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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型人才培養與交通法學專業課程體系的構建

2015-02-20 16:53張志文
長春大學學報 2015年12期
關鍵詞:法學應用型課程體系

張志文

(山東交通學院 交通法學研究中心,濟南250357)

1 法學教育的定位與課程體系建設

在法學專業經過近十余年的高速“發展”,漸陷“困頓”之際,重新思考和定位該專業的發展也實屬必要。如果說在上世紀90 年代末擴招“東風”的帶動下,部分院校解決了法學專業的“有無”問題,那么,時下所要回答的則是該專業的“新舊”問題,即如何實現傳統法學與其他學科的有機融合。

然而,要解決法學教育的“新舊”問題,首先需要明確法學教育的定位。正如有的學者所言,法學教育以通識教育為主,偏重注釋法學教育,法學教育從知識型為中心逐步演變為以職業型為導向。[1]職業化法律人才的培養是未來法學發展的趨勢。交通法學專業的開設也正是緣于法律職業化與人才特色化的驅動。

要完成交通法學專業人才的培養,實現培養目標中所預設的對受教育者理論掌握、知識運用、思維鍛煉等方面的要求,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課程體系的構建。所以,課程體系的構建是交通法學專業建設的核心問題,也是完成人才培養目標的關鍵。

作為知識傳遞的載體,課程承擔著維系大學生命的關鍵角色?!笆聦嵣?,每一種課程定義都隱含著某種哲學假設和價值取向,隱含著某種意識形態以及對教育的某種信念,從而標明了這種課程最關注哪些方面?!保?]1課程卻是一個廣泛使用且具有多重涵義的概念。限于語境和認知能力的不同,在課程內涵和外延的框定上,不同學者的表述難言一致。也正是基定義的多元化,導致了課程理論流派的形成。在歷史上,就先后出現了要素主義課程理論、百科全書主義課程理論、實用主義課程理論等。對于教育工作者來說,在多元課程定義和多樣課程理論的背后,都有一定的社會背景、認識論基礎和方法論依據,反映了特定社會歷史條件下教育的需求。所以,“任何一種課程理論都不是盡善盡美的,不可能概括或解釋全部的課程現象、課程問題。課程理論的作用不可忽視亦不可高估,由于理論的不完善性,其作用的發揮是有限的?!保?]在課程及相關理論的選擇應用上,一是,堅持“本土化”,強調理論之于自身實踐的意義。既有的西方課程理論是總結自身教育基礎的產物,并非普遍真理,不具有無條件的通用性。二是,夯實“政策性”,重視課程政策的研究。三是,提升“實踐力”,培養課程實施者的素質。這就要求教師由原本單純的教書匠,轉變為課程的開發者和研究者。課程實施成功與否的關鍵,在于教師對課程理論的直覺、信念以及執行力。

與課程理論側重于“形而上”的抽象理論的概述不同,有關課程體系的論述就顯得“形而下”?!罢n程體系,又稱‘課程結構’,它是課程設置及其進程的總和?!爆F階段我國高等教育課程結構模式分為兩個方面:一是“層次結構”,即公共基礎課、專業(技術)基礎課、專業課、跨學科課程;二是“形式構成”,即必修課程、限定選修課程、任意選修課程。[4]97-98課程體系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課程體系就是指課程結構,是各類課程之間的組織和配合。廣義的課程體系是指“在一定的教育價值理念指導下,將課程的各個構成要素加以排列組合,使各個課程要素在動態過程中統一指向課程體系目標實現的系統。一般認為,它包括三個層次:一指宏觀的專業設置,涉及高等教育的學科及專業;二指中觀的課程體系,涉及某專業內部課程體系的問題;三是指微觀的教材體系,是某專業內某具體課程的教學內容方面?!保?]23在本文中,筆者采取廣義課程體系中“中觀課程體系”的觀點。具體來說,根據什么樣的人才培養目標,設置哪些課程,以及這些課程如何組織,這既包括理論課程與實踐的搭配,也涵蓋專業課程與職業技能課程的協調,以達到課程的整體優化,培養應用型人才的目標。

