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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犯罪構成探析——以盧班加戰爭罪分析為例

2015-02-20 12:40劉之雄
關鍵詞:犯罪構成規約要件

唐 朝,劉之雄

(中南民族大學法學院,湖北武漢,430074)

《羅馬規約》確定國際刑事法院對國際社會公認的最嚴重的違反國際法強制規則和義務的四類罪行的管轄權,規約經過締約國的通過說明世界上多數國家認可了成立一個國際常設刑事司法機構處理國際罪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取得了政治上的統一認可。然而國際刑事法治的實現不僅在于規約的通過,更在于規約內容的實質性規定上,其中對于四類罪行的構成要件的設計和規定尤其重要,保障人權和懲治犯罪的雙向價值的平衡和實現在極大程度上依賴于此。本文以國際刑事法院審判第一案“盧班加戰爭罪”為視角分析國際犯罪構成。

一、各個法系犯罪構成的共通性

犯罪構成是確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分析工具,由多個構成要件組成,內部各要件相互協調配合形成一個犯罪要素的組合系統。各國刑法理論中均會涉及犯罪構成,盡管在具體細節上存在不同之處,但通過細致分析對比便可發現,世界各大法系刑法犯罪構成所包含的犯罪要素基本相同,僅僅在個別犯罪要素以及眾多要素的系統組合上存在區別。這種區別的存在取決于不同國家的刑法歷史、文化與傳統習慣,客觀的原因促使了這種區別的存在,但正確認識并處罰犯罪和保障人權卻是各國的共識和價值取向,殊途同歸,這便使得各國的犯罪構成在基本的表明行為侵害嚴重性和可罰性的構成元素上相差無幾。

(一)大陸法系的犯罪構成

大陸法系犯罪構成理論的代表是徳日的階層犯罪構成體系,雖然在徳日刑法學界內部存在著多種犯罪構成,但其基本構成體系特征并無本質區別,均是在李斯特所提出的三階層犯罪構成體系的基礎上稍加改進,所以,下面僅介紹具有代表性的三階層構成體系。

三階層犯罪構成體系認為,成立犯罪必須滿足三個階層的要件: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和有責性。其中,構成要件符合性包括以下要素:構成要件的行為、構成要件的結果、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刑法意義的因果關系、行為主體;違法性指對構成要件符合性的行為進行法益侵害的價值判斷,包括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違法性阻卻事由;有責性包括責任能力、故意、過失、違法性認識及期待可能性等要素。[1]部分大陸法系刑法學者將這一犯罪構成理論運用于國際犯罪認定中,認為國際刑事法院在確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唯一標準即三階層犯罪構成體系。

(二)英美法系的犯罪構成

英美法系的犯罪構成理論以二要件說為基礎,認為一個行為要成立犯罪,必須具備兩方面要件:犯罪成立表面和犯罪成立實質要件,前者是作為刑事責任的基礎要件,包括危害行為和犯罪意圖;后者是作為刑事責任的補充要件,即排除合理辯護的可能。[2]

危害行為即犯罪的外部因素,指犯罪人主觀因素以外的其他所有構成要件,而不僅僅指狹義上的危害行為。從具體內容上看,其他外部要素包括行為、行為實施的環境、行為后果以及行為與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等。犯罪意圖即犯罪的內部因素,也稱責任因素,指行為人對犯罪外部因素的認識和態度,具體包括蓄意、明知、輕率和疏忽四種。犯罪實質成立要件中的無罪辯護理由,在英美法系國家內部存在爭議,一般認為,無罪辯護理由包括正當化事由、可寬恕事由和第三類辯護事由三類。英美法系的刑法學者將這一犯罪構成模式應用于國際犯罪構成中,得出的就是犯罪表面成立要件加犯罪實質成立要件的國際犯罪構成的二要件說。

(三)社會主義法系的犯罪構成

俄羅斯與中國作為社會主義法系的代表,其犯罪構成理論為犯罪構成四要件說,雖然在具體的構成細節和要件排列上不同學者之間存在異議,但四要件的根本模式并未動搖。下面簡要介紹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

按照我國犯罪構成理論,成立犯罪必須滿足四個要件: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即行為所侵犯的法益,犯罪客觀方面主要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和因果關系,犯罪主體包括主體身份、刑事責任能力,犯罪主觀方面包括故意和過失。排除犯罪的正當化事由包括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被害人承諾、義務沖突和自救行為等,其中,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為法定違法阻卻事由。某一行為最終被判定構成犯罪必須同時滿足四個構成要件且不存在違法阻卻事由。我國刑法學者將四要件構成理論運用于國際犯罪構成中,從而認為國際犯罪構成應當采用四要件說。

