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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激勵創新的專利權優化及其路徑選擇*

2015-03-02 00:42
南京社會科學 2015年12期
關鍵詞:專利權優化

高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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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激勵創新的專利權優化及其路徑選擇*

高莉

*本文是江蘇省社科基金項目“專利法視野下科技創新激勵機制研究”(14FXD006)的階段性成果。

摘要激勵創新為專利法旨趣所在,但專利法要實現創新激勵而非阻滯,就必須對專利權與創新之間的關系予以評價。然而,專利權保護較弱會使私人投資傾向減少,不利于激勵創新;專利權保護過強則會窒息進一步的技術發展,形成創新阻滯??梢?,專利權與創新關系直接評價之難。目前各國專利權問題疊加,使激勵創新作用難以有效發揮。因此,我們必須探索專利權與創新關系評價的新出路,尋求專利權的優化路徑,確保專利權在創新激勵中發揮應有的積極作用,并實現激勵效應最大化。

關鍵詞激勵創新;專利權;優化;市場信號;實質性權利要求解釋

堅持創新發展是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的“五大理念”之一,創新是發展的源動力,“必須把創新擺在國家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近年來,我國創新驅動發展成效顯著,知識產權綜合指數節節攀升,專利申請量和授權量逐年增長。以江蘇為例,截至2014年底,全省專利申請量、發明專利申請量達42.2萬件、14.7萬件,分別是2010年的1.76倍、2.88倍;專利授權量、發明專利授權量達20萬件、2萬件,分別是2010年的1.42倍、2.70倍。①但仍然存在不少問題和短板,如專利轉化率不高,企業創新主動性不強,政府在創新激勵中占主導地位、指標考核重數量、輕質量等。作為扮演著激勵創新重要角色的產權激勵機制,專利制度近年來卻飽受詬病,不乏有人提出專利權不能激勵創新而是阻礙創新的觀點。由此,對專利系統旨趣和目標的討論呈現出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建立專利系統是為了實現一種規范性目標:即對社會創新激勵的優化。②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專利法實現的只是一種財產性目標。專利保護究竟是產生更大的激勵機制以促進技術革新,還是抑制他人接近創新技術以遏制進一步創新?弱化專利保護是否使復雜技術不再值得投資,轉而生產更開放、增效和具有革新環境的技術?要破解這些難題必須從對專利權的研究入手。

一、與激勵創新有關的專利權問題疊加

起初,專利權的授予是基于對技術創新的鼓勵,它是激勵創新不可忽視的重要工具。專利權為其所有人創設了一種獨占權,它的范圍和重要性依賴于專利權授予的寬度或程度。近年來,各國不同程度地出現了專利權泛濫、專利權不確定、專利螳螂等問題,致使專利制度身陷困局。如在美國,有來自法律學者的清一色抱怨,來自訴訟當事人、聯邦貿易委員會、美國國家科學院、專利商標局等對訴訟的不滿,還有來自最具創新能力的公司發出的專利改革呼聲。上述問題,我國同樣存在且愈演愈烈,而目前尚未建立有效的因應之策。

1.專利權泛濫。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2007年專利報告》顯示:從1995年開始,全球專利申請量以4.7%的年均增長率攀升,2005年突破160萬件;全球專利授權量也以3.6%的年均增長率上升,2005年達到近60萬件。根據人民網知識產權頻道公布的調查數據,2014年中國專利申請受理量達到236.1萬件,再次位居全球之首。自2011年以來,中國已連續四年成為全球最大的專利申請國。專利申請數量的劇增將帶來如下后果:一是專利審查部門不堪重負。面對大量涌入的專利申請案,專利審查員平均僅有18個小時來評估一項專利申請案,包括檢索現有技術、評估專利申請案與現有技術的關系、與專利申請人或代理人之間的多次交流以及撰寫各種文件③。二是專利質量不高。盡管中國已成為全球最大的專利申請國,但中國專利卻一直被質疑“質量不高”。一方面,專利審查員不堪重負的工作帶來了專利質量不高的后果;另一方面,專利申請數據劇增的背后隱藏了政府政績指標推動、企業急功近利等因素作祟,專利申請“水分”可想而知,加之專利審查員的工作負荷以及錯誤在所難免,必然導致專利質量不高后果的加劇。

