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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研究

2015-03-28 16:09馬藝榕
懷化學院學報 2015年12期
關鍵詞:法律顧問律師法治

馬藝榕

(海南大學 法學院, 海南 ???570228)

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研究

馬藝榕

(海南大學 法學院, 海南 ???570228)

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在西方法治國家的發展已經比較成熟,而我國還處于探索階段,相關的制度建設并不完善,有一些問題還有待討論。在認識上,要明確政府法律顧問的身份定位、捋清與政府法制部門的關系;在制度設計上,要明確政府法律顧問的法律地位、職責、權利義務,建立各級法律顧問制度,促進法律顧問組成的多元化、體系化、制度化。此外,還要建立政府法律顧問的配套機制,如遴選機制、考核機制、責任機制、保障體制。

政府法律顧問; 法律服務; 制度研究

所謂“政府法律顧問制度”通常是指政府法制機構或者由政府聘請的法律專家、學者、相關法律工作者擔任法律顧問參與政府相關事務,為政府提供相關法律服務的制度。十八屆四中全會對依法行政作出規定,并為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設指明了制度方向,“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保證法律顧問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發揮積極作用”[1],我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發展開始駛入正常軌道。

一、我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政府法律顧問的法律地位不高

我國政府法律顧問的法律地位不高體現在:法律顧問在政府工作中不受重視,發揮的作用有限,缺乏較高層級的制度保障。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在于實踐中對法律顧問的認識和重視程度不足,這種故步自封的現象極不利于法治政府的成長。從域外的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可以看出,大力提高政府法律顧問的法律地位是其有效發揮作用的前提[2]。以美國為例,政府法律顧問在社會上享有很高的法律地位,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法律顧問的人事任命要經過較高級別的嚴格程序,其中總顧問作為部門法律顧問的最高職位需要由總統直接提名,再通過參議院表決予以任命;二是法律顧問的工作直接向部門首長負責,為其提供法律意見,同時對部門內的其他官員提供業務工作上的法律指導;三是法律顧問直接受聯邦司法部領導,與部門領導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我國要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一個完善而有效的政府法律顧問體系,在制度起點上一定要將其置于一個較高的法律地位。政府法律顧問能否在法治政府建設中發揮重要作用,很大程度上會受到法律顧問的法律地位的影響,提高其法律地位是十分必要的。

(二)政府法律顧問和政府法制部門的關系不清

實踐中,政府法律顧問與政府法治部門之間的關系比較模糊,這給具體工作開展帶來諸多不便。對于如何處理和協調兩者之間的關系學界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兩者不具有領導關系,而是互相獨立且明確分工的,法制部門作為政府的組成部門,負責政府日常的法律事務,組織開展法制工作,內容并不涉及專業的法律事項,法律顧問只負責向政府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另一種觀點認為應以法制機構為主導,法律顧問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法制機構負責。筆者認為,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解決政府行政合法性審查的問題,通過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政府行為于法有據,政策制定更加高效。然而政府法律顧問的作用不能僅限于此,還應當賦予其監督職能,原因在于政府法律顧問能夠緊密接觸政府事務,對于政府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體現法律精神,法律顧問最為敏感。所以,法律顧問和法制部門應是相互獨立的,法律顧問并不受其領導,同時還有權對其乃至整個政府部門進行監督,這解決了政府律師在人事上受制于政府機關而產生的監督弊端。同樣,將法學家、檢察官、社會律師等法律工作者納入政府法律顧問隊伍,這種專職律師與專業法律顧問相結合的模式的優勢在于其人事上無法受到政府部門牽制,提供意見更加理性,更具有獨特視角,更能提高行政機關執法效率?!端拇ㄊ∪嗣裾深檰枅F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法律顧問在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領導下,為省政府及其部門涉法事務提供法律咨詢服務?!边@一規定將政府法律顧問置于法制部門的領導之下,將二者的關系定位為領導關系,筆者認為不妥,這必然會影響法律顧問功能的客觀性,法律顧問的監督職能也無從談起。