(四)各種犯罪構成理論存在著共通性

各種不相同的犯罪構成理論由于各個國家存在社會政治、歷史文化傳統以及風俗習慣的差異而有所不同,但在追求準確定罪量刑和保護法益懲罰犯罪的目標上是一致的,僅僅是采取了不同的犯罪構成組合方式。不同法系之間甚至同一法系不同國家之間形成不同的犯罪構成理論,只是“選擇了不同的犯罪構成理論來實現相同的宗旨”,殊途同歸而已。[3]重要的是這些犯罪構成理論有著內容相同的犯罪構成要素,無論是強調動態犯罪過程的縱向遞進篩選式的大陸法系犯罪構成體系,還是體現追求控辯雙方對等與司法公正價值的雙層次控辯平衡式的英美法系犯罪構成,抑或是社會主義法系橫向平面強調靜態反映“犯罪規格”的耦合式犯罪構成,其據以構建模型的基礎均包括一下基本犯罪元素:犯罪行為、結果、因果關系、侵害法益、行為主體和主觀心態。[4]

懲罰國際犯罪的《羅馬規約》之所以能夠通過,在很大程度上也依賴于世界各國對于犯罪構成的基本犯罪要素有著共通之處,這一點通過分析比照上述對各大法系具有代表性的犯罪構成理論和《羅馬規約》以及《犯罪要件》中關于犯罪構成的規定便可直觀看出。然而,由于《羅馬規約》并沒有明確說明應當采取哪一種犯罪構成理論,抑或是創造出一種新型的犯罪構成理論,而是規避掉這個在各法系之間爭議頗大的“犯罪要素組合”模式,直接在不同的條款中規定構成犯罪所必須具備的犯罪要素。鑒于主體文化和傳統習慣,這里以我國通行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對國際犯罪構成進行分析。

二、《羅馬規約》對國際犯罪構成的規定:以戰爭罪為例

國際犯罪目前包括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和侵略罪四種犯罪,分析國際犯罪構成需結合《羅馬規約》和《犯罪要件》綜合分析。以下以戰爭罪為例,運用中國的犯罪構成原理,依據《羅馬規約》第8條的有關規定,對其構成要件試析如下:

(一)戰爭罪的犯罪客體

根據《羅馬規約》第8條規定,戰爭罪是指嚴重破壞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公約》的行為,即對有關的《日內瓦公約》規定保護的人或財產實施的任何攻擊行為,嚴重違反國際法既定范圍內適用于國際武裝沖突的法規和慣例的其他行為,在非國際性武裝沖突中,嚴重違反1949年8月12日四項《日內瓦公約》共同第三條的行為,即對不實際參加敵對行動的人,包括已經放下武器的武裝部隊人員,及因病、傷、拘留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失去戰斗力的人員,實施的攻擊行為。作為一種嚴重危害人類和平與安全的整個國際社會關注的最嚴重的國際罪行,其犯罪客體是國際社會的和平與安寧。

(二)戰爭罪的犯罪客觀要件

戰爭罪的客觀要件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戰爭罪是特別對于作為一項計劃或政策的一部分所實施的行為,或作為在大規模實施這些犯罪中所實施的行為。

2.戰爭罪涉及廣泛,規約從幾個方面對其進行了規定。(1)嚴重破壞《日內瓦公約》的行為,所以在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戰爭罪,不僅要依據《羅馬規約》也必須對照《日內瓦公約》,方能準確定罪;(2)嚴重違反國際法既定范圍內適用于國際武裝沖突的法規和慣例的行為;(3)嚴重違反國際法既定范圍內適用于非國際性武裝沖突的法規和慣例的行為。

3.對于“暴力威及生命、身體健康,尤其針對謀殺、殘傷肢體、虐待及酷刑;傷及他人自尊,尤其是侮辱性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劫持人質;未經法庭宣判,直接定罪和處決”的做法適用于非國際性武裝沖突,因此不適用于內部動亂和緊張局勢,如暴動、孤立和零星的暴力行為或其他性質相同的行為。

4.行為方式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絕大部分行為均是以作為的方式實施的,但也有少數行為是以不作為得形式實施的,如“宣布取消、停止敵方國民的權利和訴訟權,或在法院中不予執行”即是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的戰爭罪行為。

(三)戰爭罪的犯罪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組織和國家不能成為戰爭罪的犯罪主體。根據《羅馬規約》第25條個人刑事責任的規定,規約對自然人具有管轄權,對實施危害人類罪的自然人,依規約規定負個人責任并受處罰。結合規約第26條和第31條規定,戰爭罪犯罪主體為已滿18周歲具有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四)戰爭罪的犯罪主觀要件

