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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治國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動力探究

2015-03-20 19:47陳玉江
貴州民族研究 2015年9期
關鍵詞:依憲民族自治治國

陳玉江

(淮陰工學院 思政部,江蘇·淮安 223003)

隨著《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出臺與深入貫徹,法治國家、法治社會、法治政府一體化建設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目標追求。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受傳統習俗的影響形成比較鮮明的自治文化及自治習俗,一方面少數民族法治大多數以宗教清規、宗族戒律乃至家規為主軸,少數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又以國家整體法律體系為核心容易造成法律邏輯沖突甚至小面積的群眾性社會越軌行為,有違全面依法治國廣泛貫徹;另一方面少數民族注重個體的民族秉性與憲法的人民主權及基本人權原則的利益追求一致,這既是全面推進法治國家、法治社會、法治政府一體化建設在少數民族自治地方深入貫徹的契機,又是對先前一刀切模式或者政務不出中南海的一種有益彌補。和諧社會是社會主義社會的本質屬性,只有全面落實民族地區法治夢才能更好地實現偉大中華民族夢,或者說在現有文化及法治體制下挖掘少數民族傳統文化中的法治因子并加以科學引導使之成為依憲治國在少數民族地區實行的動力。[1]

一、少數民族地區典型傳統社會規范及習俗

少數民族地區受農牧文明的影響在社會中一直流行著祖先遺訓和宗族寨規等并在他們的社會及日常生活中充當社會契約,比如:藏族地區有的還遺留著類似唐代燒耕銀的償命錢和償血錢,主張殺人后可以用金錢解決問題,這取決于他們“禁止殺生、視掠殺為孽”的宗教理念,但是西南部分民族卻強調殺人償命,實行族群公審,[2]在大多數少數民族中也存在草菅人命的現象,且大多數案件都是由類似于族長式的部落長老自行解決。

在家庭婚姻方面少數民族社會規范也比較多、雜,比如:云貴湘地區苗族群眾在對歌節日中有搶婚的傳統,而這種習俗又被廣大群眾所認可并蔓延到了其他少數民族地區。此外,在法定結婚年齡方面少數民族地區社會規范普遍承認早婚和婚前性行為,比如:南疆地區回族穆斯林群眾之間早婚現象也比較多,尤其是藏族“戴天頭”習俗更是將13歲左右的女孩推向深淵,使他們過早地接受成人禮節成為宗教禮節和宗室族規的犧牲品。在禁止近親結婚方面:錫伯、蒙古、赫哲族等少數民族并不反對近親結婚甚至出現代際婚姻,兄弟共妻、姐妹共夫的情況時有出現,同時一夫多妻重婚現象也比較多。在程序上側重傳統習俗而忽視法律程序。

在社會生活上少數民族交易方式別具一格,受生產工具和習俗的影響至今還有部分少數民族群眾從事簡單的物物交換,一旦產生賠償少數民族群眾往往主張賠償原物而不是等價有償的折價賠償,在與外界的社會交往中很容易引起糾紛。此外少數民族群眾的計量單位也比較特殊,比如:維吾爾族群眾計量單位相對較大,很容易誤導顧客。少數民族群眾基本上注重穿戴,所謂穿金戴銀,有的甚至在市場上進行交換,這雖然違反國家規定但卻是民族外在的要求和某種內在追求。此外,藏族、東鄉族等都有外出佩刀及自制槍支的習慣,這種宗族社會規范又是對國家相關規定的挑戰,這一點在少數民族外出乘車過程中反映最明顯。

二、少數民族地區主要社會規范的種類及價值

就少數民族自治地區社會習俗規范的共性問題而言,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習俗規范的種類主要有三類:一是源自宗教法規,如藏族的禁殺。[3]二是民族本身的社會習俗,如:傣族的搶親等。三是來自于宗族社會的鄉約寨規,如:土家族的重婚和高山族的豬籠體罰制。而這些大都來源于少數民族本身的社會文化和外來民族文化的融合,當然主要是受民族本身的價值理念和各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這些看似合乎民族情理的沖突式習俗卻是民族文化精髓的反映和寫照,是少數民族生生不息的源泉和根本。這些傳承民族文化的習慣法規和習俗在民族自治區域有著深遠的影響和非凡的價值。首先,這是保護和傳承少數民族文化遺產最有效的措施,是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根本途徑。其次,這是加強民族團結和民族繁榮的精神基礎,只有尊重和理解少數民族群眾的生活習俗和方式才能接近他們,動員他們構建和諧民族區域。再者,這是實現民族自治的社會必要條件,少數民族群眾社會習俗的融合和吸納是實現民族平等和人民主權原則的社會價值所在而非群眾性的社會逃逸。當然這也是實現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穩定的前提,是實現雙重管理體制的最佳選擇。