(三)政府法律顧問專業化、多元化、體系化不足

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目的是促進依法行政,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效率。政府在日常事務中遇到的法律問題往往是十分復雜和多面的,沒有專業的顧問指導勢必會影響行政的效率,甚至造成行政違法的后果。因此,政府法律顧問的構成必須滿足政府的工作需求,具體來說就是要加強法律顧問隊伍的專業化、體系化、多元化。具體要求是:在顧問成員的選擇上要專業化,顧問成員要有擅長的專業技能,在某一領域有深入研究和豐富的經驗,在選聘時就要優先聘請專業的律師、資深的法律專家、經驗豐富的司法工作者等來為政府提供法律服務;在法律顧問制度的建設上要形成體系化,相應的政府層級要有對應的顧問組織,建立完善的遴選機制、培訓機制和考核機制等等;在顧問主體的構成上要多元化,能為政府機關和行政首長提供法律服務的不限于政府律師,社會律師、大學教授、立法機關工作者、司法工作者、政府法制部門等都能成為顧問團隊的組成部分,原因在于不同職業的視角和經驗不同,能夠為政府提供更加豐富、客觀、理性的法律服務。而目前我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專業化、多元化、體系化建設還不完善,這表現在:專業化水平不高,顧問構成單一,體系性不強等等。

(四)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配套機制不完善

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配套機制不完善是伴隨著其體系性制度建設不足而產生的,制度的建設不足造成配套機制的缺失,配套機制的缺失又影響了制度的建設。筆者認為,目前我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存在四個配套機制的問題:一是遴選機制,現有的制度關于政府法律顧問選聘標準的設置十分模糊,極易滋生利益鏈條,政府聘用的顧問能否達到顧問的效果取決于聘用遴選機制是否公開、公平,而現有的制度還不完善;二是考核機制,這是遴選機制的延伸,遴選機制從顧問的產生上進行把關,而考核機制則是在制度運行中對顧問的能力、作用進行衡量,現有的制度沒有完善的考核機制,對顧問的工作缺乏評價;三是責任機制,法律顧問提供的法律服務也存在失責的風險,由于顧問的失責而產生的嚴重后果應當按照責任大小來負責,這一責任機制的缺失會造成顧問的失責風險加大;四是保障機制,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體系性不足還體現在顧問保障制度的不完善,政府法律顧問的法律地位不高使其缺乏制度保障,顧問資金不到位,缺乏專項資金保障,顧問工作還會面臨各種制度壁壘,在權利保障不足的情況下,政府法律顧問的職能發揮受到了限制。

二、我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問題的原因分析

我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緩慢,制度不健全存在多方面的原因,總結起來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法治傳統缺失、法治思維尚未形成

我國有著兩千多年的封建歷史,在這樣的社會歷史條件下,法治建設舉步維艱。雖然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法制建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是與法治國家相比還存在很大的差距,法治并未牢牢地植根于社會思想之中,人治思想、官僚思想還有殘留。法治傳統的缺失是我國法治建設緩慢的深層原因,法治傳統是法治思維的基因。法治傳統的缺失具體表現在:老百姓不信任法律,遇到問題首先想到的不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政府官員不尊重法律,行政權力凌駕于法律之上,工作違反法定程序、法律規定。另外,政府領導的法治意識對行政的影響是一個不能忽視的因素,政府領導法治意識的強弱直接滲透到國家治理之中。在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管理體制下,法治的治理思維往往被忽視。領導干部擅長運用政治思維、經濟思維去思考問題和治理社會,而法治思維的缺失十分明顯,導致領導干部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之中不用法、不依法、不懼法,這在土地糾紛中體現得比較突出。法治傳統和法治思維的缺失造成政府法律顧問制度雖然存在但作用有限,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發展空間受到限制。

