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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經典判例解讀美國新聞自由的核心原則

2015-03-18 12:58張冰清
傳播與版權 2015年5期
關鍵詞:聯邦最高法院判例新聞自由

張冰清

從經典判例解讀美國新聞自由的核心原則

張冰清

美國將新聞自由寫入憲法第一修正案,確立了新聞自由的主體內容。聯邦最高法院的一系列經典判例則明確了新聞自由的邊界。從經典判例可以解讀美國新聞自由的核心原則,如禁止事先限制原則、實際惡意原則等。

判例;美國;新聞自由

[作者]張冰清,碩士,安徽廣播影視職業技術學院教師。

美國自建國起就極其注重新聞自由,將新聞自由視作立國基石。同時,美國多有具有世界范圍影響力的新聞機構,其新聞業發達的原因之一就是在傳統上重視新聞自由,在法律實踐中充分保護新聞自由。大體來說,美國以憲法為綱確立新聞自由的主體內容,又以聯邦最高法院的一系列經典判例明確新聞自由的邊界。隨著時代發展和社會思潮的變遷,對新聞自由的邊界也有調整,但總體的框架并不改變。正是在確立主體、明確邊界的前提下,新聞自由才得到切實的保護。

一、新聞自由與憲法第一修正案

以憲法保護新聞自由是保障新聞自由的必要條件,也是世界范圍內的共識。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也同時具有概括性,沒有也不可能對所涉及的內容做出具體詳盡的規定。因此,需要通過一系列法律條文(大陸法系)或判例(英美法系)來解釋憲法中保護新聞自由的條款,以繪出新聞自由在本國的具體內涵和邊界。當今世界有兩大法系,即大陸法系和海洋法系(又稱英美法系)。其主要區別在于,大陸法系的主要審判依據是成文法,判例僅有參考價值;海洋法系中主要按“遵循先例”的原則進行審判,判例是主要審判依據。美國屬于海洋法系,故而判例,尤其是聯邦最高法院的經典判例,具有格外重要的價值。因此,分析經典判例就成為解讀美國新聞自由核心原則可行和必需的方法。

1791年通過的憲法第一修正案是美國保障新聞自由最核心的法律條文,指明“國會不得立法;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剝奪人民和平集會或和向政府陳情請愿申冤之權利”。與1998年11月才第一次將新聞自由正式寫進法律條文(《人權法》第10條)的英國相比,美國以法律的形式明文保護新聞自由要早了兩百余年,美國對新聞自由的重視由此亦可見一斑。

憲法第一修正案英文原文只有45個單詞,僅從宏觀角度確立法律對于新聞自由的保護。真正闡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確新聞自由的內涵與邊界的,是聯邦最高法院在新聞自由領域的一系列重大判例。由這些判例可以解讀出美國以法律形式闡釋新聞自由內涵、真正在現實中確立新聞自由的方式。

二、禁止事先限制原則

禁止對新聞媒體進行“事先限制”(prior restraints)是美國新聞自由中具有基礎地位的一項內容。在1931年尼爾訴明尼蘇達案(Near v.Minnesota)中,聯邦最高法院明確了禁止對新聞媒體進行“事先限制”的原則,宣布聯邦法律與各州法律都不能干涉新聞自由,否則即違憲。

類似的還有1971年的《紐約時報》訴合眾國案(New York Times Co.v.United States)?!都~約時報》獲得一份多達47冊的關于美國參與越戰的分析報告,刊登了三個部分之后,被地方法院勒令停止刊載?!都~約時報》一路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再次確認“禁止事先限制”的原則,裁定《紐約時報》勝訴。大法官認為,政府必須提出確實的證明證實發表這些文件會對國家安全造成“直接、即刻、不可彌補”(direct,immediate,and irreparable)的危害,否則不可對媒體進行事先的限制?!爸苯?、即刻、不可彌補”這一陳述繪出了“禁止事先限制”原則的范圍,從而在相當廣的程度上明確和保障了媒體不受事先限制的自由。同屬海洋法系的英國,則秉承“保護和適當限制新聞自由”的思想,允許個人向法院申請針對媒體的禁制令,事先限制媒體在與其隱私相關的事件中報道其身份等信息。

