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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主義視域下我國人口政策倫理的基本內涵

2015-05-30 16:15曹永
東方教育 2015年9期

曹永

【摘要】人口政策一方面直接關涉人的基本權利(生育權、生存權與相關義務的分配),另一方面又直接關涉當前人口與資源環境矛盾的化解。質言之,人口政策的合理與否直接關涉人與社會的和諧與發展。本文立足于馬克思主義人口理論探究人口政策的倫理維度,認為人口政策應綜合考量其自身價值訴求以及實施手段與程序的合理性而且應合乎其自身的價值評價標準。

【關鍵詞】馬克思主義人口理論;人口政策;倫理維度

一、馬克思主義人口理論概述

馬克思主義認為,人是社會的主體,也是物質資料生產的主體。人口因素包括人口的數量、構成、分布、素質及其變化規律。人口因素在社會存在和發展中起著重要作用,主要表現為:首先,人口因素是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基本前提和基礎。沒有一定數量的人口,就沒有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就沒有人類的歷史。社會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是物質資料的生產和再生產,但也離不開人口自身的生產和再生產。其次,人口因素對社會存在和發展起著加速或延緩的作用。在特定的歷史環境下,一個國家、一個地區的人口數量及其增長狀況是否與其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就會對該國該地區的經濟與社會發展起積極的或消極的作用。人口適量會促進其經濟、社會的發展;而人口過量或不足則會阻礙經濟、社會的發展。

唯物史觀重視人口因素在社會存在和發展中的積極作用,主張對人口增長及人口素質積極調控的理論基礎是兩種生產理論。人類在進行物質資料再生產的同時,也進行著自身的生產和再生產。恩格斯指出:“根據唯物主義觀點,歷史中的決定性因素,歸根結底是直接生活的生產和再生產。但是,生產本身又有兩種,一方面是生活資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為此所必需的工具生產;另一方面是人類自身的生產,即種的繁衍。一定歷史時代和一定地區內的人們生活于其下的社會制度,受著兩種生產的制約:一方面受勞動發展階段的制約,另一方面受家庭的發展階段的制約”。[1]這表明,人口生產和物質生產互為前提:人口生產為物質生產提供了必要的勞動力,人是物質生產力的基本要素,是生產過程的主體;而物質生產又為人的生產提供了物質生活資料,提供了人口再生產所必需的消費資料。這必然要求人類自身的生產與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產應該協調一致,人類在社會進步過程中對自身人口增長和人口素質實施自覺的調控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須的。

可見馬克思主義的人口理論是將人口置于生產、消費,乃至資源環境、社會發展等多個層面加以關注的。而我國當前的基本國情是:作為世界第一人口大國,人口基數大,素質偏低且又面臨步入人口老齡化的不利態勢;雖然經濟總量有了很大增長、資源總量可觀,但人均水平卻處于世界較低行列,且宜于人類生產、生活的環境空間相對緊張,環境的人口承載力已近于飽和。經濟、社會、資源、環境正面臨來自人口的巨大壓力。因此,我國的國情現狀和未來發展趨勢以及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可持續發展都要求制定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質量的人口政策。但以怎樣的價值訴求(倫理維度)構建我國的人口政策,使之能夠有效地實施,從而有利于我國當前經濟、社會的和諧,持續發展將是本文探討的核心問題。在著手探析這一問題之前我們應該首先回顧一下我國人口政策的歷史沿革。

二、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人口政策

(一)人口政策的內涵簡析

人口政策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人口政策是國家政權機構賴以指導和制約一切人口結構的變動方向的綜合性政策精神,即國家對社會人口再生產的數量、速度、質量,以及人口社會問題所規定的行動準則。我國現階段的人口政策是: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與社會發展相適應,同資源利用,生態協調相適應。[2]狹義人口政策是根據廣義人口政策精神制定的具體人口政策,是影響和干預人口自身生產和再生產過程的人口政策,其作用結果直接制約和影響著人口自然變動過程的數量和質量。生育政策是狹義人口政策的主導或核心政策。我國現階段實行的計劃生育政策就是狹義的人口政策。

(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計生政策的演變

1978年 3 月,五屆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新憲法第 53 條規定:“國家提倡和推行計劃生育”。從此,計劃生育列入了國家的根本大法。

1978年10月,中共中央批轉全國計劃生育工作會議紀要提出:一對夫婦生育子女數最好一個,最多兩個。1979年 6 月,五屆人大二次會議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訂出切實可行的辦法,獎勵只生一個孩子的夫婦。

198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正式提出普遍提倡一對夫妻只生一個孩子。按當時規劃計算到2000 年,全國人口控制在 12 億以內,婦女總和生育率為 1.7。80年代初,各地城鄉生育政策只安排到 1.1 左右。但在很多農村地區計劃外生育量很大,生育總量表明,婦女總和生育率實際在 2.5 以上(81-84 年的總和生育率依次為:2.63,2.87,2.42,2.53)。[3]這一現象表明普遍施行的一孩生育政策與家庭個人生育需求之間存在巨大反差,實踐要求對這一政策進行調整和完善。

80 年代中期以后:生育政策經歷了調整,穩定與完善階段。從1984年初至1991年5月,在抓緊計生工作的同時對具體的生育政策作了局部的調整完善。經過調整后的生育政策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提出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國家干部和職工、城鎮居民除有特殊情況經過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外,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對農村控制生二胎的條件有所放寬,由原先的十幾種情況加上獨女戶,農村政策生育率約為 1.7,很大程度上緩解了生育政策與生育需求之間的矛盾。