縱觀《羅馬規約》第8條對戰爭罪具體行為方式的規定,戰爭罪的主觀罪過形式既可以為故意也可以為過失。由于戰爭罪所涵蓋的行為模式十分廣泛,針對不同的犯罪行為也會有不同的主觀罪過心態。具體而言,戰爭罪中有的款項對此行為模式下的主觀罪過形式做出了直接規定,如“故意殺害”及“故意使身體或健康遭受重大痛苦或嚴重傷害”。有的款項雖未明確規定行為模式的主觀罪過形式,但從其對此行為模式的用詞描述中可知其主觀罪過形式為故意,如“殺、傷已經放下武器或喪失自衛能力并已無條件投降的戰斗員”。有些行為模式的主觀心態則是過失,如“不當使用休戰旗、敵方或聯合國旗幟或軍事標志和制服,以及《日內瓦公約》所訂特殊標志,致使人員死亡或重傷”。

三、對盧班加戰爭罪案的犯罪構成分析

盧班加“征募不滿十五歲的兒童加入國家武裝部隊并利用他們積極參與敵對行動的戰爭罪案”作為國際刑事法院成立以來審判并作出判決的第一案,已于2012年3月14日由國際刑事法院做出有罪判決,并于2012年7月1日做出14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判決。盧班加上訴之后,國際刑事法院上訴庭經過兩年的審判,也已于2014年12月1日公開宣判,維持一審對盧班加14年的有期徒刑。[5]

戰爭罪所涵蓋的行為方式極為廣泛,盧班加所涉及的是《羅馬規約》第8條第二款第5項(7)的“征募不滿十五歲的兒童加入武裝部隊或集團,或利用他們積極參加敵對行動”。構成此行為模式下的戰爭罪,必須符合戰爭罪所必須滿足的所有構成要件,國際刑事法院對盧班加定罪判決詳細分析了其構成戰爭罪的各種構成要件。

(一)盧班加戰爭罪的客體要件

對于盧班加行為所侵犯的客體即法益判決書中并沒有直接特別作為一項進行分析說明,僅僅通過大量證人證言、書面證據說明盧班加所領導指揮的“愛國者同盟”招募未滿15周歲的兒童參加軍事訓練并作為武裝部隊被派往前線參加軍事敵對行動??梢哉J為,盧班加的行為所侵犯的法益在于未滿15周歲兒童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權,而其規模之大、涉及之廣泛且出于政治軍事目的使其所侵犯的客體區別于同樣侵犯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權的非法拘禁和故意傷害、故意殺人。

(二)盧班加戰爭罪的客觀要件

對于“愛國者同盟”組織招募未滿15周歲的兒童參加武裝部隊并參與敵對軍事行動的事實,檢察官舉出了大量證據(包括67份未出庭或者通過視頻鏈接的證人證言和專家證言,兩名出庭并發過誓言的證人所作的陳述,大量通過其他中介機構的采訪記錄、錄像、照片、地圖)進行證明,預審庭和審判庭最終做出“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而且,對于事實的存在控辯雙方以及被害方法律代表并無實質性的異議。

存在較大爭議的問題在于,盧班加作為“愛國者同盟”組織的領導者和指揮者并沒有直接參與招募未滿15周歲的兒童加入軍事集團并參與敵對軍事行動是否應當負戰爭罪的刑事責任?預審庭認為,盧班加承擔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在于《羅馬規約》第25條第3項(a):“單獨、伙同他人、通過不論是否負刑事責任的另一人,實施這一犯罪?!敝械摹盎锿藢嵤┻@一犯罪”。預審庭指出,“伙同他人實施犯罪”是指共同行為的所有人相互配合對犯罪結果起作用并最終事實上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而且這些共同行為的行為人能夠通過不執行自己的被分配的任務從而阻止犯罪結果的發生而沒有阻止。

檢察官認為,共犯的標準包括兩種:1.被告的角色是共同計劃的執行的中心,缺乏被告的角色則共同計劃無法被實施。2.被告的角色是共同計劃執行的中心,但對于共同計劃的實施他的作用是實質性的而并非必要性的。這里的“實質性”是指,缺乏被告人的作用共同計劃也可以被執行,但存在大的困難??胤竭M一步指出,共犯的存在的認定標準不需要被告出現在犯罪現場或者在物理上被告以外在身體動作執行任何客觀犯罪要素,只需要證明客觀犯罪要素由多數人在共同計劃的指導下實施,被告人在共同計劃中其實質性的作用。