三、依憲治國在民族自治地方的應用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在少數民族自治地方依憲治國是民族區域法治社會、法治政府一體化建設的根本。在民族自治的地方依憲治國的內涵集中表現在憲法能充分保障少數民族群眾的根本利益,切實保障少數民族地區群眾的基本權利同時也能給予少數民族社會習俗與文化新的生命力,使改造后的鄉約習俗能夠更好更出色地充當自治社會契約的使命并在憲法規范的指導下同其他法律規范結合[4],作為強大的動力一起為構建法治和諧的民族區域肩負使命。反過來使少數民族群眾在逐漸的法治生活當中對以憲法為首的法律體系及相應的自治法規體系充滿敬畏,在不斷的滲透中成為潛移默化的信仰并與鄉約寨規結合,推動他們文化的更新和法治觀念的轉變。

(一)少數民族群眾的社會追求與憲法框架的吻合

憲法整體框架最主要的體現在于權利保障與權力制約,在少數民族自治地方最根本的問題也是關乎少數民族群眾權利與自由的問題。比如:維吾爾族群眾可以隨身攜帶管制刀具的習俗,在他們看來這是合乎教義的,但是隨著南疆暴亂和社會維穩的加劇,其他地區對這一現象管制較為嚴格的情況下,南疆維吾爾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就顯得模棱兩可或者說所處的位置比較尷尬,而憲法卻能夠得到大多數少數民族群眾的支持和擁護,權利的保障和權力的制約正是廣大少數民族群眾的社會追求,大多數少數民族在異地生活的過程中渴望自我需要的實現。比如:他們希望得到社會的尊重,希望通過平等的機會和規則來完成自我需求,如蒙古族格斗般的自我救贖而不是在“優惠”與“照顧”的施恩下的挫敗,以至于形成社會性的逃逸,因此,在他們希望得到社會尊重和認可的情況下實現比較客觀的自我滿足等,這正是憲法規定公民平等的體現,也就是說憲法的某些精神與少數民族群眾的社會追求相一致。還有大部分少數民族對社會憲法的認可還體現在憲法規定了“我國公民在年老體衰的時候有獲得物質保障的權利”等類似規定,在他們當中大部分人雖然視為空頭支票,但是他們能夠獲得內心的平衡。

在另一方面憲法規定了權力的制約,這既是憲法內容框架與少數民族自我需求相吻合的關鍵,又是依憲治國在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得到有力執行的動力源泉,同時也是少數民族地區社會文化更新和民主法治推進的重要環節[4]。少數民族群眾在民族自治地方大都主張本民族的習俗特別是習慣法及各類社會準則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可并能夠在自治地方發揮重要作用,而憲法在主張權力制約的同時一并注重實現民族平等、團結、共同繁榮發展的前提下實現民族區域的自治,為實現民族自治提供了保障,為少數民族群眾構建和諧家園注入了定心力,這也是依憲治國在民族區域構建法治屏障的根本基礎。

(二)憲法的民本精神與少數民族傳統結合是依憲治國動力的關鍵

憲法的民本精神與少數民族傳統結合是依憲治國動力的關鍵也是推進少數民族自治地方法治的新契機。少數民族群眾普遍注重個性的張揚和祖訓族規的維護,憲法則強調以人為本,注重權利的維護和群眾的基本社會需求。一方面憲法是規則性和原則性的規范并不像少數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法規具有極強的社會公定力和約束力,依憲治國為少數民族自治地方樹立了框架和藍圖,為少數民族社會習慣法及其他特色規范提供了擴張空間;另一方面以滿足自我為服務宗旨的民族秉性和以宗規族譜為主的群體性社會準則需要憲法總括性民本精神的支撐,或者說在依憲治國的過程中充分結合合理的體現民族整體利益的社會規范習俗,比如:在藏族群眾生活的區域內承擔刑事責任應在結合罪行法定原則的前提下首先結合符合藏族群眾社會理念的“禁止殺生”傳統習俗。[5]在回族等少數民族聚居地進行結婚時應側重民族或宗教的實質程序,有針對性地完成形式程序的婚姻法律登記,在禁止結婚的規則中要強調近親等結婚的利害,注重他們整體性的觀念轉變。當然少數民族自治地區在加強地方法治建設和弘揚民族傳統文化的同時首先要對民族習俗和民族習慣進行揚棄并不斷與國家的大政方針相結合,使民族規范習俗與依憲治國、依法治國的理念相對接。在全國范圍內實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在民族自治區域實現富有民族特色反映民族文化精髓的自治制度及法治制度。

