科之間的互補性,較好避免了高校自我命題帶來的學科的狹隘性弊端,也避免了統一命題所導致的過于統一而忽略學生個性與創新性的不足。

特別是,GRE考試較好回應了當前我國國內考試“重知識、輕能力”的問題。GRE考試分為能力測驗(Aptitute Test)和專業測驗(Subject test)兩類,也分別被稱為一般測驗(General Test)和高級測驗(Advaneed Test)。能力測驗包括語言能力(verbal ability)、定量能力 (quantitative ability)、分析能力—解 釋 分 析 (analytical ability-analysis of explanations)、分析能力(analytical ability)和數學能力(math ability)。[4]而專業測驗考察的是學生對某一專業基本要領和基本原理的掌握、運用專業知識和原理解決問題的能力。由此可見,作為美國博士生入學必備的考察要求,GRE考試遠不是考察對學生知識點的把握,不強調死記硬背,而是對學生在今后從事學術研究中所必須的各種能力的測驗。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GRE考試既能夠幫助大學和大學的研究生院對申請報考者作出客觀而實際的評價,也能夠對申請者的水平以及從事學術研究的能力作出比較客觀的測試。

相比較而言,我國的研究生招考制度延續了我國教育統一性與規范化的傳統。在我國古代,學生考學往往就是入仕之道,特別是科舉制的產生,對中國的人才選拔產生了極其深刻的影響??婆e制度肇始于隋朝,是我國古代通過公開考試方式選拔官吏的一種選官制度,其產生的直接原因是由于隋朝統治者為了改變魏晉時期多從各地高門權貴子弟中選拔官員的弊端,為出身低微但有真才實學的人提供出仕的途徑。但從更深層次的意義上看,則是由于隋朝建立起了統一的、多民族封建國家,是植根于我國多民族國家政治統一、中央集權和文化認同的需要,它把政權統一的世俗性與意識形態統一的灌輸融合為一體,可以說是我國傳統政治的一大創造。明代科舉制進入了鼎盛期,明代以儒家學說作為科舉考試的內容,客觀上使中華文化統一到了儒家文化的前提下來,“八股文”的考試模式,即對考試的形式和考試的行文內容都有著嚴格的規定,使得明代科舉制中的“統一化”精髓得到了最淋漓盡致的呈現。這也最終導致了其發展到后期也嚴重限制了人的思維、狹隘化了人的視野,“科舉制”在清末得到了廢除。然而,統一化、規范化的教育與思維方式在當今仍然有著較為深刻的影響,這從當前國內的各種晉級考試中仍可見一斑。無論是高考,還是研究生入學考試,依然習慣于標準化答案的考試,習慣于對學生創新能力的無視,學生必須做出中規中矩的回答,而學生一旦進入大學,一旦進入研究生階段學習,則以“60分萬歲、通過萬歲”。學生會在進入門檻的瞬間變得松懈。

任繼愈先生曾經談到,“科舉的弊病在于考試的內容,而不是考試的制度”。由始至終,是內容的束縛成為了科舉制向前發展的絆腳石,而考試,在當前教育,尤其是我國當前大眾化教育階段特殊,依然是必不可少的一種方式和最有效的制度。因此,對“申請—考核制”的回顧與審視,無異對我國教育理念、教育歷史的一次深刻審視,要改變當前學生創新能力不足的境遇,需要我們從選拔制度上進行根本性的變革。

無論是美國的GRE考試和國內的入學考試,作為資格考試,它們都充當了一個國家教育的導向和指向的作用。在我國國內各個層次的入學考試(高考、碩士入學考試、博士入學考試)中,雖然英語考試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對語言運用能力的要求,但層次越高的考試往往越生僻,其他科目的考試都過于強調對知識點的記憶,而以GRE為基礎的美國博士“申請—考核制”同樣是在堅持考試的前提下,突顯了對學生能力的要求。正是在這兩種截然不同的導向下,作為申請者的學生,在爭取入學的過程中,我國考生往往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準備應試、去死記硬背,創新能力被消耗殆盡,而美國的申請者們是在無數次的歷練中不斷提升了自己對語言、對數理等的應用能力,他們則始終保持了對學術的追求與創新。

三、“申請—考核制”突出了對研究生“精英教育”制度體系的要求,為研究生“精英化”選拔與培養過程中堅持“學術本位”指明了方向

建設一流大學,首先就必須要培養一流的學生,就需要有好的大學制度?,F代大學制度,包涵著對真理的追尋、對學術自由的堅守、對各類人才的尊重、對人才成長的包容、對民主管理的向往,并因此形成了崇尚學術和鼓勵創新的學術氛圍、促進每個學生自由全面發展的育人環境、能最大限度激發大學中各個主體活力的內部治理結構。因此,好的制度體系,是“選人育人”的根本性保障。而在人才的選拔與培養過程中,涉及大學制度的首要問題則是需要建立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的協同運行機制。

