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巔峰何以形成——民國時期東吳大學法學院的教學探悉

2015-04-02 04:59
蘇州大學學報(法學版) 2015年3期
關鍵詞:東吳大學英美法法學院

黃 學 賢

巔峰何以形成——民國時期東吳大學法學院的教學探悉

黃 學 賢*

面對我國當下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法學教育現狀,法學教育改革的呼聲日漸高漲。法學教育改革的核心在于法學人才培養模式的創新。法學人才培養模式應當以培養法律職業人才特有目標為基礎,并通過相應的教學內容、教學方法以及課程體系等要素的科學設計來實現。成立于1915年的東吳大學法學院,以其特有的培養模式培養了一大批享譽世界的杰出人才。在培養模式上以比較法為核心的教學內容、以判例教學為主的教學方法、以廣博為基礎的課程體系、以司法倫理為引導的職業訓練,為我國法學教育留下了一抹永不磨滅的光輝,其短暫而光輝的37年教學經驗在今天仍然不失其積極的啟示價值。

法學教育;法學人才培養;東吳大學法學院

民國法學界素有“南東吳、北朝陽”之美稱,“南東吳”即是以英美法學和比較法學見長的東吳大學法學院。1915年建校后,東吳大學法學院培育了大批優秀律師、教授、立法委員和政府高官,更培育了從上世紀30年代到90年代末的全部6位中國國際法官。1946年東京審判中:檢察官向哲浚,檢察官首席顧問倪征,助理檢察官裘紹恒,檢察官顧問鄂森、桂裕,法官秘書方福樞、楊壽林,檢察官翻譯高文彬、劉繼盛、鄭魯達均來自東吳大學法學院。胡適先生曾言:“在20世紀30年代燕京大學成為中國最著名的教會大學前,毫無疑問,東吳大學和圣約翰大學在中國教會學校中起著領導的角色”??梢赃@么說,存在于1915—1952年間,前后計37年的東吳大學法學院,以其特有的教育模式——“嚴格的標準、比較的方法和對于其他各種法律制度的廣泛了解”,①艾莉森·W·康納:《培養中國的近代法律家:東吳大學法學院》,王健譯,載《比較法研究》1996年第2期。及其培養的一大批活躍于國內國際舞臺的法學人才,創造了中國法學教育史上一個令人稱奇的神話,甚至可以說造就了中國法學教育的一個巔峰之作,成為中國法律教育史上一座令人稱奇的豐碑。探尋百年中國法律教育史,東吳大學法學院注定會成為一個永遠也繞不過去的歷史坐標。1949年之后,我國法學教育在經歷了恢復、發展、大躍進的歷史時期之后,以“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基地”的遴選為標志,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時值我國法學教育改革處于“中國法學向何處去①“中國法學向何處去”是由我國著名法學家鄧正來先生在《中國法學向何處去:建構“中國法律理想圖景”時代的論綱》一書中所提出,之后在我國法學界引發較大反響,具體可參見鄧正來:《中國法學向何處去:建構“中國法律理想圖景”時代的論綱》,商務印書館2006年版;魏敦友:《音調未諧的變奏——讀八位博士對〈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一文的評論》,載《政法論壇》2006年第2期;任瑞興:《全球化時代的主體性訴求——解讀〈中國法學向何處去〉》,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06年第5期;魏敦友:《“知識引進運動”的終結——四評鄧正來教授的〈中國法學向何處去〉》,載《河北法學》2006年第10期;吳冠軍:《“何處去?”——再論鄧正來〈中國法學向何處去〉》,載《現代法學》2006年第6期;柯嵐《誰之中國?何種主體性?——再讀鄧正來〈中國法學向何處去——建構“中國法律理想圖景”時代的論綱〉》,載《河北法學》2007年第3期;李林:《關于“中國法學向何處去”的兩個問題》,載《現代法學》2007第3期;張清:《邁向貧富結構中的中國法學——讀鄧正來〈中國法學向何處去〉》,載《現代法學》2007年第4期;泮偉江:《走向一種“希望”的法哲學——試評鄧正來先生的〈中國法學向何處去〉》,載《現代法學》2007年第4期;林來梵,鄭磊:《基于法教義學概念的質疑——評〈中國法學向何處去〉》,載《河北法學》2007年第10期;顧培東:《也論中國法學向何處去》,載《中國法學》2009年第1期。的關鍵時期,我們再回頭探望東吳大學法學院這座雖歷經百年卻日久彌新的富藏寶庫,既是歷史的恩賜,也是今天的使命,更是未來的召喚。