2000年初,中央制定了《關于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決定》明確提出人口問題是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長期面臨的重大問題,是制約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因素。此后,國家計生委主任張維慶在山東調研并在總結多年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的計生工作機制,并經試點陸續展開。2004年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于開展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21 號文件),正式啟動了中國農村部分計生家庭獎勵扶助試點工作。新的計生工作機制和獎勵扶助試點工作的啟動將人口和計生工作納入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全局,“把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運用到人口計生工作,把“以事為本”轉變為“以人為本”,把“行政強制”轉變為“人文關懷”。從而在制度層面上關注“人”本身,關注“人”的大多數,關注“人”的生存狀況,關注“人”的全面發展。[4]在這樣的計生實踐背景下,探析人口政策的倫理維度,確立人口政策的價值取向對于在實踐中不斷完善我國的人口政策有著深遠的現實意義。

三、 人口政策的倫理內涵與評價

制度倫理所針對、約束的對象是基本制度及各種制度安排,通過對制度的詰問來制約不合理的制度,優化制度的選擇和安排,為人的生存和發展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因而,制度倫理的功能和作用是使制度能夠促進人與社會的和諧發展。[5]人口政策一方面直接關涉人的基本權利(生育權、生存權與相關義務的分配),另一方面又直接關涉當前人口與資源環境矛盾的化解。質言之,人口政策的合理與否直接關涉人與社會的和諧與發展。因而本文認為考量人口政策的倫理維度,應內在地包含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其一,人口政策自身價值訴求的合法性。

現代社會中,一項政策的合法性是其存在的前提條件。李普賽特認為“所謂合法性也可以說是社會的組織機構自認為以及被認為是正確和正當的程度”。[6]顯然,制度只有被認為是正當的、合理的,而不是赤裸裸的強制權力,才能取得遵從者的承認和認同。人們對一項政策的認同和遵從是以其合理性為基礎的。就人口政策而言,其根本的價值訴求應當是以“人與社會的和諧發展”為主旨,調節人口增長與資源環境的矛盾,從而實現人類自身發展與資源、環境、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相一致。這是我國當前人口態勢與環境、資源之間的客觀現實所決定的。因為,若無視人口的無限增殖,人類的生存尚面臨威脅,何談“人與社會的和諧發展”?

其二,人口政策實施手段與程序的合理性。

一項政策的手段善意味著其實施方式內蘊著合理的價值訴求及其實施程序符合規范的技術性要求,對人口政策而言其實施的手段、方法不應背離對人的權利、價值、尊嚴的關注。即應該在實現理想人口目標的進程中公正、合理地關注人的權利,尊崇人的價值和尊嚴。具體而言,人口控制政策所賴以實行的并非以強制的手段為主導,而是把人的生育權利置于人口、資源、環境的現存狀態之下,置于我國經濟、文化、社會發展的背景之下,將主體的生育權利與其生存、發展權利綜合考量,從而分配與生育權利這一基本權利相關的基本義務。引導生育主體確立合理的生育觀(如少生優生)。所以人口政策的建構應著眼于關注人的需要和發展,投資于人的健康、教育和平等,在提升社會公平的同時,使每個人都享有健康、權利和權力賦予,保證所有人都有機會和能力實現作為人的潛能,從而促進每個人的完善、發展和自我實現。誠如是,便會在實現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的基礎上逐步實現人口的自然轉變即人口生育率的自然下降。

而對于政策實施中程序正義的意義,羅爾斯給予了這樣的說明,他認為“存在一種正確的或公平的程序,這種程序若被人們恰當地遵守,其結果也全是正確的或公平的,無論他們可能會是一些什么樣的結果?!盵7]這正如只有完善的司法程序才能最終保證法律條文內蘊的公平、正義得以實現一樣,好的政策同樣需要科學的實施程序才能保證其順利有效地實施,從而達到預期的效果。因而實施程序的科學性及公正性同樣是人口政策手段善的基本內涵之一。

其三,人口政策應合乎自身的價值評價標準。

政策的倫理評價是關于政策合理與否的評價,也可以說是政策的價值評價。對政策合理與否的價值判斷標準,首先是公正標準?!肮龢藴实暮侠硇愿鶕彩窃u價制度合理與否的最終依據。它植根于我們所生活的現實社會之中,概要起來,就是社會進步,它包括:公正標準的客觀依據——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它是社會發展的基礎和動力;具有終極意義的價值標準――人的自由全面發展,它是社會發展的核心和方向”。[8]顯然,以調控人口數量、質量、結構為目標而制定的人口政策其倫理評價標準關涉社會公正、社會生產力發展和人的自由全面發展多個維度。因而人口政策的建構不僅僅要考量生育主體的權利、義務分配,還應考慮到其對社會人口的影響是否有利于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以及其在最終意義上是否有利于人的全面發展。

總之,我國人口政策倫理所要探討的基本問題是:在論證、闡釋我國人口政策合法性的基礎上,探究在政策實施過程中如何公正、合理地對待生育主體的權利、義務、價值、尊嚴與需求。從而使政策得以順利有效地實施,以實現近期人口調制目標和未來人口的自然轉變,在此基礎上實現人口與資源、環境、經濟、社會的和諧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 4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

[2]董銀蘭等,人口學概論[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4:167.

[3]參閱:楊魁孚等;中國人口與計劃生育大事要覽[G].北京:中國人口出版社,2001:81-84.

[4]參閱:劉驤東:制度創新行天下善[J].人口與計劃生育,北京:2005,5:10-11.

[5]施惠玲.制度倫理研究論綱[M].北京: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03:29.

[6]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會基礎[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25.

[7]羅爾斯,正義論[M].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55.

[8]施惠鈴:制度倫理研究論綱[M].北京: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03: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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