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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與疑罪從無

2015-03-28 05:51李思遠
衡陽師范學院學報 2015年4期
關鍵詞:客觀性主觀性辦案

李思遠

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與疑罪從無

李思遠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北京 100088)

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是以浙江省檢察院為代表的實務部門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摸索、總結出來的一種證據審查模式,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后兩次在全國推廣,引起了全國的廣泛關注和各地實務部門的爭相學習,其優勢集中體現在對于刑事冤假錯案的防范和糾正上。疑罪從無是現代刑事司法體系的重要原則,在促進人權司法保障、防范和糾正冤錯案件、維護司法權威、實現司法公正方面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種種原因,疑罪從無在我國貫徹實施并不理想??陀^性證據審查模式的提出,有利于疑罪從無原則的落實,可體現在克服口供中心主義、維護司法獨立、推進審判中心主義等方面。

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疑罪從無;口供中心主義;司法獨立;審判中心主義

一、從實踐到理論: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的探索與發展

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是以客觀性證據為主的證據印證模式,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司法機關以客觀性證據為審查中心,憑借具有穩定性、可靠性的客觀性證據確認案件事實,并以此為基礎審查和檢驗全案證據,進而準確認定犯罪事實的審查工作模式。該證據審查模式要求在辦案過程中遵循客觀性證據優先原則、客觀性證據關聯性規則、口供的客觀性檢驗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以及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綜合審查判斷規則。具體的工作路徑應當是強化以客觀性證據為核心的總體審查工作要求,強化依托犯罪現場重建的方法挖掘和運用客觀性證據,強化從言詞證據中挖掘客觀性證據,強化以客觀性證據檢驗言詞證據的真實性,強化全面挖掘并科學解釋客觀性證據①。嚴格意義上我國刑事訴訟理論中并沒有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的內容,其來源于司法實踐。

2011年我國刑事司法實務界以浙江省檢察院為代表,在死刑案件中探索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由以言詞證據審查為中心轉變到以客觀性證據審查為核心的模式,其目的在于通過審查方式、審查重心的轉變,進一步確保死刑案件質量,進而取得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為此,浙江省檢察院牽頭成立了“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改革課題組”,組織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專家、學者召開了典型案件研討會,并印發《建立以客觀性證據為核心的死刑案件審查模式的幾點思考》一文,向全省發出了改革死刑案件證據審查模式的倡導。在總結試點經驗以及吸收專家論證意見的基礎上,該省檢察院修改完善了《死刑案件客觀性證據審查工作指引(試行)》,對審查模式改革內涵、原則、工作方法等總體要求,以及客觀性證據的分類審查、綜合審查運用、審查結案等方面予以規范②。在我國2012年新《刑事訴訟法》實施以后,浙江省檢察院將“以客觀性證據為核心的審查模式”由死刑案件向全省所有刑事案件推廣,指導全省檢察機關對客觀性證據、技術性證據在所有刑事案件中的審查運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張氏叔侄強奸案”、“蕭山五青年搶劫殺人案”等引發全國關注的刑事冤假錯案曝光后,浙江省檢察院敢于直面冤錯案件、正視司法領域出現的錯誤,在對冤錯案件進行糾正的同時,于全國率先推行以客觀性證據為核心的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工作模式,法學界、司法實務部門給予了高度評價,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后兩次在全國推廣。

實踐中的探索推動了理論研究的發展。我國現有的證據分類中主要有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本證與反證之分,并沒有主觀性證據與客觀性證據之分。但有學者結合了我國的證據學相關理論,同時借鑒了日本學者土本武司的觀點,認為根據證據內容的穩定性與可靠性程度之差異,可將證據分為主觀性證據與客觀性證據。主觀性證據是指以人為證據內容載體的證據,需要通過對人的調查來獲取其所掌握的證據信息,由于人的認知會隨著外部環境和內在動機的變化而發生改變,因此主觀性證據的特點表現為變動有余而穩定不足??陀^性證據是指以人以外之物為證據內容載體的證據,這些證據內容的載體通常是客觀之物,雖然也會受到自然之影響,但是在有限的訴訟時限內,在沒有人為因素介入的情況下,其外部特征、性狀及內容等基本穩定,所包含的證據內容受人的主觀意志的影響較小,因而客觀性較強③。