(二)激勵機制不完善

我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雖然有三十多年的歷史,但是不難發現,制度的發展卻一直十分緩慢,作用十分有限,甚至流于形式,法律顧問的積極性也不高。究其原因,在于激勵機制的不完善。長期以來,政府法律顧問的選聘考核制度存在嚴重問題,缺乏科學的標準,極大地限制了政府法律顧問的積極性,一方面選聘制度不完善,導致有志向的法律人才無法進入政府法律顧問的行列打擊了積極性,另一方面考核制度不完善,導致在聘的法律顧問的工作熱情不高,缺乏責任感和使命感,投入不多。最終使得政府法律顧問在政府工作中處于邊緣化的位置,惡性循環之下,也就無法發揮其真正的作用。

(三)剛性制度保障缺失

我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問題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制度保障的缺失,尤其是剛性的制度保障。在政府法律顧問的重要性越來越明顯的情況下,政府法律顧問仍舊面臨實踐中被忽視的尷尬地位。所謂剛性制度就是政府工作中的某些事項必須規定有法律顧問的參與、審核、簽章才符合法定程序和生效要件,而現實中是全憑領導的意志進行,法律顧問參與度不高,法律建議沒有成為決策的必要條件。法治完善的國家,大多有剛性的規定政府法律顧問的意見是決策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甚至沒有法律顧問的簽章,文件和決策就不能生效。這種制度的規定不僅為法律顧問制度提供了剛性的制度保障,還極大地提高了政府法律顧問的地位。剛性制度保障還體現在資金保障上,目前我國的政府法律顧問沒有專項資金保障,這也成了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軟肋,極大地限制了其作用的發揮。

三、構建政府法律顧問制度體系的建議

(一)提高政府法律顧問的法律地位

目前,我國的政府法律顧問初步制度化,但是對于政府法律顧問的法律地位還缺乏法律上的認可。一些省市地方政府制定了行政規章對政府法律顧問的地位進行了規定,例如四川省重慶市制定了《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團管理辦法》,但是要使法律顧問制度真正地滲透到政府工作中去還需要更加高級的文件對政府法律顧問的地位進行明確。筆者認為有三種途徑:一是在《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增加政府法律顧問的條款,以法律的形式確立政府法律顧問在政府行政中的重要地位;二是由國務院制定政府規章,以政府規章的形式在全國政府范圍內確立政府法律顧問的地位;三是由省級政府制定本行政區的政府法律顧問的管理規章。確立政府法律顧問的法律地位就是要明確政府法律顧問的法律意見在政府行政中的必要位置,重大決策事項必須要有法律顧問的意見。這種剛性的制度設置,對于培養政府的法治理念、法治思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另外,還需要明確的是政府與法律顧問之間是基于合同而產生的聘用關系,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提高選聘程序的級別可以有效提高政府法律顧問法律地位,程序可采用推薦和聘用相結合的方式:中央、省級政府法律顧問可由地方政府推薦,中央政府聘任;省級以下地方政府法律顧問由地方政府推薦,省級政府聘任。中央政府明確政府法律顧問的職責、待遇和領導關系,避免政府法律顧問與所服務的政府有直接領導關系。這樣也能使得法律顧問在主體上具有獨立性,并獲得高級別政府的尊重。

(二)明確與強化政府法律顧問的權利義務職責

為了厘清政府法律顧問與政府法制部門的關系,就需要明確并且強化政府法律顧問的權利義務與職責內容。

政府法律顧問的權利和義務是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核心,應該由國家統一規定。法律顧問的權利義務不能一刀切地去劃分,而是要根據專職、雇員制、兼職三種類型來進行細化。以政府專職律師為例,由于其本身具有雙重身份,即公務員和律師,那么其就應當具有《公務員法》和《律師法》上規定的權利義務。在權利方面政府律師應當享有獨立發表咨詢意見權、對職責相關的資料的查閱權、活動資金保障權、參與制定行政規定權、參加律師職稱評定權、參加律師協會享有會員權等[3]。在義務方面,政府律師不僅要履行作為律師的一般義務,還要履行作為公務員的義務,比如保守國家秘密、不利用單位資源承攬對外業務、不利用工作便利牟取私利等。對于其他政府法律顧問主體也應當對其權利義務進行細化明確,但我國對于政府法律顧問的權利義務體系的建設并不完善,使得政府法律顧問的權利義務缺乏制度保障。因此,在制定政府法律顧問法律、法規、規章時,應對其進行明確細化,這不僅有利于提高政府法律顧問的法律地位,也是強化法律顧問作用的有力保證。