“法學教育的改革,核心在于法學人才培養模式的改革與創新??茖W的法學人才培養模式應當建立在法律職業人才培養目標基礎之上,并體現為課程體系、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實踐教學等系列要素的規律性設計?!雹邳S進:《法治國家建設呼喚卓越法律人才》,載《中國教育報》2011年3月21日第1版。本文僅從東吳大學法學院以比較法為核心的教學內容、以判例教學為主的教學方法、以廣博為基礎的課程體系、以司法倫理為引導的職業訓練等與教學工作有關的幾個方面,對曾經顯赫一時并注定要彪炳于史的東吳大學法學院的人才培養作粗淺的探討,以便有益于當今尚處于探索階段的我國法學教育改革。

一、以比較法為核心的教學內容

課程設計是大學辦學宗旨得以實現的重要載體,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大學的教育理念。因此,教師教好、學生學好均離不開科學合理的課程設計。東吳大學法學院,其最初之名即是“中華比較法律學院”(Comparative Law School of China,簡稱“比較法律學院”或“法學院”)。顧名思義,比較法教學是東吳大學法學教育最根本的任務,從而也最為明顯地顯示出其法律教育特有的目標和宗旨。歷史地看,東吳大學法學院當初這一教學目標和宗旨的確定,有其特定的時空條件。其辦學地點位于堪稱十里洋場的上海,20世紀初期的上海已經是一個著名的國際大都會,其繁榮的國際工商貿易使這座新興的城市亟需大量的專業法律人才。其時,中國主要的法典還沒有頒布,當然更談不上自己的新型法律制度。因此,無論是實務工作的開展,還是借鑒他國經驗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都需要對他國法律制度有充分的了解。東吳大學法學院正是“外以應世界之潮流,內以適社會之變遷”應運而生的。

為了給學生提供一種適應當時國家需要的法律教育,東吳大學法學院的做法就是講授比較法,以比較法為核心設計其課程體系。內容涵蓋大陸法、英美法和中國法三種不同法律體系。當然由于20世紀20年代后期之前中國法律還很少,所以,在事實上講授的中國法也很少,而主要側重于英美法。這從1915年東吳法科的第一份課程表可以看出:

一年級上學期(5門):法制綱要暨案牘研究、法學大綱、家族法、債權(關于契約)、圣經;一年級下學期(8門):代理法、有價證券,羅馬法(近世民法)、債權(關于契約)、債權(不法行為)、議院規則暨辯論術、法庭規則暨雛形法庭演試、圣經;二年級上學期(6門):私法人通論、貨物委托與傳遞法、刑法概論、法庭規則暨情形法庭演試、物權法、圣經;二年級下學期(8門):公法人導論、買賣法、物權法、賠償法、新發明之特許及版權、訴訟法、雛形法庭演試、圣經;三年級上學期(7門):憲法、保險法、繼承通論、國際公法、證據、法律倫理學、圣經;三年級下學期(8門):行政法、合伙、財產轉移法、國際私法、證據、破產法、法律倫理、圣經。

這份課表所顯示的課程內容設置、課程數量以及時間安排,明顯反映出東吳法學院教學中英美法的教學特征。這種重視“比較法”(尤其是英美法)訓練的特色,使得東吳大學法學院即使在20年代后期中國的基本法典逐步形成以及政府加緊了對法學教育的干預之后,課程設置雖有所調整,但基本特點和原則卻未變,仍然開設一系列以商事法為主的英美法課程,并長期保持比較法研究在課程設置中的重要地位。例如,30年代,東吳大學法學院告示的課程包括:中國法、現代大陸民法(法國,德國,日本和蘇維埃俄國民法)、英美法、羅馬法、國際公法和國際私法。1932—1933學年開設的課程涵蓋了代理人法、損害賠償法、衡平法、買賣法、信托法、公司法、動產法、繼承法、公共事業、擔保和運輸等內容。30 年代東吳法科的比較法科目還一直占有課程體系的三分之一,其中英美法課程占有相當的數量。

曾任東吳大學法學院教務長、院長的盛振為教授堅持法學院應當自由講授各種法律(包括蘇聯的或法西斯的法律),他親自將原有的英美法教育加以本土化革新,形成中國法、英美法、大陸法的“三軌制”比較法課程。出于自由講授中外法律的信念,1933年1月,法學院甚至發布啟事開設“意大利法西斯社團法”課程,將之作為“一種最具創造性和表現力的政治概念”來研究。他認為,人們未必非要同意所講的一切內容,“只是了解它是什么,而且如果你愿意的話,就對它進行批評”。①艾莉森·W·康納:《培養中國的近代法律家:東吳大學法學院》,王健譯,載《比較法研究》1996年第2期。這種堅持即使在1937年法學院的教學計劃最終由5年減至4年之后也未改變。在東吳大學法學院的必修課中,還有中國法制史以及歐美等各國法制史課程,甚至還開設過比較中國刑事法。在講授比較中國刑事法課程時,教師將當時正在形成中的中國刑事司法制度與傳統的司法制度加以比較考察。由于這些課程囊括了古今法律,東吳大學法學院的這種比較法學習進路被其一位30年代畢業生描述為“縱橫交錯式的”教學方式。不僅如此,其他課程在講授中也較多地運用比較的方法。