依照該理論,具體到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8條所規定的8種證據,應該納入客觀性證據的包括:物證,書證,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那么由此推斷,納入主觀性證據的則應當包括: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一般來說,對于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和電子證據而言,是和一定的物質載體或存儲介質相聯系的,其被納入客觀性證據的范圍自然是理所應當,但是對于鑒定意見和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是否應該納入到客觀性證據范圍之內,理論界還存在著一定的爭議。有觀點認為,鑒定意見是鑒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事實問題提出的分析認定意見,用以解答事實認定問題,屬意見證據,可歸結為主觀性證據,如關于死因的法醫學鑒定意見。辨認筆錄是偵查人員依照規范,組織辨認人對場所、物及人的辨識過程和結論的記錄。雖然辨認對象、辨認方法、辨認過程具有客觀性證據特征,但辨認結論直接承載著證明待證事項的功能,仍然受到辨認人的觀察判斷能力、記憶能力及表達能力等主觀因素的影響,與言辭證據的敘述性記錄內容和形式相同,視為主觀性證據更為準確④。區分客觀性證據與主觀性證據的關鍵在于二者的可靠性和穩定性之差異,鑒定意見和辨認筆錄的制作主體雖然也都是自然人,但該自然人是具備一定資格的人,并且是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程序規定、科學方法以及司法實踐經驗制作產生的,穩定性和可靠性較強,不易改變。而主觀性證據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形成主體一般是自然人,主觀易變性較強,穩定性和可靠性較差。因此,將鑒定意見和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納入到客觀性證據范圍之內顯然更為合理。

從近年來曝光的冤假錯案中可以看出,其共同點在于過于依賴主觀性證據上,如對于口供的依賴產生了司法實踐中的逼供、誘供和指名問供現象。中國人民大學何家弘教授率領團隊對國內50起著名刑事冤假錯案進行調研后發現,僅有3起占6%的案件可以確定不存在刑訊逼供行為,其他47起占94%的案件均可以確定或雖未能確定但可能存在刑訊逼供行為⑤。無論是刑訊逼供還是偽造、變造其他的主觀性證據,都使得主觀性證據可靠性和穩定性較差的缺點暴露無遺。不可否認的是,主觀性證據對于還原案件全貌、理清案件事實方面有著其他任何證據都無法比擬的優勢,哪怕是監控錄像對于案發過程全程拍攝,也無法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動機,無法還原案件的來龍去脈。因此在實踐中,獲取了主觀性證據對于偵破案件有很大的幫助,個別案件中只要獲得了口供,辦案機關即宣告“破案”。久而久之形成了口供中心主義,不僅偵查機關偵破案件注重口供,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也注重口供,這也就形成了忽視客觀性證據重要作用的司法現狀。典型的如湖北佘祥林案,最為遺憾的就是當時辦案人員沒有將無名尸體和“被害人”家屬做DNA鑒定,最終才上演了“亡者歸來”的一出司法悲?、???陀^性證據審查模式雖然是由檢察機關在實踐中探索形成,但從理論研究和實務中運用的情況來看,不僅在審查批捕、審查起訴階段要重視、運用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在偵查機關和審判階段也要發揮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發揮其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貫徹疑罪從無原則方面的積極作用。

二、疑罪難以從無的現實困境

疑罪從無的原則和理念,其實在我國自古便有之。如《尚書·呂行》中記載:“大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边@里“有赦”并非無條件釋放被告人,前者從輕處以罰金刑⑦?!短坡墒枳h》中關于疑罪也規定:“疑,為虛實之證,是非之理均,或事涉疑似,旁無見證;或旁有聞證,事非疑似之類?!薄爸T疑罪,各依所犯,以贖論?!雹嚯m然以上做法是采用罰金刑或其他刑罰的方式代替原本的刑罰,不能說是完整意義上的疑罪從無,帶有明顯的時代性與局限性,但是在當時封建主義的司法狀況之下,這不得不說是一種進步。