2.專利權不確定性危機。有關專利權問題的爭論中,專利權不確定性問題最為凸顯。專利權不確定性缺陷常常被認為是固有的、難以解決的制度根源性問題。不確定性之存在通常與無形財產屬性、專利審查制度等有關。與有形財產權相比,專利是邊界較為模糊和不確定的權利。一是專利呈現出抽象化、概念化、功能性等特征,這些特征必然與權利的確定性相悖。有形財產,比如不動產權利可以通過方位、面積等物理參數來界定,而專利權的界定則是通過權利要求的撰寫和閱讀,抽象的權利要求更易受到技術領域不同、術語解釋方法等因素的影響,因而權利界限不確定在所難免。二是有形財產權和專利權的設置目的不同,導致權利邊界的清晰度不同。與有形財產的消耗性資源屬性,以及為權利人自由行使權利設防的有形財產權目的不同,由于技術屬于非消耗性資源,擁有者會設法使其技術處于秘密狀態。④而設置專利權就是為了激勵創新和技術發展,促進發明的迅速公開和轉化應用?;诖?,專利權的界限會受到權利要求的書面表達形式,以及權利界定對解釋的依賴性等⑤影響而產生模糊性。有人說,“專利權利要求書無法為專利提供準確的保護范圍邊界,它只是作為一種治理規則,盡力確保資源的有效利用”⑥。倘若將權利要求看作是治理規則,而不是排他權基礎,那么權利要求解釋應主要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發生作用,即通過權利要求解釋來重新劃定專利權保護范圍。對權利要求中的技術術語不同理解和解釋,會進一步增加權利的不確定性。此外,專利權的不確定性與審查基準和程序不無關系。其一,與“新穎性”要求相關??v觀各國專利法,一般都規定有授予專利的實質性條件,即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三性”,其中,“新穎性”意味著權利申請人撰寫權利要求時,無先例可循,沒有可供借鑒的范式,故不確定性難以避免。其二,與專利信息檢索程序相關。專利信息檢索是專利審查的基礎性工作,但專利信息可謂浩如煙海,專利審查過程中對現有技術的檢索難免掛一漏萬,因而加劇了權利范圍的不確定性。

3.專利螳螂。所謂“專利蟑螂(Patent Troll)”是指一種“專利維權主體”(Patent Assertion Entities,簡稱PAEs),他們并不實施專利技術、生產專利產品或提供專利服務,而是利用某種商業模式來劫持他人的創意從中獲利。具體來講,就是從其他研發機構或個人發明者手中購買專利所有權或使用權,然后專門通過專利訴訟或利用專利訴訟相要挾,從而賺取巨額利潤。⑦因而,為了隱蔽其行為,上述主體大多以空殼公司形式存在。從法律上講,“專利螳螂”造成了惡訴,是專利訴訟權的濫用,緣何將其歸結為“專利權問題”呢?原因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實踐中專利螳螂公司往往選擇寬泛的專利權“下手”,專利權的寬泛和不確定性會導致訴訟的不可預見性。因而,專利螳螂公司利用這一特點,向多家企業提出許可費主張,即便沒有侵權證據,也可以訴訟不可預見性及其高額訴訟成本相要挾,與對方達成和解;另一方面,專利螳螂公司非以實施專利為目的,即不實際生產專利產品或提供專利服務,而是利用“專利中介機構”的名義,采取濫訴的手段從事盈利活動,造成了專利權的濫用。從專利法角度看,專利權的授予以激勵創新、促使技術及早公開和轉化應用為旨趣,而實現的前提則是專利權的實施?!皩@搿痹斐蓪@麢酁E用,實則損害了科技創新的動力機制。

除此之外,專利權問題也包括專利叢林、專利劫持等,但由于都與不確定性問題有關,故不再詳述??傊?,專利權問題疊加亟待我們關注和回應,因為它已嚴重影響到專利法激勵創新作用的有效發揮。

二、專利權優化的理論探索

專利法的基本問題涉及如何確定和評價專利保護水平及其專利權范圍,以達到激勵創新的效應。但目前對于專利權與激勵創新之間關系的評價往往采用直接評價方式。這種傳統的分析評價方法是,試圖直接測量激勵和排他之間交易的平衡點,但是多年的努力付之東流。因為,弱專利易導致最初創新及投資傾向的減少;強專利則會窒息進一步的技術發展以及創新產品的廣泛傳播,因而形成創新阻滯。理想的專利權保護水平應是,能兼顧激勵創新的利益與限制接近技術的成本,并在兩者之間尋求平衡,進而實現創新激勵最大化。然而,要找準專利保護水平與激勵創新之間的有效平衡點絕非易事,需要理論探索研究先行。概括起來,與激勵創新有關的專利權優化理論主要有兩種:

1.市場指向理論。由于有形財產與無形財產之間存在諸多差別,Stewart、Neil Weinstock等認為,傳統的財產權利理論無法解釋包括專利權在內的知識產權,因而通常將知識產權作為傳統財產權的例外存在,其理由包括:一是傳統財產權的交易對象是稀缺資源,決定了必須制定分配和使用的競爭規則,但是競爭機制對專利法卻不適用。⑧二是新古典主義模型的核心是價格終點達到邊際成本。在此條件下,沒有人能夠回收發明創新的成本。因此,傳統財產理論對專利法是不適宜的。三是傳統財產理論極易導致絕對的控制力,這似乎與專利法中所產生的內在平衡不相符。Adam Mossoff認為,例外帶來了專利法難以解決之問題——權利范圍的不確定性。針對上述觀點,美國學者Oskar Liivak提出了“發明市場論”⑨,力圖使專利權之財產屬性得以明正,將專利權納入市場體系中,作為市場的延伸,使其受市場經濟的調控,從而確保專利權對社會有利,且權利保護邊界趨于明晰,具有可預見性。筆者認為,盡管專利權是人為創設的排他權,但絕非脫離市場而存在。首先,將專利權作為有形財產市場的自然延伸,在市場理論驅動下,所做出的發明及其對它的利用才會是對社會有益的。發明市場理論是將專利看作是一種個人財產,發明人擁有創造發明所必要的時間和稀缺資源。作為私人財產,專利成為調整市場交易關系的有效機制。該理論試圖提供的框架是: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并由發明人及其投資人共同承擔創造對社會有益的發明這一責任,讓資源配置到不僅對私人有益,更對社會有益的發明上。同時,促使發明人將自己的發明出賣給那些能夠有效利用它們的人手中,即構建一個私人利益及其發明人的決策與社會利益高度契合的專利制度體系。于私人而言,投資人需要在專利權中受益;于社會而言,我們需要對社會有利的發明,并希望投資者以此為價值目標。故此,發明市場論是為重塑市場價值而提出的理論構想,為我們未來進一步深入研究專利權理論提供新的思路。然而,市場指向理論并不等同于市場萬能主義??扑苟ɡ硖岢隽艘环N假設:在沒有交易費用的市場上設有排他權的話,之后由市場實現最優化即可。換言之,法律的作用僅僅在于設定排他權。⑩田村善之等學者則質疑這樣的“市場萬能主義”,認為“市場指向型與市場萬能主義不同,這種想法過分相信效率的交易能夠簡單實現,而過于低估了賦予排他權情況下的成本”。筆者認為,法律除了創設排他權外,還需承擔起制定司法中靈活運用政策杠桿的一般性規則,以應對產業結構、產業政策等的動態、復雜變化。在發明創造階段,市場可以充分發揮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法律不應過多干預,但當私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相沖突、專有與利用之間利益失衡時,法律必須進行干預,以重塑平衡。而法律的干預往往通過司法表現出來,這是市場無法做到的。

2.司法控制理論。關于司法控制理論,最具代表性的研究成果為Dan L.Burk & Mark A. Lemley的《專利危機與應對之道》。該書指出,“創新和專利法毫無疑問在不同產業內發揮著不同的作用”,考慮到專利制度目前面臨的信心危機,產業差異必須予以關照。而法院的優勢就在于:其一,司法判決的做出實際上得益于抗辯的程序;其二,普通法院允許對持續變化的情況進行改進和回應;其三,聯邦巡回法院作為美國統一的專利法院,擁有其他法律領域所不具備的特定領域的豐富知識。這些優勢使之在應對產業多樣性和專利制度的各種問題上比國會和專利商標局更為得心應手?!安?萊姆利方案”得到了學者們的力挺。比如,“這種構想在有關政治過程和法制度結構的鏈接方面,極具啟發性?!庇秩?,“專利申請案將在巨額基數的基礎上持續增長,但絕大多數專利并無重要價值;專利審查員缺乏足夠的動力駁回申請案,也無足夠的資源徹底檢索現有技術”。與此相對,也有人提出行政對于政策指導的作用,因為專利審查員是根據各個領域設置的,并將特定領域的處理方式以審查基準的形式進行明示,其價值即是對傳統法治主義模型的修正。筆者認為,針對產業異質性的存在,專利權保護水平應當順應這種差異性而有所區別,這關系各個不同領域內激勵創新效益的最大化。對此,有兩種途徑可供選擇:行政和司法。專利權非自然權利,是通過一定的專利審查程序授予的。換言之,專利權是一種行政授權,行政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專利審查過程中,即順應產業差異,通過制定不同的審查基準,對專利保護水平及其權利范圍做出適度的安排。然而,審查員的負荷、檢索的困難等現實因素會影響到行政作用的有效發揮。對于個案和具體事例中專利權的優化和重塑,司法無疑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價值。事實上,司法的作用非局限于個案,其公示效力和平衡作用似乎更強。司法的完善不僅有利于打擊專利螳螂等濫用專利權的行為,還有利于權利不確定性的改善,最終將有利于激勵創新的優化。