2 應用型人才培養與課程體系標準

應用型人才培養視角下的課程體系標準的設置,離不開課程體系內容的規制。以課程體系所包含的內容為切入點,設計適用于應用型人才培養的課程體系。在具體標準的設定上,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在課程體系的目標上,明晰“應用型”的內涵所在。恰如布魯貝克所說,“雖然英才主義是高等教育的必然產物,但在高等教育從社會邊緣轉向社會中心時,當相應地有更多的青年人認識到如果他們要去從事各種可以獲得的令人激動的新職業,有必要接收中學后教育時,英才主義開始變得站不住腳了?!保?]76對于時下而言,伴隨“升格熱”和“擴招熱”的降溫,大學在完成了“量”的積累之后,開始謀求“質”的提升。于是,服務地方、致力于應用型人才培養的辦學目標經常被某些地方院校掛在嘴邊,到處“宣揚”。對于這些學校來說,厘清什么是應用型人才,怎樣培養應用型人才是關鍵所在。

“應用型教育吸取普通高校辦學的基本經驗,以學科建設為基本邏輯,借鑒高職高專專業設置的指導思想,以行業、崗位、技能培養為中心靈活設置專業,培養知識、技術與工作能力緊密結合的高級人才?!保?]這種人才應當兼備知識型與應用型?!爸R型”要求掌握專業基礎理論知識;“應用型”要求熟練運用知識,側重對生產實際問題的解決。應用型人才培養的基礎是專業基礎理論的學習與掌握,過程強調的是知識的運用與實踐技能的提升,目標側重的是具體實際問題的解決和創造力的培養。由于培養目標各有側重于是,應用型人才可以有三種類型,分別為技術(技能)應用型人才、知識應用型人才和創造應用型人才。[8]前者要求能夠熟練地進行技術或技能操作,比較容易達到崗位的要求。這是高職高專教育的基本任務。中者主要由應用型本科院校來培養。這種人才的標準為理論知識比較深厚,技術技能比較扎實,具備一定的科學研究開發能力。后者除了要具備深厚的理論知識和扎實的技術技能之外,還要具備創造力和創新力。這既是知識進步和科技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強企業競爭力,樹立自主品牌的關鍵所在。

因此,構建課程體系首先應當明確的就是,所培養的到底是上述三種應用型人才中的哪一種。這是完成課程體系構建的前提預設。在這個問題上的模糊,直接導致課程體系的“不倫不類”。所以,明晰應用型人才中“應用型”的含義,找準院校所致力于培養應用型人才的定位,是實踐和完成培養目標的關鍵步驟。

第二,在課程體系的內容上,堅持“立體化”的構建策略。課程體系內容的選擇取決于“適切性”[6]103的標準。具體而言,在課程體系的構建上,應當堅持什么樣的設計原則?!罢n程設計一般有兩個基本的方面:第一,它不得不與這個文件(即前述指導原則或‘適切性’,筆者注)的總體、各個組成部分及其安排相關?!诙钦n程各個部分,尤其是文化內容編制的模式,這兩個方面都限制在從屬的部分?!保?]100

目前,在課程體系內容的設置上,“模塊化”形式成為主流。課程由公共課、專業基礎課、專業課(或方向課)和專業選修課組成。從形式上看,這種課程體系構建方式采取的是,將課程橫向分割的模式。這種模式可以一目了然的使實踐者清楚體系的內容,對課程性質的歸屬做到心中有數,但是也“無情的”割裂了課程之間的聯系。所以,“立體化”課程體系的構建策略,就有針對性的解決這個問題?!傲Ⅲw化”課程體系的構建策略主要包含兩個層次,即整體性和層次性。

所謂整體性,主要有三點,將應用型的人才培養策略一以貫之和減少課程的重復、交叉。具體而言,其一,公共基礎課“專業化”??朔不A課內容空泛的弊端,以“應用”為原則調整公共課課程的設置。其二,專業基礎課“職業化”。實現課程理念由“知識傳授”向“職業培養”的轉變,完成應用型人才培養的目標預設。在課程傳授的方式上,要摒棄傳統的“為知識而知識”的模式,增加法學課程的實用性。其三,專業課的“法學化”。專業課的設置往往以其“專業”而著稱,如港口法、城市公共交通法等。不過,太過“專業”往往就失去了法學的滋味。有可能演變成,法條的簡單介紹或者是地理知識的講授。這就需要拉近專業課與法學課程之間的距離,增加專業課的法學屬性,進而凸顯應用型法學人才的特色。

所謂層次性,就是指把握學生的思維特點,對課程的放置要按照“多少”得當、“深淺”合理、“結構”勻稱的原則排列。其一,在每學期課程設置的數量上,做到“多少”搭配得當。其二,在課程難易度的分配上,做到“深淺”適中。其三,在課程結構的配置上,做到“簡單”與“復合”的結合。

第三,在課程體系的運行上,踐行“整體性”的保障體系?!罢w性”意味著,從師資力量、教學過程、評價反饋三個層面來“掌控”課程體系內容的落實,而這三個層面都需以“應用型”人才的培養為指導理念。

