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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比中看經濟法理念

2015-05-30 10:48鄧賢仁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5年1期

鄧賢仁

摘 要 經濟法理念是關于經濟法存在和發展的各種內在規定性的歸納,是經濟法諸項制度的靈魂,全面理解和把握經濟法理念的概念和內涵,具有重大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經濟法是一個新興的又極其重要的部門法。而一個成熟的部門法體系,需要有特定的理念和基本原則作為支撐。長期以來,經濟法理念研究處于經濟法理論研究的薄弱環節。因此,對經濟法理念的深入研究,并加以調整和豐富,從而促進經濟法理論的發展和完善,對現代社會的有序發展意義重大。本文通過對經濟法理念的概述以及與其他部門法的對比,旨在加深對經濟法理念的學習深度,為經濟法理念的豐富和完善貢獻自己的微薄之力。

關鍵詞 經濟法理念 社會本位 實質公平 政府適度干預

一、引言

“理念”屬于西方哲學史的重要范疇,系指一種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19世紀德國哲學家黑格爾認為,法的理念就是法的概念及其現實化。法律理念是貫穿于整個立法過程的精神實質,決定著法律規范的確立和調整,有什么樣的法律理念就有什么樣的法律規范。法律理念是法律規范的靈魂,而法律規范則是法律理念的體現。法律理念雖然不是劃分不同部門法的根本標準,但它卻體現了不同部門法之間的明顯差異。因此,明確經濟法的理念,不僅有助于我們正確理解經濟法作為獨立部門法的存在意義,而且對經濟法的發展、完善以及司法實踐運用都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比較之目的在于界清混淆,從而稱托出研究的重點。經濟法理念研究的比較視角有兩個,一是同其他法律部門的比較,二是與經濟法其他基本理論問題的比較。將經濟法的理念與民商法、行政法等部門法的理念相較,是經濟法通過基礎理論的自足而自立之重要表現。對此,學者們作了不少努力:如高小勇“站在本位理念的視角比較經濟法理念與民法理念、行政法理念的不同”以證明“經濟法理念具有獨立性”。甘強①通過經濟法與社會法的法理念辨析,界清了經濟法與社會法的分野。本文著重通過對經濟法理念同其他部門法的比較,來認知經濟法理念,意圖從對比中辨識經濟法獨特理念,并加深對其理論學習深度。

二、經濟法理念概述

經濟法理念是一種包含多種觀念形態的法理念,是經濟法存在和發展的內在規定性。同經濟法觀念一樣,經濟法理念是一定歷史時期產物,與一定社會經濟相聯系,是一種動態思想范疇。經濟法主體對經濟法的認知活動以及行為模式等均產生于一定的經濟環境,受一定的經濟法理念影響。同時不同經濟環境下的經濟法觀念賦予經濟法理念不同內容,并影響經濟法的調整和完善??梢哉f,經濟法理念是一種特殊形式的經濟法觀念。

經濟法理念同時也是經濟法的內在精神,是經濟法適用的最高原理,是對經濟法應然規定性的理性認識和追求,是人們在認知經濟法現象過程中形成的反映社會應然狀態和理想境界的一種信仰和追求。它是對經濟法內在本質和規律的概括和總結;是對經濟法現象進行宏觀把握和整體性認識所得到的最高精神或最終理想。

20世紀70年代以來,經濟體制改革,法治化進程不斷加快,大批的民商法律相繼出臺,法學家和學者以及政府相關部門開始加深對經濟法研究和探索,經濟法理論亦逐漸發展起來。但是,目前中國經濟法理論仍處于發展、完善階段,經濟法理念尚未達成統一共識,學者們的觀點各有不同。例如,“經濟法的理念是人們對經濟法的應然規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認識和追求,是經濟法及其適用的最高原理”豎;“經濟法的理念是關于經濟法存在和發展的各種內在規定性的歸納,是經濟法諸項制度的靈魂”;“經濟法的理念是現代國家在依法適度干預經濟的過程中,人們通過理性認識能力所把握到的這種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經濟法的內在精神和普遍范型”等。然而經過多年探索,有些理念已初具共識,如社會本位理念、經濟民主理念、實質公平理念、政府適度干預理念等。