即使在政府當局嚴格控制的情形下,東吳大學法學院也在盡力維系其比較法的傳統。到了1938年還有契約、侵權、財產、刑法、家庭和衡平法6門英美法課程被列為必修課,另外還有10門英美法選修課。直到1949年,英美法還是保留了其特殊地位,東吳大學法學院仍然注重“侵權行為”和“契約法”等必修課。同時,每年還開設大量的英美法選修課,如代理、公司法、信托、合伙、法律救濟與衡平等。甚至在1949年政局發生根本性變化之后,東吳大學法學院的教授們仍然保留著他們在法學院講授比較法使命的信念,因為比較法教學“始終是該法學院的特色所在”。在新中國成立后舉行的首次教授會會議上,東吳大學法學院的教師們還堅持要繼續講授這類課目,盡管當時已經側重民法法系而非普通法法系。他們這樣做的目的就是要堅持并鞏固東吳大學法學院比較法研究的傳統。盡管期間也對課程體系作了許多修訂。一個美國訪問學者稱東吳大學法學院是“我所知道的惟一一所真正堪稱比較法學院的學?!?。不同法系構成的課程體系為東吳法科學生提供了獨特的職業訓練和比較法教育,使得學生對于存在較大差異的不同法系都有較好的理解。東吳大學法學院1927屆畢業生,于1932—1939年在東吳大學法學院任教兼任副教務長職務的孫曉樓先生認為,比較法研究的最終目的在于改善中國法,而不是簡單地為外國法而研究外國法。他認為比較法對于中國尤其重要——外國人每藉口中國法律不合于近代世情,而拒絕放棄治外法權。他指出,如果中國的法律家研究了別國的法律,他們就會改進中國法律,并由此而免外人所得藉口。②艾莉森·W·康納:《培養中國的近代法律家:東吳大學法學院》,王健譯,載《比較法研究》1996年第2期。

東吳大學法學院出于其“使學生充分掌握世界主要法津體系的基本原理,以培養可為中國法學創新作出貢獻的學生”之宗旨,一貫堅持以比較法為內容的教學特色,而且從不固步自封,根據變化適時調整課程,以便始終跟隨世界最前沿的學科研究和教學活動。例如,1927年之后,國民政府為了加強對教育的控制,嚴格規定了各法律院校的基本必修課程。東吳大學法學院一方面基于遵守國家政策的形勢,對課程作了必要的調整,但同時仍然保持自身的基本特色。這從1933年—1934學年日校部的課表中可以看出:一年級上學期必修課主科(8門):國文、英文、第二外國語(日德法俄)、近代史、社會學、政治學、經濟學、法學通論;必修課副科(1門):黨義;一年級下學期必修課主科(8門):國文、英文、第二外國語(日德法俄)、近代史、政治學、心理學、倫理學、法學通論;必修課副科(1門)軍事訓練。

二年級上學期必修課主科(9門):中國憲法,中國法院組織法、國際公法、中國刑法總則、中國民法總則編、議會法、羅馬法、犯罪學、法律拉丁語;必修課副科(4門):中國法制史、違警罰法,政治思想史、第二外國語(日德法俄);選修課(4門)英文、商業常識、自然科學、倫理學;二年級下學期必修課主科(8門):比較憲法、中國刑事訴訟法、國際公法、中國刑法分別、中國民法總則編、英美刑法、羅馬法、監獄學;必修課副科(4門):中國法制史、指紋學、法律思想史、第二外國語(日德法俄);選修課(5門):英文、演說學、自然科學、法律倫理學、訴愿法。

三年級上學期必修課主科(6門):中國民法債編總論、中國民法物權編、中國民法親屬編、中國民事訴訟法、英美契約法、證據法學;必修課副科(4門):英美侵權行為、大陸民法(德或法)、第二外國語(日德法俄)、書評;選修課(6門):銀行法、森林法、出版法、錢業法、工會法、考試法;三年級下學期必修課主科(6門):中國民法債編各論、中國民法物權編、中國民法繼承編、中國民事訴訟法、英美契約法、商法概論;必修課副課(4門):英美侵權行為、大陸民法(德或法)、第二外語(法德日俄)、書評;選修課(6門);商標法、礦業法、漁業法、航空法、農會法、監察法。

