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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離婚糾紛中婚前按揭房產的歸屬和分割問題

2015-05-30 10:48于曉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5年1期
關鍵詞:性質

摘 要 離婚財產糾紛案件中,房產的處理爭議最大,而在各類型房產中,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產及其收益部分的歸屬處理尤為復雜。本文先結合我國現存夫妻財產制度分析該種房產的性質及歸屬;其次分析收益部分的性質和歸屬,最后結合德國婚姻法的離婚財產分割制度比較分析我國出臺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以期得出結論對實務有所裨益。

關鍵詞 婚前按揭房產及收益部分 性質 歸屬

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后在社會上掀起了巨大的波瀾,有人認為該規定降低了產權人一方的離婚成本,對非產權人一方顯失公平,還有人認為此舉會造成夫妻雙方對財產斤斤計較,不利于構建和諧穩定的家庭關系。本文主要以《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5條及第10條為視角,分析現實生活中最尖銳的婚前按揭房產在離婚時的分割問題,在此基礎上為完善立法提出立法建議。

一、婚前按揭房產的性質及歸屬

在離婚財產糾紛中,按揭房產的性質及歸屬爭議較多,而按揭房產中,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按揭購房并登記為產權人,婚后雙方共同還貸這一房產類型最具代表性,故本文所探討的按揭房產特指該種房產。

(一)我國夫妻婚姻財產制度的演變

我國夫妻婚姻財產制度從一般共同財產制到婚后所得共同制,直至2001年《婚姻法》第17、18、19條規定了共有財產和個人財產的種類,同時規定約定財產制優先于法定財產制,可見我國目前實行夫妻財產婚后所得推定為共有的制度。這一規定是基于婚姻關系的內在倫理和現實基礎制定的,共同所有制無疑有利于鼓勵夫妻雙方協力,共同經營婚姻關系和家庭財產,但由于現代的婚姻關系中,夫妻雙方具備了更大的獨立性,因此規定一定范圍的個人財產是符合時代潮流的選擇。共同所有制是法律規定的財產制度,約定財產制卻賦予了夫妻雙方排除法定財產的權利,能夠更加自主地分配財產。

(二)婚前按揭房產的性質和歸屬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痹趯嵺`中,夫妻一方婚前與房地產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同時與銀行簽訂按揭借款合同并成功發放貸款時房產證已成功辦理,即產權人已確定為夫妻一方,該房產即為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根據19條的規定,除非夫妻雙方約定,該房產在婚后并不自然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仍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離婚時完全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顯然有失公平。

司法解釋(三)第10條規定更加細化:“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彪x婚時,在夫妻雙方無財產分配約定的情況下,法院認定此種房產歸產權登記一方的行為,保護了產權人個人的婚前財產利益,但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非產權人的利益。

自司法解釋(三)實施以來,學術界一直爭論很大,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財產分割和補償方式上,第10條的規定意味著若離婚非產權人一方很有可能“凈身出戶”,在現實生活中,非產權一方往往是弱勢的一方,但又對家庭生活付出了一定的努力,離婚時若只有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能得到補償,則會削弱非產權方對于經營婚姻關系和家庭財產的熱情?;橐鲫P系主要包括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其中身份關系是基礎,財產關系是基于身份關系衍生出來的,沒有身份關系就不存在婚姻財產關系。如果僅用《物權法》來調整這種關系,則將夫妻雙方視為一般的市場經濟中的民事主體,忽略了其身份的特殊性,①因此婚姻財產關系的調整原則不能完全按照一般的財產法規范,我們應當認為在財產分割時根據《婚姻法》的內在邏輯準則更具合理性。在英國,在一方對婚姻住宅擁有法律上的所有權時,法院會基于另一方對婚姻住宅的貢獻而認可其享有衡平法上的利益,甚至通過法官的裁量權改變所有權的主體;此外,英美法系在決定婚姻住宅由哪一方居住或使用時,法院更多考慮雙方的實際需要,一般而言,處于經濟弱勢者通常是女性,特別是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通常具有優先權。②因此今后立法中應當承認非產權一方(特別是非產權人是女方的情況)對于家庭的貢獻,但是如果僅僅是給予相應房產價值的補償,存在執行難的問題,非產權一方往往很難實際得到補償,因此,我們可以借鑒英美法系的處理方式,給予經濟弱勢者,特別是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居住或使用婚姻住宅的權利。

二、收益部分的性質及歸屬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5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以上兩條規定,目前學界將該條規定將收益劃分為孳息、自然增值和投資收益。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個人財產產生的孳息(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和自然增值的收益屬于個人財產,而投資收益等其他收益則屬于共同財產。這一規定的合理性也引起了許多爭議,焦點集中在租金這一法定孳息能否完全認定為個人財產,租金的取得實際上是雙方參與管理、修繕、維護房屋,以及參與擬定租金合同的結果,與其他種類的法定孳息相比,需要夫妻雙方投入更多的努力,這一過程的實質與投資獲得收益的過程類似,都涉及到夫妻雙方共同投入人力成本,投資的行為即使只有夫妻一方參與,但另一方大多在家庭事務中做出了更多貢獻。因此筆者認為,租金收入被認定個人財產而投資收益被認定為共同財產有失偏頗,但在能夠證明非產權人一方方并未參與房屋的經營管理和家庭事務時,租金收益和投資收益應屬于個人財產。

司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稿中曾經提出“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應考慮配偶一方參與還貸所做的貢獻,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后因大多數人認為“貢獻”一詞并非法律用語,使用中容易引起歧義,在正式的司法解釋(三)中便修改為“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筆者認為,離婚時財產的歸屬和分割應考慮雙方對于婚姻生活的貢獻,就像美國是以財產增值是否凝聚對方協力為標準確定其為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③這是符合“夫妻協力”原則的規定,否則,完全認定為個人財產或共同財產都過于絕對,既不利于維護婚姻關系穩定也破壞了個人財產利益。