1、社會本位理念

在利益取向上,經濟法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為己任,在各種利益發生沖突時,首先考慮社會整體利益。這也就決定了經濟法的價值取向:在經濟價值上,經濟法維護經濟秩序,提高經濟效率,促進一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在社會價值上,經濟法通過國家和社會的二次分配解決行業、地區發展的平衡問題。但是有一點必須加以明確:我們所說的社會整體利益理念,并不否認個人對自己利益的正當、適度的追求。社會是個人的集合體,利益首先是由個人所創造的,個人對自身利益的追求是社會得以存在的基石。但個人對利益的追逐不能阻礙別人對利益的獲取,不能采取不正當的競爭方式,不能犧牲整個社會效率的提高,也不能浪費有限的社會資源。這就表明經濟法始終貫徹的是保障社會整體利益,而并非簡單的保障個人利益,經濟法本位理念以社會利益為基礎,奉行社會利益至上的價值目標。

2、實質公平理念

公平是人類社會價值體系中的最高目標。公平不僅是社會政治利益在全體社會成員之間公正、平等、合理的分配,更是經濟利益和其他利益的公正、平等、合理的分配。因此,公平是經濟法所追求的基本價值,公平理念是經濟法理念的應有理念。同時,公平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是等價交換原則的實現。作為經濟法理念的公平應該是經濟活動中機會的均等、經濟規則和收入分配的公正。

經濟法是以現實中人們的不平等為基礎,要求社會資源根據人們的具體需要進行具體分配,對不同情況的人給予不同的對待,對不平等的收入和財產,國家實行直接干預,并對社會財富進行再分配。而對于社會上處于不利地位的人,則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或救濟,以實現基于社會整體利益的更高層次上的平等。這就是法學和經濟學中所說的結果平等和垂直公平,即以不公平求公平。

3、政府適度干預理念

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先后出現過自由競爭過渡到壟斷資本主義之后的“市場失靈”時期和凱恩斯主義經濟學理論脫穎而出后,政府的過渡干預造成的“政府失靈”場面。由此可知,政府干預是有必要的,但也不宜干預過多。更深層次上講,經濟法的本質在于行使公權力的機關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適度干預。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干預都需要理由,都需要有法律上和非法律上的依據,無緣無故的干預或者依據不當的干預都是有害的。經濟法上的干預應該是一種適度的干預。所謂適度干預,是指公權對市場及其主體的干預要有限度,要考慮公權的能力以及市場的需求等。作為經濟法的基本理念,適度干預理念對經濟法的立法和執法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多年的實踐表明,經濟法對市場的規制也必須有一個界限。凡是市場能有效運行之處,就沒有經濟法存在之空間;凡是有經濟法不能克服市場缺陷之情形,也沒有經濟法運作之余地;凡是存在經濟法克服市場缺陷不經濟之情形,可能也沒有經濟法存在之必要。

三、對比中看經濟法理念

1、利益關系對比

從一定意義上講,一定的社會關系總會以一定的利益關系的形式體現出來。在自由市場經濟條件下,所有的利益關系被嚴格區分為國家利益與個人利益兩大領域,分別由公法和私法兩大法域調整。在人類社會發展的很長時期內,作為以全體國民為主體的社會利益關系,要么附屬于國家利益或個人利益的范疇之內,要么被認為是在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實現過程中自動得到實現的。但是,在社會關系日趨復雜,社會利益經常面臨來自于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的侵占和剝奪的嚴峻形勢之下,以維護社會民眾的公共利益為代表的社會公共利益關系越來越具有了獨立存在的必要性。

民商法滿足著市場經濟的要素構成和市場運行的基本法律訴求;行政法則擔負著架構政府、控制行政權力、防止公權力濫用和保障政府運轉高效的重要法律職責。兩者一公一私共同構筑了市場經濟得以有效有序運轉的兩大法制基礎。ix民商法主要調整平等市場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多基于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調整,以個人利益為本位;而行政法作為國家行政權力配置及行使不當時予以救濟的法律,立足點是國家,基本特征是法律關系雙方地位的不平等,主要調整國家公權力與公民私權利之間的利益沖突關系,其側重點在于保護國家利益,即以國家利益為本位。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由自由競爭階段發展到壟斷階段后,經濟生活中出現一些傳統民商法無法解決的現象,諸如不正當競爭、壟斷、不公平分配、周期性經濟危機等問題,為解決此類問題,便產生了經濟法。追求效益的整體性是經濟法區別于民法的根本所在,它的出發點是側重于促進市場的整體運行效益,協調個別、微觀的經濟效益以取得國民經濟整體效益最優,即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

