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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夜市自治管理的啟示

2015-03-29 15:23○李
黨政論壇 2015年5期
關鍵詞:攤販夜市管理

○李 敏

一、“夜市”的定義及其對城市的意義

“夜市”起源于北宋東京(現河南開封市),為主要于夜間做買賣的市場,可販售雜貨、飲食小吃、游戲等。夜市是許多城市的重要觀光景點,在我國大陸及臺灣、香港等地更是平民生活文化的重要代表之一。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每年大約有4000多萬農村富余勞動力流入城市。由于受技術、資金、年齡等因素的限制,這批勞動力在短時間內難以取得正規的就業崗位,只能通過自我謀生、自我就業等手段暫時解決。因此,起點低、啟動資金少、操作相對容易的擺攤生意成為一種快速而簡便的途徑,且夜市擺攤利潤較高,如一般的燒烤攤一個晚上能賺上百元,在繁華地段的能賺近千元。另一方面,而我國的城市人口中,中低收入階層人數眾多,這部分居民對平民化、低價位的夜市經濟有著強烈需求。

此外,“夜市”是城市文化的重要組成,體現了城市無限的多元性和廣闊的包容性。在許多發達國家,“跳蚤市場”式的攤販經濟也很活躍。原因在于攤販在某種程度上能營造一種城市街頭文化,讓游客和市民感受到了城市的特殊風味。各個國家地區富有當地風俗文化的夜市,不僅能帶給人們購物的便利,滿足一部分攤販購買者的意圖,而且還向旅客顯現當地城市的活力與文化的淵源。攤販也是恢復街道活力,有效利用公共空間,增加城市魅力的一種很好的途徑。

夜市按照經營地段與經營特點,大致可分為以下幾類:

1.商圈夜市:多為既有商圈延長營業至深夜,商家多有自家或承租店面,亦會吸引攤販在路邊開張營業。

2.觀光夜市:若商圈夜市經過政府設計規劃,并配合當地特色吸引游客,即稱為觀光夜市。

3.流動夜市:多為在市區空地或市郊營業,商家為流動攤販形態。

以上三類夜市中,前兩類夜市的攤販為“經常性集合攤販”,與純粹的流動攤販相比,經營人員與經營場所都較為固定,也比較適合本文所探討的“攤販自治管理模式”。

二、當前夜市管理主要面臨的問題

城市生活的多元化,給城市管理帶來的難度日益加大。一部分居民要求整潔、井然和舒適的城市環境,另一部分居民為了生計,不得不依賴城市公共空間生存。政府作為社會管理者與協調者,必須兩頭兼顧。對于不同國家和地區,攤販發展的路徑和管理方式卻有著不同的表現,這也是由各個國家地區不同的經濟基礎和政策目標決定的,也說明了攤販必須在政府、社區、公眾多方的有效的參與和管理下才能夠發揮其優勢。離開了有效的管理,攤販缺乏組織的特性也會讓自身走向社會所反對的一面。如何督促攤販遵守社會規范,限制攤販破壞城市環境的行為,從而達成攤販、公眾和城市之間的最佳博弈結果,這是值得我們思考和實踐的問題。

目前上海已形成一批較大規模的夜市,如專供各類小吃的昌里路夜市、以海鮮為特色的通北路夜市、出售小商品的臨汾路夜市、賣服裝的新西宮夜市等。盡管這些夜市名聲在外,也得到了城市管理部門的認可,但依然對道路交通、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等帶來一些負面影響。對這些問題,目前的管理方式以城管現場執法為主,屬于“事后管理”,也就是等到問題出來了,周邊居民投訴了,城管部門才出來治理一下。由于夜市攤販的組成結構復雜、個體素質不一、法律意識淡薄,給統一管理造成難度,易陷入“整治-反彈-再整治”的惡性循環中去。加上少數城管在執法過程中方式方法不當,使得暴力抗法事件屢見不鮮,惡化和加深了兩者之間的矛盾,成為社會的焦點問題。因此這種單單依靠政府部門進行的事后管理,不僅成本很高,效果也差。

其實攤販本身應是城市管理主體的一部分,但一直以來是被管理者,是管理客體,參與城市管理的權利被忽視,意識被剝奪,隨著城市的迅速擴張,單靠政府的執法力量就捉襟見肘。而實現“攤販自治”,有助于調動攤販參與城市管理的主動性,事前管理對解決當前城管和小販之間“你追我跑”的“貓鼠游戲”,具有一定積極意義。

三、臺灣地區在實施攤販自治管理上的做法

夜市是臺灣草根飲食文化的薈萃地。無論臺北、臺中、臺南甚至是臺東,由北部到南部,臺灣每個城市幾乎都有紅火的夜市。在夜市中不但供應各式小吃,還有各樣貨品,如衣服、書包、鞋子、工藝品、鐵器,還有一些小游戲等。夜市展現了臺灣濃郁的地方特色與地道的鄉土原味。據調查統計,民眾選擇逛夜市作為平日休閑活動者,其比例接近80%。

