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占明
前不久,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復旦投毒案作出終審判決,判定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鑒于該判決目前正在最高法核準之中,這里不對判決作評論。筆者比較感興趣的是,在這樣一起“是非”已被事先張揚的案件中,如何為被告人辯護。
說實話,同以前發生在北京的韓磊摔死嬰兒案、西安的藥家鑫捅死車禍受害人案一樣,為復旦投毒案被告人辯護也是一件非常辛苦的事情,主要是因為從律師的角度看,“大限”已定,必須提出被告人從輕、減輕甚至無罪的理由,而這些只能完全靠辯方去指出、尋找甚至是“發明”。而對這樣一個證據扎實、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的案件,想在經驗豐富的控方手中尋找一點瑕疵、一絲疏漏分外艱難。但辯護方還是努力說出了“被害人因肝炎而死”等不少“理由”。一些網友從開始質疑這些荒誕的理由進而質疑律師的人品。
關于“出格”辯護,國外有過更極端的例子。1999年,日本發生福田孝行殺人案:18歲的被告人福田孝行竄入他人家中,將年輕的女主人掐死并奸尸,將被害人不到1歲的女嬰朝地上狠摔幾下后發現仍活著,又用繩子勒死。對這樣一個罪大惡極的歹徒,有21個律師自愿為其辯護,辯護理由超出人類的想象。這些律師們認為:被告人只是想擁抱被害人,獲得失去的母愛,結果造成了被害人死亡。而對奸尸的解釋是:被告人認為通過輸送精子能夠讓被害人起死回生,所以奸尸是在救人。至于勒死女嬰,律師們堅持說被告人只是想在她脖子上綁個蝴蝶結。
要知道,這些可不是瘋子的酒后囈語,而是一群諳熟法理滿腹經綸的紳士們在莊嚴的法庭上非常正式提出的辯護意見。有人認為:允許這類人在這么嚴肅的場合胡言亂語是對法律的褻瀆,是對人類正常理解力的侮辱,是對被害人及其家屬的二次傷害,因此希望法律能最大限度地約束辯方的言行,中斷那些明顯的狡辯和信口雌黃。
然而,允許這樣的“亂象”出現,恰恰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對一個刑事案件來說,存在兩個事實,一個是曾經發生的事實,一個是法律事實。法庭通過嚴格的程序用證據推導出法律事實,使之最大限度地接近原來事實。有時候每個人內心都明知一個“事實”,但因為證據的欠缺,不能由“合理懷疑”轉至“充分證明”,法庭也不能判決被告人有罪。在這個過程中,檢察官和律師從不同的角度去還原這個事實,任何一方的還原都可能受到另一方的質疑和反對。而正是在這種反復的質疑和錘煉下,被確定下來的事實有著牢固的硬度和韌性,能夠經得住歷史的考驗。也正是因為忌于辯方在旁邊一直投來的犀利而挑剔的目光,偵查機關和公訴部門才能夠一直保持警醒,審慎辦案。
在法庭上,沒有爭論,沒有交鋒,沒有火藥味,只有一個聲音在回蕩,這會是一種可怕的寧靜,是呼格吉勒圖式冤案的溫床。在法治社會中,祭法律之劍斬妖除魔與給那些依法為“魔鬼”辯護的人一個話筒,同樣重要。因為當程序正義失守之后,我們即便懲罰了一個事實上做了惡的人,它也將為冤假錯案埋下種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