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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取證規范化研究

2015-03-26 11:32韓宇
湖北警官學院學報 2015年12期
關鍵詞:裁量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

韓宇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研究生院,北京100038)

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取證規范化研究

韓宇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研究生院,北京100038)

2012年我國修改《刑事訴訟法》,增加了保障人權的理念,完善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證據的客觀性及合法性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取證作為證明活動的首要環節,其規范與否決定了其證明力的大小,決定了其能否作為定罪證據予以采用。然而實踐中的取證環節并非十分規范,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影響了證據在舉證、質證、認證環節的適用。因此,應當在取證環節更加注重規范化,以此促進刑事案件取證過程的科學與規范。

刑事案件;偵查取證;取證規范化

一、取證規范化的含義

《現代漢語詞典中》中,“規范化”被解釋為“使合于一定的標準”。[1]可見,規范化是一種結果狀態,是在行為過程中因符合一定的標準而達到的狀態。取證規范化作為規范化中的一種,也應當符合一定的標準。即在取證的過程中,通過法律的明文規定對其進行規制,使其符合一定的標準。具體而言,就是通過規制取證主體、取證技術、取證結果使之達到規范的程度,符合法律的規定。

二、刑事案件與取證規范化

刑事案件是觸犯刑事法律的應當受刑罰處罰并經偵查機關立案偵查的犯罪事件,它既是刑事偵查活動的出發點,又是刑事偵查活動的歸宿。[2]刑事案件與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密不可分的,而偵查機關實施偵查活動的目的是為了獲取證據,查明犯罪嫌疑人,因此取證與刑事案件也是密不可分的。

(一)刑事案件與取證規范化的關系

刑事案件偵查中,公安機關作為偵查活動的主體,其任務就是查獲犯罪嫌疑人,搜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無罪、罪重、罪輕的證據,而后根據搜集的證據情況作出相應的處理。因此,公安機關的取證工作對于后續程序的進行具有重大的影響。然而,公安機關在偵查取證過程中存在著一些問題,導致所搜集的證據無法在法庭上使用,進而使得刑事案件偵查工作處于被動狀態。從這一意義上來看,刑事案件的解決需要運用證據加以證明,需要通過規范取證行為予以保證,因此刑事案件的取證規范化是十分重要的。

(二)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取證中存在的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規定了偵查過程中的各種偵查方法,這些法條從程序上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規范,使得偵查機關在實踐中有法可依,同時通過規定各種偵查措施的具體程序,使得取證規范在一定程度上得以適用。然而,法律的規定需要通過公安機關的實踐得以體現,實踐中的操作又會受到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導致取證不規范的問題時有發生。具體而言,公安機關在取證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案件的復雜性與法律規定的僵硬性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也不斷翻新,這就造成刑事案件更加復雜多變,不僅給公安機關的偵查取證工作帶來困境,而且由于法律規定具有僵硬性,無法對新出現的犯罪行為進行規制,往往造成公安機關在偵查取證工作中無法可依。無法可依便會肆意用權,就會導致偵查取證過程中存在許多不合法的問題。

2.法律規定與實踐操作的脫節

即使《刑事訴訟法》對公安機關的取證活動作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使公安機關的偵查取證有法可依,但在公安機關的偵查取證實踐中,由于有些偵查人員在思想上存在誤區,往往不按照法律的規定的來取證,極易造成取證活動違反法律規定,從而導致搜集的證據被法院排除。

3.監督的缺失

公安機關在行使偵查取證職權的過程中,需要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但在偵查的過程中卻很少有監督機關的有效監督,這樣就易使公安機關在偵查取證過程中出現的不合法問題得不到及時糾正,必然會影響搜集到的證據的后續使用。如此,不僅給犯罪嫌疑人和相關人員的合法權利帶來了傷害,而且增加了檢察院、法院的工作負擔。

(三)公安機關取證規范化的必要性

1.保障人權的不斷完善

2012年《刑事訴訟法》經過修改,在訴訟任務中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權”。這是保障人權理念在刑事訴訟法中的首次體現,其要求在刑事訴訟的各個環節中都要注重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保障。取證作為偵查階段的一項重要活動,也應當注重對相關人員的權利保障,這就要求偵查機關在偵查的過程中一定要遵守法律的規定,做到規范化取證。因為,偵查活動往往帶有一定的侵犯性。如搜查會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住宅、拘留會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如果不對偵查活動進行規范,那么就會對犯罪嫌疑人等訴訟參與人的權利造成極大的損害。因此,從保障人權的角度來看,取證過程中的規范化是十分必要的。