(三)依憲治國是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建設的新動力

依憲治國追求社會的理性治理,即在注重憲法權威的同時注重社會治理的科學化、現代化,這也是少數民族自治地方長期以來所欠缺的社會治理理念。少數民族地區特別是少數民族聚居的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更是強調片面的感性化人治,以族長、長老的個人權威維持地方社會的穩定,在特定情況下族長等人物還扮演著是非標準尺度的天平角色,掌握其他民族群眾的財產等大權,容易造成其他少數民族群眾的是非視覺混淆。特別是在多民族基層地方,多元文化的沖突和封建落后的決策更是少數民族地方加強法治社會建設的毒瘤,特別是存在對立文化或傳統習俗的部落在少數民族自治地方社會法治建設的過程中往往出現政令兩層皮的現象,有的甚至出現不同民族之間的大摩擦小沖突,一旦出現問題更多的是族規處理而迎面堵塞了法治社會化擴展。[6]

民族自治地方盲目地推崇堅持先人遺訓等傳統習慣法規,一定程度上也阻礙了民族自治地方的法治化建設。比如:生活在比較封閉山區素有“九山半水半分田”之稱的通道侗族群眾在遇到重大社會事件大多數時候主張“聽天命、遵祖訓”的方式來尋求解決途徑,在社會治理出現新現象時有的甚至采用非常愚昧的迷信方式聽天命,指望偶然性的異象解決必然性的社會趨勢,導致少數民族群眾在社會生活中往往脫離理性的社會法治而陷入感性的人治甚至天治的泥潭,既不能推動少數民族法治社會的全面深入發展又容易誘發群體性的社會越軌行為。比如:在西部少數民族地區部分民族群眾對強奸等行為比較注重大男子主義,容易忽視女方所受到的傷害和法律對女方權益的保護,甚至將責任推給女方容易形成局部性的共性認識,對被強奸女方認為是不守貞操,可能導致她們嫁不出去。而這些看似荒謬的言談竟能夠得到眾多少數民族群眾的認可,這反而更不利于少數民族地區社會主義法治的整體性推進和發展。

總體上,依憲治國能夠在少數民族自治區域直視民族地域特色及其在法治社會建設當中的價值,引導少數民族傳統習俗在社會法治進程中走向正軌,釋放正能量。雖然民族自治條例等自治法規充分考慮了當地的民風習俗,,但是也不可避免地出現沖突,而依憲治國盡管是在憲法框架下的依法治國,但在憲法及憲法關于民族政策的指引下,依憲治國可以從原則上矯正民族自治地方的陳規陋習,從而發揮民族傳統習俗的正能量,為實現少數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建設增添新的活力。

(四)依憲治國是民族自治地方法治文化建設的新引擎

少數民族地區社會法治文化建設歷來主張黨的政策方針和少數民族群眾當中先進人物法治事跡的宣傳,以少數民族典型習慣傳統在法治過程中的靈活運用為依托,在對少數民族群眾進行法治思想的教育宣傳方面卻有所欠缺,因此在少數民族地區進行法治社會建設難免引發沖突。而在五位一體的社會布局下,依憲治國能夠與時俱進,在堅持權力制約的同時通過反腐宣傳的警示作用和少數民族群眾公民政治權利倡導的鼓勵作用下,少數民族地區法治文化建設勢必脫離教條主義的謳歌,朝著社會主義法治的廣度和少數民族地區傳統文化習俗的深度縱橫建設,使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寓于少數民族傳統習俗當中,同時也將少數民族地區先進的法治精髓根植于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當中,實現依憲治國框架下普遍法治文化教育與民族特色法治文化的良性互動,共同作用于民族自治地方,共筑民族區域法治夢。

總之,依憲治國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動力不僅源于少數民族群眾對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的信仰,[7]還體現在依憲治國能夠合理地結合吸收民族特色習俗??傊?,憲法的基本框架與少數民族文化的結合釋放法治社會正能量才是少數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建設的根本。

[1]張雪俠.黨對依法執政的認識過程和實現途徑[J].商品與質量,2011,(6):12-15.

[2]馬 嶺.我國法治建設幾個問題的研究[J].法學學報,2015,(02):56-59.

[3]易有祿,武楊琦.科學立法的內涵與訴求——基于“法治建設新十六字方針”[J].2015,(02):101-102.

[4]朱曉東.論依法執政的實現途徑[J].長江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07):22-24.

[5]余梓東.黨中央治疆、穩疆、建疆新方略析究[J].云南民族大學學報,2014,(06):43-45.

[6]曾 路.探析中國少數民族文化對外話語體系之主流文化價值觀建設[J].民族學·人類學學報,2015,(02):88-90.

[7]楊小軍.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J].政黨建設,2015,(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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