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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與科研造假問題的法治解讀

2015-04-09 12:56肖進蓮陳永標
社會治理理論 2015年6期
關鍵詞:科研活動科研單位不端

肖進蓮 陳永標

科研管理與科研造假問題的法治解讀

肖進蓮 陳永標

一、我國科研項目管理制度的現狀

科研項目管理是指課題從項目申請、立項論證、組織實施、檢查評估、驗收鑒定、成果申報、科技推廣、檔案入卷的全程管理。其目的是對科研活動項目進行制度化和科學化的管理,保證科研項目和計劃圓滿完成,把科研成果轉化為生產力,使之服務社會、產生經濟效益,提高科技競爭力。目前,我國關于科研項目管理的相關規定來自不同部委規章和規定,例如科技部 、財政部、國家計委 、國家經貿委2001年12月20日聯合發布的《關于國家科研計劃實施課題制管理的規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2012年12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令第2號公布的《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科技計劃和專項經費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科發財字[2007]393號)、《財政部、科技部關于調整國家科技計劃和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國防科技工業基礎科研管理辦法》等。這些辦法在科研項目管理或科研經費管理等方面規定相當詳盡,但由于是不同的部委頒布,在實施中受到一定的范圍限制。非該部委所屬的科研項目不一定就能適用該規定;而且這些部委發布的相關管理辦法都沒有規定科研造假應該承擔何種責任、應該受到何種性質的處罰。因此,科技造假就不能得到有效的規制約束。

二、科研造假行為的深層次原因

(一)科研評價機制和獎勵機制存在嚴重問題

我國現行的科學體制中,對科研成果缺乏科學、公正的評價機制,科研獎勵機制長期以來也以論文量化作為考評標準。在這種“輕科研質量重論文數量”的評價獎勵機制下,發表論文數量成為科研人員追求的現實目標,由此造成一些科研人員為了追求論文數量對科研內容和過程弄虛作假,抄襲剽竊他人學術論文,甚至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信譽,甚至部分科研人員重科研項目的申報,輕科研過程和科研結題。

(二)把科研造假定性為科研不端行為淡化了科研造假的性質

我國科技部的《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和教育部《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范(試行)》,兩個《辦法(試行)》的實施,對規范科研活動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對杜絕科研造假效果并不明顯。究其原因如下。

科研活動在我國是指承擔科學研究的單位或個人,包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學術團體、專業機構等在科學研究過程中所實施的一系列過程或行為??茖W研究的學科包括對社會和人文科學、自然科學、空間技術及生命科學的研究。由于人們對生活質量要求提供、能源的節約和環保的考慮,在自然科學領域,目前更多的是生物工程、生命科學、宇宙空間的研究投入。

我國科技部頒布的《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科研不端行為,是指違反科學共同體公認的科研行為準則的行為,這一行為的本質就是科研造假。嚴格來說,把科研造假定性為科研不端行為或模糊了科研造假與科研不端行為的概念,淡化了科研造假的行為性質,使造假者誤認為其造假行為既不承擔民事責任,也不構成刑事犯罪,而僅僅是一種不端行為,無須承擔法律責任。

(三)為獲取科研經費實施科研造假

項目科研主體為了開展科研活動,需要一定的科研經費。多年以來我國的科研經費是依據科研項目的級別進行撥發,至于經費的實際需要是多少沒有一個公開的標準,沒有一個公開的審查制度。加之外界對于科研單位的科技力量不是很了解,有些科研單位為了承擔課題項目的研究,特別是級別較高的課題,他們虛報高級科研人員的數量和科研力量,為獲取科研經費先申報科研項目,至于科研結果那是以后再說。這種現象主要發生在國家撥發經費的科研項目上,上海交通大學的芯片開發科研造假就是屬于這一類。

(四)借助科研搞政治資本運作,攝取社會效益

科研造假的另一個目的就是為了出名,也就是為了政治資本或社會效益。這一點是科研單位和科研造假人員的一個共同原因,從首爾大學人體干細胞科研造假,到江西某某科研所的科研人員造假,都是為了獲取政治資本,前者獲得了最高科學家稱號,后者獲得了高級職稱。

三、杜絕科研造假的有效途徑

(一)制訂一部全國統一的科研管理條例

由于目前我國有關科研管理辦法、規定由科技部 、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發改委)、國家經貿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等部委各自制定發布,且內容分散、效價又低,參照管理或科研機構執行起來比較凌亂。因此,出臺一部全國性的科研管理條例尤為重要。一方面可以避免各個部委之間科研管理辦法、規定的矛盾;另一方面有一個完整統一的科研管理標準和內容作為依據可以執行,使科研管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建立完整的科研管理審批制度

針對科研造假這一現象和根源,選擇科研項目的主體尤為重要。首先要對科研單位的人員結構、科研力量、科研方向及科研歷史等進行全面了解,對同時具備科研條件的科研單位要實行招投標制度。

其次,在科研周期上應科學地確定期限,要長短適中,如果時間太緊就會出現科研過程造假;如果時間太長,又會出現科研結果滯后。

再次,科學技術部、行業科技主管部門和項目主持機關、項目承擔單位在申請項目時應當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