四年級上學期必修課主科(8門):中國公司法、中國票據法、中國勞工法、中國民事訴訟法、訴訟卷宗、法理學、國際司法、比較刑法;必修課副課(3門):立法原理、訴訟實習、論文;選修課(8門):英美親屬法、英美買賣法、英美代理人法、英美公司法、英美保證法、英美公證人法、各國法制史、法律與宗教之研究;四年級下學期必修課主科(9門):中國海商法、中國保險法、中國土地法、中國強制執行法、中國破產法、中國行政法、法律哲學、國際私法、比較刑法;必修課副科(3門):立法原理、訴訟實習、公文程式;修選課(8門):英美繼承法、英美信托法、英美運輸法、英美合伙法、英美損害賠償法、英美衡平法、法醫學、國際關系。

孫曉樓教授曾將東吳法學院1933—1934學年的這份課表與世界其他11所著名法學院的課表加以比較研究,歸納出了法學院編制課程應遵循的五點原則,即:先實體法后程序法、先理論課后實踐課、先普通法后特別法、先總論后分論,先輔助科目后專業科目。①楊大春:《中國英美法學的搖籃——東吳法學院院史研究》,載楊海坤主編:《東吳法學》(2003年卷),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頁。這一總結值得我們研究與借鑒。從這份課表中我們還能發現,即使在政府加強了對法學教育的控制,強調中國法律的教學之后,東吳大學法學院仍然通過減少中國法律課程的學分,以便為英美法課程教學讓出時間的辦法,來保持其比較法和英美法教學特色。課表中第四學年的選修課基本都是英美法課程。

除了常規教學堅持比較法教學外,東吳大學法學院還仿效美國大學的講座方式,不定期地舉辦講座,講座的內容也多是比較法。據記載,自1922年起,東吳大學法學院陸續設立了比較憲法自由講座、比較法學講座等長期講座。東吳大學法學院師生在課堂之外所進行的科學研究中也以比較法為原則。

早在1933年,孫曉樓教授就驕傲地稱“若于東方,其注重比較法學之研究者,當推我上海東吳法律學?!?。②孫曉樓:《近代比較法學之重要》,載《法學雜志》1933年第6期。在短暫而又輝煌的辦學歷程中,東吳大學法學院雖經動蕩與變遷,但堅持比較法尤其注重英美法教學的原則與特色始終未變。正是這種特色的教學無可避免地開闊了學生的思維,使學生掌握了大量的域外法律制度。這在世界經濟、政治活動以西方法律制度為支配規則的歷史條件下,其意義非同小可。著名的東京審判就充分證明了這一點。同時,從實踐和發展的視角看,比較法課程的開設也為中國法律的改造與發展奠定了理論基礎,提供了人才資源。①臺灣地區現行各大學法律專業除東吳大學法學院外,均為四年制之學習課程,需修畢一百四十個學分方得畢業。而東吳大學法學院則因襲歷史上東吳大學法學院的傳統,必須修習廿四學分的英美法,故修習年限為五年,共修滿一百八十學分畢業。目前臺灣東吳大學法律本科生必須修畢五科英美法課程方得畢業,即英美法導論(Introduction to Anglo-American Law)、英美侵權行為法(Torts)、英美契約法(Contracts )、美國憲法(U.S. Constitutional Law)、英美刑法及刑事訴訟(Criminal Law and Criminal Procedure)。其它大學亦有英美法課程,有的列為必修課,有的為選修,但均不如東吳大學法學院傳統以來即有系統的設計及重視。東吳大學法學院之英美法授課材料必須為英文,以英文上課,考試試題為英文,學生亦被要求以英文作答。美國夏威夷大學教授Alison W. Conner曾很有見地指出,東吳法學院1915年創辦之時,中國法律制度正處摸索形成階段,而東吳比較法課程涵蓋大陸法、英美法和中國法領域(尤重英美法),使學生充分掌握世界主要法律體系基本原理,最終目的在于改善中國法,而不是簡單地為外國法而研究外國法。東吳法學院初期培養了大批法學與職業道德兼備的律師、法官和法學教師以及政府法制人才,并積極參與國民政府的編纂法典工作,對中國法律制度有深刻影響。②艾莉森·W·康納:《培養中國的近代法律家:東吳大學法學院》,王健譯,載《比較法研究》1996年第2期。