近代疑罪從無作為一項重要的訴訟原則真正得以確立,要追溯到西方資產階級反對封建社會糾問式訴訟后形成的無罪推定原則。目前理論界較為認可的最早關于無罪推定原則表述的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學家貝卡里亞,在其不朽的著作《論犯罪與刑罰》中,他提到“在法官判決之前,一個人是不能被成為罪犯的。只要還不能斷定他已經侵犯了給予他公共保護的契約,社會就不能取消對他的公共保護?!雹?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第9條最早從法律上規定了這一原則:“任何人,當他的罪行沒有得到證明的時候,根據法律他應當被看作是無罪的人?!雹鉄o罪推定原則的確立,是建立在近代司法文明中尊重司法規律、保障人權等理念基礎之上,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不斷勝利,疑罪從無原則也伴隨著無罪推定原則逐漸確立下來。如《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36條規定:“被告案件不構成犯罪時,或者被告案件沒有犯罪的證明時,應當以判決宣告無罪?!薄?1《意大利刑事訴訟法》第336條第2款規定:“當沒有證據證明有關事實成立、被告人實施了行為、行為構成了犯罪或行為是可歸責的人實施時,或者上述證據不充分或相互矛盾時,法官可宣告無罪判決?!薄?2《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第309條規定:“在下列情形下,應當作出宣告無罪的刑事判決……(3)受罪人參加犯罪沒有得到證實?!薄?3

在我國,較早確立無罪推定原則的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的該法第87條第2款規定:“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前,享有盡早接受司法機關公正審判的權利,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钡谖覈箨懙貐^,無罪推定原則的發展過程堪稱曲折。新中國成立后到1996年《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1996年刑訴法)修改以前,我國理論界對于無罪推定原則已經展開過三次大討論,其后得出的主流觀點是在我國大陸地區不能搞資本主義國家的刑事訴訟原則,我們既不搞無罪推定,也不搞有罪推定,而是要堅持“實事求是”。如今看來,這個觀點沒有能夠經受得住歷史和時代的檢驗,因為歷史已經再三明白無誤地告訴我們:在刑事司法領域,不搞無罪推定,就難免不搞有罪推定;不搞疑罪從無,就難免不搞疑罪從有;任何形式的疑罪從輕、疑罪從掛,實質上都是疑罪從有○14。我國1996年刑訴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痹摋l規定沿用至今,被認為是吸收了無罪推定的基本精神和合理內核。同時,1996年刑訴法第162條規定了“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痹摋l規定被認為在我國確立了疑罪從無原則,是吸收了無罪推定原則的一大成果。我國2012年《刑事訴訟法》在保留了以上兩條規定的基礎上,明確規定了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檢察機關承擔,增加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原則,進一步明確了證明標準,從立法上對疑罪從無原則進行了制度保障。

立法上的曲折和實踐中疑罪難以從無的現實困境是相對應的。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司法理念的滯后制約著疑罪從無原則的落實。我國是一個有著幾千年封建文化歷史的國家,“有罪推定”和“寧可錯抓,不可錯放”的觀念有著一定的思想基礎,制度可以設立,立法也可以修改,但文化傳統卻是不容易改變的。一方面,受長期“打擊犯罪為主,保障人權為輔”的思維以及“嚴打”政策的影響,辦案人員在對待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容易抱著一種對待罪犯的心態,注重以口供破案,離開口供就不會辦案子,獲取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供述后便對他們“罪犯”的身份形成了“內心確信”。在“蕭山五青年搶劫殺人案”中,明顯存在著血型不符,同時有著指紋也對比不上的情況,辦案機關仍能夠將一個人實施的犯罪辦理成五個人的冤案,這其中以口供為突破口是該案的“成功經驗”。另一方面,我國民眾對于疑罪從無理念的理解、認識到接受也在經歷著曲折的過程。對于前些年部分偵查機關在抓獲犯罪嫌疑人后“游街示眾”的做法,往往能夠獲得民意的支持,這也無形之中給廣大民眾一種“有罪推定”的引導,當案件審查起訴到法院后發現了問題也往往使審判機關面臨騎虎難下、進退維谷的局面。對于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屬來說,“疑罪從無”在很多的時候更是無法理解和無法接受,認為對于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強制措施就是“抓”起來了,一旦被取保候審或是最終被宣判無罪有時會引起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恐慌和不滿,于是便“信訪不信法,上訪告狀滿天飛”?!昂幽侠顟蚜涟浮敝?迫于被害人家屬上訪的壓力,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居然在2004年與其達成了“死刑保證書”的荒唐協議○15。