三、專利權優化的路徑選擇

專利權的優化需要市場、立法、行政、司法各司其職。具體而言:一是激發市場的活性。即便沒有立法,市場仍然可以通過誘因功能驅使投資人選擇對效率性價值最高的領域進行投資和創新?!笆袌鰶Q定”的獨立價值和優勢是無法被立法、行政、司法所替代的,但市場決定優勢的有效發揮往往以“完全競爭”或充分競爭為前提條件。市場在技術創新中的角色定位就是提供和反饋供求等信息、配置稀缺資源,同時發揮一定的激勵作用。盡管現實中由于壟斷、經濟外部性、信息不對稱以及在公共物品領域,市場會出現失靈,但是諸如私人產業偏好、創新市場動態、產業發展情況等事項依然可以從市場中獲得信號。而且,專利制度和政策杠桿的設計都依賴于市場,產業差異性、多樣性等市場信息也應在立法、行政、司法中得到關照。因而,專利權的優化必須著眼于激發市場的活力,在專利權保護與市場信號之間建立聯系,限制政府的激勵政策制定權,以防止其對市場的直接干預。二是確保立法的統一性。發明是一種“公共產品”,創造起來昂貴而復制起來卻成本低廉。如果不通過某種方式獎勵發明人以鼓勵創新,人們將爭當模仿者而不是發明者。同時,專利也表現出對市場競爭準則的重大背離,即它是一種合法壟斷,不僅使權利人能阻止他人模仿,甚至能阻止獨立完全發明的非權利人利用自身的發明。因此,謀求私人利益與社會效益的一致性、平衡性應是專利立法的不懈追求。然而,專利所面對的是多樣化產業,私人利益必然與產業政策、產業結構等因素關聯在一起,專利權受產業政策的影響,因而創新和專利法在不同產業內發揮不同的作用。對此,有學者提出了針對不同產業構建不同法律體系的觀點,但這樣的做法同樣面臨困難。因為產業政策、產業結構等是非靜態的,其變化快、復雜性等特點與法律的穩定屬性不相契合。故此,對產業政策的關照和不平衡性的矯正可以依賴于在立法正統性基礎上的解釋,同時探尋激勵政策的法律化途徑,以保持專利立法的統一性。三是發揮行政的協調性。在創新激勵過程中,當市場無法有效發揮作用、立法又無法適應產業政策等變化時,究竟是司法還是行政更具效率性價值呢?從專利權的形成來看,專利權是由專利行政部門經過一定的審查程序授予的權利,并非自然權利。無疑,專利審查機關比法院更擅長于對專利適格性做出判斷,以及劃定專利權范圍。首先,通過修改《專利審查指南》順應產業政策和結構等變化。由于產業政策和結構在不斷優化和調整,這種動態屬性會直接影響到激勵創新和專利法作用的發揮。就立法而言,法律的權威性決定了其相對穩定性。專利申請的審查是專利權授予的必經程序,故專利行政機關可以通過修改相應的審查基準以回應產業的動態屬性。當然,這種修改也應在法律的框架下進行,應受到法律基本原則的拘束。其次,通過無效審查程序干預。專利立法設置了無效審查程序,并賦予行政部門無效審查權。由于專利涉及生物技術、基因工程、信息技術、計算機程序等頗為復雜多變的技術領域,對這些技術的理解會時刻發生變化,因此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通過無效審查程序予以干預。四是運用司法的解釋性。傳統法治主義模型是:對特定時間的法律,在承認立法判斷具有拘束力的同時,還必須付之司法的全面審查。如前文所述,美國學者伯克和萊姆利的理論揭示了在專利政策杠桿作用中首推司法的理由,即為了使專利法適應特定產業的變動不拘,普通法傳統中的法律規則應當進化,相比國會,法院更適合考量這些變革。在判例法國家,司法的作用不僅在于解釋法律,還在于創設法律,因而伯克和萊姆利理論不排除具有特定的法治傳統。就我國而言,在激勵創新和專利權優化中,司法的作用仍然不容小覷。一方面,在專利侵權個案中,法院適用專利權利要求解釋規則,可以實現專利權的優化;另一方面,通過構建限縮性權利要求解釋和實質性權利要求解釋規則,使在政策形成過程中出現的利益(比如大企業與小企業、專利權人與消費者之間)不均衡現象得以糾正,最終實現社會整體的激勵創新優化。

