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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公益與商業的沖突

2015-03-17 10:25黃明一
現代企業文化 2015年10期
關鍵詞:商業沖突公益

文/黃明一

平衡公益與商業的沖突

文/黃明一

公益與商業之間的結合從未像今天一樣以如此高調的姿態出現在公眾面前,以至于越來越多的NGOer幾乎是以抗爭的方式表達“做公益也要賺錢”的無奈,與此同時,一些不以利潤最大化為目的的商業企業則以改變世界的姿態宣揚“既賺錢也要公益”的良知。這些看似不同的聲音都在向我們傳遞一個相同的價值觀:公益與商業的結合似乎可以幫助我們在利他和利己之間尋找新的平衡。從進行當中的實踐來看,這種結合既包括公益組織以商業的手段運作,也包括企業以社會責任的方式參與公益活動,還包括雙方圍繞某一社會問題所開展的跨界合作。近年來更是出現了一種囊括上述三種形式的新提法:社會企業。

公益與商業的沖突

公益與商業的結合最早出現于春秋戰國時期,《呂氏春秋?察微》曾記載了“子路受人以勸德,子貢謙讓而止善”的故事,強調互利是使善法得以延續的根本。然而,到了近代,由于過分推崇個人奉獻精神以及受西方國家人道主義的影響,公益與商業仿佛漸行漸遠。時至今日,公益與商業的結合再度成為社會輿論的熱點。

公益與商業的結合的確可以解決現代社會的許多問題,然而又不可避免地帶來許多新的問題,可以說,近年來的許多公益熱點事件都源于沒有處理好公益與商業的關系。有人喜歡用公益為體,商業為用的說法來概括兩者之間的關系,我認為這種說法并不完全貼切,一方面,“體”和“用”常常是相互交

織,做起來并不如說起來這般容易區分;另外一方面,這種說法排斥了商業為體,公益為用的正外部性。

公益的行為準則強調普世價值,推崇決策公平、公正以及對人的權利的尊重,其中公正觀關注行為或政策的分配效果,它要求決策者按照公正、公平和不偏袒的規則行事;權利觀認為人的基本權利(生存、自由選擇和了解自身潛力等)在任何決策中都應該得到尊重。相比之下,商業更推崇效率和效益優先的功利觀。這一準則強調某一行為對大多數人產生了好的結果,那么就是道德的。決策者被要求評估每個可行方案對大多數人的影響,并選擇滿足大多數人的最優方案。

這些動機或準則盡管都合情合理,但在公益與商業結合的時候卻常常不可避免地產生沖突。一種情況是由于雙方過分堅持自我準則所導致的沖突。比如在商業企業和NGO跨界合作參與的養老服務中,商業企業更傾向于從功利觀出發從事“高端養老”項目,而秉承公平公正觀的NGO則認為應該將關注點更多的放在那些空巢、失能以及低收入的老人身上。漢密爾頓和霍克曾用一個案例說明了公益與商業之間的這種矛盾與沖突。在環保人士眼中的公共利益,意味著更多的野生動物保護區、更少的能源生產或更多紅杉和較少或不同工作崗位的伐木者和工廠工人,而企業則傾向于發展更多的能源儲備、較少的原始的荒野或更少的紅杉和更多伐木者和工廠工人的就業機會。

另外一種可能常出現在公益組織商業化和商業企業公益化的過程中,一方的行為和背景中發出的信號背離了自身的行為準則,這種錯位會造成認知失調并放大經營風險。比如商業企業過于強調公平公正,則意味著要考慮如何將產品或服務提供給收入不穩定的消費者,尤其是那些處于金字塔底層的人群(BOP),此時就通常會面臨產品或服務的定價兩難問題。FEC商學院的Frédéric Dalsace教授提醒商業企業在介入公益時尤其需要留心三大暗礁:原有市場的流失、對目標人群的侮辱以及門檻效應。相對于商業企業公益化,一些短視的NGO逐漸背離了公益的公平公正理念以謀求“與狼共舞”,這種理念甚至主導了相當一部分NGO的話語權。

比如一些NGO聲稱為社會大眾服務,在從事商業經營過程中卻過度透支自身員工,要求員工長時間連續工作,以志愿服務為借口克扣員工薪水,甚至不給員工繳納五險一金,這樣的做法不僅造成了從業者的認知失調,也帶來了較高的人員流動率。另外一方面,功利觀只考慮行為的結果,而不關注過程和方式,許多NGO在籌資過程中也逐漸失去了底線和立場。

平衡商業與公益的沖突

在“道不同卻相為謀”的情況下,現實給我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于已經邁出這一步的NGO或商業企業來說,現在的問題已經不是應不應該結合的問題,而是如何保護和平衡兩者的沖突,共同創造美好社會的問題。在此,我們試圖在上述分析的基礎上提出三點建議。

理解。理解首先應該是對自身動機和行為準則的理解。目前的許多公益培訓很重視籌資、財務管理和市場推廣,反而忽略了最重要的理念與價值。然而,在理念與價值已經構成公益組織和商業企業領導者最重要的勝任力的今天,我們真正缺乏的正是對自身理念與價值的深入理解。一些公益組織商業化傳出的丑聞以及一些商業企業因為做公益而陷入經營困境的癥結就在于對理念的認知不夠。其次,公益與商業的結合還要求雙方增進相互了解。在缺乏了解的情況下,商業與公益的結合很難成功。公益與商業的了解是雙向的,從當前的實際來看,商業企業向NGO的技巧輸出較多,NGO向商業企業輸出的理念較少,未來應該加深對相互理念的了解。

尊重。然而,僅僅理解還不夠,生活在一個多元化價值觀的社會,我們既不應該改變自己去迎合他人,更不要試圖去改變別人,我們更需要的是相互尊重彼此的理念和價值。正所謂“君子和而不同”,了解基礎上的尊重是公益與商業結合的前提和基礎。這種尊重既包括同一體系內的自我尊重,也包括體系外的相互尊重。我們認可公益人應該有自己的合理回報,但這并不意味著德蕾莎修女所做出的高尚奉獻就不值得提倡;同樣,我們贊許商業企業回報社會,積極從事公益的行為,但沒必要以此為理由將所有的企業進行道德綁架。

契約。契約是西方社會的主流精神,它存在于商品經濟社會,而由此派生的契約關系與內在的原則,體現一種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它既能包容公益與商業的雙重理念準則,又可以建立公益與商業在沖突時的協調與對話機制。由于單一的法律形式通常只能獲取所創造價值形式中的一類好處并且使做“好事”更具有合法性,我們建議從事商業服務的NGO和從事公益活動的企業創建兩個獨立的法律實體,一個以營利為目的,另外一個以公益組織形式存在,兩個組織在財務上獨立核算。

蓋茨梅琳達基金會為我們理解這種契約在商業企業和NGO之間跨界合作的應用提供了現實操作的經典案例。在解決第三世界國家的公共衛生問題時,蓋茨梅琳達基金會選擇資助商業企業從事藥品研發,承擔其藥品一定比例的研發費用,在藥品研發成功后,蓋茨基金會并不分享利潤,但要求藥企按照窮人能夠買的起的價格出售藥品。蓋茨梅琳達基金會的案例雖然只是個案,然而其反映出的一些原則卻非常值得從事商業活動的NGO或者從事公益活動的商業企業學習。

|責任編輯:昀熙 mdn802@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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