其次,不合理的考核也使得疑罪難以從無。司法機關的績效考核制度,本是一項促進辦案人員提高辦案質量、確保司法公正廉潔的重要機制,可是實踐中卻給一線的法官、檢察官們帶來了相當大的困擾和束縛。筆者在去年到我國中部H省某基層法院調研的時候發現了一件非常有意思的事情,當我們詢問到該法院政治處領導如何看待績效考核指標時,其表示形勢一片大好;當政治處領導因為有事離開會議室后,該法院包括常務副院長在內的個部門科室領導對績效考核中的不合理指標大倒苦水??己酥笜酥贫炔粌H會關系到個人的升遷、晉級以及進步,也會關系到全單位在全省的排名。據H省X市檢察院的某位檢察官介紹,該市歷年來的量化考核分數在省內均名列前茅,但是其中一年正是因為有案件最終被法院宣告無罪,導致該檢察院當年的量化考核分數被重扣,一下跌至全省最后幾名之列。在我國,一個刑事案件的辦理一般要經公安、檢察、法院三家之手,也就是要經歷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在公安機關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之后,檢察機關也批準逮捕后移送到法院進行審判,如果最終被法院判決無罪,對于公安和檢察兩家機關來說是不愿意面對考核分數被重扣的結果的,法院也會考慮到實際中與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關系,這種情況下,疑罪宣判從無,往往會變得慎之又慎,在“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之外由多了一個標準,那就是“以考核為考量”。

再次,審判權威的缺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疑罪從無原則的應有之力。審判權威的缺失,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司法獨立屢受干擾,我國長期以來形成了“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無檢察院”的公安機關一家獨大的刑事訴訟三機關的構造模式,各地的公安廳(局)長擔任當地的政法委員會書記,法院院長擔任副書記,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變成了公檢法三機關“聯合辦案”,再加上政法委召開案件協調會對案件進行拍板、決定后,司法運行模式也就變成了行政化運行模式,有時便異化為法官、檢察官不能依據法律辦案,疑罪難以從無。二是未形成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審判權威遭到損害。以審判為中心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要堅持證據裁判原則,發揮審判權的終局性作用。但是我國訴訟制度中缺少審判權對于偵查權的制約,偵查階段辦理不扎實的“存疑”案件會隨著程序“推到”后面的機關,當審判機關作出無罪的終局判決后,一些辦案人員甚至辦案機關,仍然對案件的結論難以理解和接受,不能正確理解和客觀看待疑罪從無原則,甚至會出現在沒有新證據的情況下再次將無罪釋放的被告人列為犯罪嫌疑人網上追逃的情形。

三、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可促進疑罪從無原則的落實

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即是落實疑罪從無的證據保障制度。這一方面要求辦案人員應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主體地位,犯罪嫌疑人不僅是言詞證據的提供者,更是訴訟的當事人,具有法律所保護的訴訟權利,有陳述與否的意志自由;另一方面應積極增加案件客觀性證據的“量”,保證客觀性證據足夠的充分,不僅要收集“入罪”的客觀性證據,更要收集“出罪”的客觀性證據,從正反兩個方面來審查案件的證據與事實○16??傮w來說,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對于促進疑罪從無原則的貫徹落實,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的優勢集中體現在對于刑事冤假錯案的預防和糾正上,尤其對于轉變由依賴主觀性證據為中心到以客觀性證據為中心方面。這有利于克服我國長期存在的口供中心主義,從刑事訴訟的第一階段即偵查階段就對辦案的重心進行引導,堅持客觀性證據優先的原則,充分發揮客觀性證據“沉默的現場知情人”作用,讓“啞巴證據”開口說話。一方面,司法實踐中過于依賴口供等主觀性證據,獲取口供就宣告破案的做法容易讓辦案人員抱著有罪推定的思維,認為撬開犯罪嫌疑人的嘴巴就能認定該有罪供述人就是作案人,甚至為了獲取口供而刑訊逼供、非法誘供、指名問供等;另一方面,過于依賴口供等主觀性證據,會使得辦案人員容易被主觀性證據蒙蔽雙眼,忽視了其他對于查明案件事實有著重要作用的客觀性證據,甚至對涉案的客觀性證據進行錯誤的解釋,排除了原本就可以偵破案件的關鍵證據,是冤假錯案發生的部分原因所在。堅持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就是要用客觀性證據審查主觀性證據,及時排除非法獲取的口供等主觀性證據,這不僅有利于辦案人員辦案水平和案件質量的提高,也有利于落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的保障。