2、對比中凸顯實質公平

要實現市場經濟中競爭的公平,首先應維護競爭起點的公平。一般來說,市場競爭中的起點包括外在的競爭起點和內在的競爭起點。前者主要指競爭主體的法定權利或資格,后者則主要指競爭主體的初始狀況。只有實現了二者的公平才能真正實現市場競爭中競爭起點的公平。公平競爭的法律保障制度,不僅要確保外在的競爭起點公平,而且也應當具有矯正內在競爭起點不公平的功能。

要達到外在的競爭起點公平的要求,市場中所有的競爭主體無論其屬于何種類型,法律地位應當一律平等。市場不承認任何超越市場經濟的特權競爭主體存在,所有的競爭主體均應遵循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價值規律的要求,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等價交換。確保外在的競爭起點公平的目的是實現市場競爭中經濟機會的公平——使市場對所有競爭主體開放,沒有非正常的力量限制某類競爭主體進入市場,不對某類主體實行特別的“優惠”和“歧視”,所有的競爭主體都有權使用屬于自己的資源,充分和自由地參與競爭。x民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與人身關系的基本法律,對于保障外在的競爭起點公平至關重要。但這種公平只是形式層面上的平等,而非實質意義上的平等。

市場競爭中影響內在的競爭起點公平的因素,主要是競爭起點上競爭主體之間“競爭能力”的非合理差異,它在很大程度上又是競爭主體之間“資源占有量”的非合理差異所決定的。該資源包括與競爭活動有關的各種物質資源和非物質資源。如果競爭主體之間“資源占有量”的差異是由于某種非合理性的因素所造成的,那么這種差異就應該屬于非合理性的差異;并且,其所造成的競爭主體之間“競爭能力”的差異,也應該屬于一種非合理的差異,對于這種非合理性的差異必須進行一定程度的矯正?!斗床徽敻偁幏ā分械南拗平洜I者集中、《反壟斷法》中的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傾斜保護弱者理念等都是矯正的制度體現。

綜上所述,民商法保障形式公平,經濟法保障實質公平。

3、經濟適度干預

國家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加以禁止,運用反壟斷法對壟斷行為加以矯正,力圖在市場中恢復有效競爭,進而確立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通過政府投資,提供市場所不能或不愿提供的公共產品;運用計劃法提供有效信息,以彌補市場提供信息不足的缺陷;運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經營者提供產品信息的義務,以改變信息不對稱問題,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運用稅法、金融法及其他宏觀調控法律制度,引導經濟人的個人理性與集體理性相一致,力圖使市場在微觀和宏觀上都有序的運行。

經濟法對市場的干預,完全緣于市場存在缺陷或失靈。因而經濟法的干預范圍應該嚴格限定在市場失靈的范圍內,因為對不存在失靈的市場進行干預,只會侵犯經濟人的私權而無任何有效益的干預產出,只會減弱經濟人良性的自利動力,同時激化經濟人自利動機中的非理性成分,破壞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

經濟法注重國家對經濟的適度干預,不包攬市場能夠做好的部分。而民商法涉及經濟生活中的各個層面,干預范圍之廣、干涉事項之細密,遠非經濟法所能比擬。

四、對經濟法理念的一點思考

建立和完善中國經濟法理念,不僅要充實、豐富原有理念的內涵,而且要使一些新的理念得到進一步明確,比如:民主經濟理念、效益理念、可持續發展理念、以人為本理念等。但在豐富和發展經濟法理念的同時,我們也應當認識到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經濟法有趨同性的一面,對于國外的先進立法經驗及適合中國國情的先進理念,我們應當借鑒其合理成分。同時,我們也應當認識到,在幾千年中國文明中,中國古代哲學思想同樣蘊含有許多現代經濟法理念,如以人為本理念、可持續發展理念等。它們為經濟法理念和基本制度完善提供了重要方法論和參考資料。我們應該加以傳承、加以研究,借以完善和發展我國現代經濟法理念和基本制度,形成中國特色經濟法體系。

五、結語

在新時代、新形勢下,新的經濟環境和經濟條件呼喚與之相適應的經濟法理念,只有提高對經濟法理念的認識,不斷豐富與完善之,才能使中國經濟法在立法過程中得到不斷完善,在司法過程中得到準確適用,以推動當代中國經濟社會快速、有序、穩定的發展。因此,我們作為經濟法的當代研究者,應當不遺余力地努力學習經濟法的理論知識,加深對經濟法理念的認知,為經濟法理念的豐富和發展貢獻自己的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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