在市場、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協調配合中,要注重兩個節點和關鍵——市場和司法,由于兩者分處于專利權優化的前端和后端,故具有重要價值。前者的核心意涵即是要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將政府的角色定位調整為:通過提供服務、發布信號等方式引導企業自主決定投資偏好,而非直接參與激勵政策的制定;后者則是善用司法的解釋性,在形式性權利要求解釋基礎上,引入實質性權利要求解釋,以專利質量、社會效益等因素為價值判斷,進行限縮性解釋,從而達到專利權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即激勵與利用之間的動態平衡。

1.前端優化:以市場信號為指導確定專利權保護水平。為使專利法更好地服務于科技創新,提供科技創新的激勵優化機制,有一種新型的經驗主義方法可供借鑒。這種方法立基于不同的社會福利,替代了傳統的專利法和科技創新之間關系的直接分析,建立了一種公共選擇機制以捕捉私人市場偏好和產業革新信息。它是通過間接信號來反映專利法是否最佳,即運用有關不同產業的技術創新特征的經驗主義信息,甄別企業的特殊性及其投資偏好,并挖掘與社會整體利益的一致性,在此基礎上探尋建立反映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優專利保護水平和激勵創新機制。創新所帶來的私人經濟價值與社會經濟價值有所不同,這種不同是經濟外部性的結果。外部性的存在意味著,某種情況下私人交易在激勵和排他之間發生分離,使私人與社會在創新激勵上產生分歧。對強專利或弱專利保護的期待也會影響正或負外部性的產生。私人創新之目的是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譬如從私人角度看,盡管強專利保護會產生較大的排他成本,但更帶來巨大的利益,故他們會期望獲得強專利權。從整個社會角度看,專利權保護增強的同時,一方面,由于增加了專利回報的潛在價值而產生對創新的邊際驅動效應;另一方面,由于對專利權人的強專利保護所帶來的排他影響而產生對創新的邊際抑制效應。這種邊際變化的尺度可以說明專利權保護水平是否對社會有益。社會整體既包括少數的利益共同體(如專利權人),又包括多數的利益分散群體(如消費者、產業競爭者等),所追求的專利保護水平也可能與私人不同。因此,對私人的激勵創新不能直接等同于對社會整體的激勵創新。但是私人投資偏好會隨著產業特征、產業結構、市場結構特征等因素的變化而變化,同時也會受到商業集中度、產業分支多樣性、反向工程和復制容易性等的影響。在此情況下,“代理信號”就是為了適應這樣的動態變化而設計的,通過捕捉私人偏好以獲得曾經無法識別但與市場有關的、對社會有益的動態信息,從而做出有效的專利制度設計。運用代理信號方法時,要注意把握四個步驟:第一步,了解影響私人投資偏好的產業特征。如制藥和生物技術領域具有成本高、研發周期長、風險大等特征;相反,軟件和信息工程則具有成本低、研發周期短、技術更新快、風險小等特征。這些產業特征將影響私人的投資偏好,從而影響專利權保護水平。第二步,評估這些特征的激勵和排他是否與對社會整體的影響相當。如在制藥領域,私人的投資和創新需要強專利的激勵。從社會角度,制藥領域的創新主要表現為生產型創新、產品創新、獨立性(或革命性)創新等,無需太多的知識產權投入,面對較少的排他成本,強專利保護對私人的創新激勵與對社會的創新激勵基本一致。第三步,選取一種具有平衡作用的產業。如產業集中度強的產業更容易反映社會偏好,相反,企業數量多,多樣性增加,交易成本也增加,從而導致外部性增加,因此較難反映社會偏好。第四步:評估確定產業保護的專利權水平。

