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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制度的若干思考

2015-05-30 10:48劉洪濤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5年1期
關鍵詞:司法制度中國特色建議

劉洪濤

摘 要 正如我國經濟制度的改革已經進入到攻堅克難的階段一樣,司法制度在其改革的過程中也面臨著諸多難題。盡管我們強調司法制度改革的趨勢勢在必行,但是也同時強調司法制度改革路徑選擇的科學性和合理性。自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課題被拋出之后,我國各方面的改革包括司法體制的改革都在強調中國特色。本文就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體制的若干問題提出自己的想法,以期在理論和實踐層面上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關鍵詞 司法制度 中國特色 建議

一、前言

公正、高效以及權威等目標應當作為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價值取向。如果在改革司法制度的過程中不重視甚至忽略這一點,那么最終的改革結果將會違背司法制度改革存在的初衷以及應有意義。我國司法制度的發展自改革開放以來經歷了三個重要階段,即司法規范的重建、審判方式的改革以及司法體制的改革。司法體制的改革在這三個階段中顯然是重中之重,因為改革的最終歸宿將會歸結到體制的問題上。具體而言,應當對以下三種司法改革的問題有所思考:司法制度改革堅持中國特色的原因、我國目前司法制度改革存在的問題以及完善具有中國特色司法制度的若干建議。

二、司法制度改革堅持中國特色的原因

蘇力在《中國國情與有效的司法制度》一文中指出:“在我看來,中國的司法制度一定是在回應中國問題,有效解決中國問題中最終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币虼?,中國司法制度的改革必須以中國問題的存在為核心。在我國司法規范逐步確立的階段,大部分相關的司法制度都是從國外移植過來的。這些司法制度在適用雖然在我國司法體制的確立、完善以及解決中國司法問題時起到了積極促進的作用,但是也有一些司法制度的適用出現了“水土不服”的現象。究其原因,根本的問題不在于這些司法制度本身的優劣與否而在于沒有以中國問題的存在為核心。關于司法制度改革堅持中國特色的原因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能夠有效地回應中國問題

司法制度改革堅持中國特色的最重要的原因在于能夠積極有效地回應中國問題。制約和支撐司法制度發展的約束性條件在一定時期內是長期存在的,并且具有穩定性。如果我們對這樣一些約束性條件置之不理,那么無論投入多大的精力抑或財政都可能是收效甚微。司法制度的改革亦是如此,也就是說中國司法制度的改革必須從中國司法制度所存在的問題為出發點。任何忽略中國司法制度所存在的問題這一特殊性的舉措都將收效甚微甚至無濟于事。但是如果司法制度的改革能夠堅持中國特色從而與中國國情相結合,那么不但能夠有效地回應中國問題而且能夠保證解決問題的徹底性。民國政府期間在司法制度方面也進行了革新,例如倡導法律的職業化,然而正是這樣一項舉措卻不僅導致了法律人才的短缺而且導致了法院內的案件堆積如山。在這樣一種情勢下,民國政府不得不允許縣長“兼理司法”??偠灾?,中國在進行司法改革的時候應當堅持中國特色從而能夠有效地回應中國問題。

(二)能夠有效地借鑒國外經驗

對于在司法改革時如何堅持中國特色的說法也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大而化之的回答一般是在結合本國國情的同時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然而如何結合本國國情、怎樣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以及如何處理在結合本國國情和借鑒國外成功經驗之間的內在緊張關系,也是擺在我國司法制度改革面前的一道難題。換句話說,即如何探尋司法制度的特色和司法規律的普適之間的平衡。事實上,司法制度堅持中國特色就意味著要在本國國情的基礎上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即本國國情是基礎而國外的成功經驗是發展的條件。因此,中國司法制度的改革只有堅持中國特色才能夠有效地借鑒國外經驗。