二、以判例教學為主的教學方法

東吳大學法學院的特色不僅在于比較法的課程內容占據很大比例,更在于以英美式判例教學法取代“教科書式”的傳統教學法。由于受美國法學教育模式的影響,東吳大學法學院最初也采用“教科書式”的教學方法。在美國法學教育模式因受到霍姆斯大法官實用主義法律思想的影響,從概念法學轉向判例式的教學模式之后,東吳大學法學院1923年以后,引進了美國法律院校普遍采用的“案例教學法”。即在教學中教師不是讓學生簡單地看教材,而是使用判例文本,在課堂上講述判例的內容。具體地講,東吳大學法學院的判例教學要求學生不是簡單地學習從已經由法院作出的判決中推演出來的法律原理,而是需要在教師引導下自己做出有關案例的判例摘要,講述案情事實、爭議焦點、再作出判決并說明判決理由。通過這種判例教學,培養學生尋找判例、分析判例、尋找法律的能力。這種判例教學法比當時其他法學院普遍采用的照本宣科的“教科書式”更加具有創造性,對學生來講雖然有一定難度,但其效果卻非常明顯。它能有效啟發學生去思考問題,諸如,一部生效的法律是否一定會在實際生活中發揮效用、其效用的發揮是否偏離了立法目的等。而學生在這樣的思考中也必然提升了他們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由于這種教學方法需要學生在教師的引導下,運用法律或判例對具體案件加以分析和判斷,這就需要學生事先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對案件進行預習。這雖然加重了學生的負擔,但對克服教材過于強調法律抽象概念之弊端,提高教學質量,尤其是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的能力以及學生畢業后能較快適應法律實踐具有其他教學法無法比擬的優勢。

東吳大學法學院的判例教學法與我們今天運用案例闡釋法條,或者將法條適用于案例的舉例說明式方法有著天壤之別。他們要求教師課前給學生指定案例讓學生預習,上課時采用雙向互動式、啟發式教學方法,教師與學生就案例進行充分的討論,學生可以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這種方式不僅使得學生有更多創造性思考的機會,而且培養了學生的辯論技巧。這種教學方法十分注重平時的課堂討論,學生在平時課堂討論中的表現占據整個考評中的很大比例。這樣能有效防止學生通過突擊性的死記硬背應付考試。

東吳大學法學院注重理論聯系實際,其判例教學不僅讓學生在課堂上研習判例,而且引導學生在實踐中練習判例,提高運用法律的實務能力。學校從成立伊始就開設“模擬法庭演試”課目,并于1918年成立了辯論會,每周六舉行演試活動,以此提升學生的表達能力和法律實踐能力。學院經常組織學生到上海地方法院和特區法院觀摩庭審,聆聽中外律師的精彩辯論。1921年秋,正式設立固定的模擬法庭。該課程通常安排在最后一學年,最初將兩周的辯論會中抽出一次,改成模擬法庭。后來,發展為每周六晚上舉行。開庭時,經常由教授任會審官,有時教務長還親自出庭,由學生自己充當法官、律師、翻譯、證人、庭警,每月開庭兩次,模擬審判程序,各色法庭人員還須制作相應的法律文書,如法官(推事)作判決書、檢察官作起訴書、律師作起訴狀或答辯狀等。每次都請法院的法官來進行現場指導,讓學生在模擬法庭上通過訴訟實戰的演練,掌握訴訟技能以加深對司法實務的認識。在每年舉行畢業典禮之前,學校還要舉行“模擬法庭”的公開表演。

東吳大學法學院在教材的選擇方面大量使用英文原版教材,為了加強東吳的判例法教學,培養中國的英美法人才,其英文版教材又特別注重案例匯編。在學院創建和發展的初期,或者使用英文講義,或者使用美國原版教科書,即使在20年代后期政府強調法學教育要中國化之后,雖然部分課程改用中文講義或教科書,但為了培養學生的英語能力以及更好地掌握英美法,仍然有相當多的課程采用英文。這從東吳大學法學院在1929—1930學年的教科書或講義、中外文教學安排可以看出。

1929—1930學年,東吳大學法學院本科(三年制)教科書或講義、中外文教學安排:

一年級:民法總則,中文書、親屬法,中文講義、繼承法,中文講義,刑法、中文法規、刑事訴訟法,中文法規、三民主義及議會法,中文書、侵權行為,英文書、契約法,英文書、商人通例,中文法規、法院編制法,中文、羅馬法,英文兼用拉丁文講義;

二年級:物權,中文書、債權,中文書、民事訴訟法,中文書,證據學,英文、公司法,中文講義、票據法,中文講義、德國民法,英文兼用德文書、法學論文,中英文;

三年級:法制史,中文講義、新舊刑法比較,中文講義、法理學,中文講義,英文書、法律哲學,中文和英文書、立法原理、各國司法行政比較,中文和英文書、公文程式,中文、法律倫理,英文書、假法庭聯系;