辯方認為,《羅馬規約》第25條第3款(b)(c)(d)和第28條所規定的責任模式均被間接地包含在第25條第3款(a)所規定的責任模式之下,本案被告人盧班加的刑事責任模式適用于《羅馬規約》第25條第3款(a):“單獨、伙同他人、通過不論是否負刑事責任的另一人,實施這一犯罪?!彼幎ǖ呢熑文J?,僅僅在“伙同他人”的情況下承擔刑事責任,而“通過他人”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并且認為,控方所指出的對共同犯罪的解釋超出了《羅馬規約》第25條第3款(a)的涵義且違背了規約第22條第2款的本意。

其實,《羅馬規約》第25條第3款(a)中包含三種責任模式:單獨、伙同他人和通過他人實施犯罪。辯方也認為本案適用規約第25條第3款(a)所規定的責任模式,但卻否認“通過他人實施犯罪”這一責任模式,從而認為盧班加的行為是通過他人實施犯罪行為,因而不應當負刑事責任,實在是難以理解。最終審判庭采納了預審庭和控方的意見,認為盧班加的行為適用規約第25條第3款(a)所規定的“通過他人實施犯罪”的責任模式,認定盧班加的行為符合戰爭罪的客觀構成要件,且不存在違法阻卻事由。

(三)盧班加戰爭罪的主體要件

盧班加出生于1960年12月29日,其戰爭罪的行為發生于2002年9月至2003年8月,即案發時盧班加年齡為42周歲,案件結束時其年齡為42周歲。根據《羅馬規約》第26條規定:“對于實施被控告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本法院不具有管轄權?!北R班加在實施戰爭罪行時,其年齡滿足大于18周歲的規定,而且,不存在《羅馬規約》第31條規定的“該人患有精神病或精神不健全,因而喪失判斷其行為的不法性或性質的能力,或控制其行為以符合法律規定的能力或醉態”的排除刑事責任理由的情況。所以,盧班加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在主體上符合戰爭罪的主體要件。

(四)盧班加戰爭罪的主觀要件

根據《羅馬規約》第30條關于“心理要件”規定:“1.除另有規定外,只有當某人在故意和明知的情況下實施犯罪的物質要件,該人才對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負刑事責任,并受到處罰。2.為了本條的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以認定某人具有故意:1.就行為而言,該人有意從事該行為;2.就結果而言,該人有意造成該結果,或者意識到事態的一般發展會產生該結果。3.為了本條的目的,“明知”是指意識到存在某種情況,或者事態的一般發展會產生某種結果?!爸馈焙汀懊髦亍睉斪飨鄳慕忉??!鳖A審庭和審判庭認為,綜合全案證據可以證明,盧班加認識到了一個非國際性的武裝沖突的存在,以及在武裝沖突與招募未滿15周歲的兒童加入軍事集團并參與敵對軍事行動之間存在聯系,對這種聯系所會造成的危害結果存在明知,并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盧班加的行為表明其在主觀上明知其行為的性質且意識到危害結果在事態發展的一般情況下會發生,滿足戰爭罪的主觀要件。

四、啟示

正是由于審判庭全面分析了盧班加的行為符合了戰爭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才能最終合法地裁判其行為構成戰爭罪。但由于上述對于盧班加戰爭罪的犯罪構成的分析運用的是我國的四要件犯罪構成模式,所以自然能夠得到社會主義法系國家的承認和信服,然事實上本案的判決結果能夠得到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認可,其原因在哪兒呢?結合前文對世界各國主要法系的犯罪構成模式進行分析可知,雖然本案是按照我國四要件的犯罪構成模式為工具進行的分析,但其模式所包括的基本犯罪要素是被世界上其他國家廣泛使用并認可的。我們同樣可以用大陸法系三階層犯罪構成體系和英美法系的二要件犯罪構成模型對本案進行分析,其結果必然均是唯一的:盧班加的行為構成戰爭罪。因此,隨著世界各國經濟、文化的交往日益頻繁化,應當不斷增進彼此間包括刑法在內的文化的理解和包容,從而促進不同意識形態之間跨越政治、文化等因素對征表嚴重反人類罪行基本犯罪要素的認同感。

[1]趙秉志.外國刑法原理·大陸法系[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

[2]賴早興.英美法系國家犯罪構成要件之辨析及啟示[J].法商研究,2007(4).

[3]肖中華.犯罪構成及其關系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4]儲槐植.美國刑法[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5]ICC-01∕04-01∕06-2842,2012年3月14日.國際刑事法院網站(I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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