(三)能夠有效地維護司法權威

司法權威直接關系到司法在人民心中的形象。與此同時,司法權威也是司法活動公正高效的基本保證。隨著互聯網在社會中的影響凸顯,司法權威在司法制度運作的過程中也受到了諸多的質疑和挑戰。從“趙作海案”到“唐慧被勞教案”再到“念斌案”,無一沒有說明司法權威正在日益下降。司法權威的降低根源于司法制度本身在設計上的缺陷,而司法制度設計上的缺陷足以說明司法制度的改革在某個環節出現了問題。其中沒有很好地堅持中國特色和結合中國國情就是重要的一個環節。例如我們在引進國外某一個先進的司法制度時就應當將我國司法人員的整體素質考慮進去,也許可以避免悲劇案件的發生。因此,司法制度在改革過程中也要堅持中國特色從而能夠有效地維護司法權威。

三、我國司法制度改革堅持中國特色所面臨的問題

司法制度的改革已經成為了一個必然的趨勢。如何使這個趨勢朝著正確的方向前進是問題的關鍵所在。不可否認的是,我國在司法制度改革時堅持中國特色面臨著諸多問題,能否克服這些問題進而將他們轉換成發展的條件是保障司法改革朝著正確方向前進是這一關鍵問題中的核心所在。以下就我國在司法制度改革時堅持中國特色所面臨的問題作下必要的分析。

(一)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時期,各種社會矛盾凸顯

在法治社會逐漸推進的過程中,處于社會轉型時期的中國存在著很多不利的因素。在這樣一種特殊的時期,我國的司法制度呈現出雙重特征——傳統型和現代型。司法制度的現代化是我國司法制度改革的一個重要目標,因此社會轉型時期的存在對于司法制度的改革尤其堅持中國特色是一個重要的挑戰。我國的司法制度經過三十多年的發展并且取得了顯著的成績,在司法制度發展的過程中人們已經逐漸認識到司法對社會的各個方面所起到的作用。社會轉型時期也是糾紛產生比較多的時期,人們在這樣一個時期紛紛將糾紛的解決寄希望于司法。然而我國司法制度在設計上的不足卻很難做到司法過程的公正和司法活動的高效。

也正是因為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違法犯罪率高升、群體性事件不斷、社會兩極分化等社會矛盾越來越嚴重。1981年全國每10萬人中刑事發案率只有89.6人,到了2009年則增長為419.1人,后者是前者的4.68倍。晉寧縣富有村“10?14”群體性事件,雖然已有16名責任人員被問責,但是根據相關的統計,群體性事件的數量正在激增。這些現象的發生都足以說明我國的社會矛盾凸顯繼而給司法制度的改革帶來了各種挑戰。

(二)司法權行使的現狀令人堪憂

司法權的行使必須由法院獨立地行使,在我國憲法文本中也有所體現。但是我國現行的司法權行使的現狀卻令人堪憂,司法腐敗現象嚴重、司法內部職權不夠優化等等??傮w來說,司法權行使的獨立性沒有體現出來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點:第一,地方法院在行使司法權時受地方行政機關干涉過多。司法機關的經費、人員配置甚至各種費用的支出都要受到行政機關的牽制。因此,不難想象,司法機關的各種審判活動、判決結果等都有可能受到行政機關的影響。如此一來,不但有損司法權威形象的樹立,而且不利于我國司法制度的健康發展。

第二,我國的司法制度整體上不夠協調。根據不同的標準,我們可以將司法制度分為國家司法制度和民間司法制度、城市司法制度和農村司法制度、主體性司法制度和輔助性司法制度。相對而言,國家司法制度、城市司法制度以及主體性司法制度的發展比較發達而民間司法制度、農村司法制度、輔助性司法制度在發展上比較欠缺??傮w上而言,我國的司法制度整體上不夠協調。發展上比較欠缺的司法制度的現狀也直接影響著司法權的獨立行使。