另有衡平法、買賣法、代理人法、損害賠償法、海商法、合伙法、保證法、保險法、運輸法、動產法、信托法、公法人、法醫學等選修課,教授語言及教材待開學前公布。

東吳大學法學院通過判例法教學方法為學生“提供獨特的職業訓練和比較法教育,使得其畢業生可以對于差異巨大的不同法律體系應付自如”。①孫偉:《近代中國最著名的法學院——東吳法學院之研究》,載《江西社會科學》2010年11期。以比較法為核心的教學內容加上英美式判例教學法,再加上側重英美法且采用英文授課。使得當時東吳大學法學院的畢業生能非常嫻熟地處理公共租界里的涉外事務。這使得其畢業生在當時的社會舞臺上發揮了重要的作用。②在這方面,作為東吳大學法學院重要一支的臺灣東吳大學法學院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臺灣東吳大學法學院大學部采五年制修業課程,除研習國內法之外,教授英美基礎法律課程,以英美法院判例、成文法及法學專論為教材,上課方法采雙向啟發式原文教學法,籍學理與實用并重,期望能造就優秀法律專業人才,使得學生不僅具備處理國際事務的視野,也具備撰寫英美法律文件以及資料檢索的能力。

三、以廣博為基礎的課程體系

法科學生的學習當然是以法律課程為主。但是,由于法學教育與政治、經濟、歷史、科技等學科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學生在學習法律之前如果具備了這些方面的基本知識,就能更好地為學習法律、了解法律以及今后走向社會之后更好地適應社會奠定堅實的基礎。正是法律學科的這種特殊性,使得法科學生將來要想真正成為法律家,就必須具備廣博的學科基礎。正如博登海默所說:“法律是整個社會生活的一部分……法律并不是社會科學中一個自給自足的獨立領域,能夠被封閉起來或者可以與人類努力的其他分支學科相脫離。為使自己成為一個真正有用的公仆,法律工作者就必須首先是一個具有文化修養和廣博知識的人?!雹伲勖溃莶┑呛D骸斗ɡ韺W—法哲學及其方法》,鄧正來譯,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91頁。東吳大學法學院建院伊始就有著這方面的明確而又宏大的教學目標,且通過嚴格的錄取條件和入學后的課程設計,來實現其目標。

東吳大學法學院在1915年創立時,要求所有被錄取到法學院的學生必須是正規中學畢業后在被認可的學院或大學里修滿兩年的課程,并且具有運用英語的能力。在1924年到1925年的學校招生布告中提出了新的要求:“所有計劃進入法學院、特別是希望到國外繼續研究深造的學生,都必須要在入學前完成文學士課程(或至少三年課程),這是參照美國著名法學院目前的入學要求?!弊T金土先生在其《回顧東吳大學法學院》一文中提到,一個準備就讀法律的學生首先要在東吳大學文理學院修完3年課程,然后再到法學院專攻法律課程,他花6年時間才可以取得文學士和法學士雙學位。這種捆綁式的法學教育是美國著名的法學院校采用的辦學方式,這樣做也大大提高了東吳大學法學院的教學質量。②譚金土:《回顧東吳大學法學院》,載謝泳、智效民等:《逝去的大學》,北京同心出版社2005年版,第167-171頁。即使在政府加強管制之后,東吳大學法學院仍然堅持4-5年的學制,并通過在大學教育之外另設三所附屬中學的辦法,讓學生把基本的課程學完,然后再學習法律。這種做法確保了法學院生源的高質量。

曾任東吳大學法學院教務長的劉伯穆在1923年撰寫的一篇論文中,曾揭示了當時法學教育中普遍存在的問題。他指出,當時中國的許多法學院教育水準普遍欠缺,教學內容貧乏,教科書不足,不合格學生被錄取,甚至畢業。③王?。骸吨袊山逃芯课墨I述要》,載《法律文獻信息與研究》2005年第2期。劉伯穆認為,法學教育中這些問題的解決在于提高入學要求,即要求學生在入法學院之前至少修滿兩年大學,這也就是當時東吳大學法學院的做法。東吳大學法學院后來還開設了本院的預科,以確保進入法學院之前學生的高層次。東吳大學的法律預修課包括二年或三年的社會科學和其他的課目,如修滿三年預科再進入法學院學習的,即可同時取得文學士(B. A.)和法學士(L L. B.)學位。學生在完成二年法律預科后也可轉入法學院一年級學習,但只取得法學士學位。30年代中期,東吳大學法學院的預科必修課目包括近代史、社會學、政治學、經濟學、心理學和論理學等課程。這種設計正是基于真正的法律家必須具有廣博的知識基礎之理念。學生在從事法律職業訓練之前,必須學習各種廣泛的課程。東吳先賢孫曉樓教授就主張,這些廣博的學科構成法律研究的基礎,因而成為真正理解法律所必需。他認為經濟學是法科學生最重要的輔助學科,因為經濟是法律制度的基礎,法律與土地、繼承和勞動問題有著具體的聯系。他把哲學和邏輯學看成是法律推理的必要基礎。同時,孫曉樓還建議要更進一步地提高入學資格,確信這將是美國法學院必然的發展趨勢。④艾莉森·W·康納:《培養中國的近代法律家:東吳大學法學院》,王健譯,載《比較法研究》1996年第2期。