作為教學過程的主導者和主要責任者,教師在應用型人才培養的過程起著關鍵性作用。當然,作為一名高校教師,除了要有高度的職業道德、全面的專業知識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具備培養應用型人才的技能。正如《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所指出的,“探索建立高校與法律實務部門人員互聘制度,鼓勵支持法律實務部門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專家到高校任教,鼓勵支持高校教師到法律實務部門掛職,努力建設一支專兼結合的法學師資隊伍?!边@就要求,改變現行的以“教學”或“科研”為主導的績效考評方式,將實踐教學能力和實踐教學效果納入評價機制之中。通過“前有引導”、“后有評價”雙重機制,督促教師革新教學理念,調整教學資源的再分配和再投入,從而實現教學模式的根本轉變。

在教學過程的駕馭方式上,要構建“三位一體”的傳授模式。所謂“三位一體”,是將理論講授、案例討論與實踐操作相結合的知識傳授模式。在這三者中,案例分析是“引子”,理論講授是“主導”,實踐操作是“落腳點”。

在成績的評定上,建構校內外“聯手”的考評機制,且各有側重。在這種評價體系中,評價權的行使不能僅局限在校內任課教師,還應當包括校外法律實務部門的專業人士,形成多維的、交互的評價體系。該體系要突出實踐性、可操作性。在這里體系中,校內教師主要承擔理論知識掌握情況和實踐性教學環節的各類課程設計的評價,校外實務部門則更多從職業能力、法律職業道德等方面對學生進行評價。

3 交通法學專業課程體系設置的思路與舉措

第一,注重理論創新和提升,實現課程體系的目標由“搖擺”走向“堅定”。交通法學課程體系目標的設置,應定位在“知識應用型”人才的培養上。所培養的求學生,不僅具備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同時也要熟練運用這些知識來解決實際的問題。若要實現課程體系目標的“堅定”,應當加強交通法學基礎理論的研究與提升。

夯實交通法學基礎理論,才能使“知識應用型”人才的培養不再流于形式。而對于剛剛踏上法學之途的交通法學來講,要在理論上有所突破,主要應著眼于以下幾個方面:其一,建立交通法學基礎理論體系。時下的交通法學研究呈現為:實踐應用性研究多于理論問題的基礎性研究;將現有民刑法、行政法等傳統法學研究成果介紹進交通法學領域的研究較多,對交通法自身所特有的理論研究較少,等等。因此,應從基本理念、研究對象、研究方法、基本特征等基礎性問題為出發點,構建交通法學理論體系。其二,構建交通法學學科體系。交通法學學科體系主要完成的是該學科在法學二級學科中的“戶籍登記”。不過,基礎理論的研究為學科體系的構建,提供了基礎。沒有基礎理論的研究,學科體系的建設就如無根之水。缺少學科體系的建設,交通法學不能作為“專業”而被學習。

第二,摒除“僵化”的課程設置模式,完成課程體系的內容由“分裂”走向“整合”?,F有的交通法學課程體系的設置,是簡單地將幾門略帶交通特色的課程鑲嵌在課程體系之中。這種既強調“特色”又難以體現“特色”的課程設置,造成了原本一體的交通法學成為了“交通+法學”的“兩張皮”的窘狀。要做到課程體系在內容上由“分裂”走向“融合”,需要做到:

首先,明晰交通法學課程設置的原則。這是課程設置時所應遵循的思路和準則。作為一門交叉學科,交通法學具有理論性與實踐性并重的特點。這就意味著,交通法學既要繼承傳統法學的基因,保持其理論性,同時也不能忘卻自身的“使命”,致力于應用型人才的培養。既然是新興學科,交通法學兼具發展時間短,但是內容更新快的特點。這是“現實與前瞻兼顧”的要求。還是由于“交叉學科”的緣故,交通法學要時刻不忘“入法學主流”,而后“倡與交通交叉”。

其次,知曉交通法學課程群的組成內容。交通法學課程群應當包括,側重于基礎理論研究的交通法學、比較交通法、交通法制史,強調實踐應用的公路法、水上交通法、航空法等。在課程的組成上,要避免走進前面所提到的“陷阱”。