三、實際惡意原則與諷刺的自由

為維護新聞媒體進行監督式報道的權利,聯邦最高法院還確立了“實際惡意”(actual malice)原則,極大地保護了新聞自由。在1964年《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v.Sullivan)中,聯邦最高法院認為《紐約時報》雖然刊登了部分失實的報道,但無法證明是“實際惡意”,因此裁決《紐約時報》勝訴。在這一判例中,聯邦最高法院確定了“實際惡意”原則——在涉及以公職人員為首的公共人物的報道中,除非可以證實報道者明知內容虛假而惡意報道,或者玩忽職守、不顧真假而肆意報道,否則都不觸犯誹謗法。而對于是否存在“實際惡意”,由原告舉證。在實際操作中,這種舉證困難很大,新聞媒體在涉及公共人物的報道中因而擁有近乎絕對的自由。

相對于以內容失實與否認定是否違法的方式,“實際惡意”的原則無疑要寬松得多,容納了部分內容失實的情況。由于新聞工作自身的特點以及監督報道的特殊性,單個的媒體報道原本就只能盡量還原事實,而難以保證做到完全真實。以內容是否有所失實判斷是否違法必然使得媒體畏首畏尾、不敢輕易進行監督報道。仍以同屬海洋法系的英國對比,根據英國法律,誹謗罪在審理過程中由被告舉證,出版方或撰寫者必須證明自己發表的內容真實,而原告無須舉證證明其言論失實。在法律實踐中,媒體成為誹謗罪的被告并且輸掉官司的可能性要比美國大得多。美國通過聯邦最高法院判例確定“實際惡意”原則,極大地保護了媒體對公職人員等公共人物進行監督的權利,從而在更大的范圍內確認了新聞自由的邊界。

關于新聞自由與誹謗,還有1988年《好色客》訴福爾韋爾案(Hustler Magazine v.Falwell)?!逗蒙汀冯s志在有商業性質的廣告專欄中刊登了一系列“模擬”訪談,以調侃名人加植入廣告的形式宣傳百利酒。其中一篇的主人翁,極右派牧師福爾韋爾將《好色客》雜志告上法庭,州法院裁定《好色客》賠償總計20萬美元?!逗蒙汀冯s志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一致同意撤銷賠償,《好色客》雜志勝訴。在此案中,確認了諷刺、嘲弄公眾人物亦屬于新聞自由。與陳述事實不同,嘲諷可以荒誕、辛辣,并不因此造成誹謗。美國媒體素有對公眾人物進行諷刺的傳統,這一判例維護了此項傳統,再次明確了媒體針對公眾人物進行報道擁有超越對普通民眾報道界限的、更廣泛的新聞自由。

四、取得新聞素材的自由

當新聞自由與隱私權發生碰撞時,聯邦最高法院傾向于在兩者之間尋求平衡,既保護隱私權,又在盡可能大的范圍內維護新聞自由。在1991年的巴特尼基訴沃珀案(Bartnicki v.Vopper)中,最高法院指明了在與隱私權發生沖突時新聞自由應當遵守的原則。此案中,電臺播放了一段兩名工會成員之間關于罷工活動的電話通話錄音,這段錄音是被竊聽、偷錄后輾轉寄到電臺的。當事工會成員起訴了電臺方。

聯邦最高法院認為,竊聽和偷錄行為本身違法,但電臺并沒有直接從事這樣的活動,其獲取錄音的過程并無違法行為,同時錄音內容是公眾所關心的公共事務。因此,雖然涉及第三方的違法行為,電臺播放竊聽錄音仍屬受保護的新聞自由。這一判例明確了媒體在針對重要公共議題的報道中,取得新聞線索或者新聞素材時如僅涉及第三方違法行為,仍可合法使用這一線索、素材的自由。

五、結語

透過這一系列重大判例可以看出美國在現實中確立新聞自由的方式,那就是圍繞憲法,用判例的形式明確新聞自由的具體內涵與邊界。正是由于有禁止對新聞媒體進行事先審查的“禁止事先限制”原則,允許新聞媒體在監督報道中出現無心的失實的“實際惡意”原則,因為在判例中確定了新聞媒體對公眾人物進行諷刺的自由、在涉及重要公共議題時可以使用涉及第三方非法行為(而無直接違法)的新聞素材的自由,在諸如此類的經典判例不斷明確具體邊界的情況下,美國憲法對新聞自由的陳述才得以真正確立,美國新聞界的自由傳統才得以維持。通過這些判例,美國的新聞自由才從憲法第一修正案短短的45個單詞的陳述具體化為若干主要原則,美國也以此成為世界上新聞自由范圍最廣闊的國家之一。

[1][美]安東尼·劉易斯.批評官員的尺度:《紐約時報》訴警察局長沙利文案[M].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

[2]孫旭培.新聞傳播法學[M].復旦大學出版社,2008.

[3]安東尼·劉易斯.言論的邊界: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簡史[M].法律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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