2.非法證據排除規定更加嚴格

刑事案件的解決有賴于證據的運用,客觀、合法、真實的證據有利于刑事案件的正確解決。公安機關的取證活動對于證據的后續運用具有重大作用,對于證據能否采用作為定案證據具有決定性意義,因此取證的規范化是公安機關必須高度重視的。隨著新《刑事訴訟法》的實施,非法證據排規則進一步完善,司法機關對于證據的運用采取了更加嚴格的標準,對公安機關的取證環節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因此,從非法證據排除的角度看,取證規范化是十分必要的。

3.執法規范化理念的要求

2008年公安部黨委在全國公安廳局長會議上提出了“三項建設”,其中一項就是執法規范化建設。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是指:“公安執法主體為了實現公正、文明、嚴格、高效的執法目標,在法律的框架內,對公安執法活動進行程序化與標準化建設的一項系統工程?!盵3]執法規范化建設要求公安機關在行使職權時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標準,做到規范執法,以促進社會主義法治文明的發展。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中承擔著打擊犯罪的任務,偵查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即是公安機關執法的內容之一,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偵查取證的過程中必須確保執法規范化。

三、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取證規范化的標準

規范化解釋為“使合于一定的標準”,那么公安機關的刑事取證應當符合什么標準?不同的案件有著不同的取證方式,不同的取證方式也有著不同的標準,因此筆者無法窮盡取證規范化的標準。鑒于此,筆者從取證主體、取證技術和取證結果著手,對取證規范化的標準進行闡述。

(一)主體標準

作為偵查案件的主體,公安機關的偵查取證在整個刑事案件的進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主體一旦出了問題,那么刑事案件的進程將會止步于此。因此,取證主體應當符合一定的標準。

1.取證主體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取證是一項職業化、專業化的工作,只能由特定的人員進行,并且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即取證只能由《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主體進行。就公安機關而言,偵查取證活動必須由擁有警察權的正式民警進行,不能由輔警進行。據筆者了解,現階段的偵查取證過程中,輔警單獨進行刑事訊問并不少見,這樣的刑事訊問筆錄就屬于非法證據,在庭審中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同時,取證人員應當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偵查人員應及時回避。筆者認為,公安機關負責人在偵查取證前應當對偵查取證人員的條件進行嚴格把關,將那些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人員排除在偵查取證之外。

2.取證主體應當具備較強的業務素質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取證手段不斷技術化,這就對公安偵查人員的業務素質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但現階段,基層公安機關的整體業務能力不高,在取證過程中往往陷于被動。就電子證據來說,基層公安機關現場勘查人員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既缺乏相關技術人員的指導,又缺乏提取電子證據的方法和工具,不能在第一時間對電子數據進行取證,時常導致電子證據“污染”或滅失。[4]因此,筆者建議,應當重視對公安民警,特別是基層民警的培訓和指導,通過專業培訓和選調技術人員指導兩方面來提高基層偵查人員的業務能力。

(二)技術標準

刑事案件的取證需要運用各種技術手段對犯罪嫌疑人及相關證據進行追蹤、搜集。從一般的偵查措施到技術偵查措施,從現場實地取證到網絡計算機取證,都離不開各種設備的運用,這就對公安機關的取證設備和取證的技術手段提出了標準化的要求。

1.加強取證工具的規范化管理

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各種先進的設備不斷運用于偵查機關的取證活動中,監聽設備、鑒定檢測設備等工具的普及運用,大大提高了公安機關的工作效率,對于案件的偵破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這些工具的質量和準確性卻并不為人所知,容易引起人們的懷疑。因此,應當通過標準化的規范,對取證工具的準入和使用進行一定的控制。具體而言,取證工具必須取得許可證或在授權的情況下才可使用,而這些工具也應得到行業的認可或能夠通過科學的評價和測試。[5]只有這樣的工具才能進入偵查過程中,才能被取證人員所采用。

2.取證技術應當進一步標準化

偵查取證不僅是一項需要豐富經驗的工作,更是一項高技術性的工作。取證技術在偵查過程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然而,我國現階段的取證技術在一些地方還比較混亂,沒有相對統一的規范標準。例如,在網絡取證過程中,由于網絡取證獲取的電子證據表現形式多樣、存儲的方式不固定,使得法律規定并不能很好地運用于網絡取證。因此,取證技術應當進一步標準化,要針對筆跡鑒定、痕跡檢驗、電子數據等科學證據的提取、收集、保存等環節進行規范和指引,以確保取證技術的合法性,確保取證的質量。[6]

(三)結果標準

公安機關通過偵查取證得到的證據最終需要在法庭上出示,只有證據被法庭采納,公安機關的偵查取證才算發揮了應有的作用。這就需要公安機關搜集的證據材料符合一定的標準,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搜集的證據應當符合證據的基本屬性