(三)司法制度改革的自主性認識不足,依附性太強

根據司法制度改革結合本國國情的程度,我們可以將司法制度改革分為自主性司法制度改革和依附性司法制度改革。正如亨廷頓所認為的那樣,“不同的文化之間并不可能完全融合……而必然會呈現出多樣性和自身的特色”。在我國司法改革的進程中,很多學者只是一味地介紹國外的某項先進的司法制度而忽略了該項司法制度在我國的本土化的問題。這樣的看法則被稱之為依附性司法改革,但是卻很容易造成一個國家司法傳統和司法現代的斷裂。盡管我國的司法傳統呈現出與司法現代化不同的價值傾向,但是如果貿然將司法傳統這一因素排除到司法制度改革考慮的范圍之外,那么導致的將是司法制度改革的返工。因此我國在進行司法制度改革時應當加強自主性認識和堅持中國特色,反對過度依附國外所謂的“成功經驗”。

三、對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制度的若干建議

總而言之,我們在完善我國的司法制度時應當堅持中國特色。但是中國司法制度改革面臨的諸多問題使得我國的司法制度的改革遭遇到了一定的困難。如果能夠采取某種措施并且這些措施恰當得力的話,那么就能夠克服這些困難進而推進我國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建成法治國家。以下從四個方面來針對我國司法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議。

(一)加強對司法制度改革自主性的認識

司法制度的改革必須加強自主性認識,即要堅持中國特色。有學者將堅持中國特色的司法制度的改革建議總結歸納為三點:必須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與發展、必須堅持權威型政府主導司法改革進程以及必須堅持能動司法的基本要求。之所以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與發展,是因為中國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同時也只有這樣才能夠保持國家的基本性質不變從而更好地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之所以堅持權威型政府主導司法改革進程,是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夠保持司法制度的改革朝著正確的政治方向前進。但是筆者不建議堅持能動司法,這主要出于以下兩個方面的考慮:第一,司法應當保持中立性和客觀性。也正因為要保持中立性和客觀性,所以司法在進行過程中應當保持被動性。如果司法過多地介入糾紛的解決,那么導致的結果將有違反司法設置的初衷。再者,在加強對司法制度改革自主性認識的過程中要充分發揮民眾參與司法制度改革的積極性。在當前的中國,我們主要是通過自上而下的方式來對我國的各種社會制度進行改革。如果在司法制度改革能夠充分發揮民眾參與的積極性,那么司法制度的自主性改革的難度將大大減低。

(二)保證司法權的獨立行使以維持社會公正最基本的前提

通過上文的闡釋,如果要保證司法權的獨立行使,那么就應當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第一,確保司法權的獨立行使不受行政機關的干涉。進而言之,人民法院的經費配置、人事配置應當統一管理、權威執行。除此之外,應當加強我國司法人員的整體素質和司法水平。第二,保持我國司法制度改革的平衡發展。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城鄉二元化發展的國家,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導致國情的復雜。因此在司法制度改革時應當保持我國司法制度改革的平衡發展。具體而言,應當著重加強民間司法制度、農村司法制度以及輔助性司法制度的發展。維持社會公正是最基本的目標,這也是司法制度改革的最基本的前提。如果不能夠抓住這一點,那么所有的努力將會是徒勞無獲、付之東流。

(三)借鑒國外先進的司法經驗

本論文的核心觀點在于司法改革必須要堅持中國特色,這也是筆者力主論述的重要內容。但是如果將司法改革的目光和視野僅僅局限于國內,那么導致的結果將是閉門造車。例如法國司法制度中的司法官(包括法官和檢察官)都有著嚴格的培訓教育制度。公民如果想要擔任司法官,首先必須取得碩士學位,其次也是最重要的一點,“經過統一考試進入司法官學校,接受兩年的司法官學校專門學習培訓”。顯然這些經驗應當被我們借鑒,因為加強對司法官的培訓是不存在地域性的問題。如何既要保持中國司法制度不“去中國化”又要保持國外司法制度的“本土化”,需要的是我們科學的眼光來理性地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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