三、德國離婚財產分割制度

德國婚姻法對于夫妻財產制度進行了詳盡的規定,夫妻財產制度的形式包括:夫妻法定財產制的“財產增加額共同制”以及夫妻約定財產制的“財產分別制”和“財產共同制”等,其夫妻財產制度逐步健全并運行至今。該制度的主要內容是:配偶雙方各自的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仍持續歸各自所有;只有在婚姻因離婚等原因而被解除時,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增加額加以均衡。④該制度的邏輯結果是:婚姻中經濟強勢方如果想要離婚的話,必須付出高昂經濟代價。立法者的目的意在確?;橐龃胬m期間夫妻所取得的財產利益對雙方均有好處,尤其保護不在外工作而在家料理家務的一方,因為該方實際上通過主持家務也為財產的增加做出了同樣大的貢獻。⑤夫妻財產增加額沒有孳息、增值、投資經營的收益等的區分,一律作為夫妻共同共有財產進行均衡。這也是婚姻家庭關系中“夫妻”這一特定身份下財產關系不同于一般民事主體間的財產關系,不需嚴格適用物權法關于孳息歸屬的一般法則,即“孽息歸原物所有人”。這對于婚姻家庭中婦女以及弱勢一方的利益有著積極的實實在在的保護作用。⑥

我們可以看出,德國婚姻法中對于夫妻財產制度的規定很好得體現出夫妻是利益的共同體,有權利分享對方所創造的財富,有利于培養夫妻雙方不計較個人得失的價值觀,維護了家庭的和諧,當離婚糾紛產生時,婚姻存續期間財產均分的制度也遵循了維護弱者權益的立法宗旨,因此德國婚姻法制度對于完善我國婚姻法規定有極大的借鑒意義。

四、立法建議

近現代世界大多數國家的婚姻家庭法,其價值定位集中于確認由婚姻家庭社會機制所衍生的人的身份利益及其伴隨的財產利益,婚姻法通過保障此類“私益”來達到婚姻家庭社會功能的有效實現。⑦在婚姻家庭關系中確定財產權屬時,除了要看形式的權屬登記外,更注重的是財產權的內容及構成、來源等實質性因素?!雹嗷橐龇梢幎ú粌H要維護形式公平,更要注重實質公平,要兼顧夫妻共同利益和個人利益。

司法解釋(三)第10條第二款規定“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惫P者認為此條規定中的“可以判決歸一方”留下了解釋的余地,可以參考英國法律的規定,通過法官的裁量權改變形式上所有權的主體,但根據我國國情,為了增強可操作性,筆者建議法院在認定房屋歸屬時仍根據物權公示原則,將房屋判決歸屬產權人,但要依據家庭實際情況和保護弱勢一方及未成年人子女的利益決定夫妻一方擁有房屋居住權。對于個人財產在婚后收益部分,筆者認為主要根據該財產的收益是否有賴于夫妻雙方的貢獻來決定歸屬于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

住房問題是中國老百姓最關心的問題之一,能否處理好離婚糾紛中的房產分割問題事關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當前各地區法院的處理原則和方法尚未統一,因此,解決此類糾紛的當務之急是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讓法官在判決時有法可依。本文的總體思路是房屋及增值收益部分的分割都應該依據是否傾注了夫妻合力以及保護弱勢一方的利益為原則,以上是筆者的一些拙見,以期對立法提供一點參考與啟示。

注釋:

①何群.我國夫妻財產約定法律適用問題研究[J].寧夏社會科學,2013,(4):16-19.

②田韶華.婚姻住宅上非產權方配偶利益的法律保護——兼評《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的涉房條款[J].法學,2011,(12):123-131.

③牛姝君.婚前財產及其婚后所生利益歸屬問題研究(碩士學位論文)[D].青島:中國海洋大學,2011.9.

④⑥于曉麗.中德兩國離婚財產分割制度之比較[J].陜西理工學院學報,2013,(3):41-46.

⑤陳衛佐,譯注.德國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38.

⑦曹詩權.中國婚姻家庭法的宏觀定位[DB/OL].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 no=439,2000-09-27.

⑧田芳.離婚時“婚前按揭購買、婚后共同還貸的房屋”分割方法之探討[J].家事法研究,2010:269-280.

參考文獻:

[1]丁鏡.個人財產婚后“增值收益”的調整疑難及規則重構[J].學術交流,2012,(10).

[2]何群.我國夫妻財產約定法律適用問題研究[J].寧夏社會科學,2013,(4).

[3]李洪祥,王琪盟.夫妻財產推定規則的倫理分析—以《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為視角[J].浙江工商大學學報,2013,(4).

[4]劉茜倩. 論夫妻財產共有制與不動產公示制度的關系-兼論《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J].法學研究,2013,(4).

[5]牛姝君.婚前財產及其婚后所生利益歸屬問題研究(碩士學位論文)[D].青島:中國海洋大學,2011.9.

[6]田娣. 淺析夫妻一方婚前財產于婚后所生利益的歸屬--以《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相關規定為視角[J].法理,2013,(8).

[7]田芳.離婚時“婚前按揭購買、婚后共同還貸的房屋”分割方法之探討[J].家事法研究,2010.

[8]田韶華.婚姻住宅上非產權方配偶利益的法律保護——兼評《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的涉房條款[J].法學,2011,(12).

[9]于曉麗.中德兩國離婚財產分割制度之比較[J].陜西理工學院學報,2013,(3).

[10]朱柳霞.離婚時按揭房的歸屬及分割問題研究(碩士學位論文)[D].南昌:南昌大學,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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