臺灣夜市在發展過程中也經歷過臟亂差、難管理的階段,為改進措施,提升效果,在臺北、新北等人口集中的縣市,地方政府在夜市管理中引入了攤販自治模式,鼓勵固定攤販或經常性集合攤販成立“攤販組織”,并逐步發展成為職能清晰、義務明確、管理規范,具有一定對話實力的組織。組織對于攤販個體具有相當吸引力,因為攤販加入組織可以享受到組織外成員不具備的權利,諸如組織同政府交涉有關行政管理、稅收、治安、規章、許可等問題,組織可以提供法律服務、提供私人安全、人身保險等。同時,加入組織的費用在攤販可以承受的范圍之內。

2012年頒布的《新北市攤販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經常性集合攤販應成立自治組織,并以一個為限,負責執行下列事項:

1.通報攤販異動情形,并每年陳報會務。

2.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

3.管理維護交通、消防、公共安全、安寧秩序及環境衛生。

4.催繳各項費用。

5.查報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規經勸導仍未改正之攤販。

6.其他有關管理及交辦事項。

臺北著名的寧夏夜市商販則成立了“寧夏夜市觀光協會”這一自治性組織,夜市的所有攤販都是協會的會員,協會內設理事長、若干理事、總干事和財務等負責協會的日常行政工作;另有三名監事負責監督。理事長和監事都是由會員票選出來的,總干事和財務則由理事長約聘。臺北市政府相關部門是主管單位。

作為自治組織,攤販們別出心裁,推出了“環保夜市”的理念,吸引了更多的當地民眾及各地觀光客。例如提出“不同流合污”,即安裝油脂截留器。油脂截留器可以將營業時所產生的油污水有效過濾分離、截留油脂,再將符合排放標準的污水排出。每周會派專業清潔公司來抽取油污水,費用由會員共同分擔。這樣的截留設備可以減少污水留下的惡臭,也可以保證附近下水系統的暢通。除此之外,寧夏夜市觀光協會為保障食品原材料安全,鼓勵商販們定期將原材料送到相關部門檢驗。根據寧夏夜市的《攤販管理計劃》,專任清潔人員需在每日夜市收攤后,清掃寧夏路地面及附近小學的步道。專任清潔人員每小時清理打掃營業現場的公共區域環境,并巡視公共垃圾桶,以維持衛生環境。油炸飲食攤販須每天刷洗營業現場的地面,收攤打烊后,各攤販要清掃整理各自的營業范圍,并清除垃圾和廢棄物,隨時保持營業現場的整潔。

四、借鑒與思考

縱觀大多數國家與地區,對于攤販的價值,大多經歷了從起初的完全否定到后來的肯定并在斗爭中接受的過程。攤販的存在對提高市場效率、激活城市文化、增加社會福利等方面都起著積極作用。攤販作為從古至今的一種經營方式,必將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程度而以不同水平的形式存在著。正視攤販存在的必然性,使之與城市文明和諧共處,才是解決攤販與城市市容之間矛盾的關鍵問題。通過借鑒臺灣地區的做法,我們在推行攤販自治管理模式時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展開:

1.通過政府及區域引導,使夜市選址更合理規范。地方政府要根據對轄區內的情況調研、綜合考慮、充分分析,以“不影響交通、不影響市容、不影響百姓生活環境、保障衛生安全”為原則,合理選址,定時定點,為攤販提供一個良好的買賣場所和平臺。通過“區域集中、人員集中、管理集中”的方式,盡量杜絕流動攤販現象,方便管理、提升市容市貌,減少對交通道路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百姓生活環境的影響,同時也促進攤販們能更好地經營。真正達到了“市容與繁榮”并存的雙贏效果。

2.建立攤販自治管理機制,進行社會性組織管理。通過攤販自治管理,轉化了攤販與城管之間的矛盾,變成了共同管理的合作關系。在自治組織內建立完整的獎懲督促制度,包括衛生管理、秩序管理、買賣行為管理、商品質量管理、商品安全管理等,按照制度要求與經營的攤主簽訂衛生承諾制、規范經營承諾制等協議或者制度。同時政府管理部門要對攤販自治組織進行考核與監督,自治組織定期向管理部門進行匯報,管理部門開展不定時與定時相結合的檢查與考核,使得自治管理作用得以充分發揮。此外,政府管理部門可以通過培訓引導,進一步提高攤販素質與法律意識。

3.通過攤販自治與內部協調,更好地維護秩序。攤主通過共同探討、共同協商,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原則,對于管理達成統一意見,努力減少各攤主之間的矛盾,共同維護好秩序。營造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監督、自我完善的氛圍。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于難以解決的問題,可由管理部門幫忙解決,從而達到共同管理,促進關系和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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