再次,“打亂”原有課程設置模式?!霸姓n程設置模式”,采取的是“模塊化”方式,沿用大一、二年級學習法學核心課程,大三、四年級學習專業課程的形式。在筆者看來,所謂的“打亂”,則是在學生剛接觸法學時,就適當安排交通法學類課程。每一學期都有交通法學課程的身影?!爸宰鬟@種安排,并不是不要或弱化理論,而首先是因為民、刑法和訴訟法實際是一切法律的基礎理論。這些課程中的主要概念、命題和內容在其他課程中都將不斷出現?!痹僬?,也“只有在對實際的法律運作有所了解并發現其中問題時,才會激發學生對理論的追求,學習理論才有動力,才有成果,才會促進理論教師回答實踐中的問題?!保?0]

最后,勿忘交通法學教材建設。教材是大學階段學生學習所使用的最基本的授課材料。教材質量往往也決定著交通法學的教學質量?!胺▽W教育水準的提高,也有賴于一批在知識、原理、體系等各方面居于學科研究前沿并有著明顯特色的教材最為支撐?!保?1]在交通法學教材的編寫上,要做到:一是用“核心概念”來支撐交通法學教材。要明確交通法學教材建設的核心問題,形成自己的核心概念,只有這樣才能有效的解決邏輯性不強、學術性較弱的問題。二是將學科理論與實踐經驗的結合在一起。既然強調應用型人才的培養,那么,交通法學的“實踐性”就不容忽視。所以,在教材編寫過程中,要將理論與實踐融合在一起,培養學生職業能力和素養。三是,所用語言的專業平實。除了少數專業語言外,要做到以日常語言來拉近法學與實踐的關系。擺脫教材僅是某些學者在書齋里進行“無生命”的概念和邏輯演繹的“畸形狀態”。

第三,完善教學模式的配套措施,實現課程體系的運行保障由“單一”走向“多質”。課程體系的運行,主要包含兩個層面的內容:一是教學運行模式,二是效果評價模式。

首先,充實教學運行模式。教學運行模式是為實現教學目的在教學過程中采用的途徑、手段和方式。對于教學運行模式,按照師生在教學過程中的“主導地位”的不同,大致可以分為三種:理論講授模式、師生互動模式、實踐教學模式。之于交通法學教學,要做到:其一,在教學模式的選擇上,要根據課程的性質或目的進行。教學模式的選擇不能罔顧課程的性質。那種主張,即只要是法學課程均可采取以學生為“主導”的講授模式,是不可取的。但是,又不能走向另一個極端。于是,有甄別的對待課程教學模式的選擇,是必須的。其二,在教學模式的使用上,教師要摒棄為“案例”而“案例”的做法。通過筆者的實踐和走訪了解到,對于案例,學生往往只是關注案例所記述故事的情節。所以,越是生動的案例,上課時打瞌睡的學生越少。于是,有的教師為了迎合學生的心理,“討得”高的評教率,在案例的生動性上下足了功夫,忽視了例舉案例的本原意義。其三,理論教學不可偏廢。要想做到讓交通法的理念“深入人心”,必須讓學生擁有堅實的理論基礎和較強的理論素養。所以,理論教學并不是應用型人才培養的阻礙,反而有助于這種人才的培養。

其次,改善效果評價模式。對教師教學效果評價,在已有的學生、同行、督導或行政領導形成的評價體系的基礎上,引進校外專業領域的力量,來增加評價結果的客觀性。在引進校外專業力量時,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強調專業對口,管理方面的專家不能評價法學教師的教學效果。二是,理論與實踐并重,既要有理論界的學者,也要有來自基層實踐的專家。這樣以來,校外專家的意見給現已運行的評價模式注入了新鮮的力量,有助于克服這種“內循環”評價模式的弊端。當然,也不能完全、絕對地將校外專家的評價比重設置的過高。

對于學生學習效果的評價,主要采取分數的形式。對于理論教學來說,考試的確能夠發揮它的優勢。不過,對于實踐教學,不但考試失去了“用武之地”,就連“分數”好像也“失靈”了。為此,改革考試的方式,減輕分數的“壓力”,以適應應用型法學人才的培養。從考試的方式來說,改變傳統的單一閉卷考試,將開卷、論文撰寫、口試納入到考核評價模式之中。不過,開卷并不是簡單意義上的對閉卷的“開放”。在內容的設計、時間的安排上,開卷都有著不同于閉卷的地方。因此,避免將開卷“升級”為閉卷的翻版。從考官的組成來說,除了校內的專業教師外,還應包括校外的同行專家。這在實踐教學的考查中表現的尤為明顯。培養應用型人才,不能采用“自言自語”的方式。校內教師的意見,只是衡量所培養學生是否為應用型人才的一個方面。從結果的反饋來看,及時將考核結果反饋給教師、行政領導,調整或修飾交通法學課程體系,避免再次走進前述的“誤區”,形成課程體系設置與人才培養結果的良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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