明確職責是發揮政府法律顧問作用的前提,也是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有序運行的保證[4]。政府法律顧問團的主要職責是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前提供法律意見,服務范圍涵蓋整個行政機關以及各個行政部門,包括法律風險分析和法律不利后果回避等,分析法律文案,草擬法律合同并且出庭應訴等。首席法律顧問負責行政長官的行政決策、行政行為和代表單位的民事行為,然而屬于行政首長個人的民事行為不應由政府法律顧問負責。個別案件可以聘請社會上具有專業法律知識背景的法律工作者作為專項律師,比如法學院的老師、專業律師。具體來說,設計政府法律顧問的職能應當主要包括:(1)參與行政決策。就政府的重大決策提供法律的意見以及對決策進行法律論證;(2)為政府草擬、審查、修改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提供咨詢,使之符合國家憲法、法律和政策的規定,并參與對政府機關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活動的監督檢查;(3)糾紛處理。處理涉及政府的各類非訴糾紛;(4)接受政府委托,代理涉及政府的訴訟、仲裁和調解,維護政府的合法權益;(5)合同審查。協助政府審查重大的經濟合同、經濟項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書;(6)日常咨詢。為政府部門的日常工作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

(三)聘用社會執業律師、檢察官和專家學者為政府提供法律服務

現代國家的政府法律顧問制度主要以兩種模式存在:一是在政府機關下設有法制機構,專職為政府提供法律顧問服務,二是政府在社會上聘請法律專家、學者、律師、檢察官等具備專業法律知識、從事法律職業的人為政府法律顧問。在我國香港、美國、新加坡、英國等政府及各部門除了擁有相當數量的固定的專職政府法律顧問外,還聘請大量的社會職業律師為政府提供法律服務。我國的政府法律顧問制度也可以加以借鑒,采用專職化加聘用制的模式,將政府法律顧問的范圍輻射至專家、學者、職業律師以及社會上優秀的法律工作者。如果政府法律顧問都是專職政府法律顧問,不利于鼓勵競爭,律師、學者脫離參與政府工作,不利于建設法治政府。我們必須借鑒外國及香港的成功做法,同時還需要結合本國實際以及各個地區的具體情況采用適合的模式,積極推動政府及其部門聘用大量律師,為自己提供各類法律服務。同時,筆者建議,在聘請政府法律顧問時可以考慮檢察官,讓檢察官也加入政府法律顧問行列。原因有三:第一,檢察官也是資深法律工作者,有著專業法律水準;第二,檢察官的職責是檢查監督和提起公訴,做政府法律顧問不會與檢察院職能相沖突;第三,香港等地檢察機關也充當政府法律顧問的角色,已經有先例可以借鑒。聘用社會執業律師、檢察官和專家學者為政府提供法律服務是促進政府法律顧問專業化、多元化的必經途徑。