2.后端優化:在形式性解釋基礎上引入實質性解釋。司法在激勵創新和專利權優化中的作用主要體現在權利要求解釋上,但權利要求解釋方法大致可以分為:形式性權利要求解釋和實質性權利要求解釋兩種。前者以嚴格字面含義解釋為基本表現;后者則是指法官應綜合考慮發明的科技特點、被控侵權技術以及特殊領域里的競爭機制等因素來進行權利要求解釋。筆者認為實質性權利要求解釋比形式性權利要求解釋更具優勢。其一,從實踐來看,并沒有完全的形式性權利要求解釋。法律規則無法涵蓋所有技術術語規則,復雜的技術決定了作為非技術人員的法官在解釋權利要求時必然借助于其他工具,比如字典,因而不可避免地引入了實質性解釋。其二,從專利本質來看,專利權的授予,其重要目的是為了激勵創新。專利權利范圍應與發明的市場價值相當、與科技貢獻率相當。這就決定了解釋權利要求時應對相關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即實質性考量。其三,從現有機制運行效率來看,目前大多數國家實行“雙軌制”,即權利要求解釋與專利權無效兩條軌道運行。這種機制的弊端十分明顯,不僅導致高額成本和效率低下,還易導致案件結果的不統一。而實質性權利要求解釋將與專利有效性判斷合二為一,使上述問題得以緩解。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實質性權利要求解釋在引入大量諸如政策考量、產業多樣化等其他因素的同時,裹夾著法官的個人偏好和主觀判斷,若沒有制約,這種主觀性將如洪水一般泛濫,其后果必然導致專利權利不確定性的“惡化”。為此,適用實質性權利要求解釋必須明確兩點:一是實質性權利要求解釋只應作為形式性權利要求解釋的補充,即當后者不存爭議的前提下,不再適用前者;二是實質性權利要求解釋的前提是限縮性解釋,即實質性權利要求解釋的專利權范圍必須控制在實施例范圍內,并不得超過授權或者權利人經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專利權范圍,且當事人雙方認可。這是為了維護專利權的公示效力,以及實現相對集中的少數權利者與相對分散的多數公眾(包括消費者等)的利益平衡。

總之,過于狹窄的專利方案不能提供足夠的激勵發明創造的內在動力,而過于寬泛的專利方案導致過多先占性權利,從而抑制技術發展。關鍵就在于維持適當的平衡關系,在激勵創新的同時又不至于導致該領域的過度開發。專利權與激勵創新之間關系密切,但糾纏不清,難以理順。正是基于此,才有必要深入研究和構建新的激勵創新機制和專利權優化方案,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堅持創新發展貢獻應有的法治智慧和制度價值。

①上述數據來源于《江蘇統計年鑒2014》。

②Gregory N. Mandel. Proxy Signals: Capturing Private Information for Public Benefit.WashingtonUniversityLawReview, 2012.

③梁志文:《專利質量的司法控制》,《法學家》2014年第3期。

④高莉:《專利權利要求解釋規則研究》,知識產權出版社2015年版。

⑤徐棣楓:《權利的不確定性與專利法制度創新初探》,《政治與法律》2011年第10期。

⑥Emily Michiko Morris. Res or Rules? Patents and The (Uncertain) Rules of The Game. 18 Mich. Telecomm. & Tech. L. Rev. 2012.

⑦易繼明:《遏制專利螳螂——評美國專利新政及其對中國的啟示》,《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4年第2期。

⑧Stewart E. Sterk,Intellectualizing Property The Tenuous Connections Between Land and Copynght, 83 WASH. U. L.Q. 2005.

⑨Oskar Liivak. Maturing Patent Theory from Industrial Policy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TulaneLawReview. 2012.

⑩Frank H.Easterbrook, The Cyberspace and the Law of the Horse, 1996 U. Chi. Legal. F. 1996.

〔責任編輯:寧巖〕

注:

On the Optimization of the Patent Right

Based on the Innovation Incentives and Its Route Choice

GaoLi

Abstract:Incentiving innovation is the aim interest of the patent law, and the patent protection wants to carry out incentives but not limit, it has to give an evaluation to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atent right and innovation. However, weaker patent right protection disadvantages the incentive to the first creative and guide investment, and strong patent right will limit a further technique development. It is so difficult that evaluate directl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atent right and innovation.Patent right problems fold to add currently in all countries, and make incentives function exert hard effectively.Therefore, we have to investigate the new exit that evaluat the relation between patent right and innovation, and look for a path of optimizing the patent right.

Key words:innovation incentives; patent right; optimization; market signals; substantive claim explanation

作者簡介高莉,中共江蘇省委黨校副教授、博士南京 210009

DOI:10.15937/j.cnki.issn 1001-8263.2015.12.021

中圖分類號DF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63(2015)12-01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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