作為一項證據,其基本的屬性是客觀性、合法性和關聯性,這是證據之所以具有證明能力的關鍵。公安機關通過偵查獲取的證據材料只有具備這三種屬性,才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才能在庭審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因此,在取證的過程中,公安機關應當盡力從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的角度出發,使搜集到的證據材料在最大程度上符合證據的基本屬性。

2.搜集的證據應當符合法定的證據種類

證據要在法庭上展示出來,就必須以法定的種類出示,這就需要符合法律對于證據種類的規定。在取證之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證據在法律上的分類,將搜集的證據按照不同性質納入其中,將證據固定為法定種類并在法庭上出示。2012年新刑事訴訟法對證據種類進行了修改,為公安機關更加準確地搜集、運用各類證據提供了便利條件,有利于規范化取證的落實。

四、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取證規范化的程度

一直以來,我國對于取證規范化的研究并不少見,這些研究大都從問題入手,論述了取證規范化的標準,并且提出取證規范化的具體構建。然而,我們研究取證規范化是為了在實踐中運用并使之符合一定標準,公安機關的取證究竟要達到什么程度的規范化才能符合人們所說的標準呢?

公安機關的偵查取證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這是毫無疑問的。然而在真正的取證過程中,各種突發問題層出不窮,很有可能會出現法律未規定的情況,如果公安機關依舊遵循法律固有的規定,那么偵查取證就會陷入困境,這時就需要賦予公安機關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權。筆者認為,這里的法律規定和實踐中的自由裁量之間的協調,應當是取證規范化中的程度問題。具體而言,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取證規范化的程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法律上的嚴格遵守

刑事案件的解決,不僅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權益,而且還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偵查機關不僅要實現打擊犯罪的目的,而且要注重對相關人員權利的保障。公安機關在取證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這里的“嚴格”,就是公安機關取證規范化所要考慮的程度之一。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边@里強調了公安機關應當遵守的訴訟原則,是對公安機關訴訟活動在法律上的定位,同樣也是一種限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就是要做到“有法必依”和“執法必嚴”,這就要求公安機關在取證的過程中必須以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為依據,不得拋開法律自行其是,不得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做到規范取證。

(二)實踐中的自由裁量

法律規定具有滯后性,現實中的犯罪行為紛繁復雜,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各種手段實施犯罪行為,勢必導致現有的法律規定不能滿足實踐中的所有需要。這就要求公安機關在取證過程中靈活運用自由裁量權,以實現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的目的。這里的“自由裁量”,也是公安機關取證規范化所要考慮的程度問題。

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刑事案件中的自由裁量只能由檢察機關和法院行使。但是從廣義上講,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都有一定不同程度的解決程序問題的刑事自由裁量權。[7]取證中的自由裁量并不是賦予公安機關在取證中肆意妄為的權力,而是相對意義上的靈活運用,即在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規制下以公平正義為準則的靈活運用。例如,在隱匿身份實施偵查的過程中,就需要賦予公安機關較大的自由裁量,否則就無法獲取相關的證據線索。又如,在搜查的過程中,采取什么樣的搜查方式、實施何種程度的搜查,法律并沒有明細的規定,那么如何避免或者減輕搜查對被搜查對象的不利影響,就需要公安機關的自由裁量??梢?,自由裁量在取證中是不可或缺的,它不僅可以提高公安機關取證的效率,而且對于保障相關訴訟人的權利也具有相當的意義。

五、結語

證據的搜集和運用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不可動搖。沒有客觀、合法、真實的證據,刑事訴訟的進程就將受到實質性的影響,刑事訴訟的目的就無法順利實現?,F階段,我國偵查機關特別是公安機關在取證環節存在不少問題,導致證據在庭審階段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甚至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遭到排除。為此,應當對刑事案件的取證工作進行規范,使之符合一定的標準,從取證主體、取證技術、取證結果入手,在法律規定和自由裁量之間尋求平衡。

[1]現代漢語詞典[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513.

[2]任克勤.論刑事案件(一)——刑事案件的概念、構成與形成[J].公安大學學報,1999(3).

[3]易繼蒼.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研究述評[J].浙江警察學院學報,2011(1).

[4]丁軍紅.電子證據取證的滯后及其規范[J].黑龍江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0(9).

[5]劉琴.國際領域計算機取證過程中的規制研究[J].法治與社會, 2013(9).

[6]任慶華.論新《刑事訴訟法》與取證規范化[J].云南警官學院學報, 2012(6).

[7]董玉庭,董進宇.刑事自由裁量權基本問題[J].北方法學,2007(2).

D631.2

A

1673―2391(2015)12―0011―03

2015-08-19 責任編校:邊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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