(四)構建法律顧問體系

政府法律顧問體系的構成應當滲透到每一級政府,建立不同層級的法律顧問機構,這是政府法律顧問制度體系化的要求。目前,我國約有23500名律師受聘擔任各級政府部門的法律顧問,占律師總數的十分之一,多個省份構建了省、市、縣三級政府法律顧問體系[5]。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層級的建立要從以下幾點著手:第一,要重視政府法律顧問的作用,完善政府法律顧問聘用程序,以及明確政府法律顧問福利待遇、人事關系、社會地位、承擔責任的問題。關鍵把握政府法律顧問的培養,建立相應培訓機制和考核制度。第二,建立政府法律顧問智囊團。采用專職法律顧問與專項法律顧問相結合的模式,將相關高校、法律事務部門、律師團體、科研部門的優秀的法律工作者吸納入政府法律顧問智囊團。每個案件都有專門負責的律師,他們對所負責的案件終身負責,律師政府法律顧問智囊團的作用只是提供意見,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律師智囊團專業知識應輻射政治、經濟、科技、教育、社會保障、文化等各個領域。第三,明確政府法律顧問服務范圍并擴大法律服務的范圍。政府法律顧問不但要推動政府依法執政、在建立法治服務政府方面發揮作用,還要在推動經濟和社會管理創新上出謀劃策。

英美法國家的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是采用在政府內設立專職司法部門的模式,司法部門的長官都是政府和行政首長的首席法律顧問,其主要職責是為政府處理法律事務,職責內容直接面向最高行政首長[3]。例如,白宮法律顧問又被稱為“總統的律師”,他們直接服務于總統。我國政府涉法部門雖然較多,但是主要是從事法制行政工作,并不能起到法律顧問的作用,不存在政府首席法律顧問這一職位。法治政府建設,首要的在于政府首長要真正依法行政,政府首長自身法律素質參差不齊,又缺少一個專門為政府首長和政府處理法律事務的總負責人,行政工作缺乏法律顧問支持,無法保證其能夠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與精神來進行,因此,為行政首長配備專職的政府法律顧問是十分必要的。建立我國的法律顧問制度要符合不同級別政府的特點,較高級別的政府需要建立法律顧問團,作為政府的智囊團,將相關高校、法律事務部門、律師團體、科研部門的優秀的法律工作者納入,較低級別的政府也應設立法律顧問室或者法律顧問。另外,在政府法律顧問制度設計中可以考慮將顧問團隊的工作進行細化,一部門負責部門的法律咨詢服務,一部門專職于為行政首長提供行政職能范圍的法律咨詢服務。

(五)建立政府法律顧問配套機制

1.建立公開透明的遴選機制

我國自2014年開始在全國范圍內探索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一時間各地方紛紛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但是這樣的探索沒有全國性的指導模式,于是產生了制度亂象,最集中的就是選聘標準的問題。從事物發展的角度來說,豐富的嘗試經驗有利于取長補短,有利于制度的快速成熟,然而,沒有固定模式和科學標準的試水極易產生利益糾葛。從實踐中來看,缺乏規范化的遴選機制和選聘標準是造成目前制度亂象的直接原因,造成的結果就是在法律水平參差不齊的情況下,能否成為顧問靠的不是能力和水平,而是諸如“人情”、“關系”的隨意性標準。這樣就使得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失去了活力,優秀律師、專家難以在這樣的制度下發揮作用。因此,有必要建立政府法律顧問的遴選機制,制定選聘標準,明確遴選門檻,根據專業素質、實務經驗、業內影響力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5]。政府法律顧問遴選機制是顧問專業性的保證,通過公開遴選選聘具有較高水平的社會律師、法學專家、優秀法律工作者進入政府法律顧問系統,能夠提高政府行政效率,防止行政違法。

2.建立考核機制

法律顧問的工作應對政府工作的質量和效率負責,這種責任體現在其提供的法律服務中,對法律顧問的履職能力和工作效果進行考核是促進政府法律顧問發揮作用的動力。政府法律顧問關系著政府言行,代表著政府形象,應當建立一套政府法律顧問的考核評價體系??己藘热菘梢园ǖ?、能、勤、績、廉等;具體的主要是顧問提供法律意見的次數、業務熟悉程度、工作量、項目標的額、辦案效果等,重點考察專業知識;考核方式是綜合多項因素的加權評估和顧問述職相結合;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合格、不合格??己瞬恢皇且淮涡缘?,需要建立長期跟蹤評價體系,允許專職政府法律顧問在不影響政府工作的情況下辭職??己说慕Y果根據服務合同的約定進行相應的處理,對于優秀的顧問給予一定的獎勵,對于不合格的顧問予以解除聘用,終止服務合同。各地政府可成立法制顧問室,由法制顧問室負責各地法律顧問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1]。