第二,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有利于引導辦案人員轉變到重證據、輕考核的思路上來,有利于轉變思維慣性,扭轉司法功利主義的局面。不能否認績效考核中的合理指標對于檢察官、法官辦案的促進作用,但是采用一種機械式、行政化的指標考核形式來全程管理司法行為是有悖司法規律的。同時辦案人員也應該明白,辦理案件要尊重司法規律,辦案的根據是證據,而不是量化考核的分數或“司法政績”,不能說案件到了某法官手里全判有罪,就說明這個法官是辦案能手;也不能說某檢察院辦理的案件起訴至法院后也都判了有罪,該檢察院就是先進單位。有罪判決的背后,該案也不一定就是鐵案;無罪判決的作出,也不一定是法官沒有認真辦案??陀^性證據審查模式的推行,引導辦案人員將注意力集中在證據問題、事實問題上,而不是關于在“司法政績”上,再輔以必要的考核制度的改革,將有利于辦案人員獨立辦案、少受干擾。但實事求是的說,雖然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能夠在破除考核指標困擾方面起到一定作用,解鈴還須系鈴人,行政化的考核制度還需要行政命令予以解除。2015年1月20日中央政法委作出明確要求,中央政法各單位和各地政法機關今年對各類執法司法考核指標進行全面清理,堅決取消刑事拘留數、批捕率、起訴率、有罪判決率、結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項目,這對于鼓勵法官依據司法規律處理案件,疑罪情況下敢于宣告無罪來說,無疑是一個強力的制度保障。

第三,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有利于實現證據裁判原則,維護司法獨立的權威,推動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就是要讓證據來說話,以證據來查明案件事實,正確認識到在現有查證屬實的全案證據不能確定被告人有罪的情況下應當宣告無罪的風險和代價。從近年來曝光的冤假錯案中可以看出,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手段可以輕易地使口供等主觀性證據失去其真實性,通過其他手段也可以較容易地對主觀性證據實施偽造或是變造,但是客觀性證據一般不容易變造、偽造,即使變造、偽造也會較容易留下痕跡,推行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以客觀性證據審查主觀性證據、以局部客觀性證據串聯全案證據,就是讓真實、客觀的證據來說話,以證據作為查明案件事實從而做出裁判的根據,而不是放棄原則的聽從行政命令和遵從洶涌的民意。當現有證據不足以查明案件事實時,就是意味著案件事實不清,如果奉行“疑罪從有”原則,就違背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極易產生冤假錯案,而按照“疑罪從無”原則作出的裁判,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對偵查、檢察機關不扎實的辦案方式的抑制和糾正,有利于形成審查權對偵查權的制約。審判機關建立在證據裁判原則基礎上作出的裁判,也會更容易得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以及被告人的信任和尊重,在明白了客觀性證據不容易造假并且是主觀性證據的試金石的情況下,也將有利于對外界干擾因素形成一定程度的“絕緣體”,有利于維護司法獨立,樹立司法權威。同時,以客觀性證據檢驗主觀性證據,結合直接言辭原則,將有利于形成更為扎實的證據體系,有利于實現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第四,在公、檢、法三機關推行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有利于三機關共同轉變辦案思路,扭轉“重配合、輕制約”的傳統??陀^性證據審查模式是由檢察機關在實踐中試驗、探索產生的有益證據審查模式,但是該證據審查模式靠一家機關單打獨斗是不行的,作為先進的辦案理念和證據審查模式,也是應該推廣到公、檢、法三機關的日常辦案中。三機關共同轉變思路,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應轉變依賴口供為主的“由供到證”為“由證到供”的辦案模式,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和罪重的客觀性證據,也要收集犯罪嫌疑人無罪和罪輕的證據;檢察機關要引導公安機關開展調查取證工作,科學解釋、界定客觀性證據,目前我國公安機關整體辦案水平還有待提高,為數不少的干警都是通過“師傅帶徒弟”的方式出來的,對證據的把握并不是十分規范,檢察機關的及時介入與指導,有助于偵查機關在調查取證的過程中少走彎路,對于提請批準逮捕以及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檢察機關要把緊關口,審查客觀性證據與主觀性證據的合法性與關聯性,防止非法證據、不適格證據流入下一個訴訟階段;審判機關堅持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找準自己在審判中控辯平衡、居中裁判的角色定位,既要聽取和重視公訴方收集和調取的客觀性證據,也要聽取和重視被害人家屬、辯護律師的意見以及提交的有利于被告人的客觀性證據,同時排除非法證據和無法補強的瑕疵證據,案件事實仍然不清、證據不足的,要大膽“疑罪從無”,維護司法的權威和公信力。公、檢、法三機關如果共同將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落到實處,將會猶如三道強力“防火墻”,刑事案件經歷嚴格的三重檢驗,經不起檢驗的就及時阻斷在該“防火墻”之外,將為疑罪從無的落實提供又一項制度保障。