最后,對科研單位報批的科研經費要逐項分析、核算、查對,既保證了科研經費的支出需要,又防止了科研經費的浪費。所以,科研活動的開展必須要有完整的規章制度予以規范。

(三)完善科研項目的監督機制

首先,要成立專門的監督機構。例如美國的研究誠信辦公室、丹麥的反科學欺詐委員會,它們的任務都是專門制定、宣傳、執行有關學術規范,監督檢查各種學術腐敗防治情況,受理并調查學術違規舉報,處理學術違規人員。我國也應該建立類似的專門機構,例如科研真實性稽查機構,還可將這一機構與教育部門的監察機構合并,擴大其職責和職權范圍,使其能很好地履行學術監察之責。

其次,要走多渠道監督之路。對于有些科研單位承擔課題項目的研究,可以將其項目申報、科研實施的情況向國家相關權威機構進行登記,對于不涉及國家機密的科研項目可以通過網絡公示科研單位、參研人員、經費來源,讓學術和科技界人士了解項目的真實情況,對科研項目的整個過程起到監督作用。

同時,還可通過專業的學術活動和媒體曝光單位和個人的科研造假行為,讓全社會都來譴責科研造假的行為,形成全社會共同聲討、打擊科研造假行為的氛圍。

(四)形成嚴格、科學的學術評價和追責制度

國家應當針對不同項目成立專門的專家委員會,審查科研項目的整個過程,對項目的科技含量、可能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進行客觀、科學的評估,徹底改變以論文的量化來評級科研項目,建立科研人員檔案登記制度,對科研人員實行終身追責。一旦發現科研造假,除追回榮譽外,還要追究造假者的法律責任。

四、完善科研審查、審批制度

針對科研造假這一現象和根源,科研課題的研究或承擔主體的確定尤為重要,首先要在制度上予以完善。因此,對科研單位的人員結構、科研力量、科研方向及科研歷史等必須全面了解,對同時具備科研條件的科研單位要實行招投標制度。明確課題責任人與依托單位之間的關系。

課題責任人對完成課題任務承擔法律責任,依托單位必須提供課題任務書或課題合同中確立的支持條件。屬于自然人的課題責任人與課題依托單位之間可以根據課題實施的需要,打破單位、所有制界限進行優化組合。課題責任人與依托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合同的形式確定

其次,在科研周期上應科學地確定期限,要長短適中,如果時間太緊就會出現科研過程造假;如果時間太長,又會出現科研結果滯后。

再其次,科學技術部、行業科技主管部門和項目主持機關、項目承擔單位在申請項目時應當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

最后,對科研單位報批的科研經費要逐項分析、核算、查對,既能保證科研經費的支出需要,又能防止科研經費的浪費。所以,科研活動的開展必須要有完整的規章制度予以規范,建立健全的學術監督機制。

五、在法律中明確規定科研造假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現有辦法規定不足以震懾科研造假行為的發生

不難看出,《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只提出了科研不端行為,而沒有提到科研造假行為。因此,國家科技部的處理辦法處罰措施第十條、第十一條也只規定,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根據其權限和科研不端行為的情節輕重,對科研不端行為人做出警告、通報批評、記過、責令其接受項目承擔單位的定期審查、禁止其一定期限內參與項目承擔單位承擔或組織的科研活動、降職、解職、解聘、辭退或開除等;同時,國家科技部的處理辦法第十三條也規定科學技術部應當根據其權限和科研不端行為的情節輕重,對科研不端行為人做出如下處罰:1.警告;2.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3.中止項目,并責令限期改正;4.終止項目,收繳剩余項目經費,追繳已撥付項目經費;5.在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申請。

顯然,國家科技部的處理辦法把科研造假歸屬于科研不端行為,并只規定了對不端行為的處罰。雖然該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科研不端行為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有關機關處理。但是,我國刑法沒有關于科研造假的刑事處罰規定,司法機關依據什么來進行處罰科研造假單位和個人的造假行為呢?

(二)應當在刑法中增設科研造假罪

第一,無可否認,學術造假對個人、社會、國家將造成嚴重的威脅和損害,但同時科研造假本質上又是社會各種腐敗現象在學術上的一種反映。由于我國刑法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至于對出具虛假科研成果行為的刑事處罰我國刑法沒有明文規定。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也只規定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蒲性旒衮_取科研經費是否屬于合同詐騙,我國刑法也未予明確定性或規定。因此,司法機關在處理騙取科研經費案件時缺乏法律依據。

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規定,玩忽職守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那么,科研經費被騙,科研項目的主持單位、申報單位、撥款單位是否構玩忽職守罪呢?

科研活動的目的是服務人類和社會,一旦科研造假,就會給人們帶來一種認知上的危機,連科研都造假,還有什么事是真的呢?顯然,科研造假是最大的不誠信行為,既損害了科研的至高尊嚴,也侵害了學術的權威,嚴重影響了科學在社會發展進程中的動力作用。

結 語

正是由于科研造假現象的出現和對社會的嚴重危害,要明確法律在科研造假中的處罰作用。目前我國對科研造假現象和行為的處置僅僅依靠規定、辦法進行處理,而這些部門規章對科研造假的處罰是遠遠不夠的,且缺乏法律依據。因此,對科研造假行為人入刑,完善科研造假刑事處罰立法迫在眉睫。

(肖進蓮,民革重慶市永川區委委員,重慶醫科大學附屬永川醫院教學部,從事醫學教學和管理的研究。陳永標,民革重慶市委社會與法制委員會委員,重慶市法學會民法經濟法研究會副會長,研究方向為民商法、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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