3.建立責任機制

政府法律顧問提供的法律服務與一般的民事法律服務有不同,主要涉及行政事務上的法律問題,法律顧問怠于提供可靠的法律服務會產生政府行政違法的風險,因此,需要建立政府法律顧問的責任機制。對于重大事項,法律顧問應當參與其會議討論以及決策,提供全程的法律服務保障,在決策、方案等重要文件簽署上需要有顧問的署名、蓋章。對于一般性的事務,也要提供顧問的書面法律意見,并署名存檔。如此,就可以實行責任終身制,在出現問題時就能根據署名進行責任倒追。在責任的承擔方式上,由于政府與法律顧問之間屬于平等的民事關系主體,主要涉及的責任承擔方式是基于合同關系而產生的違約責任,以支付違約金的形式為主。

4.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保障體制

目前,我國很多地區都制定了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細則,工作規則不能流于形式,必須要能解決實際問題。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規則除了規定法律顧問的人事安排、組織結構、聘用條件、服務范圍、選拔程序之外,為保障政府律師工作的開展,還應建立相應的保障機制。一方面,在服務合同中應載明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時支付法律顧問人員的薪酬,同時明確合同雙方違約的責任承擔方式及限度,對法律顧問進行定期培訓和更換,從而保證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水平的提升,建立法律顧問綠色通道,為其正常開展工作提供便利。另一方面,顧問團還應有充足的資金予以保障。目前,政府法律顧問沒有專項資金作為保障,在資金問題上只能依賴于政府。為此,201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律師工作的意見》,文件提出建立健全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和從事公益性法律服務經費保障機制[6]。然而,國內仍舊存在政府法律顧問無償服務的問題,這嚴重打擊了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積極性,同時,由于缺乏相應的制度保障,報酬低、福利跟不上,又無法享受與公務員同等的待遇,這些都屬于顧問保障上的問題,需要進行完善。

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建設是依法治國,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內容。完善的顧問制度必將把政府法治提高到一個較高水平。提高政府法律顧問的法律地位是必要之舉,豐富和完善顧問結構的構成,加強體系化制度建設,充分保障顧問作用的發揮,是制度建設的基本路徑。

[1]宋智敏.我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實踐與完善[J].法學雜志,2015(3):52-59.

[2]王祥修.外國及香港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對我國內地的啟示[J].理論與現代化,2014(5):86-89.

[3]宋智敏,李虎子.全面推進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構想[J].湖南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1):69-72.

[4]呂立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設分析和展望[J].中國法律評論,2015(2):55-59.

[5]王崇敏.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實施與保障[J].中國法律,2014(6):12-14,72-75.

[6]吳愛英.全面做好新形勢下律師工作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律師制度[J].中國司法,2012(10):6-13.

Government Counsel System Research

MA Yi-rong

(SchoolofLaw,HainanUniversity,Haikou,Hainan570228)

The government counsel system in the western rule of law has become more mature,while China is still in the exploratory stage,the associated system construction is not perfect,and there are still some issues to be discussed.On the understanding,it is to clear the identity in the government’s counsel,and to clarify the relationship with the government legal departments.On system design,it is to clarify the legal status,responsibilities,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government counsel,to establish legal system at all levels,and promote the diverse,systematic and institutionalized structure of counsels.Also,it needs to establish the government counsel supporting mechanism,such as the selection mechanism,the evaluation mechanism,the responsibility mechanism,and the safeguard system.

government counsel; legal service; system research

2015-10-22

海南省研究生創新科研課題“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研究”(Hys2015-34);海南大學研究生創新實踐項目課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研究”(14fxky01-31)。

馬藝榕,1989年生,女,云南楚雄人,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憲法、行政法、司法制度。

D920.4

A

1671-9743(2015)12-006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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