由于東吳大學法學院有著明確的教學目的,不僅注重英語以及英美法教學,同時又考慮到當時上海的國際性商業環境,通過多種途徑為學生開設了大量的其他課程,包括涉外關系的科目。其畢業生除了律師執業以外,還能從事政府機關、商業、教育、司法、甚至教會工作、新聞報道和翻譯等廣泛的職業。⑤關于法科學生基礎課程的設置,作為東吳大學后人重要一支的臺灣東吳大學,其辦學經驗不可忽視。他們強化通識教育,以提供良好的教育環境,培養具有專業、通識、宏觀之人才為目標。因此,除了各領域專業課程外,也特別重視共通教育的內涵與改進。2002學年度起實施共通課程新架構,包括基本科目(國文、英文、歷史、民主、法治)、廣博科目(含“人與文化”、“思維與方法”、“哲學”、“文學與藝術”、“社會與發展”、“自然與環境”、“經典選讀”等范疇)、體育、軍事教育及全校性選修等五類。為了提升通識教育的水準,2004學年度起增設“東吳通識講座”,以五識(知識、常識、見識、膽識及賞識)為內涵,規劃相關課程,聘請國內外知名學者專家授課。

四、以司法倫理為引導的職業訓練

司法倫理是法律知識和法律技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律人服務社會必備的特有的職業精神的具體體現,也是確保整個法律職業享有崇高社會地位的重要條件。陳霆銳曾經總結東吳大學法學院的四大特色:“一曰科目之完備,二曰人才之眾多,三曰宗旨之正大,四曰教授之適宜?!彼^宗旨之正大,即指東吳大學法學院以“造就有守有為之法學家,以為改良司法之先導”為辦學宗旨,既不能辦成孜孜為利的“法律函授學?!?,又不能辦成一味敷衍的私立政法講習所。為了培養和造就才德俱佳,服務社會的一流法律人,東吳大學法學院自建校起就每年發行一本學校章程(或稱“學院一覽”)。在這些章程中都有“設立緣起”一欄,其中或注明“夫處于民主立憲時代,最為急務者莫若設立法律學校,養成法律人才,以助司法之設施。東吳大學深知此事之重要,爰在上海設立法律科,已備有志法學者所問津焉”,或注明“政局變革,五權分立而司法實居其一。求司法機關之無備,端在司法人才之充盈。于是乎,法律學校尚矣。且觀今日之中國,司法上之革新急不容緩,而司法人才廖若晨星,殊未足供時勢之需要。本大學有鑒于此,爰于民國四年九月三日增設法科于滬濱……”。由這些關于設立緣起的闡述可見,東吳大學法學院的教育目的是培養適應社會需求,推動法律革新的法律人才。①楊大春:《中國英美法學的搖籃——東吳法學院院史研究》,載楊海坤主編:《東吳法學》(2003年卷),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頁。