當前中國高校行政權力侵占學術權力的現象還屢屢存在,現行的中國國內的博士生招生制度依然帶有較為強烈的“行政化”“計劃性”傾向。首先,各招生單位每年都不得不為“招生計劃”“招生名額”而奔波。各研究生招生單位需提前一年將招生計劃上報教育部,教育部于第二年年初下達當年的研究生招生計劃。這樣就導致,一方面,即便優秀生源再多,招生單位也很難突破“招生計劃”的限制;而另一方面,如果優秀生源不夠多,招生單位一般也寧愿招收質量不太好的學生而不愿意浪費“名額”,因為名額一旦浪費,即意味著下一年度的招生指標會被削減。也就是說,招收的人數不因具體情況而改變,而是由行政命令所指揮。其次,研究生招生單位在獲得了一定數量的招生計劃之后,同樣是以“行政劃撥”的方式分至各有招生資格的學院、學科,學院、學科再將名額劃撥給導師,無論是學院、學科還是導師都同樣無法依據生源情況進行自主調節。再次,研究生入學考試科目的確定、入學考試的組織到新生最后錄取大都由負責研究生招生的行政部門確定,學院、學科和導師都沒有太多的影響權限。于是,本應成為研究生培養最具發言權和決定權的導師們,他們雖然是事實上進行研究生培養、與研究生直接接觸與交流、最后決定研究生質量的一線,但他們除了在復試環節能夠發表意見和進行相對小范圍的挑選外,往往發揮不了太多的決定性意見。

事實上,研究生的招考,招什么樣的人最合適,導師應該最有發言權,學術應該最有發言權,所以,實施“申請—考核制”是中國當前高?!叭バ姓钡谋厝坏陌l展趨勢。國外大學的教育主管部門往往對招生名額沒有太多限制,他們只負責經費的撥付與對培養質量的監督。在這一點上,招生單位具有較大的自主權。而招生單位的自主權是保證能夠選拔和培養具有個性特征的人才的前提,只有充分滿足招生單位的自主權,才能從根本上實現錄取模式和考試評價方式的個性化及多樣化。其次,“申請—考核制”實現了入讀資格與錄取的分離。相對大范圍的GRE考試為申請者提供的是入選多所高校的資格,并不成為必然或者說是占絕大多數比重的因素。因為,國外大學在招收研究生的過程中,不存在“分數線”這一明顯的行政術語的說法。雖然導師們不參與命題,但保證了考試的相對公正與公平性。而導師或者由導師組成的招生委員會根據申請者提供的本科記錄、推薦信、自我研究方向的陳述以及能夠凸顯個人自我特長的相關材料來最終決定,是在真正意義上將招生的權力交給了老師、交給了學術,充分體現了“學術的事情由老師說了算”的特點,較好避免了行政權力的過多或者不當的干預。因此,申請—考核制”是在保留考試形式的前提下,賦予了導師、學者更大的權利,他們將在申請者的錄取過程中發揮更為關鍵性的決定作用。對于國內高校和具有招生資格的研究生院而言,實施“申請—考核制”是徹底實現招生過程“去行政化”的必然要求和必然發展趨勢。

大學因人才培養而存在,大學的教師、管理也因有學生、有人才培養而存在,沒有人才培養,沒有學生,大學就與從事科研、社會服務的機構、組織或者企業無異。一流的大學,必然以培養一流的人才為己任,當前的世界一流大學,更在注重本科生培養質量的同時,也越來越重視對高層次人才,如博士研究生的培養。作為高等教育中的最高學歷層次,作為大學當中進行科學研究和創造、產生高深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博士研究生的水平既能夠體現和代表大學未來的研究力量,也能夠反映出一個國家的教育水平和未來的經濟科技發展水平。我們有必要更加重視對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進行改革與創新,實施“申請—考核制”探索與試點,這無疑將對我國建一流大學、培養一流人才產生重要的促進作用。

[1]2014年,在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2]謝和平.川大的教育[J].高等理科教育,2012,(2):1-13.

[3]黃德峰,劉猛,王本余.美國研究生招生考試制度的比較與借鑒[J].現代大學教育,2003,(1):76-79.

[4]弘濟.美國的GRE考試[J].外國語(上海外國語學院學報),1981,(4):6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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