注釋:

①樊崇義、趙培顯:《論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中國刑事法雜志》2014第1期。

②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改革課題組:《探索審查模式改革,確保死刑案件質量》,《人民司法》2013年第5期。

③樊崇義、趙培顯:《論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中國刑事法雜志》2014第1期。

④沈立國:《論客觀性證據審查應用模式》,《行政與法》2014年第11期。

⑤何家弘著:《亡者歸來——刑事司法十大誤區》,北京大學出版社第17-18頁。

⑥何家弘主編:《遲到的正義——影響中國司法的十大冤案》,中國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181頁。

⑦葉青主編:《中國審判制度研究》,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6頁。

⑧葉青主編:《中國審判制度研究》,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6-27頁。

⑨[意]貝卡里亞:《論犯罪與刑罰》,黃風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37頁。

⑩葉青主編:《中國審判制度研究》,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1頁。

○11宋英輝譯:《日本刑事訴訟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77頁。

○12黃風譯:《意大利刑事訴訟法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187頁。

○13蘇方遒等譯:《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76頁。

○14沈德詠:《論疑罪從無》,《中國法學》2013年第5期。

○15何家弘主編:《遲到的正義——影響中國司法的十大冤案》,中國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61頁。

○16樊崇義、趙培顯:《論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中國刑事法雜志》2014第1期。

On Mode of Objective Evidence Examine and No Punishment in Doubtful Case

LI Si-yuan
(Criminal Judicial College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088,China)

The mode of objective evidence examine is a kind of mode of evidence examine groped and summarized in the process of handling criminal case by the practical department of Zhejiang Province Procuratorate.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has popularized twice to the whole nation and has aroused wide concern by the whole nation and all the practical departments started to learn.The advantages are focused on the prevention and correction of the criminal cases in which people were unjustly,falsely or wrongly charged or sentenced.No punishment in doubtful case is an important principle of the modern criminal judicial system.It has an irreplaceable role in promoting the judicial guarantee of human rights,preventing and correcting wrongly cases,maintaining judicial authority and realizing judicial justice.But due to various reasons,the implementation of no punishment in doubtful case in our country is not satisfactory.The proposal of the mode of objective evidence examine will benefi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no punishment in doubtful case,which can be embodied in overcoming the suspects' statements as the core of procedure,maintaining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 and promoting the trial as the core of procedure.

mode of objective evidence examine;no punishment in doubtful case;the suspects'statements as the core of procedure;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trial as the core of procedure

DF713

A

1673-0313(2015)04-0083-06

2015-05-30

李思遠(1986-),男,河南漯河人,博士生,從事刑事訴訟法學、證據法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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