東吳大學法學院以東吳大學校訓“養天地正氣,法古今完人”為最高宗旨,強調司法道德和有節操法律職業人之訓練,認為從事法律職業的人不能僅僅探究學識和法律技巧,而首先應當品德健全。從現有資料看,東吳大學法學院從辦學伊始就注重學生的法律職業道德教育。東吳大學法學院的創辦者查爾斯·蘭金在闡釋東吳大學法學院創建的原因時,就特別強調了法律教育中的道德方面,他指出,律師,人民的天然而正當的領袖……他們應率先抵制墮落并維護美德。他們應憑其嫻熟的技藝和公正的智慧,機警地辨識社會公害,并迅速而果敢地抵制之。而當成為人民的法律顧問和法庭上的辯護人,他們應采取這樣的行動準則,即無論站在何方立場,其唯一目的即要為當事人和法庭提供盡其所能之幫助,以求達于公正。蘭金認為,律師不應只是探究技巧和學識,還應成為一個品質無暇、完美無缺的人。曾任東吳大學法學院教務長的劉伯穆認為,法官和律師的道德品質問題是法學院教學中面臨的問題之一。他認為,在缺乏一種為道德規范所約束的獨立的法律職業的傳統社會中,這是一個嚴峻的問題。在他看來,這種狀況在1910年代,由于容忍低劣的職業行為標準而加重了。因此,法學院必須強調法律倫理教育。劉伯穆認為,解決低劣的道德標準問題,在于伴隨著法律教學的同時講授倫理學,并強調道德的價值。在劉伯穆任教務長的整個任職期間,“基督教倫理學”和“法律倫理學”被作為全體學生的必修課目。東吳先賢孫曉樓先生也曾指出,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學問,才可以認識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會的常識,才可以合于時宜地運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資格來執行法律”?!爸挥辛朔芍R,斷不能算作法律人才;一定要于法律學問之外,再備有高尚的法律道德?!睂O曉樓教授主張法律倫理學應作為一年級的一門必修課;他認為學生應在其學習的初始階段就學習這門課程,而不管他們是否希望將來執法律業。孫曉樓教授認為,講授法律倫理學并不能保證學生今后養成有道德的律師,但法科學生至少應被賦予他們對社會所負真正使命及其責任的某種觀念。②艾莉森·W·康納:《培養中國的近代法律家:東吳大學法學院》,王健譯,載《比較法研究》1996年第2期。孫曉樓教授不僅對法律倫理教育的重要性做出過深刻的論述,而且在他為東吳大學法學院設計的新課程表中,將法律倫理課作為2學分的必修課。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兆龍、丘漢平等著名學者對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皆有許多深刻論述。東吳大學法學院一直強調法律職業的理想和道德,即使在其他的法學院幾乎不講的情況下,東吳大學法學院仍然繼續開設倫理學課程。

注重法律倫理教育,使得東吳大學法學院形成了獨特的法律教育模式,這種模式展現出宏大的法律教育觀和法律職業觀,這種教育觀向人們進一步展示的是,法律職業是一種受到道德和職業約束的特殊職業。而正是這種教育觀的熏陶,使得東吳大學法學院在那個特定時代取得了良好的信譽,吸引了大量優秀學子,鑄就了東吳大學法學的輝煌。

五、余論

從某種意義上講,東吳大學法學院的包括教學內容、教學方法等在內的各項措施,就是基于其自身的條件并針對當時法學教育的弊端而采取的。尤其是東吳大學法學院的課堂教學呈現的三大特征,即英語、判例和比較法,可謂是當時歷史條件下的獨具慧眼。正是由于其特別注重比較法的教學內容、判例教學方法、廣博的知識基礎、以司法倫理為基礎的職業訓練,使之獲得了極高的教育水準。這使得東吳法學院的學歷得到國外著名大學的承認,也使得東吳大學法學院的畢業生有了更多的留學深造的機會。正是這種基于敏銳的洞察力所發現的真實問題,并有針對性地采取切實可行的有效措施,使得東吳大學法學院在不長的辦學過程中形成了特色。這種特色形成的過程本身就是令人側目的一道亮麗的風景線。東吳大學法學院獨具特色的嚴格的法律訓練,不僅對民國時期處于形成階段的中國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學術的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而且由于其堅持英語教學和比較法教學的特點,使其學生在國際國內舞臺上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成就。

我國著名歷史學家章開沅教授在《中國教會大學史研究叢書》的序言中說:“中國教會大學誠然是與西方殖民主義相伴而來,并且其初始階段又主要是為基督教的傳播服務。但到20世紀20年代,在中國民族主義浪潮的猛烈沖擊下,中國教會大學不能不作相應的調適,經過本土化、人間化、學術化的艱苦歷程,逐漸成為中國高等教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泵鎸ξ覈壳案咝9芾碇械目蒲卸炕?、教學標準化、培養模式化以及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法學教育空前泛化的現狀,如何改革?或許東吳大學法學院短暫而光輝的37年教學經驗在今天仍然不失其積極的啟示價值。

Climbing to the Peak: A Research on the Education of the Comparative Law School of China in the Republican Era

Huang Xue-xian

In recent years,the callfor legal educational reform has been increasing in facing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legal education that is multi-level,multi-channel,multi-form. The core of the reform of legal education is the innovation of the model of training legal talents.The way of realization of legal personnel training mode is that,on the base of unique goal of the legal personnel training,we should scientific design the teaching content,teaching method,curriculum system and so on. Soochow University Law school founded in 1915 has produced a galaxy of outstanding figures by the special talent fosters mode that is made up of the comparative law as the core teaching content,the case teaching as the principal methods,the broad of curriculum system and the judicial ethics as the vocational training. This fosters mode not only lefts anindelible glory in the legal educational history of China,but also is still valuable and revelatory to the present law education.

Legal education;the Legal Personnel Training;Comparative Law School of China

D926

A

2095-7076(2015)03-0049-09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

(責任編輯:婁愛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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